多邊貿易體制不平衡研討論文
時間:2022-05-20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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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新趨勢下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存在的問題;新趨勢下我國國際服務貿易應對措施;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展望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國際服務貿易是多哈回合的重要議題之一,GATS將國際服務貿易分為四種類型、國際服務貿易發展迅猛,增長速度高于貨物貿易、在服務貿易日趨自由化的同時,貿易壁壘日趨隱蔽化、國內相關法律尚不健全,管理滯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國際服務貿易發展不平衡、當今國際間的服務貿易隨著服務業的進一步發展而日益擴大、加強立法,逐步完善和統一我國國際服務貿易法律、法規體系和立法內容、建立緊急保障措施,采取必要的保護政策、利用GATS消除服務貿易壁壘等。具體請詳見。
2004年我國貿易進出口額均位居世界排名第三,而在服務貿易中卻出現了近97億美元的逆差。中國服務貿易出口占貿易出口總額9%,遠低于19%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國已經成為貿易大國但不是貿易強國,難以擺脫服務貿易逆差。本文立足于國情和與《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S)接軌為原則,分析我國服務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一、新趨勢下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存在的問題
國際服務貿易是多哈回合的重要議題之一,GATS將國際服務貿易分為四種類型:第一,跨境交付;第二,境外消費;第三,商業存在;第四,自然人流動。當今國際服務貿易成為國際貿易中新的增長點,并呈現以下新的趨勢:(1)國際服務貿易發展迅猛,增長速度高于貨物貿易。新興服務行業不斷涌現,服務貿易結構進一步調整;(2)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服務貿易發展仍然不平衡,但差距正在縮小;(3)在服務貿易日趨自由化的同時,貿易壁壘日趨隱蔽化。我國入世以后服務貿易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許多方面仍然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內相關法律尚不健全,管理滯后。首先,缺乏一部統帥整個服務貿易的基本法律。目前調整國內服務貿易的法律主要是行業性的法律以及跨行業的調整企業組織和交易行為的法律,缺乏具有統領全局的基本法。由于服務貿易行業對外開放的時間較晚,而且是通過試點辦法逐步擴大開放領域的,因此沒有由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統一的服務貿易基本法,只有國務院及其部門制定的專項法規。在這種情況下,各部門鑒于自身利益考慮,其制訂的規定難免從部門利益出發而不考慮全局利益。其次,許多行業至今尚無專項法規予以配套。現行服務行業普遍存在法律規范真空現象。入世前,我國某些服務部門雖已經對外開放,但并無與之相配套的法規予以規范;入世后,某些部門原雖有配套法規,又存在與我國服務貿易《承諾表》規定不符的問題。再次,許多專項法規條款簡單,沒有涉及到對服務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缺乏可操作性。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問題,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與黨和政府之間的關系都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國際服務貿易發展不平衡。發展中國家的服務貿易發展起步晚還處于幼稚階段,國際競爭力不強。在國際服務貿易領域,我國具有比較優勢和出口利益的行業不多,只有在一些附加值較低的領域有一定的優勢。
(三)當今國際間的服務貿易隨著服務業的進一步發展而日益擴大。隨著服務貿易在全球貿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服務貿易保護也日益成為各國政府貿易政策的重點。貨物貿易壁壘以關稅壁壘為主要表現形式和其他進出口許可證、配額、技術標準等非關稅壁壘來加以概括,但是服務貿易的保護卻并不那么直觀、簡單,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遠比貨物貿易復雜。各國出于自身的經濟利益對服務貿易領域進行多種形式的國家干預,實行歧視性保護政策的措施,致使國際服務市場上保護主義盛行,表現為全球服務貿易壁壘森嚴,各種貿易障礙林立。
二、新趨勢下我國國際服務貿易應對措施
(一)加強立法,逐步完善和統一我國國際服務貿易法律、法規體系和立法內容。首先,應加快服務貿易立法,建立系統的服務貿易法規體系。我國目前服務貿易的立法工作還很落后,服務業中許多部門都無專項法律法規。為保證服務貿易健康發展,應加強對GATT、GATS、WTO等有關條款原則的研究,盡快建立健全既符合本國經濟發展目標又不違背國際法律準則的法律、法規體系。對服務市場準入原則、服務貿易的稅收、投資、優惠條件等要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以增加我國服務貿易的透明度。同時,依據GATS進行保護性立法,最大限度地緩和與減少外來的強大沖擊。其次,加快行業性基本法律的制定。應注重參照國際條約和國外的立法經驗,加大立法的力度,盡快完成服務貿易領域的各項法律制定。按照我國承諾的開放部門,加速公布相配套的部門法規。我國服務貿易《承諾表》承諾開放或逐步開放的服務行業共9個,每個行業都包含著種類繁多的部門和分部門。特別是其中商業服務(含專業服務、計算機及相關服務、房地產服務等)、金融服務(含保險及其相關服務、銀行及其其他金融服務等)、運輸服務(含海運服務、內水運輸、空運服務等)這些都是包含面廣泛的服務行業。這些部門甚至許多分部門都須有專門的法規加以具體規范,因此加強部門立法顯得十分必要。我國實踐中曾由于開放某些部門,如零售服務,因未公開與之相配套的部門法規,批準的合資期限過長,并由外方長期控股,已經給我國服務市場的開放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亂。最后,依據我國的具體承諾,完善中國國際服務貿易立法內容,增強法律可操作性。從我國入世后國務院及其部門公布的若干條例和規定的內容來看,已基本與我國在《承諾表》中的具體承諾相吻合,但是其中仍然有許多地方與GATS相矛盾。因此,我們應以立足本國國情并與世界接軌為原則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1)加強人大常委立法解釋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原則對有關條款作出補充性的立法解釋;(2)通過制定國務院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部委規章的形式進一步具體制定各項實施細則;(3)對現行服務貿易法中的灰色領域可以通過頒布司法解釋的方式來解決。
(二)建立緊急保障措施,采取必要的保護政策。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服務貿易起步晚發展水平低。隨著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趨勢我國服務貿易領域受到的沖擊自然會很多,研究服務貿易領域的保障措施建立相應的保障體系也是當務之急。面對國際高水平服務業的沖擊,中國有必要制定適度的服務貿易保護政策。
建立緊急保障措施機制賦予各成員在發生緊急服務貿易危險是采取限制性保障措施的權利。中國許多服務行業都很不成熟,特別是金融、電信部門,一旦受到突發性的外部沖擊,不僅該部門本身的經濟利益受損整個國家的利益和安全也會受到嚴重威脅。因此,應當加快在我國服務貿易領域建立緊急保障措施體系。中國應充分加以利用GATS給予發展中國家若干特殊的優惠待遇、寬限期以及保護措施。可以采用的保護方式有:(1)有選擇地、適度地開放國內服務市場。這樣對未開放的國內服務市場客觀上形成了保護;(2)在對外開放的服務市場領域,實行一定的進入限制,如對服務提供者的數量限制、資格限制等;(3)對外國服務提供者在國內服務市場的競爭行業進行管理,如價格管理、壟斷競爭行業管理等;(4)對國內部分服務行業和領域制定產業傾斜政策,在稅收、財政、信貸、人員培訓及科技支持等方面提供優惠條件。
(三)利用GATS消除服務貿易壁壘。服務貿易壁壘對國際服務貿易的阻滯作用日漸明顯,已引起各國的普遍關注。許多國家力爭通過簽訂雙邊和多邊條約來達到開放服務市場,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目的。GATS為服務貿易國際化、自由化及法制化奠定了基礎,我們要充分利用GATS跨過服務貿易壁壘:
(1)GATS提出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可利用GATS所確定的發展中國家逐步參與的原則,即根據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情況給予相應的靈活性,以達到使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的目的,以及最惠國待遇原則幾種例外與豁免。
(2)利用GATS提出的市場準入原則,即一成員方給予其他成員方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不低于其在承擔義務的計劃表中確定的期限、限制和條件。GATS還規定各國在其做出市場準入承諾的服務部門中,除在其承擔義務的具體承諾表中列出外,不能維持或采用數量配額、壟斷和專營服務提供者方式。數量配額和要求測定經濟需求的方式限制服務交易或資產的總金額;采用配額或要求測定經濟需求的方式限定服務交易的總數和以數量單位表示的服務提供的總產出量;采用數量配額或要求測定經濟需求方式限制某一服務部門或服務提供者為提供某一具體服務而需要雇傭的自然人的總數等不合理措施。
(3)利用GATS中提出的國民待遇原則,確保服務領域的貿易機會不被一些國家的歧視性措施所阻礙。
(4)利用GATS確定了透明度原則,即每個成員方必須把影響協定實施的法律、法規、行政使命及其他決定、規則和習慣做法,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做出的,還是由非政府有權制定規章的機構做出的,都應在生效前予以公布。鑒于此,我們可通過健全服務業管理協會或商會,及時從WTO秘書處和其他成員方設立的咨詢機構處收集他國服務業管理法規、行政命令和決定,從而為我國的服務業跨國經營提供直接的信息,并制定相應的戰略。
三、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展望
發展是貫穿多哈回合談判的主線,WTO成員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成員希望通過這一輪談判來解決多邊貿易體制中的不平衡,推動發展中國家融入全球經濟,使服務貿易真正起到促進發展的作用。我國積極地參加了多哈回合的談判,2003年8月提交了服務貿易的初步出價,在兩大部門(商業服務、交通運輸)作出了新的承諾,并在一些部門和領域進一步改善了現有的承諾。這充分顯示了中國參與新一輪多邊服務貿易談判和維護多邊貿易體制健康穩定發展的積極姿態。
處于轉型期的中國經濟,仍有不少制約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的因素,決定了中國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是循序漸進的過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希望各方能夠通過積極參與本輪服務貿易談判,解決服務貿易領域的不平衡現狀,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有出口利益的部門和服務提供方式下承諾水平較低的問題,使多哈回合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發展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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