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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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研究論文

一、治安的實施原則與治安的實踐結果產生了明顯的距離

此差距有兩層含義,一則為:不能按法律的原則實施治安的職能,或嚴刑酷法或藐視枉法;一則為:治安懲罰條文繁多,而實踐中卻不能按其原則實施從而漏洞百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能按法律的原則實施治安的職能。背離法律原則一方面是因為皇權的干擾,另一方面是因為社會背景時而變化使得法律無法及時更新。皇權干擾治安職能的司法程序。皇帝的圣旨包括他的御口所出之言都被當成法律,任何人必須無條件的執行。凡是冒犯皇帝的人,不按規定的任何司法程序及法律依據,只是憑皇帝的個人決定來執行,為此皇帝還專門培養了自己的爪牙,這些爪牙多半由廠衛充當。以明代駭人聽聞的廷杖、法外刑為例來釋疑:廷杖由錦衣衛、司禮監來執行,并按事件的性質,規定不同的懲罰力度,實施廷杖后往往要被下詔獄,從表面上看,他好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規則,但實質上只是代表了皇帝個人的淫威,以皇帝的喜怒為準則,從而嚴重地干擾了治安職能實施的法律程序。如按規定:犯罪或違反治安規定的客體,先由侍衛逮捕或緝獲送入大獄,[1]再由專門的審判機構來審理,京師的案件主要的審判機關以三法司為主,其具體程序為:一般的京師案件,初審由刑部或都察院來完成后移交大理寺復審,大理寺的審判就是終審,也就是說對于一般的案件只有二個審級;重大的京師案件,由三法司會審,這時的會審有可能是刑部或都察院初審完結后的第二審,也可能是刑部或都察院、大理寺復審后的第三審,對于一些京師情節重大的案件也有可能是第一審。可以看出原則上“三法司,專理刑獄,或主鞠問,或主評審,權奸不得以恩怨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生重輕。”[2]移送刑部或都察院審理之京師案件,由通政司準行,由五城兵馬司或五城御史或錦衣衛或東廠或六科給事中或其他五府及六部衙門參送。[3]即使廷杖,錦衣衛拿人犯也必須持有刑科簽發的駕帖,在《三垣筆記》中有這樣的記載:“予入刑垣,見一切廷杖拿送并處決,必錦衣衛送駕帖至科,俟簽押持去。予初謂故套,及署印,以赴廷推歸,見校尉森列,持杖不下,一應杖官已解衣置地。予問何侍,答曰:‘非科簽駕帖,則不得杖耳。’然后知此為封駁設也。”[4]

但是在實踐中,廷杖、法外刑實質上依據的是皇帝或權臣的喜好及陰謀,不按正常的司法程序來實施。如舒芬諫南巡受杖,最終在嘉靖年間議大禮義而又被杖,在明人著的《靜志居詩話》中記載“舒芬首犯逆鱗,斃于杖”,[5]本來應交由三法司以法量刑,結果則當場捶死。又如謝肅“坐事被逮,孝陵御文華殿親鞫,肅大呼曰‘文華非拷掠之地,陛下非問刑之官,請下法司。’乃下獄,獄吏以布囊壓死。”[6]謝肅再三辯駁也是無濟于事。兵部主事王守仁疏救戴銑,惹怒了劉瑾,“瑾怒,矯詔杖五十,斃而復蘇,謫貴州龍場驛丞。”[7]看來權臣也可以亂施刑法,無論是上疏不當或勸言還是忤逆,只要皇帝及權臣認為不恰當就可以實行廷杖,且不說朱厚照時兩次廷杖人數將近一百六十八人,打死一十五人。[8]法外刑更是慘不忍睹。詔獄也是屢見不鮮,若投入此中,其悲劇可想而知,如“泉孟昭心多測隱,為刑官三十年,初入獄,見重囚皆三木仰臥于床,不能轉動,被鼠夜嚙,流血涔涔,甚憫之,遂買數貓置獄中,鼠患頓息。囚多感泣。”[9]朱元璋在胡惟庸、藍玉兩案中就殺戮達數萬人之多,以至于到朱祁鎮時,達到獄舍不能容,而在城西武庫隙地增置之,魏忠賢當政期間,更是大興詔獄,草菅人命。被他害死的朝臣不計其數,從第一次興大獄,處死楊漣、左光斗等六人開始,又相繼害死周起元、周順昌、高攀龍、李應升、蘇繼歐、張汶,吳懷賢等。所有這些行都嚴重偏倚了治安的實施原則,從而干擾了治安職能實施的司法程序,它實質是與封建專制制度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是中國古代特有的政治色彩,在明代尤其表現明顯。

(二)治安條文、規制繁多,而治安實踐卻漏洞百出。明代法律制定嚴格細化,規制繁雜冗多,但是由于明中后期經濟發展和社會風氣趨于敗環,一些治安實施機構不盡其職,上層決策領導階層不能做到調發自如,許多隱藏的治安客體漸漸浮出了水面,致使社會秩序混亂,人民處于水深火熱之中。治安機構的瀆職也使一些法律不能有效的貫徹下去,這種現象尤其表現在明代中后期。就《大明會典》《大明律》以及相關的法規對治安管理方面的規定及懲罰可以說是已經相當完備化,細致化了,而這些法律在實踐過程中卻與實施原則相差甚遠。

以宮廷保衛為例:《明會典》中侍衛人員明確規定:凡宮禁宿衛及皇城門守衛人應值不值者,笞四十,以應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別衛不系宿衛守衛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從,所管軍人離值,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非時擅開閉者杖一百,京城門各加一等,其有公務急速,非時開閉者,不在此限。若皇城門應而誤不下鎖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非時擅開閉者絞,其有旨開閉者勿論。

如此嚴密的宮禁制度,卻發生了萬歷時的“挺擊案”,在萬歷四十三年五月初四,一個身份不明的男子,手持一根棗木棍,竟然沖進二道宮門,闖入太子居住的慈慶宮,試圖加害于太子,幸好被人及時發現將之捉拿移交東華門守衛監收,一人獨闖深宮,竟能沖破幾道宮門直入殿檐,挺擊太子,這正說明宮廷內太子治安的漏洞。

再以萬歷年間的“紅丸案”為例,看看膳檢診錄的治安漏洞。

案例:萬歷四十八年(1620)八月三十一日,明光宗服用了鴻臚寺丞李可灼御進的三顆紅丸,九月初一早上突然駕崩。事后,首輔方從哲獎勵了李可灼,后不久李又被流戍邊遠,內臣崔文升發配到南京充凈軍,方從哲仍安然無恙。

分析:(1)紅丸的由來。內醫崔文升不能立治光宗之病,李可灼便煉制了紅丸仙丹,先給皇帝吃了一顆,由于效果不錯,皇帝要求再御進,此時李又御進了二顆。(2)內幕。按照宮規,皇帝的診脈、開藥要經太醫院及御藥房太監的監督嘗試,并對所進之藥進行藥理分析,確保安全后,方可服用,如此重要的進藥,雖然與太醫院的御醫討論過,而太醫院也不同意此種治療方法,李可灼本人也知道紅丸服用劑量會造成極大的危險。如此冒險的行為太醫院為什么沒有阻止反對呢?李可灼難道會用自己的生命去做賭注而贏得皇帝的贊賞嗎?為什么方從哲要獎勵李可灼?(3)推斷。方從哲是由鄭貴妃引薦的,方又與李可灼關系甚密,因此這可能是由鄭貴妃指使下李可灼御進紅丸蓄意謀殺皇帝的一個治安案件。(4)治安漏洞。按照規定,太醫院要檢測藥性,所進之藥也必先由太監嘗試。太醫院沒有盡到查檢藥理作用的責任;司禮監也沒有安排好御進藥品的服用與監督工作。

以京師消防治安管理為例:《明會典中》明確規定“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分地方,各司督領弓兵火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10],從治安職能中消防管理也可以看出其制度相當的完備。消防管理并不是一個單純的撲火救火的過程,它的職能包括:晝夜由專人巡視城區,接受火災報警,指導滅火、救火,并在救火的過程中防盜、防暴,組建火災預防設施,制定防火規章制度并監督其實施情況等,可見它是一個防火、撲火、救援、保民、保財的完整系統。北京人口眾多,房屋密度大,如果發生火災就對官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因此明代對消防的管理也十分重視。并形成一套完備的管理制度。

1、組建消防設施及救火隊伍。首先,宮殿等易是發生火災的地方建立許多外滅火的設施。明代在宮廷里用金屬鑄造了若干個大水缸,每口水缸高一米多,直徑也有一米左右,重1500多公斤。缸內存水2000多升,每天安排太監往缸內挑水,以保證不時之需,冬天為了防凍,還要給水缸套上草垛或棉絮,此外還得預備好麻搭釣索等救火器具。皇宮內的護城河以及宮城內的金水河,除了有軍事防御功能外,又解決了附近建筑起火時的水源問題,也算是和種類型的消防設施。為保證皇帝的鑾儀仗倉庫,建造了絕對可靠的防火墻,每隔7間房屋空出1間,并將這間房的四壁砌成無門窗的磚墻,然后在房間內充填三合土,直到頂部用夯壓實后封磚蓋瓦,實質上是一種防火隔離設施[11]。在京城內外,按其規定以一定的尺寸挖若干眼水井,所有柴草堆垛都要用泥巴涂抹,城墻上要放盛水容器,貯存砂土,準備長斧、鋤頭等救火工具。除此之外,明代還組建了一支救火的靈活快速反應部隊,稱之為“火兵”火兵與五城兵馬司及巡城御史相互配合,以防城內火災的發生。

2、夜巡督察。明代北京和前代都城一樣,夜間以擊柝敲梆方式提醒民眾防火防盜。而在京城中,紅鋪七十二是專職的防火防盜機構,并形成了銅鈴夜巡制。皇城外紅鋪七二座,鋪設官軍十八夜巡,銅鈴七十有八,派軍役一一搖振,環城巡警。除此之外,在京城內外巡邏的官軍及附近居民一但發現火災,應及時迅速地報告給本城兵馬司,兵馬司率官軍火甲前去撲救,附近的居民要義不容辭的協助,《明會典》就記載:“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分地方,各司督領弓兵火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12],若坐視不管,官員及百姓都要以罪論處。消防的原則是“以防為主”,因此,在城內除了設置防火設施外,還應開展大力宣傳及稽查工作,在巡查時,禁止遇大風而通夜張燈燒紙,如遇雷電更要加大巡邏力度,在夜間,無論宮外還是宮內,都有人專門巡查督促定時熄燈,以斷火患。平時政府派人走街串巷,檢查火禁的執行情況,清查一些容易發生火災的隱患,特別注重糧倉、火藥庫等容易起火的地方,每日總甲1名,火夫5名,沿門輪流督查。

但是僅《明實錄》就記載了如此多的火災現象,這無疑又說明了消防治安和漏洞。如下表:

這此都說明了在明中后期,治安實踐已經背離了治安實施的原則,從韓非子提出“法、術、勢”之后,中國古代法制觀念才開始系統的發展起來,歷經數朝禮法之爭,到了明代可以說是發展到了一個成熟的階段,但是明政府雖然在思想觀念上明其理,但是卻不能運用到實踐中,而是依靠法律來維持已經腐朽的統治,但是這種方式未起到預期的效果。

二、特務政治在治安管理過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與歷朝的統治比較,明朝非常重視特務政治的統治,因此,在他的管理制度中無時無刻不滲透著這種思想,當然,治安作為明代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特務政治在其中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務機構分駐在全國各地,在京師中駐守的主要有錦衣衛,東西廠。廠衛中除錦衣衛之外,其余都由宦官來把持。此為明代特有的政治現象,它在皇帝的保衛及京師的社會治安管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充當皇帝的耳目,成為皇帝的私人警察。皇帝除了自己的親軍侍衛外,主要從事保衛及稽查工作的就是廠衛,廠衛實質上就是皇帝的私人警察。特務政治中的廠衛相互倚結從而構成了皇帝的耳目,這些特務的職責可以說是無所不包,他們通過和下層的一閑散人員集結,以“聽記、坐記、打事”的方式訪緝京城各個區域,對所有的官員及百姓都有監察與監督之權。憲宗時,妖人李子龍以左道幻術迷惑宮禁侍衛,夜入萬歲山共謀不軌,企圖發動政變,但被錦衣衛緹騎秘密偵稽識破,朱見深對它的這支私人衛隊更是信賴,并任自己的心腹內侍御馬太監汪直為耳目行西廠之事,汪直果然不負帝望,使人數不但超過東廠,職能也更加完備廣泛,其員著華麗之衣、操京師口音,以舊灰廠為辦事大堂,言承密旨,妖狐夜出,偵察皇親國戚、大臣要員,密輯京城巷閭之民、窮鄉僻壤百姓。這此廠衛使皇帝個人的安全有了保障,但是他們與下層一些流氓、惡棍聯結為一體,壓制其它的治安機構,并大興詔獄,權限越來越大,從而形成了“士大夫不安其職,商賈不安于途,庶民不安于業”[14]的混亂局面。嚴重的危害了社會的治安,打亂了社會的正常的生產生秩序,只是在保衛皇帝時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為從古代治安管理的主要任務來看那就是保證統治者尤其是皇帝的人身安全,這是第一位的,達到這個目的就算是有效的實施了其治安職能,從這一點來說,這種政治仍然有它存在的理由。

(二)在其他治安管理中特務政治也承擔了許多治安任務。明代中后期,社會混亂,治安任務繁重,許多治安機構不能各盡其職,在這個時期,特務政治就能發揮它與生俱來的重要職能。明后期兵馬司的人數增加,但是已經無法控制社會的治安狀況。明后期,社會生活靡然向奢,越禮逾制成為社會的風尚,民間社會也是游雜多變,人人自危,奸頑之民大肆猖獗,尋釁鬧事;市閭游逛,不務生理,招搖撞騙,城市治安面臨著嚴重的威脅。于是在弘治之末,設捕營參將把總等官,專捕盜事,武宗正德初年,又在京城內添設把總二人,每位把總下轄四名軍官,每經負責城內外的巡邏與捕禁之事,在正德十年,嘉靖六年以及萬歷二十年,因京師多盜,各個機構又治事不力,管理松懈,又先后增加了巡邏士卒,到萬歷,京師又增提督一名,參將二員把總十八個,巡邏士卒達一萬一千人,但這時明代已進入窮途末路,用強化專制制度的方式來校正整個日漸沒落的世風實乃揚湯止沸,既是政府的實施力度再大,但內部的官員大部分卻是荒于職守,導致京城內外盜賊猖獗,流氓惡少充溢市閭,地棍無賴橫行鄉里,政府屢禁不止,難以盡絕。在這種窘境中,皇帝更多的反應是:

“京畿多盜,命都察院錦衣衛各遣官擒捕,仍命都察院揭榜,禁約官校擾民。”[15]“命錦衣衛指揮僉事陳端捕盜于順天、保定二府,時京城內外多盜故也。”[16]“以京師內外多強盜,命都察院出榜申諭諸人擒捕,若得實其原捕及首告人,賞鈔二千貫賊貲,官旗、軍校升一級,民匠加賞銀十兩,”[17]“時京師多盜。……仍乞命錦衣衛兵馬司、各衛巡捕官,每夜各卒旗校、兵牌、火夫、軍人十五名,于所蒞地方巡警。”[18]“‘京師屬有一人殺一家三人者,又有日中殺人者,今尚不不獲,乞嚴為之禁。’上命停巡城御史及巡捕官俸,現限捕之。”[19]“召錦衣衛官于日升,劉僑跪檻外,上曰:‘京城內外盜賊縱橫,嚴行緝捕是爾等職掌,如再玩忽,當即處治。’”“帝以‘城內劫殺屢聞,城外道路梗塞,錦衣衛東西司房,巡捕五城衙門職掌安在?乃令盜賊充斥至此。’責令回話”[20]

京城內外的巡察緝捕等任務,本是由五城兵馬司及巡城御史來承擔,而錦衣衛雖然有這個權力,但不是它的專職,從以上史料可見看出:在明中后期,遇到一些治安問題,皇帝大半讓都察院、錦衣衛去解決,對于一些不瀆職的機構如五城衙門,一同與錦衣衛治罪,可見錦衣衛已經理所當然的成為京城治安的主要力量,責無旁貸的擔任起京城內外捕盜之事,錦衣衛也奉皇帝旨命,專理捕盜奸事,如“有強盜席英先為達官指揮使,犯法避罪達舍。……。一日忽騎馬露刃白晝入京城,尋其仇不得,去而俞肆。錦衣衛指揮使陳璽令止千戶趙承章捕之”,[21]這時的五城兵馬及巡城御史也因明代每況愈下的社會風氣而不能盡到職責,相反這時特務政治卻是皇帝及統治階級得心應手的工具,本來社會治安管理就是以統治者為中心以保護皇權為目的的,所以這時的特務政治在北京治安管理的職能實施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明代治安管理制度充分突出了以保衛皇帝為中心的特色

(一)從皇宮的建筑上來看。“幽燕之地,龍蟠虎踞,形勢雄偉,南控江淮,北連朔漠。且天子必居其中以受四方朝覲。”[22]而皇帝以天帝之子自詡,他居住的紫禁城是整個北京城的中心,也是整個國家的中心。《荀子·大略》中曰:“王者必居天下之中,禮也”,實質上這是中國天子至尊,皇權至上的封建宗法禮制,“紫禁城的中軸線作為北京城的中軸線向南北兩方向延長,以此來強調和突出宮城的顯赫地位,……。在這種中軸線上著名的建筑有紫禁城前朝的三大殿和后寢的兩宮一殿,其中以奉天殿為核心主殿,象征著‘帝王接受天命,代天統治群民’的含義。”[23]紫禁城的意思也表明了這里是皇帝之所,因為按古人對太空的理解,紫微垣是天帝的住所,皇帝為天之子當然可以居住在這里,但此城卻是庶民百姓的禁地,故稱紫禁城。皇城環圍相擁宮城,南從大明門起,經端門、午門,進入承天門、奉天門,才到皇極殿、中極殿、建極殿,這三殿是整個宮城的的三中心位置,三大殿面闊為九,進深為五,以示九五之尊。而北從北安門、玄武門可進此三殿;西從西安門、長安右門經西華門右進此三大殿;東從東安門、長安右門經東華門也可進此三大殿。每次入殿,層層門禁的巍聳開闔,九重宮殿的嵯峨起伏,映襯出這里的雄偉格局,他向人們展示,這里是天子的所在地。天子居住之所也被稱為乾清宮,按中國文化的寓意來解釋,乾為上,坤為下;乾屬陽德,坤屬陰德;乾為剛,坤為柔;乾為天道,坤為地道,因此皇帝理當居住在乾清宮,皇后應住在坤寧宮。乾清與皇極尤如柔與剛,陰與陽。共同構成了內外兩廷的統攝主殿,左光斗曾曰:“內廷之有乾清,猶如外廷之有皇極”,[24]同時這也突出了皇帝之上、天道、剛的尊貴地位,與皇后不可替代的陰柔之美。

(二)從皇宮的安全戍衛管理上來看。明代北京治安區域劃分明確。明代以其治安對象的不同將北京治安管理劃分為三個空間區域:宮城、皇城、京城。這種治安區域的形成并不是統治者隨意的切割,而是依據封建統治的需要及治安主體所應對目標的不同,自然的彰顯了其治安區域的脈絡。在宮城內,治安的對象主要是皇帝,皇太后,皇后,皇太子以及后宮嬪妃等。

四、明代北京治安主體之間相形相悖、治安職能重疊不分使治安業務不能正常實施

(一)在中央決策機構中,內閣與其他機構相互制約,使許多治安業務無法正常實施。內閣首輔的權力坐大直接威脅到皇權的正常運轉,且閣臣為爭奪首輔之職,勾心斗角,互相傾軋,使政局動蕩不安,如楊廷和,張璁被迫致仕;夏言被誅于市;嚴嵩被罷官抄家;高拱被趕出朝廷;張居正死后被籍沒等,因此在首輔張四維上疏論議此事后,內閣經重新調整,閣員的選定有嚴格的程序,要通過特簡(皇帝直接任命)、廷推(朝廷大臣推舉)、私薦三種方式,且考滿后才可成為正式的閣員。閣員在擬好文稿后,由皇帝和司禮監批紅轉至六科,經六科給事中審議才可執行。到明未閣權漸入維谷,其實已被司禮監的秉筆太監掌控,君主專制制度出現了衰落的趨勢。內閣及六科有時也在他的壓制之下,劉瑾專權時,李東陽曾上疏:“臣備員禁近,與瑾職掌相關。凡調旨撰敕,或被駁再三,或徑自改竄,或持歸私室,假手他人,或遞出謄黃,逼令落稿,真假混淆,無從別白。”[25]由此可知,在閣票批紅上,司禮監動輒徑自竄改,駁回再三,或私帶其室,假于他人批閱,或僭越內閣,直接發詔降敕。他們不但以自己的喜好或意圖歪曲、更改口御,有時還假傳圣旨,威脅他人。后來由于事務繁忙,設立了文書房,為其助手,“掌收通政司每日封進本章,并會極門京官及各藩所上封本,其在外之閣票,在內之搭票,一應圣諭旨意御批,俱由文書房落底薄發。”[26]因此在皇帝怠政時,司禮監權限之在而蓋過內閣、六部及六科等行政衙門,且在奸臣當監期間,更是無所事人,如:“魏忠賢擅竊國柄,恣成狼性”[27]

(二)治安機構中的治安職能模糊不分,從而使影響了治安業務的正常開展。五軍都督府統領親軍之外的京師軍隊以及地方軍,但是它只有統兵之權而無調兵的權力,調兵只能聽命于兵部,而兵部卻唯皇命是從,其實是皇帝才是全國最高的軍事總部。三十三衛中除中軍都府屬下的五衛一所參與巡視京城、朝廷大典儀仗,后軍都督府屬下的六衛有一定的京城守衛分工外,其余的三府主要是承擔全國各項行政事務,但是對于京城的防衛卻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五城兵馬司僅有緝捕的職責而無處治之權,還要受其他機構的壓制。在御史的督導之下,五城兵馬司雖然都各盡其力,各司其職,但是對于龐大的北京城和繁多的治安業務,他們的的人數顯得有些微薄,于是在治安管理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京師巡捕權力出現了分流,除專職的輯捕治安機構五城兵馬司外,皇帝的侍衛親軍及廠衛也有這個權力。尤其是宦官專權時,廠衛更是囂張。廠衛盛行之際,五城兵馬司的大部分權力被取代,沒有真正的實權,幾乎形同虛設。在權力擱淺后其地位也很不起眼,而職位自然就成為一個出力不討好的虛銜,兵馬司中的官員不但要受到巡城御史的監督查考,還要在廠衛的驕橫淫威之下唯唯諾諾,緘口受氣,幽黑的夜禁工作使得他們的疲憊不堪的身軀還沒有得到放松之時,而大清早那些精力充沛,吹毛求疵的兵部、刑部官員,撇眼相望的御史,凌氣橫秋的廠衛,卻在皇帝面前抱怨兵馬司權益過重,并以“不守其職,無所事聽”的惡名貫于其身。大理寺的設置是明代司法審判中的一個進步,其職多在駁正、糾錯,但是由于程序繁多,在操作過程中難免貽誤審案時機,在一個案件多次往返駁辯時,又出現在了寺官與原問官對律例的互異理解,原問官往往以此為借口不與辯駁,酷刑相逼,鍛煉成獄,淹累眾囚,一個案件在屢駁不合中常常懸而未決。這種現象在明代中后期,由于宦官專權表現的極為突出,從嘉靖大獄到李福達之案就可以看出大理寺雖然具有駁正審獄之功能,但也無法改變“明代大案多枉”[28]的局面。

五、明代中后期,治安管理面臨嚴重的挑戰,這主要以社會風氣糜爛與京城兵變民變最為突出

(一)北京社會風氣急劇惡化。明代處于封建社會的未期,這段特殊的歷史賦予這個時代沉幕與開新的雙重品格。這時宋明理學形成體系,封建專制空前強化,故在明前期社會文化在傳統的禮教中輪回、沉寂。隨著商品經濟的活躍與發展,以社會風尚為代表的“新文化”因素開始萌動,社會風氣在文化的蛻變中經受洗理,一切以當時為參照的前位思潮一觸即發,以越禮逾制的社會風尚為代表的社會文化不斷地沖擊著封建禮教。隨著悖離禮教的社會觀念的出現,主體意識的覺醒,社會許多不良風氣也乘機抬頭。明代城市經濟的發展使得市民在社會風尚的演變中思想產生了裂變,以士大夫放給聲色,驕奢淫逸的生活趨向為引擎,明代城市出現了許多悖禮越制的風氣。當生活突破僵化刻板的程序時,必然會帶來觀念的變異,一種背離傳統禮教的社會觀念開始潛滋暗長,價值觀念和人生追求的異動,主體意識的覺醒,婚戀觀念的突破,西學漸入,這些新質文化因素從根本上消蝕著傳統的封建文化結構,[29]從有關明代北京史料的部分文獻資料可以看出:

從宣德以后,社會風氣漸趨惡化,謀反、大逆不道、僧人悖道已是屢見不鮮。按明代規制,直房內官與司房宮人稍有紊亂,即以“淫佚”罪治之,而在晚明,宮中的太監不但與宮女結為伉儷,而且還經常光顧坊曲與娼妓交好,并成為當時一種風尚。在民間一些不軌子弟,將眉臉絞剃,分作三柳,妝作婦人身首后,亦學描剪花樣、扣繡鞋頂等項,以幫工為隱,或哄說喜允、或以藥噴迷、同歇行奸。社會風氣已經到了無法整治的時候,而且社會風氣中以逾禮越制為時代風尚的各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威脅著明代封建統治者的統治根基。治安管理承受著巨大的壓力、面臨著嚴重的挑戰。

(二)兵變民變起伏坦蕩。明中后期,“京城內外,邇來奸惡之徒日滋月盛,三五成群,日則在于行兇害人,夜則荒淫賭博,甚至占人妻女及為人報復私仇,為害不可枚舉。強竊盜賊多起于此。”[31]就連都御史王公也“恐盜入其室也,終夜防守多至廢寢”,[32]社會治安管理混亂,就《明實錄》中就有其盜賊、殺人越貨等記載,如下:

正德年間:大學士楊廷和等言:“近日武清、東安等縣……,俱有盜賊生發,少則四十人,多則百余人,披甲盔兵器,……,燒毀房屋,殺擄人口,搶奪財物,往來公差內外官員悉被其害,道路為之不通,而京城之內,東直門及大時雍等坊,強賊白日剽殺,”(《明武宗實錄》卷一百五十七,正德十二年閏十二月);

萬歷年間:“京城內外盜賊生發,各該巡捕后備官,雖不系本管地方,有能協力捕獲者,紀錄擢用。”(《明神宗實錄》卷十二,萬歷元年四月壬戌);

宣德年間:“嚴京城捕盜之禁。時京城多盜,都御史劉觀等議于五城兵馬司各增官軍一百人與同捕捉,每五十家置巡更捕一,遇夜以十人守之,有盜賊有違夜禁者皆聽捕以聞。上從其議,命英國公張輔同五軍督府按坊遣軍助之。”(《明宣宗實錄》卷十三,宣德元年春正月甲子);

天順年間:“以京師內外多強盜,命都察院出榜申諭諸人擒捕,若得實其原捕及首告人,賞鈔二千貫賊貲,官旗、軍校升一級,民匠加賞銀十兩”(《明英宗實錄》卷二百九十七,天順二年十一月壬寅);

弘治年間:“先是,京師奸民馬紀,夜聚諸惡少馬聰等,持刀入民婦家,逼而淫之,劫其財,為邏者所獲。”(《明孝宗實錄》卷一百零九,弘治九年二月甲子);

嘉靖年間:“盜入楊威營把總指揮采雄家,殺其妻并子女四人,巡按御史以聞。詔下所司緝捕。”(《明世宗實錄》卷一百二十九,嘉靖十年八月甲午);

天啟年間:“巡視皇城御史徐楊先、王一中、主事黃文星目擊疏虞,且盜賊生發,議欲嚴啟閉以防奸盜。”(《明熹宗實錄》卷十三,宣德無年春正月甲子)。

明實錄中記載兵變民變的數量分析

從圖一分析:兵變民變年發生率從永樂時的0.05起一下增到景泰進1.00起,增長20倍;從天順時0.22起又增到正德年間的1.5起,增長6.8多倍;從正德時1.5起增到天啟時的3.00起,增長2倍,而從永樂算起到天啟,年發生兵變民變的記載次數就增長60倍。正統、正德、天啟三個時期是三個變化的轉折點,也是三個高峰點。而總的趨勢是增長這應該是無疑的,雖然這只是文獻的記載而已,記載次數也因有許多原因在微觀上不能解釋這年所發生案件的多少,但從宏觀上來年,從永樂到天啟一直到崇禎這幾百年,這種記載就能說明期間兵變民變的次數增長趨勢。同時也說明明代各個時期社會治安的嚴峻程度。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就明代中后期,社會治安問題一直困擾著明朝統治者。

[論文關鍵詞]: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特點

[論文摘要]:明代北京的治安管理制度以以保衛皇權為中心,維護封建專制體系為目的,在治安實施原則、治安主體及治安過程中體現出明代治安管理方面的許多特點。

古代治安管理作為一個長期性的社會工作,一直以來備受統治者的重視。由于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和古代封建專制的社會特色,使得這種統治板塊一直沉浮于其他行政、軍事的職能之中,而相比之下,現代治安管理制度的研究進展卻是非常迅速,為此,研究古代社會的治安管理制度無疑有現實性的意義。在明代中后期社會環境的影響下,在這種結合體系中,治安職能與治安實踐產生了明顯的差距,治安主體之間由于職能相同也會相形悖逆,許多治安職能出現了空白區域。北京治安管理制度也表現出許多新的特點。

注釋:

[1]此“大獄”所在京師也,一為刑部獄,二為都察院獄,三為錦衣衛獄,錦衣衛獄又稱鎮撫司獄,所監禁者多為欽犯奸盜重犯,以拷訊這最慘。依據犯者的身份及罪行的輕重分別投入不同的獄類。

[2]明世宗實錄.卷三十三[M].嘉靖二年十一月辛卯。

[3]那斯陸:《明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頁。

[4](明)李清撰.三垣筆記:筆記上·崇禎[M].北京:中華書局,元明史料叢刊,1981年版,第20頁。

[5](明)朱彝尊著.靜志居詩話:卷十·舒芬[M].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86頁。

[6](明)朱彝尊著.靜志居詩話:卷四·謝肅[M].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04頁。

[7](清)谷應泰編.明史紀事本末:卷四十三《劉瑾用事》[M].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8](清)張廷玉撰.明史·黃鞏、夏良勝、何遵、陸震傳.[M];(清)張廷玉撰.明史·武宗本紀.卷十六[M];(清)夏燮撰.明通鑒:卷四十八[M]。

[9](明)王锜.寓圃雜記:卷四·獄中畜貓[M].北京:中華書局,元明史筆記叢刊,1984年版第28頁。

[10](明)申時行等重修.明會典:卷二百二十五[M].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中華民國25年9月,第1109頁。

[11]古晉.中國古代消防[J].安全與健康,2004年第15期,第58頁。

[12](明)申時行等重修.明會典:卷二百二十五[M].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中華民國25年9月,第1109頁。

[13]此表參考了李四祥主編的《明實錄類篡·北京史料卷》[M](武漢出版社,1992年版),第1111~1158頁,但只是針對收錄了比較典型的火災,除上所載的火災之外,還有許多如此類似的記載沒有收錄進去。

[14](清)張廷玉撰.明史:卷一百七十六[M].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4690頁。

[15]明英宗實錄:卷八十五[M].正統六年十一月癸卯。

[16]明英宗實錄:卷一百三十五[M].正統十年十一月丙申。

[17]明英宗實錄:卷二百九十七[M].天順二年十一月壬寅。

[18]明孝宗實錄:卷二十一[M],弘治元年十二月丁酉。

[19]明孝宗實錄:卷一百二十三[M].弘治十年三月辛酉。

[20]崇禎長編:卷二十三[M].崇禎二年六月。

[21]憲宗實錄:卷二百六十五[M].成化二十一年閏月四丁未。

[22](清)于敏中等編篡.日下舊聞考一:卷五[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北京古籍叢書,1983年版第77頁。

[23]秦海軒、盧路著.中國皇帝制度[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619頁。

[24](清)李遜之.三朝野記(外四種):卷二[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明代野史叢書,2002年版第23頁。

[25](清)張廷玉.明史:卷一百八十一[M].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4823~4824頁。

[26](清)張廷玉.明史:卷七十四[M].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821~1822頁。

[27](明)朱長祚撰.玉鏡新譚[M].北京:中華書局,元明史料筆記叢刊,1989年版,第120頁。

[28]參考了劉長江的《“明代大案多枉”的原因探析》(《淮陰師范學院學報》,1996年第4期,第23~26頁),。它主要是原因是:明代朝廷派系集團矛盾、皇權對刑獄的制約、勛戚后妃對刑獄的掣肘以及法外刑的存在。

[29]馮天瑜.中華文化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74~790頁。

[30]郭成偉.中華法案大辭典[M].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2年版,第547~658頁。

[31]明憲宗實錄:卷二百六十三,成化二十一年三月乙未。

[32](明)李樂撰.續見聞雜記(下)卷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瓜蒂庵藏明清掌故叢刊,1986年版第41頁。

[33]主要參閱了李國祥主編的《明實錄類篡》之《北京史料卷》,并將《明實錄》中記載的京城兵變民變的次數進行了詳細的統計。

[34]此圖以表十六為基礎,其中X軸代表兵變民變發生的所在時間,Y軸的值域是民變兵變數量/存在時間,存在時間以年為單位,代表的是這一年所記載的兵變民變數量,其實質含義是年發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