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推進學前教育發展

時間:2022-03-30 0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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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推進學前教育發展

已經頒布實施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提出到2020年在我國基本普及學前教育的目標。但如何實現這一目標,較好地完成這一歷史任務,借鑒國際社會的成功經驗,加快我國的普及學前教育的立法進程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只有加快立法進程,才能正確處理好城市與農村、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學前教育不均衡的問題。普及學前教育是一個歷史性的課題,教育機會與資源不均衡的矛盾各國都存在,也都在力求解決的過程中。從西方看,解決教育機會不平等和教育資源不均衡的矛盾主要是通過加快立法進程來實現的。早在20世紀60年代中期,美國聯邦政府就針對低收入家庭子女沒有機會接受學前教育的現狀實施了一項“提前開始計劃”項目(也有人譯成“開端計劃”),隨后于1974年頒布了《教育機會平等法》。在此基礎上,美國議會于1981年正式頒布了推動學前教育的《提前開始法》。對“提前開始計劃”項目的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的評估、教師的培訓與聘用等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定。此后,在1994年、1998年、2003年、2005年和2007年先后五次對該法案進行了修訂與重新授權。

1989年,美國50個州聯合制定了各州共同確認的《2000目標:美國教育法》提案,在美國掀起了普及學前教育的運動。在此基礎上,美國議會與聯邦政府于1994年正式頒布經過修訂和充實的這項法案,其中法案的第一條即強調所有兒童都應接受學前教育,做好上學前的準備。2002年,為了使“每個兒童”都“能受好的教育”,“不允許任何一個兒童掉隊”,消弭低收入家庭與富裕家庭兒童之間在教育上的機會不平等,美國國會又通過了一項《不讓一個兒童落后法案》。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先后又頒布實施了《兒童早期教育與發展法》、《兒童保育與發展固定撥款法》、《全美兒童保護法》、《早期學習機會法》、《入學準備法》等法案。

美國國會通過的上述一系列關于學前教育的法案,涉及到的授權撥款項目多達幾十種。1981年通過的《提前開始法》當年即為該項目授權撥款10.7億美元。在多次修訂該法案后,為提高學前教育質量、拓寬服務對象、提高教師標準、解決低收入家庭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困難,以及加強對該項目的評估與管理,授權政府從1990年至1998年,每個財政年度撥款數額逐年增加到70億美元。2007年的修訂案則計劃從2008年到2010年將撥款從73.5億美元增加到80億美元。

2000年通過的《早期學習法》則授權政府從2000年到2005年五個財政年度撥款先后以7.5億美元、10億美元和15億美元的數額用于該法授權的相關項目。

2002年通過的《不讓一個孩子落后法》用于“優先閱讀”、“早期閱讀”的項目,從當年的9億美元逐漸加到10多億美元。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為了解決美國自身的社會矛盾,包括解決其幼兒托保與學前教育機會不平等問題,美國國會早在1935年就頒布了《社會保障法》,1988年頒布了《家庭支持法案》、1990年頒布了《綜合預算調整法案》,1995年通過了《兒童保育與發展固定撥款法》修正案,1996年頒布實施了《個人責任與工作機會協調法案》,專門確立了旨在解決早期保教機會不均衡矛盾的“兒童保育與發展專款”項目(簡稱CCDP)計劃。這個項目計劃是僅次于“開端計劃”(提前開始計劃)的托保與學前教育的扶貧計劃,對美國學前教育的普及起了十分積極的作用。

美國政府通過一系列學前教育的專門立法、項目計劃實施和撥款為全美的學齡前兒童提供了學前教育平等的機會,解決了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的矛盾,保證了學前師資的標準和學前教育的基本質量,推動了學前教育的普及與提高。

除美國外,西方發達國家多數都是積極采用立法手段來解決學前教育普及中存在的諸多矛盾和問題。例如德國于1990年通過《兒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2004年又頒布了《托幼機構拓展法案》等都是為了達到同樣的目的。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人大先后通過了《學位條例》(1980)、《義務教育法》(1986—2006年修訂)、《教師法》(1993)、《教育法》(1995)、《職業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等多項教育法律,但還沒有一項專門的學前教育法出臺。要想盡快解決當前我國學前教育中存在的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和幼兒園之間學前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的矛盾,為我國所有的學齡前兒童提供平等的接受學前教育的機會,在未來10年中如期完成普及學前教育的目標就必須加快我國學前教育立法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