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貨款資金流出案例研究

時間:2022-10-29 03: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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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貨款資金流出案例研究

摘要:2015年以來,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經歷了大幅貶值的總體走勢,并且目前外匯管理法規對于預付貨款的監管較為寬松,預付貨款一度成為當前異常資金流出的重要渠道。為此,本文通過梳理預付貨款異常資金流出的主要方式,結合現場檢查發現的典型案例,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管建議。

關鍵詞:預付貨款;資金流出;外匯

一、選擇預付貨款作為資金流出方式的原因分析

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上升引發外資流出壓力。2015年8月11日人民幣匯改以來,人民幣對美元即期匯率一度貶值超過3%。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特別是2016年11月9日特朗普贏得美國總統大選后,人民幣對美元出現大幅度震蕩,資金流出意愿明顯。近年來,外匯局對虛假轉口貿易、內保外貸履約等行為強勢打擊,對有明確監管要求的業務保持警惕態度,在審查時要求嚴格,企業為躲避強審查達成自己的目的,有很強的動機將流出方式轉化為只受弱審查的貿易形式。目前外匯管理法規對于預付貨款的監管較為寬松,企業只需提供發票或合同就可以辦理預付貨款業務,銀行對預付貨款業務的審核也僅僅停留在單證表面合規。

二、以預付貨款方式轉移資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1:以預收預付貨款組合方式規避監管。(一)基本情況。F和G兩關聯公司,分別于2015年7月28日和8月4日,在甲銀行開立一般外匯結算賬戶。2015年8月,兩家公司在甲銀行辦理一般貿易預付貨款7筆,以美元形式對外付匯,金額合計3126.33萬美元,同期這兩家企業又在該銀行辦理一般貿易預收貨款8筆,以人民幣形式收匯,金額折合3240.06萬美元。經外匯檢查分析應用系統查詢,截至2016年5月11日,其“內購外結”行為無對應貨物進出口數據。(二)異常點分析。1、企業大額預付預收貨款與行業慣例不符。經調查,以預收預付形式收支貨款的一般貿易,依據行業慣例都會在合同上備注預收或預付的金額或比例,并且一般全額或大額的預付貨款也會要求境內或境外出口商出具銀行保函。現場檢查發現兩家企業留存合同存在以下疑點:(1)一般貿易進口的貨物交割卻在境外。兩家公司均以一般貿易形式進口付匯,合同出口商為香港企業,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也在香港,交易邏輯存在可疑。(2)出口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與預收貨款形式不符。兩家企業留存銀行的出口合同收款日期為:出口商在貨物發運后360天內通過TT付款,而出口商在發貨前就已預付貨款,與合同約定不一致。(3)該7筆預付貨款和8筆預收貨款均屬大額和全額貨款,但全無相應的銀行保函,不符合國際貿易慣例。2、長時間無貨物進出口,貿易實質如同離岸轉手買賣。兩家企業的進出口貿易合同中均未明確最后裝運期,而截至2016年5月11日尚未辦理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依據留存資料,兩家企業對應的進出口貨物均為“鐵氟龍7A”,數量相同、單價相近、貨物交割地址都在香港、付款和收款時間相近,以及上下游交易對手固定等多特征顯示,其貿易實質應該為離岸轉手買賣。3、短期集中、當日付款次日收款、金額相似等存在明。顯異常點經調查,兩家公司資金來源于同一個人賬戶,收付款形式均為由個人賬戶劃入人民幣資金后,當日以一般貿易預付款形式購付匯美元,次日以預收貨款形式收入人民幣,收付款金額相近,收付差額在7.6萬至27.8萬美元之間,交易標的均為“鐵氟龍7A”,交易對手部分重合。(三)原因分析。一是企業為規避離岸轉手買賣的強監管,轉向預收預付貨款的弱監管。從企業的貿易組合和資金流來判斷,企業極有可能是將離岸轉手買賣分拆成預收預付貨款的一般貿易組合形式。近年來,外匯局對虛假轉口貿易的強勢打擊,各地外匯局和銀行對轉口貿易保持警惕態度,在審查時要求嚴格,企業為躲避強審查達成自己的目的,有很強的動機將其拆分轉化為只受弱審查的貿易形式。二是銀行為爭取客戶資源,事前審查和事后報備工作不力。兩家企業原系該銀行另外一家支行的客戶,該行為拉業務,給客戶較大優惠。案例2:預付貨款成為關聯企業資金運作的渠道。(一)基本情況。2015年12月7日和29日,H公司與K銀行分別簽訂6500萬美元和2500萬美元的國內外匯貸款合同,用于采購境外原材料及補充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1年,貸款利率為6個月美元LIBOR+275BP。貸款提款后,H公司在K銀行以預付貨款形式分四次對外支付,收款單位為香港X公司和香港Y公司。經NRA賬戶開戶資料判斷,X公司與Y公司為H公司的關聯公司。境外關聯公司通過資金歸集和存款質押為境內企業提供離岸擔保,H公司在境內獲取額外的授信額度。(二)案例特點。1、利用大額預付貨款實現資金跨境轉移。H公司在K銀行獲取外匯貸款后,分次向香港關聯公司以預付貨款形式對外支付,合同中簽訂的資金用途為采購原材料對二甲苯。該公司的預付行為對外匯貸款起了“漂白”作用,掩蓋了外匯貸款資金本質,轉變為貨款。2、關聯企業境外擺布資金實現離岸擔保。Y公司收款后將資金從N銀行NRA賬戶全部劃至X公司在P銀行的OSA賬戶。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間,X公司將9000萬美元分次存入離岸存款質押保證金賬戶,保證金存款年利率1.3%。X公司的存款質押后作為境外擔保,由J銀行為H公司在境內提供授信額度。一是為H公司開立6個月國內信用證1.5億元,開證費用約千分之二點五。二是開立6個月銀行承兌匯票1.5億元,開票手續費萬分之五。(三)原因分析。1、企業借道貨物貿易混用外匯貸款資金。由于現行外匯法規限制外匯貸款結匯,企業外匯貸款只能對外付匯或以貸還貸。因此H公司在急需人民幣資金周轉的背景下,通過政策性K銀行獲取外匯貸款后,利用“預付貨款+離岸擔保”的模式轉變資金用途,在境內取得人民幣資金授信額度。2、大額預付貨款成為企業集團資金跨境擺布的便捷通道。本案中,H公司的資金周轉鏈條“國內外匯貸款→預付貨款→預付貨款退回”在企業集團內極易完成,資金調撥和回流的成本較低。從現有法規來看,企業在符合真實交易和履行必要貿易信貸報告義務后,可自主決定業務期限、規模和方向,且關聯企業間貿易信貸行為真實性難核實,外匯局調查取證難。

三、預付貨款業務檢查難點

(一)缺乏查證手段,難以審核企業貿易真實性。A類企業辦理預付貨款只需提供合同或發票,對預付貨款的貿易真實性審核難度較大。即使在銀行現場檢查中發現企業預付貨款留存的合同、發票內容簡單,樣式相同,其真實性可疑。但因預付貨款收款人在境外,缺乏獲取境外交易對手信息的途徑,難以驗證合同、發票合法性、有效性。(二)預付貨款業務監管寬松,處罰此類業務,法律風險較大。在行政訴訟案件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下,即使企業口頭承認預付貨款交易背景不真實,若缺乏其他材料證據,到處罰階段,企業就可能采用簽訂補充協議修改合同等方式逃避外匯局的行政處罰,處罰此類業務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三)個別銀行對企業異常預付貨款審核流于形式。對企業異常預付貨款申請,個別銀行只注重審核合同是否有預付條款,忽視企業進口付匯等歷史信息,也未及時跟蹤、了解預付貨款后企業進口情況,導致異常預付貨款資金順利流出境內。如在案例2中,K銀行未深入了解其付匯性質是否符合行業慣例,付匯規模與經營情況是否匹配等情況,就向H公司發放了外匯貸款并辦理了預付貨款業務。(四)外匯貿易信貸報告制度管理時效滯后。貨物貿易改革后,企業主體將規定期內的貿易信貸業務納入主動性報告管理范疇,外匯局實施總量差額監測。由于只能監測企業未到期總頭寸,對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做貿易信貸報告的監測滯后,導致不能及時發現通過預付貨款集中辦理跨境付款業務,造成跨境資本違規外流。

四、政策建議

(一)加強預付貨款監管。目前外匯管理法規對于預付貨款的監管較為寬松,在資金存在外流背景下,總局需進一步完善預付貨款外匯管理法規,從金額和預付貨款頻率上對預付貨款行為進行規范,對于短時間將合同金額一次性或多次全額預付的行為應明確限制,對于沒按照合同進度付匯的給予風險提示或降級處理。(二)強化銀行落實“展業三原則”和真實性審核。要求銀行從控制風險和宏觀審慎的角度,按照展業三原則加強對企業貿易真實性審核,審核企業交易動機、上下游交易鏈條。要求銀行加強預付貨款資金來源管理,在資金劃轉環節和資金匯出環節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及用途,貸款行在資金轉出時按要求注明資金性質,并跟蹤監測國內外匯貸款用途。(三)完善外匯貿易信貸登記報告管理制度。對超過期限未登記的企業及時提醒其補登記,對嚴重與企業實際生產經營不符,且在外匯局通知后仍超期限不到貨或出貨的,降級處罰;完善違反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的相關法規。(四)加大對企業無真實交易背景付匯的處罰力度。對此類預付貨款金額較大、超過預計進口日期一定時間仍未采取挽救措施、無追償行為和進展的企業,將其定為逃匯行為,加大懲治不法企業借貨物貿易轉移異常外匯資金的不法行為。

參考文獻

[1]毛志杰,曹杰,朱奇.度量異常外匯資金規模的新統計模型及實證[J].數理統計與原理,2013(5):804-813;

[2]倪素芳,楊婷君,金滿濤.新疆異常和違規外匯資金跨境流動的重要渠道與環節探究[J].金融發展評論,2014(3):135-140

作者:李迎春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