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體制革新歷程與評價

時間:2022-12-11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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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體制革新歷程與評價

外貿體制是指對外貿易的組織形式、機構設置、管理權限、經營分工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它是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同國民經濟的其他組成部分有著密切的關系。我國外貿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際貿易規范的新體制,改革的方向是統一政策、放開經營、平等競爭、自負盈虧、工貿結合,推行制。自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我國外貿體制的改革也陸續展開,從放權、讓利、分散,到推行外貿承包制和放開經營,在層次上漸次推進,取得了一個又一個新的突破。

1.外貿統制專營時期(1949~1978)與產品經濟和單一的計劃經濟的國家經濟體制相適應,當時我國建立了由外貿部統一領導、統一管理,外貿各專業公司統一經營,實行指令性計劃和統負盈虧的高度集中的對外貿易體制。這種外貿體制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有利于使中國在國際收支中避免出現逆差,有利于將中國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被資本主義國家控制的)中的任何不確定因素隔離開來,有利于控制中國進出口水平和構成,達到保護民族幼稚工業,實現進口替代戰略的目的。但是,該體制也存在著嚴重的弊端,主要是:(1)獨家經營,難以調動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2)統得過死,阻礙了企業與買方、賣方的接觸,不利于外貿企業發揮自主經營的能力。(3)統包盈虧,不利于外貿企業走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企業經營之路。而且未能體現地方、國家、企業、個人的利益關系,影響他們積極性的發揮。

2.放權過渡時期(1979~1987)簡政放權是這一時期外貿體制改革的主旋律。1984年,經貿部實施簡政放權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而以如下三項最為重要:(1)1984年1月起,多數省份有權保留一定比例的外匯收入;1985年1月起,允許企業自己決定使用50%的留成外匯;(2)1984年1月,明確28種限制進口商品,允許一批機構無須經過經貿部就可進口非限制類商品,這些機構包括經貿部所屬外貿公司和分公司,其他部門所屬的外貿公司,省政府經營的外貿公司。(3)1984年9月,通過外貿體制改革報告,內容包括“政企分開”、“簡政放權”、“實行外貿制”、“改革外貿計劃體制”和“改革外貿財務體制”等。至此,高度集權的外貿總公司壟斷全國外貿的局面已被打破,各省及下屬外貿組織開始成為外貿活動的主力軍。經過簡政放權、擴大了省一級外貿自主權。外貿公司的數量顯著增加。據統計,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國共批準設立各類外貿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然而,對于大多數生產企業來說,外貿公司仍然是它們通向國際市場的唯一選擇。中國生產企業與國際市場之間的隔層導致四個問題的出現:一是出口效益低、不同出口商品的換匯成本差異極大;二是出口格局不合理,國際價格信息沒有通過正常途徑及時傳遞給生產者,盈利的出口商品得不到鼓勵,而不盈利或虧損的出口產品又不能及時得到糾正;三是缺乏國際市場行情信息,企業不能面對國際市場尋找機會,或根據要求進行產品改良;四是缺乏來自進口的競爭,進口管理和高關稅,使進口競爭不能起到促使國內生產企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提高競爭力的作用。國際經驗表明,取消這一隔層,可以大大提高中國企業的外貿操作效率。高效率的貿易體制需要消除競爭過程和經營機會中的貿易障礙,其中,最大的貿易障礙就是各種形式的壟斷,這不僅包括行業產品壟斷,而且包括地理疆界壟斷。

3.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1988—1990)外貿吃“大鍋飯”的體制多年來一直制約著外貿事業的發展。經過調查研究,國務院決定從1988年起全面推行對外貿易承包經營責任制,其主要內容是:

(1)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以及全國性外貿(工貿)總公司向國家承包出口收匯,上繳中央外匯和相應的補貼額度,承包基數三年不變;

(2)取消原有使用外匯控制指標,凡地方、部門和企業按規定所取得的留成外匯,允許自由使用,并開放外匯調劑市場;

(3)進一步改革外貿計劃體制,除統一經營、聯合經營的21種出口商品保留雙軌制外,其他出口商品改為單軌制,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直接向中央承擔計劃,大部分商品均由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自行進出口。

(4)在輕工、工藝、服裝三個進出口行業進行外貿企業自負盈虧的改革試點。

三年來的實踐表明,承包制的推行基本達到了預期的效果。

首先,它打破了長期以來外貿企業吃國家“大鍋飯”的局面,為解決責權利不統一的狀況邁出了一大步,從而大大調動了各方面特別是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有力地促進了外貿的發展。

其次,它有利于解決中國經營體制上長期存在的政企不分問題,讓企業逐步走向自主經營的道路。再者,它促進了工貿結合,有利于增強外貿企業的國際競爭力。與此同時,承包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1)尚未建立外貿的自負盈虧機制。承包制仍然保留了中央財政對出口的補貼,財政補貼是一種非規范化的行政性分配,帶有主觀隨意性,也不符合國際貿易的通常做法。

(2)助長了局部利益的膨脹和不平等競爭的加劇。對不同地區的承包企業規定不同的出口補貼標準和不同的外匯留成比例,從而造成了地區間的不平等競爭,誘發了對內的各種搶購大戰和對外的競相削價銷售,造成外貿經營秩序的混亂。

(3)企業行為短期化。企業在追求利潤的刺激下,缺乏中長期投資眼光和積極性,只重承包期內任務的完成和超額完成,往往忽略了外貿長期發展的戰略目標和戰略措施,企業寧可轉產附加值低且易迅速出口、換匯成本低的產品,導致國家外向型企業產品結構長期處于低水平運行。

(4)承包期一定三年不變,未能適應國內非經營環境的變化。遇有重大的環境變化,承包企業往往難以完成承包任務。

4.外貿企業經營機制轉變時期(1991~1993)這一輪外貿體制改革重點放在微觀管理層的變革,它既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客觀要求,也是前一階段簡政放權道路的延續。在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兩項特別重要:

(1)取消國家財政對出口的補貼,按國際通行的做法由外貿企業綜合運籌,自負盈虧;

(2)改變按地方實行不同外匯比例留成的做法,實行按不同商品大類統一比例留成制度。此后,中國外貿經營基本打破了“大鍋飯”體制,外貿企業的經營機制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

外貿財政補貼的取消使外貿企業第一次被真正作為外貿經營主體和參與競爭的獨立實體而受到重視,使國內外貿企業能夠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國際競爭能力,從而在更深更廣的范圍內參與國際分工,促進市場秩序健康發展,同時,它還擴大了企業對外匯的支配使用權,有利于保持適度的進口增長,為進一步拓展對外貿易關系創造了良好條件。另外,為了保證國家收匯并防止逃匯、套匯,外匯管理部門和結匯銀行實行跟蹤結匯,加強了對出口外匯的管理。

截止至1993年底,中國有外貿經營權的各類企業(不包括已投產的8萬多家外商投資企業)達8000多家。原有的宏觀管理模式已明顯不能適應外貿發展的需要。企業自主權的擴大,企業產權制度的變革,也呼喚政府建立一套多形式、多層次、既靈活又統一的管理體制。為此,國家提出按現代企業制度改組國有企業,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勵外貿企業進行股份制的試點工作,鼓勵專業外貿公司實行進出口制,鼓勵工貿結合,發展實業化、集團化、國際化經營,從整體上促進全國外貿規模的發展。

5.近年來我國外貿體制改革的新進展(1994~)1994年,中國政府開始了以匯率并軌為核心的新一輪外貿體制改革。主要內容有:(1)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發揮匯率對外貿的重要調控作用。國務院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實現雙重匯率并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幣浮動匯率制度,建立銀行間外匯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保持合理的、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匯率;實行外匯收入結匯制,取消現行的各類外匯留成,取消出口企業外匯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實行銀行售匯制,實行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有條件可兌換。外匯體制改革為各類出口企業創造了平等競爭的良好環境,有助于提高我國出口商品的競爭力;大大加速外貿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更有效地發揮匯率作為經濟杠桿調節對外貿易的功能;有助于中國外貿體制與國際規則接軌。1996年12月1日,我國還宣布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款規定的義務,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

(2)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完善對外貿易的宏觀管理。加強和改善客觀管理,即管方針、管政策、管規劃、管監督,在1994年《對外貿易法》頒布實施的基礎上加快制定并實施各種配套法規,將對外貿易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宏觀上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如匯率、關稅、稅收、利率等調節對外貿易。對進出口總額出口收匯和進口用匯實行指導性計劃。加快賦予具備條件的國有生產企業、商業物資企業和科研單位外貿經營權,截止1996年底,我國各類外經貿企業已達1.2萬多家(其中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5000多家),外商投資企業14萬多家。1996年9月,外經貿部頒布了《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規定外國公司、企業可以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上海浦東新區和深圳經濟特區試辦中外合資外貿公司。外商不僅在生產領域,而且可以在流通領域進行合資合作經營。此外,1996年我國還在5個經濟特區進行生產企業外貿經營登記制試點。外貿經營權將根據我國的對外承諾,最終由審批制轉向依法登記制。

(3)加快外貿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國有外貿企業圍繞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科學管理,積極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綜合商社和設立監事會、內部職工持股等試點,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我國外貿企業普遍經營規模小,抵御風險能力差,政府鼓勵企業在自愿、互利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