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大學生權利的現狀與瞻望

時間:2022-05-22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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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大學生權利的現狀與瞻望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權利;現狀;瞻望

論文摘要:從大學生權利的類別、侵權的原因和表現、大學生權利的保障與救濟等方面總結大學生權利研究的現狀,提出加強大學生應有權利研究,以推動高等教育理念的變革,同時應重視教師對大學生權利的侵害。

一、大學生權利研究的現狀

隨著高校收費制度的實施和招生競爭的日趨激烈,高等教育以學生為本的觀念日漸深入人心,學生的維權意識不斷提高。然而,在從嚴治校口號的鼓動下,高校侵權事件依然頻頻發生,大學生的權利問題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相關的論著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大學生權利研究的著述目前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大學生權利類別的研究

權利(人權)是一個十分龐雜的體系。《世界人權宣言》共列舉了28項人權,大致分為基本權利和社會經濟權利兩大類。南京大學法學院編寫的《人權法學》一書中將人權的基本內容分為:人身人格權、自由權、平等權、民主權利、勞動權、環境和發展權、人道權等七大方面。它們又分別包涵許多子權利。如果涉及到學生特殊的身份,權利的范圍將更為寬廣。因此,學術界對大學生權利的類別有著不同的解讀。

張維平認為,學生權利可分為學生的受教育權、學生的人身權、學生的財產權、學生的行為權四大方面。楊詠梅將大學生享有的法定權利分成三大方面:(1)受教育者的權利,包括教育平等權、參加權、選擇權、公正評價權;(2)學生消費者的權利,包括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3)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申訴權。總體而言,研究者對大學生權利的認識大致有兩種。一是把大學生權利等同于公民權,要求給予大學生以社會公民一樣的兩大類權利:實體性權利,如生命權、人格權、隱私權等;程序性權利,如告知權、申辯權、起訴權等。二是認為大學生的身份是特殊的,大學生除了擁有社會公民的一切權利外,還具有起特殊身份作用的身份權,即學生權。筆者認為,大學生基本上是成年人,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應該享有作為自然人的權利,也就是說一般的公民權。但基于大學生身份的特殊性,除了公民權外,還應享有作為學習者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學習權。

2.大學生權利侵害的研究

大學生權利受到侵害是理論界探討很熱烈的一個課題,主要集中在大學生哪些權利在受到侵害以及為什么會受到侵害兩大方面。

其一,侵權原因。朱巧芳從歷史、體制、觀念、法律、經濟等方面人手認為,重教輕學的教育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弊端,學校及師生權利意識的淡漠,法律對學生權利表述的嚴重疏漏是大學生權利保障問題產生的原因。”:。徐睛則認為,侵權現象背后深層次的原因是法律意識不完備,相關法規的不完善和高校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的不規范,管理程序不當。許多學者從大學生權利受到侵犯的具體案例展開分析,認為根本原因是學校自主管理權與學生人權發生了矛盾和沖突。有學者還專門就學校規章制度的合法性進行了質疑。“用法學的視角觀之,高校校規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存在偏差。為此,必須更新教育觀念,以教育法為指引,構建新時期的高校校規。”具體而言,“一般的日常管理事項由于屬于大學自治的范圍,法院應尊重高等學校的規定;涉及到教師與學生重大權益事項屬于法律保留的范圍,法院應審查高校內部規則的合法性”。

其二,侵權表現。即學生哪些權利已經或正在受到侵犯,學界對此有不同的認識,大致表現在以下兩方面。首先是公民權利。學生作為自然人,首先應該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公民權。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學生的公民權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學生隱私權、人格權、財產權不時受到侵害。其次是受教育權。隨著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學生因受處分不服狀告母校案后,高校已不再是“司法的真空”。圍繞著學校的法律地位、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學生是否可以對學校提起司法訴訟等問題,理論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學校雖然不是完全的行政主體,但卻能根據法律的授權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行使有限的行政管理權。因此,學校在性質上是授權性或委托性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的結合。”陳鵬也認為,高等學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它對學生實施處分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當學生因受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而喪失學籍時,高校和學生是外部行政法律關系,應當納人司法審查的范圍。當然,也有學者認為,“由于高校的特殊地位,司法審查介入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也存在一定的合理限度”。

3.大學生權利保障與救濟的研究

權力是保障權利的重要力量,然而濫用權力又會成為侵犯權利的根源。雖然教育活動具有特殊性,但并不能使高校管理置于法治社會之外,法治精神要求高校管理權力的享有以不得侵犯學生權利為前提。為此學界普遍認為必須對高校管理權進行必要的限制和監督。

高校管理權主要通過高校的內部規章行使,高校內部規章是高校管理權的具體體現。而在法治的框架中,高校內部規章制訂和實施必須體現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首先是程序合法。程序合法主要表現為高校內部規章在制訂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主和公開的原則。民主意味著高校在制定有關學生權利義務的規章制度時應采取合適的渠道讓學生積極參與,廣泛聽取學生意見,采納學生正當的建議和訴求。正如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除非人們覺得,那是他們的法律,否則,他們不會尊重法律。”民主是合意的前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民主參與并不一定能夠導致合意,也可能存在多數人意見實際上無視甚至剝奪少數人權利的情形。因此,民主參與基礎上形成的自治規則,并非具有絕對的正當性。為體現內部規章的公正和正義,學校內部規章的制訂必須堅持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也即是實體合法。

權利的救濟分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兩類。行政救濟一般指申訴,2005年經修訂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受處分學生如何行使申訴權、申訴時效、答復期限及對申訴結果仍然不服又如何救濟等作了明確規定,并要求學校有正當程序予以保證。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根據和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以保證行政行為公開、公正、公平。司法救濟主要通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實現。在我國首例侵犯受教育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芩依據憲法規定的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發畢業證與學位證案、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拒發畢業證書及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位委員會違反法定程序拒絕批準其博士學位申請案。所提出的都是行政訴訟,法院都做出了原告勝訴的判決。比較兩種救濟方法,訴訟救濟具有權威性、中立性和終極性,無疑應成為比行政救濟更信服、更有效的救濟手段。

二、大學生權利研究的瞻望

首先,對權利的論述大多局限在法定權利上。論者在行文中大多遵循這樣的邏輯:從法律、法規既定的權利入手,對照現實中存在的侵害學生權利的現象,分析違規的原因,提出改進和完善的措施。這當然是一種有效的研究路徑,有利于大學生合法權利的落實和保障。但筆者認為,探討人權僅僅局限于此是不夠的。一方面,由于篇幅的限制,法律對權利的規定往往是籠統、原則性的,不可能對大學生權利作面面俱到的描述。更為重要的是,現行的教育法規很多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某些方面已落后于高等教育快速發展的需要,沒有體現當前形勢下學生新的權利需求。另一方面,即使法律、法規及時做出修改和調整,我們也不能把大學生權利僅僅限制在法律層面。因為,學生是人,人作為人應該享有的權利有三種形態:應然權利、法定權利、現實權利。從外延來說,現實權利大于法定權利,應然權利則是大于法定權利的。因此,我們除了積極保障法定權利的落實外,更重要的是去發掘和揭示法律沒有規定的而學生應該享有的權利。

其次,對法定權利的探討集中在受教育權的保障和救濟上。無可否認,受教育權是學生最基本的權利之一,當學生被剝奪了受教育權,便同時喪失了其它許多權利。因此,探討高校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應遵循什么樣的合理程序,學生不服后有什么救濟措施,顯得非常有必要。但筆者認為,當今高校因違紀而被開除的畢竟是極少數,當然我們對這極少數所作出的決定也必須慎之又慎。因此,一方面,我們更應關注的是大多數學生在學習、生活中許多看似尋常卻同樣是很重要的權利在無形之中被侵害,如自由權、尊嚴權、隱私權等。另一方面,我們更應深思的是尊重人權對高等教育意味著什么,也就是說保障大學生的權利高等教育應該有什么樣的變革。事實上,我們許多教育觀念是與人權相違背的。當教育完全以“對口”、“適應”為幌子,把人訓練成為大工業時代的工具時,教育就是背棄人性的。當教育不顧學生的興趣和需要,剝奪學生的基本選擇權時,教育就是專制的;當教育扼殺了學生的創造精神,泯滅了學生的思想火花,教育就是奴役人的。因此,我們不僅要最大限度地維護學生受教育的權利,更重要的是使學生接受尊重人性、符合人道的教育。

最后,教師對大學生權利的侵害關注不足。高等教育內部有學生、教師和管理人員三大群體,他們既存在一些共同的、基本的權利,又在權利上表現出沖突和對抗,三者之間組成了復雜的權利結構。作為自然人,他們的權利都應得到維護和尊重。然而,從現實情況看,在數量上占學校成員比例絕對優勢的學生的主體地位正面臨擠壓而不斷萎縮,高校學生在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強勢話語的雙重擠壓下已淪為權利的弱勢群體。當我們不斷關注行政權力泛化的同時,同樣不應忽視教師有可能以其專業知識為基礎的學術權力侵犯學生的思想自由權。如在教學過程中,當教師扮演了話語霸權主義者,堅持“真理獨裁”時;當教師以過強的邏輯向學生傳道授業,不允許學生提出疑問時;當教師以知識的權威者自居,容不下不同的觀點時,實際都剝奪了學生的思想自由權,而思想自由是個體創造的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