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金融自由化發展研究
時間:2022-07-17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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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已加入WTO,金融自由化的趨勢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金融自由化條件下加強金融監管就變得尤為重要。本文首先分析了金融自由化與金融監管的關系,然后列舉了金融自由化對金融監管的沖擊,接下來指出了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最后結合上述分析提出了加強金融監管的一系列對策。
關鍵詞:金融自由化;金融監管;沖擊;對策
所謂金融自由化,是指20世紀80年代初西方國家普遍放松金融管制后出現的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充分經營、公平競爭的趨勢。具體表現為價格自由化、業務自由化、市場自由化以及資本流動自由化。而金融監管則指國家依據有關法律,授權有關部門規定和頒布有關金融業的組織機構和業務活動的特殊規定或條例。這些法令和規定的目的,在于將金融活動納入正軌,建立一個安全、健全的金融體系,公正、有效地為金融客戶提供服務(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1987)。
在很多人看來,金融自由化與金融監管是一對矛盾,要實現金融自由化就應該放松監管,強化金融監管就會抑制金融自由化。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國際金融發展的歷史證明,金融監管是金融自由化的基礎和保障,嚴格監管下的金融自由化才是真正的金融自由化,反之將給經濟與金融帶來災難性的影響。因此,監管當局必須十分重視金融監管。
金融自由化理論對廣大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經濟實踐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由于推進金融自由化而忽視金融監管,導致金融風險大量累積進而爆發危機的案例不勝枚舉。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世界金融自由化正逐步推進,同時我國已加入WTO,國內經濟正逐漸與國際經濟接軌,如何處理好金融自由化與監管成了目前我國經濟與金融改革發展中急需解決的問題。
本文試圖在分析金融自由化對金融監管沖擊和我國監管現狀的基礎上,探討如何健全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以保證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一、金融自由化對金融監管的沖擊
金融自由化將對金融監管產生較大的影響,使被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監管體制產生較大的變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從被監管主體來看,金融自由化會增加監管對象,又會改變被監管對象的經營行為。具體說來,實現金融自由化,外國金融機構將從利潤最大化、業務國際化的經營策略出發,更多地參與我國的金融活動,致使我國金融機構數目大量增加,金融機構的結構也發生相應變化。與此同時,大量金融機構的進入也會促使國內金融機構采取模仿行為,推出新的金融工具,開展新的金融業務,其經營行為也發生變化。
2.從監管內容來看,金融自由化將使原有金融市場的外延有所擴大,金融創新不斷推進。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諸如發行執照、審批業務、現場稽核、合規檢查等,將不再行之有效。對于監管當局來說,要么實現從審批制向備案制轉變,允許金融機構按照業務發展以及風險控制要求進行金融創新;要么抑制金融機構的創新動力,促使金融活動向境外轉移,產生替代效應和溢出效應。
3.從監管方式來看,金融自由化條件下,計劃性監管方法效率低下。這是因為:一方面,審批監管方法,不利于金融機構開拓業務,因為金融機構每開辦一項新的業務都需要實現經金融監管當局批準;另一方面,過度依賴現場稽核和檢查,容易導致外部監管代替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弊端,不利于金融機構建立法人治理機構。
4.從監管體制來看,隨著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業務的日益交叉,以及金融(銀行)控股公司的出現,金融業綜合經營、混業經營的趨勢有所加快。在這樣的金融環境下,如果仍采取分業監管體制,一項新業務的推出往往需要經過多個部門的協調才能形成,從而發生較高的政策協調成本。同時,交叉性業務的出現,既可能出現重復監管,又可能導致監管缺位。
5.金融自由化使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變得不可缺少。由于金融自由化條件下的金融中介活動具有國際化、專業化的特征,尤其是一些國際性金融機構(如集團公司)實行全球化戰略,這樣,僅靠單個國家實行金融監管不能有效控制其經營風險。因此,在金融自由化條件下,迫切需要加強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之間的合作,制定統一的風險監測和控制體系,提高各有關國家金融監管的效率,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總之,金融自由化條件下的金融監管有綜合性、審慎性、有效性、獨立性、前瞻性、歷史性特點(錢小安),這就要求金融監管當局加強金融監管協調,防止出現監管重疊、監管遺漏或空缺現象。
二、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自1995年有關金融“五法一決定”頒布以來,我國的金融法律建設日臻完善,金融監管體制逐步理順,金融監管工作不斷加強,對促進金融改革和發展、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對不斷發展的自由化趨勢,我國的金融監管仍很薄弱,表現為:
1.偏重市場準入,沒有形成持續性監管。首先,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業監管過分注重市場準入監管,而對風險監管還處于探索階段,對金融創新工具的監管尤為不足。例如當前銀行業普遍開展的“銀證通”、“一柜通”等金融創新,怎樣進行全方位、全流程監管,如何與國內其他監管當局協調配合,都缺乏深入研究。其次,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監管幾乎空白,未建立起市場原則框架下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如中農信、海發行、廣國投等金融機構退出時最終還是以中央銀行再貸款為代價才得以實施,這就削弱了市場懲戒的約束機制;而且金融機構易形成道德風險,使其審慎投資沖動弱化,更想追逐高風險的投機活動,最終形成較大的經營風險。
2.偏重合規性監管,未將風險監管作為監管重心。過去,我國金融監管一直將其重點放在合規性方面,但隨著金融機構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缺點不斷暴露出來,如市場敏感度較低、監管措施落后于市場發展等。而風險性監管在識別、度量風險的基礎上,按照審慎監管原則,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機構風險的監管措施。它更注重機構本身的風險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夠及時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預測潛在風險。此外,信息技術在我國監管工作中的運用遠遠不夠,從而出現成本與效率低的現象。
3.監管缺乏內部控制。雖然我國已頒布了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指引,要求在監管中更加注重對金融機構管理水平的評估。但在很多國有金融機構產權監護人功能缺失的情況下,難以真正建立起金融機構內部約束機制,未能充分發揮其自身的風險管理作用,監管當局的風險監管要求無法轉化成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在過于突出外部監管的重要地位,某些監管措施干擾了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如,對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實行審批制,實際上是越俎代庖。
綜上所述,在金融自由化條件下,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還是存在相當多的問題的。
三、加強金融監管、促進自由化的對策分析
面對金融自由化對金融監管的沖擊,如何加強金融監管、同時促進自由化便顯得尤為迫切。
1.監管重心由市場準入向持續性監管轉移。監管當局應盡快將監管重心由市場準入向金融產品或金融工具經營過程中的風險管理以及建立退出機制轉移,特別是加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的監管力度,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潛在的金融風險。此外,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進入,國外資本進入我國渠道將變得更為通暢,這對監管工作形成挑戰,要求監管當局加強長期規劃,強化監管工作的持續性和預見性,實現持續性監管。
2.監管以合規性監管為主,風險監管為輔。考慮到我國國情,金融監管現階段應以合規性監管為主,風險監管為輔。風險監管的優點主要在于它能準確評估和預警金融機構的風險,這就迫切要求我國的風險及預警系統,通過將軟件的人工智能和專家的判斷相結合,增強定量因素在風險檢測和評估中的應用價值,由此產生金融機構準確的風險評估,進而確定哪些機構應當首先接受檢查,哪些地區及其中的機構應重點檢查。
3.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合理界定監管職責。強化金融機構內部控制,關鍵在于強化治理結構。首先,必須設計獨特的治理結構,賦予董事會更大權力,董事會成員必須都是專業精通和良好動機的人士,并從制度上保證董事會在人事上能約束管理人員。其次,在不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管理的前提下,政府通過正式或非正式的方法給予金融機構政策引導,如審計報告要求、不定期檢查等。最后,加強對監管行為的規范和約束,建立對監管者的再監管機制。只有在市場失靈時,政府直接干預方可走向前臺(斯蒂格利茨,1994)。有效的監管體制不僅要求監管對象依法行事,而且監管當局的監管行為也應受到有關法規的約束,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總之,在金融自由化的過程中加強監管是非常重要的,否則將會給經濟發展帶來嚴重影響甚至毀滅性的打擊。因此,必須建立一種能夠適應環境變化的監管體系,在保證金融體系安全的同時促進金融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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