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建設征地拆遷研究
時間:2022-08-20 09: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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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建設的拆遷中,會存在一些政府行為不規范以及村民的犟頭戶現象。因此,新農村建設中征地與拆遷工作在實際操作中遇到了很多問題和困難,在此對新農村建設中征地與拆遷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闡述。(一)政府政策不公開、透明,未能傳達給百姓。在新農村建設中,政府政策的公開透明化好比是農民心中的一顆定心丸,對拆遷、如何拆遷、如何補償、如何安置、如何規劃村莊等相關政策都應明確和透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集體土地開發建設過程中,應先征用土地,使集體土地國有化,再進行房屋拆遷,關于土地的征用和補償,需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辦法》,政府在新農村建設中拆遷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進行拆遷過程中,對相關過程、拆后不錯和拆遷應急預案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當前很多村民不知道為什么要進行新農村建設,政府怎么進行建設以及拆遷的程序,在這個問題上對新農村建設的征地與拆遷工作的政策不甚了解。(二)拆遷中的野蠻行為。在做征地與拆遷的宣傳工作時,包點鄉干部、包點村干部工作不細致,宣傳工作不到位,信息不公開,村民反映對征地和拆遷的補償標準從未了解過,并且村民對拆遷工作事先不了解,更沒有提出自己的意見和想法的機會,包點干部不經農民同意,強行將所有土屋、牛棚及廁所寫上全拆,村民卻毫不知情,引起了村民的極度不滿。包點干部利用農民的軟弱和缺少法律保護意識,不管農民是否滿意拆遷補償,是否合理分配,是否準備好搬遷和過渡房,是否規劃好安置問題,對不愿拆遷的農民直接實行強制拆遷,強制將農民的廁所和牛棚拆除。農民是靠土地謀生,而謀生的工具無非是牛及所需種田的勞動工具,就這樣把農民最基礎的牛棚都強行拆除了。(三)農民的尷尬境地。我國長期以來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村民只是土地的承包者,向國家承包土地進行種植和建設,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土地如何處置只能聽由國家決定,村集體所有權變成虛設,農民便陷入尷尬的境地。對于村集體,完全沒有能力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中代表村民進行談判,雖然村集體組織是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法人代表者,卻是形同虛設,村民作為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不享有話語權和決策權。鄉政府利用這一空間,以發展農村經濟、建設和諧農村的名義介入到征地與拆遷中,成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真正掌握者。在土地征用與房屋拆遷過程中,村集體組織與村民只能被動接受補償,補償標準本應由村集體和征地單位之間的協商最終變成被動地接受,而鄉政府在這個過程中扮演了土地買賣者的身份,使村民陷于尷尬。(四)補償運作模式偏差。在新農村建設中,要改善村容村貌實現村落的整齊劃一,拆舊建新,同意規劃后的補償是一個需要考量的問題。當前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征地拆遷的安置方式有三種:一是直接給現金,由政府提供被拆遷人按照實際房屋面積給予相應的補償資金,被拆遷人可自由選擇購房或作他用;二是安置房或反遷房安置,由政府出資建房,以一房換一房的方式安置;三是遷建安置,是指由拆遷人為被拆遷人提供遷建用地和費用進行自行建造安置用房,現在農村征地大多采用統建優惠購房和貨幣安置的方式。補償安置通常會用到的三種方式,但是在安置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問題。例如直接給現金安置方式,政府根據房屋實際面積按照一定價格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給予一次現金補償,被拆遷人可以自由選擇去購房,政府不再干涉其去向。這種安置方式比較簡便,但是對于許多農民來說,本來就底子薄,收入少,經濟條件差,經濟能力不足,僅用政府所補償的安置費用是遠遠不夠另建新居的,是中看不中用的方式。
二、解決新農村建設中拆遷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明確包點村干部的角色定位。農村建設實行包點村干部的責任制,包點村干部在拆遷中承擔部分拆遷職能。要充分發揮包點村干部的作用,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在新農村建設中要明確定位好包點村干部的角色,包點村干部應該以村民的根本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和立足點,切實代表民意。1.人民利益的維護者角色。在拆遷中,不論是拆遷人還是被拆遷人,都是人民的范疇,他們的合法權益都應該受到保護,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包點村干部的選出,是基于對本村實際情況很了解的基礎之上的,他們了解村里哪些是毫無經濟能力的弱勢群體,哪些是經濟能力稍微寬裕的群體,哪些是由于思想觀念封建不愿意拆遷的人,并向政府反映村民實際情況,代表民意,維護村民利益,才能使政府在做拆遷工作做到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穩步推進拆遷工作。2.農村秩序的維護者角色。在新農村建設的拆遷中,涉及到農民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等諸多利益關系時,如果處理不好,很容易引起惡性事件發生,對社會和諧產生不利影響。在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中間,筆者認為,包點村干部承擔了一個關鍵的上下呼應的角色,一方面,包點村干部是有鄉政府任命選舉出來的,必須服從上級領導指揮,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另一方面,包點村干部是普通公民也是拆遷中的直接利益關系者,拆遷也影響到他的個人利益,因此包點村干部既是公共利益的間接代表者又是個人利益的直接關系者,對維護農村秩序的具有十分重大意義。拆遷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使農民的生活環境得以改善,但首先是要有一個穩定的農村秩序,穩定是發展的基本前提,拆遷中存在的一些不穩定因素,包點村干部能夠第一時間發現,使之能夠得到及時解決。(二)破解農民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尷尬。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法律對房屋拆遷問題都處于空白狀態,農民土地的集體性質與自家房屋的私有性質被混淆,導致政府在拆遷過程中補償機制不明朗,農民公平受償權利在法律上受到不當的限制,使農民陷入了尷尬的境地。由于經濟能力不足而無法拆舊建新被慣以釘子戶的頭銜,一旦拆遷,由于政府補償不夠無法建新卻又陷入不能滿足基本的溫飽的境況,農民很尷尬。要破解這一尷尬就要在征地拆遷補償中堅持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被拆遷人的征地拆遷補償要足夠支持他們去購新房,滿足他們生產和生活需要,不再因為拆遷,讓他們生活水平下降。要實施市場化模式拆遷補償標準,補償標準應當由新農村建設拆遷相關部門授權,由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起草,再由人民政府批準頒布,最終編制專門用于房屋拆遷補償的法規依據。(三)完善農民的權利保障機制。一方面,依法按規開展新農村建設的征地拆遷工作,要切實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傾聽他們的合理訴求,暢通矛盾溝通處理渠道,積極化解矛盾,廣發宣傳政策,使得問題在最快的時間內得到解決。另一方面,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首先,改進信訪工作方式,將上訪變為下訪,高度重視在征地拆遷中的信訪工作,堅持領導接待日制度,對拆遷項目進行摸底調研,及時化解矛盾,把不穩定因素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
三、結語
新農村建設在全國各地陸續開展,征地和拆遷問題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嚴峻問題,國家實施新農村建設時有重大現實意義的,理應得到各階層各地區農民的支持。但由于地方政府在征地與拆遷過程中未能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來進行。遇到瓶頸時,政府要果斷采取各項措施,解決實際困難,確保被拆遷人有房住,不會因為新農村建設因拆致貧,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在完善各項拆遷的相關法規制度的基礎上,要切實加強正面引導,加大輿論的宣傳力度,通過各種方式來宣傳新農村建設的拆遷政策及意義,使每個拆遷戶既理解政府的決策,更對今后有良好的心理預期,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同時,規范拆遷人的拆遷行為,要做到規范征地、合法拆遷、標準補償、親情安置。規范各種行政行為,使新農村建設在各地區能夠又好又快地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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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麗 單位:江西科技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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