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治理小金庫的幾點思索
時間:2022-07-17 1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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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經濟領域,“小金庫”已成為阻礙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一塊絆腳石,其隱藏性深,危害性大,治理的復雜性和難度也較大。近幾年來,國務院下大力氣,采取措施進行治理整頓,對扼制設置“小金庫”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特別是2010年3月23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第三次廉政工作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明確提出了繼續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指示。隨即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大規模的清查治理“小金庫”工作。如此高頻率、多層次、多部門、全方位開展治理活動,深刻反映了“小金庫”危害嚴重性,治理的緊迫性,治理工作的艱巨性,黨和國家對治理工作立場、態度的鮮明性。
那么,如何認識“小金庫”,其成因何在,如何治理,本文就這一問題做如下思考。
1如何認識“小金庫”
所謂“小金庫”是指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占、截留國家或單位收入,化大公為小公、化小公為私有,未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列收列支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形象而通俗地講,就是部門或單位的“私房錢”。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年代,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財政管理體制,統收統支的財政包攬了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從搖籃到墳墓”的低水平社會保障與福利,平均色彩較為濃重,加之在信仰支撐和道德約束下,部門成員間難以形成“尋租合謀”。因此,私設“小金庫”很難產生,至少不可能成為一種普遍現象。而伴隨改革的縱深推進,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發生了重大改變,利益分化日趨明顯,權力市場化與腐敗現象突出。與此同時,我國公共財政制度改革與公共財政框架體系構建尚不完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相對滯后,財政監督亦不到位,私設“小金庫”便成為轉型時期的共性現象。因此,這種共性現象,充分表現了一些企業和單位設置小金庫的以下動機:
1.1為部門小集團利益而設置少數人為解決請客送禮、濫發錢物、鋪張浪費等不合規支出,逃避相關部門監督和處罰,采取設置小金庫,從小金庫資金中解決不合規支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方便性。
1.2為地方利益而設置當前地方經濟發展不平衡,財政狀況不相同,中央財力高度集中,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沒有真正形成,公開、合理、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政策尚在不斷完善之中,要發展,上項目,要發展,跑項目,不跑沒項目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名目繁多的對地方各種考核、達標、升級、等不是與地方經濟利益掛鉤就是與領導干部政績掛鉤,地方各級都需妥善應對,跑項目過程中及應對考核過程中不合規支出又要處理好,部分人員認為通過小金庫支出可以滿足了這種需求,不得已設置小金庫。
1.3為個人利益設置小金庫由于干部選撥、任用、考核、獎懲制度,監督機制,責任追究制度還不完善、不到位,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未落實等原因,跑官、要官、買官,任人為親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部分人員利用掌控的小金庫資金打點個人的前途,既實現了個人的目的,又不需個人掏腰包一舉多得。
2小金庫形成的原因
國家財務制度嚴禁設置“小金庫”,相關部門不斷加大“小金庫”查處力度,而“小金庫”行為卻屢禁不止,表現的是由于“小金庫”為少數人控制,能為少數人隨意支配資金提供方便,能為少數人帶來現實的利益,得到相應的回報而又能逃避國家相關部門的監管形成;究其根本是行為人法紀觀念淡薄,價值觀扭曲,體制、機制不健全、不完善造成的。
2.1行為人法紀觀念淡薄,缺乏財經法紀知識和守法意識部分人員平時不注重學習國家財經法規知識,不按財務制度辦事,按個人的喜好和習慣處理財務問題,或者明知不可為但報有僥幸心理,既使相關部門查出后再想辦法解決。
2.2行為人及相對人的價值觀念扭曲部分干部沒有樹立正確的、健康的、文明的價值取向,對社會負面現象缺乏正確的認識,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政治建設缺乏系統的全面的有效理解,經不住誘惑。
2.3體制機制不夠完善,責任追究不到位誘發小金庫產生和發展是一個多方面的原因,涉及到干部教育管理,財政體制的健全和完善,規范、透明的選人用人機制,公務員的分類管理等,要統盤考慮各方面存在的制度、機制缺陷,不斷完善,整體推進,標本兼治,才能起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從根本上杜絕設立小金庫的動機。
2.4監管和查處不力一是監督檢查流于形式,由于監督檢查機構受經費制約,查出小金庫問題以罰代法現象不同程度存在,只側重處罰單位,不側重責任追究,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收錢了事;二是檢查人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檢查方法有待更新。通過多年的常規審計和其它相關部門檢查,違紀單位手法也在不斷變化,傳統的審計和檢查手段很難適應小金庫的查處;三是監督體制有待完善。審計機關有審計權,沒有直接責任追究權,相關部門有責任追究權,又缺乏大量的專業人員,如何協同配合有待完善;四是制度建設滯后。如小金庫的定性還是1995年出臺的政策,新時期小金庫的概念、如何認定、如何處理缺乏政策支持。
3如何治理“小金庫”
治理“小金庫”這個惡劣的“腐敗黑洞”,不僅要治標,而且重在治本。只有加強制度建設和體制創新,健全內控機制和監督體系,建立防范和治理“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從源頭上鏟除“小金庫”滋生蔓延的土壤與環境才是治本之策。
3.1深入開展警示教育有關部門要對那些經濟獨立核算的部門或單位的領導和經營管理人員及財務工作者,加強黨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財政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定期組織他們進行培訓,借鑒交流經驗,剖析有關案例,使每個管理者和經營者知法、懂法、守法,從中吸取教訓,隨時敲響警鐘,筑起警示牌,使其聞者足戒。
3.2重新定性“小金庫”為侵占公共財物、集體貪污腐敗的犯罪行為由于長期以來人們對“小金庫”的危害認識不足,最初把“小金庫”只定性為“不正之風”,以至到后來“小金庫”的擴散蔓延又被劃歸為“違規、違紀”行為,對其處罰往往停留在紀律處分層面。事實上,“小金庫”的開支不存在任何“正當性”,屬于一種個人或集體貪污公款的腐敗行為。不僅如此,“小金庫”治理的立法也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法律懲治體系。因此,應加快建立有關懲治“小金庫”的法律體系,將私設“小金庫”定性為侵占公共財物、集體貪污腐敗的犯罪行為。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用法律約束來增大責任人的風險代價,加大處罰力度,讓一些人不敢輕易設置“小金庫”,從而有效遏制“小金庫”“屢教不改”的現象。
3.3不斷完善財務管理按照《會計法》等有關財政法規的要求,結合本部門的實際,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監督管理制度。健全手續和規范核算程序,完備經手、會簽、審核、聯審、聯簽制度,定期向職代會通報財務收支情況等有關情況,堵塞各種漏洞,使欲設“小金庫”者不能。
3.4加大會核算制和“收支兩條線”工作力度對暫不具備集中核算的部門和單位,實行會計委派,定期進行崗位輪換、交流和隨時調整。具備條件的都要推行集中核算制;認真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堅決取締一個部門多頭賬戶、多個結算單位,規范運作,無論任何收入必及繳入賬,集中管理,不許抵支坐扣,使其無處下手。
3.5加大檢查督查力度定期與不定期的進行專項檢查和隨時抽查及異地互查。利用群眾的舉報發現線索,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等廣泛搜集線索。突擊盤點,出其不意,定期審計。通過對有關部門招待費、應酬費、修理費及其他費用支出的審計,找出不合理支出的突破口,從中發現“小金庫”。在監督方面,不斷完善組織監督、媒體監督、輿論監督、公開舉報監督等,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式的監督形式,使經營管理者始終處在組織和群眾視野之內活動,欲設“小金庫”者無空可鉆。
3.6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頂風違紀設立“小金庫”的單位主要領導及直接責任人,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下發的《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及有關規定,按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條規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只有這樣才能查處一點、規范一片,使妄為者望而卻步,欲設而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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