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的現狀與對策探究
時間:2022-03-10 0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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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階段,我國實行的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專業化優勢較為突出,便于分散風險,而這一點亦導致了監管協調中深層次的問題,中國加入WTO以后,面對來自混業經營、金融創新、網絡金融的挑戰,這一問題更加突出。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創新;內部控制
一、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實行的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專業化優勢較為突出,便于分散風險,而這一點亦導致了監管協調中深層次的問題,中國加入WTO以后,面對來自混業經營、金融創新、網絡金融的挑戰,這一問題更加突出。
(一)監管目標不夠明確。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目標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是不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宏觀目標,借助貨幣政策工具調節貨幣供應量,以保持幣值穩定。而金融監管的目標較為具體,突出強調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1986)、《金融機構管理規定》(1994)和《商業銀行法》(1995)的內容看,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金融監管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這實際上是將金融監管目標與貨幣政策目標等同看待,強化了貨幣政策目標,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二)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規定:促進有效銀行監管,必須具備穩健且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有效的市場約束,高效率解決銀行問題的程序以及提供適當的系統性保護機制等基本條件。更為重要的是,在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下,參與銀行監管的各個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并應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我國銀監會作為國務院下屬機構,在業務操作、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時,較多地服從政府甚至財政部的指令。銀監會分支機構在實際監管中很難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約,當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觸動地方政府的利益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機構施加壓力,從而弱化了監管作用。
(三)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從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來看,我國基本上屬于分業監管模式。但是,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常常導致監管過程脫節,多頭、分散,使監管環節出現諸多漏洞。
(四)金融監管措施不力。從金融監管手段看,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賴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基本金融法律與實際工作的要求相差甚遠,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監管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從金融監管方式來看,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是外部監管。由于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機制不健全,自我監管能力極低,金融同業工會等行業自律性組織在我國也極為少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檢查非常少。從金融監管內容來看,我國金融監管中的風險監管幾乎是空白,監管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機構審批和業務審批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營運監管較少,金融監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級任務,作用有限。從金融監管標準來看,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檢查和評級以及風險管理沒有一套統一的具體量化標準,監管行為隨意性強。
(五)現行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在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下,銀行參與證券業務被限制,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立足,影響到證券機構的運作及策略,證券市場表現出很強的短期投機性和不穩定性。
(六)現行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業的規模集中。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不利于銀行業向“全能銀行”發展,影響其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對于證券、保險的嚴格限制、融資及投資渠道的缺乏、傳統單調的業務品種,加劇了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使證券、保險行業競爭力下降。
二、金融監管趨勢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英國的盧埃林教授在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三種形式。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呈現出減少趨勢。
(二)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趨勢。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歷史上,英國對金融業的監管主要采取行業自律形式,英格蘭銀行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形成了非正式監管的風格,不以嚴格的法律、規章為依據,而往往借助道義勸說、君子協定等來達到目的。二是美國模式,以規范化聞名于世,監管法規眾多,為美國金融業的發展營造了一個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英國不斷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在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
不斷加深的金融國際化,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三)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外部金融監管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國外銀行經營管理層的內控意識很強,國外商業銀行一般專門成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僅僅對銀行最高權力機構負責的內部審計機構,并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近年來,由于巴林銀行、大和銀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嚴重事件的發生都與內控機制的缺陷有直接關系,國際金融集團和金融機構開始重新檢討和審視自己的內控狀況,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
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家的銀行學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各國都比較重視金融業工會組織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
(四)金融監管向國際化方向發展。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也不斷增強,各種風險在國家之間轉移、擴散不可避免。金融國際化要求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因此,西方各國致力于國際銀行聯合監管,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的《巴塞爾協議》統一了國際銀行的資本定義與資本率標準。各種國際性監管組織也紛紛成立并進行合作與交流。各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趨于統一和規范。
三、改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思路
(一)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金融穩
定協調機制,協調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工作,使其監管向功能型發展。人民銀行要成立“金融協調委員會”,通過立法使金融監管聯席會議法制化。“金融協調委員會”可以對三個原有的監管機構進行整合,其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銀行、證券、保險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定期磋商,及時交流監管信息,界定業務交叉中的監管職責,解決分業監管中政策協調和配合問題。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國家應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應能夠涵蓋所有的金融業務,具有嚴密性、配套性和協調性。盡快制定已經出臺金融法規的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針對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不健全問題,以法律形式明確接管的具體程序及具體措施,明確金融機構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機構合并、分立、破產清算的形式、條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改進監管方式。目前,發達國家均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風險目標監管,其核心是運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專業知識和信息,判斷最新發展趨勢和主要風險領域,及早發出預警信號。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也應由過去粗放式監管向風險目標監管轉變:由單純的業務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并重、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方向發展;由單一的現場檢查,向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以非現場監督為主的方向發展;由傳統的手工檢查,向手工檢查和現代化的計算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控制為主的方向發展;由對金融違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確引導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將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有機結合的方向發展。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非現場檢測和現場檢查都沒有很好地發揮作用,由于宏觀經濟環境、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機構自身行為的影響,非現場檢測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須盡快建立規范化的非現場檢測體系、法律體系和風險監控指標,建立規范化的會計報告制度;利用計算機等先進工具,發揮網絡監控作用;盡快實現對風險的事前預警,使非現場監測成為現場檢查的目標導向,現場檢查成為非現場檢測的基本依據。
(四)完善金融監管主體自身建設。我國目前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有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為適應后WTO時期的監管需要,應加強監管主體自身建設。一是改進現有法定監管主題的權責制度,塑造具有獨立性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二是加強監管機構的隊伍建設,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三是為彌補法定監管主體的局限性,應補充監管主體,建立金融同業工會,借助同業自律補救現有法定監管的不力,以同業公會充實法定監管主體和完善監管,制約和防范法定監管主體權力的濫用。
(五)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種社會中介力量進行監管,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監管機構——中介機構——商業銀行自律組織的有效監管體系。
通過行業自律的方式進行金融監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銀行公會、美國的基金聯合會、臺灣證券投資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等均屬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我國金融公會組織尚不健全,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銀行工會在行業內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減少國家在金融監督與矯正方面的成本。
受現階段銀行信息披露質量、監管成本、監管資源等因素制約,法定監管部門的監管信息與實際情況總存在誤差。應該借助社會審計等部門對銀行的財務報表和會計記錄進行檢查,并在條件成熟時強化信息披露,不斷完善社會檢查與監督機制。
(六)加強國際合作,強化金融監管。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監管當局必須在強化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重視安全性監管,逐步強化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約束。首先,要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制定相應的規章,強化對商業銀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及資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對銀行風險評估體系的合理性、準確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進行監督,推動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科學化;再次,針對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偏低的問題,要制定相關政策,使其資本充足率盡快達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最后,要強化監管當局對銀行安全性監管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使其具有處罰的自主權。對于跨境銀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資本充足性、最終清償能力實施監管,東道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所在地分支機構的資產質量、內部管理和流動性等實施監管。同時,兩國監管當局要就監管的目標、原則、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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