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卡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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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卡管理辦法

篇1

【關鍵詞】預付卡;第三方支付;預付卡管理辦法

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盈利為目的,通過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具有一定面值的,可在特定機構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憑證。按是否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分為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芯片(IC)卡;按用途可以分為單用途預付卡和多用途預付卡。作為一種輔貨幣,預付卡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比如我們手機中的移動聯通電信卡,銀聯與交行聯合發行的太平洋世博非接觸芯片預付卡,各個行業眾多商家與第三方發卡機構簽約發型的消費性預付卡等等都屬于預付卡。再比如國際性的paypal與payoneer卡等因為其便利性在全球各地備受推崇。

預付卡的無論是對于第三方發行機構,商家,還是消費者都很有吸引力。首先,對于預付卡發行機構來說,發行預付卡能獲取很大暴利,雖然單張卡片限額不高,但是由于發行量巨大,能從消費者那里獲取大量免息備付金,向商家收取交易傭金,以及提供增值服務獲取利潤,加上卡片殘值等,發行預付卡的利潤能達到10%。其次,商家能提前預收貨款,不經手現金,欠款拖欠現象減少,安全性大大增加。另外,預付卡能夠促進消費者的消費,穩定客源等。最后,對于消費者來說,預付卡的使用能減少攜帶現金的煩惱,攜帶方便,并且助于提前計劃好自己的消費。

預付卡的這些諸多優勢,使得預付卡一經引入便取得飛速發展。但是,盡管監管部門不斷出臺關于預付卡管理辦法法規等,但是關于預付卡的訴訟案件卻有增無減。廣東省消費委員會披露單在廣東2015年受理的預付卡投訴案件就有7000多件,涉及餐飲,美容,美發,健身等各個行業。可見我國的預付卡行業存在很大的問題。(1)預付卡系統性能不完善。宋靜①對預付卡類支付系統的第三方測試研究中發現預付卡系統中存在系統功能缺失、實現錯誤、風險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設備不到位、文檔與系統存在部分不一致等系列問題。(2)大量的預付卡銷售處無備案,無存管,無監管。很多商家收到預收款之后,并沒有按照《預付卡管理辦法》對這一部分款項成立專門的資金管理賬戶,而是隨意支取使用,如果商家不倒閉,那么預付卡還是能使用,一旦商家倒閉,或者攜款出逃,消費者只能蒙受損失,追回預存款項的可能性極低。(3)發卡機構自律能力低,制度不完善,合同條款不明確,甚至利用發卡行為非法集資等。無論是哪個方面,都使得辦卡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發卡機構違約風險較大。(4)支付機構未嚴格執行稅收部門發票管理要求。按照有關辦法規定在發售預付卡的時候,只能開具與收取的服務費向對應的發票金額,而不是購卡人支付的備付金全額,但是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出于競爭,或者購卡人要求報銷等原因亂開發票。也有一些商家已預付卡享受了一定優惠為由拒開發票,惡意違反相關規定。

正是預付卡行業的這些優勢與存在的這種種的問題,以及第三方支付的發展和市場環境的變化,我國的預付卡行業從2014年開始進入行業的深度調整期。《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行業運行報告(2015)》指出,到2014年年底,全國的166家多用途預付卡發卡機構合計發卡2.39億張,發卡金額合計740.88億元,同比分e下降了62.65%與14.82%。另外,《報告(2015)》顯示,2014年,預付卡的每筆交易金額從原來的7.82元降到了6.26元,平均每筆交易的降幅達到了20%。可見,預付卡正朝著小額便民領域傾斜。《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行業運行報告(2016)》指出,2015年,我國共發行預付卡2.59億張,較2014年增長了8.4%,總金額761.43億元,較2014年增長了2.8%。但是對于多用途的預付卡,市場發卡數量大幅度降低,其中發卡數量下降最明顯的是線上充值類的預付卡類型。

另外,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預付卡有從發放實體卡向移動支付轉變的趨勢,并且預付卡的靈活性也會大大提高。以往的很多預付卡都會限制使用時間,限制商家,限制金額等各方面的限制,但是,隨著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發展,這些限制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很多消費者受預付卡打折、優惠、積分等吸引購買預付卡,也有一部分的消費者由于攜帶方便不用找零等原因購買預付卡,隨著最近支付寶支付,微信支付,QQ錢包支付等各種各樣更加方便的支付形式的普及,這一部分的預付卡市場必然會收到沖擊。再如,電信翼支付,sumsung pay,apple pay,小米NFC等功能的興起,用戶只需要在手機上通過鏈接下載相應軟件,注冊賬號便可以直接使用,可以用于線下超市商場購物,或者線上交話費,電費等等,不僅使用范圍廣,而且用手機就能支付,十分方便,免去了攜帶實體卡的麻煩。當使用這些支付方式帶來的紅利超過了預付卡的折扣優惠等紅利的時候,大量消費者必然會從預付卡轉向其他的支付與消費方式。發卡機構為了自身的存活以及發展,必然會進行改革。

參考文獻:

[1]崔娟.第三方支付業務規范發展的思考――以預付卡業務為例[J].河北金融,2013(11)

[2]丁明.第三方支付相關基礎法律問題探討[J].征信,2015(2):5-10

[3]牟愛州.預付卡監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維[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6,19(17):139-139

[4]宋錚.預付卡類支付系統的第三方測試探究[J].軟件,2013(12):193-195

篇2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預防腐敗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意見》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進一步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

商業預付卡以預付和非金融主體發行為典型特征,按發卡人不同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專營發卡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另一類是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

《意見》指出,總體看,商業預付卡在減少現鈔使用、便利公眾支付、刺激消費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同時,商業預付卡市場也存在監管不嚴、違反財務紀律、缺乏風險防范機制、公款消費和收卡受賄等突出問題,嚴重擾亂了稅收和財務管理秩序,助長了腐敗行為。

《意見》明確,未經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多用途預付卡,一經發現,按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予以查處。對商業企業發行的單用途預付卡,商務部門要強化管理,抓緊制定行業標準,適時出臺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未經批準,不得發行預付卡。建立商業預付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

《意見》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大執法力度。一是建立商業預付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對于購買記名商業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二是實施商業預付卡非現金購卡制度。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使用轉賬方式購卡的,發卡人要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三是實行商業預付卡限額發行制度。不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

《意見》要求,稅務部門要加強發票管理和稅收稽查,堅決依法查處發卡人在售卡環節出具虛假發票、購卡單位在稅前扣除與生產經營無關支出等行為。財政部門要加強財務管理,嚴厲查處挪用預算資金、利用購卡進行公款消費等行為。

《意見》強調,嚴禁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在公務活動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業預付卡。凡收受商業預付卡又不按規定及時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數額的現金論處。對涉嫌受賄的,依法嚴肅查處。

《意見》指出,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多用途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監管。商務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單用途預付卡預付資金的監管,防范資金風險。工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加大消費維權工作力度,嚴厲打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及時開展相關消費提示,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篇3

對于商業預付卡的界定,世界各國不盡相同。德國的定義是存貯預先付款的購買能力。可以代替少量現金作不記名的支付工具。日本稱預付卡為預付式證票,認為預付式證票是記載有金額或物品數量,或用電磁的方法記錄金額或物品數量的證票:美國稱預付卡為價值貯存卡(stored-value cards),一般涵蓋絕大多數取代現金為目的的,小額、經常易的支付卡。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商業預付卡沒有做出明確的定義。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但顯然該定義并未涵蓋單用途預付卡。

筆者認為商業預付卡是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需要預先支付對價獲得的,由持卡人在特定時間和范圍內享用商品和服務的權利憑證。它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先行支付性

商業預付卡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是一種特殊合同關系,買方支付價款,而賣方交付記載或標示相應價值的預付卡。商業預付卡既體現為一種記錄和授權傳遞支付指令和信息的賬戶證件,也體現為發起者簽署的可用于清算和結算的金融機構認可的資金憑證。所以說,購買或發行商業預付卡實際上是一方向對方先行支付價款。

(二)可轉讓性

商業預付卡本質上是一種權利憑證,一般采取無記名不掛失的無因性規定。由于預付卡的無因性,持卡人間可相互轉讓,故購卡人與持卡人之間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主體。

(三)可流通性

一般來說,根據購卡合同的約定,商業預付卡在特定范同內具有現金支付功能,具有一定的流通性。特別是多用途預付卡,由專營發卡機構發行,不僅可以具有現金支付功能,而且可以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具有很強的流通性。

二、商業預付卡可能對金融市場造成的負面影響

(一)利用商業預付卡進行洗錢活動

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給犯罪分子通過購買商業預付卡掩蓋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逃避反洗錢監管提供了便利,使得非法所得購買的預付卡混雜在合法收入而獲得的預付卡之中實現洗錢。

(二)為違法圈錢提供可乘之機

商業預付卡的消費者必須先行支付價款,有的不法企業以低價優惠等條件為誘餌,假借發售商業預付卡,違法大量吸收資金,然后卷款而逃,嚴重損害持卡人利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三)為套現行為提供了便利

預付卡具有不記名、可轉讓、無因性的特點,一些人通過透支信用卡購買商業預付卡,然后再轉手賣出獲得現金,從而實現套現的目的,一定程度上擾亂了信用卡管理秩序。

(四)干擾了人民幣管理和流通

預付卡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能充當“準貨幣”,它的發售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人民幣的發行與流通,危及到人民幣的權威和形象。且部分商業企業發放預付卡所得現金收入不列入“財務大賬”,使得相當數量的現金游離于國家現金監管之外,使央行對貨幣供應量的監測發生偏差。

(五)商業預付卡助長了腐敗行為

由于管理的缺失,商業預付卡為腐敗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成為權力套現的工具,助長了不正之風。

三、其他國家或地區商業預付卡的法律規制經驗

(一)美國對預付卡的法律規制

美國對預付卡的管制由多部相關的聯邦法律和州法律共同完成,如《聯邦存款保險法》、

《電子資金劃撥法》、《E規則》和《資金劃撥法》、《無主財產法》等。其規制的重點在于金融體系運行安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屬于存款性質的預付卡,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負責監管。美國的預付卡種類繁多,其中系統資金寄存在屬于聯邦保險范圍內的存款機構的預付卡,卡內款額被視為“存款”,適用《聯邦存款保險法》,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負責監管。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有權要求銀行定期報告其經營狀況、收入情況及其他財務資料,有權開展現場檢查,有權對從事不安全和不穩健業務的銀行及其管理人員進行處罰、停業整頓命令、撤銷高層管理人員職務、終止并取消其存款保險等。

2.對在金融機構設立賬戶的預付卡,適用《電子資金劃撥法》和《E規則》。《E規則》是美國1978年《電子資金劃撥法》的施行法,這兩項規定用于規范通過電子系統轉移資金的行為。由于認識上存在分歧,預付卡并沒有全部納入到該監管機制,只能對金融機構的賬戶進行規制。隨著預付卡越來越普及成熟,《E規則》將廣泛地適用于非金融機構發行的預付卡。

3.對大部分州的非銀行業者從事預付卡支付業務的,適用《資金劃撥法》管制。在美國有45個州利用各自的《資金劃撥法》監管開展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業務,管制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非銀行機構(發卡人)所收到款額的用途受到嚴格限制;二是該非銀行機構必須監督其屬下的分店、經營點合法運作,這些對防止發卡人濫用預付款、保證其還款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4.對預付卡內未使用余額,按照各州的《無主財產法》處理。有的州將一定期限內的預付卡余額看作是無主財產,按照本州的《無主財產法》上交州政府保管,而這一期限各州規定不一致,其中有7個州規定7年,35個州規定5年,8個州規定3年,而紐約州規定只有2年。

(二)日本對預付式證票的法律規制

在日本,預付購物卡被稱為“預付式證票”,日本《預付式證票規制法》第二條明確了預付式證票的定義,并按照發行方式不同,將預付式證票分為自家發行型和第三者發行型兩類,分別按照不同的標準和規則進行監管。1989年施行的《預付式證票規制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規則和保證金規則,構成了日本預付式證票的規則體制,主要包括申報登記制度、地位繼承制度、保證金制度、監督制度和發行協會制度。

1.申報登記制度。對自家發行型預付式證票實行申報制度,對發行人身份未作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發行,發行人的義務主要有余額申報和重要事項報告。具體而言,法律確定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為基準日,發行人所售證票未使用余額超過700萬日元的,應在基準日后的兩個月內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如果發行人的發行信息發生變化,如商號、住所、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等變動,要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對于第三者發行型預付式證票采取登記制度,嚴格限制發行人資質,只有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和信用程度的法人,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才可以發行。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審查、登錄、公示幾個步驟,起到降低風險的作用。

2.地位繼承制度。為避免因發行主體變更導致所發證票無法兌現的情況,日本創設了發行人地位繼承制度,類似于民法中債的概括轉讓制度,繼承人不僅要承擔所有預付式證票之債的償還義務,還必須履行報告義務、支付保證金義務和接受監督的義務等一切原發行人的義務。

3.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制度是為確保持票人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制度。日本法律規定,發行人在基準

日之時所發行證票的未使用余額超過1000萬日元的,應在基準日后兩個月內將相當于余額1/2以上的金額,作為發行保證金委托距離其主營業場所最近的“供托所”保管,并向主管部門報告。預付式證票的持票人在保證金范圍內,對該證票所代表的債權優先受償。供托所類似于我國的事業單位,不是金融機構或企業,而帶有政府背景和中立性質,將保證金交由其保管,既能夠保護消費者權益,還可以控制證票的發行總量。此外,法律還允許發行人與第三人簽訂“保全契約”,約定第三人在一定情況下代債務人承擔交付保證金的義務,但該保證人必須是銀行、信用金庫、保險公司等有保證能力的法定機構。

4.監督管理制度。政府主管部門對預付式證票的監管具有五項職權:一是審查報告權。所有預付式證票的發行人應在基準日后的兩個月內,向主管部門提交業務報告書和會計賬簿,詳細說明證票的發行情況、余額數量等重要信息。二是立人檢查權。監督主體在必要限度內,有權責令自家發行者報告其業務、財產狀況和相關資料,有權進入第三者發行人的營業場所,對其業務或財務狀況、會計賬簿等相關資料進行檢查,有權對關系人進行訊問。三是責令改善權。主管機關發現發行人侵害購卡人利益時,可以命令發行人變更業務方法或采取其他措施改善其運營狀況。四是取消登記權。對第三人發行的證票發生違法情形時,主管部門有權取消其發行許可。五是監督處分權。對于違反申請登記制度、不當取得發行資格、不履行保證金義務、制作虛假賬簿文件、拒絕或妨礙立入檢查等行為,由監督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甚至可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加強我國商業預付卡管理的相關建議

(一)出臺法律或行政法規統一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

預付卡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國家做出統一規范。一方面,各部門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制定部門規章規范預付卡,容易導致規定之間銜接不暢、標準不統一或相互沖突。另一方面,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規范預付卡管理能提高預付卡管理的權威性。更有利于建立各部門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督檢查的長效機制,促進預付卡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建議建立商業預付卡發行的行政許可制度和商業企業的申報制度,通過嚴格的準入程序和資格,由政府許可的發卡機構發行和管理商業預付卡,并將商業預付卡實名制等上升到法律層面。

(二)建立多部門合作機制

預付卡作為支付工具,發行、使用、贖回、清退等各環節牽涉到很多方面,涉及到很多部門的職責范圍。預付卡的規范和管理單靠任何一個部門都無法完成,只有各部門加強合作,齊抓共管,才能達到預期目的。所以,建立部門合作機制是強化預付卡管理的關鍵。根據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建議以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形式建立起人民銀行為主導,財政、工商、稅務等部門配合的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督檢查機制,形成合力,不斷強化預付卡管理。

篇4

關鍵詞: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風險;支付安全;監管

Non-regulat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payment service Analysis

WAGN Guo-cun

(The Department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s, Anhui Institute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llege, Hefei 230601, China)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mote networks and applications for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payment services,.The payment security,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interests ofthe customer to monitor management, is to develop a standardized e-commerce market.

Keywords: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payment services; risk; payment security; supervision

1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應用,非金融機構借助互聯網等電子信息技術參與支付服務市場。支付服務市場的創新和發展帶來了新的風險,需加以規制監管。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包括:(1)網絡支付;(2)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3)銀行卡收單;(4)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網絡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2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存在的風險

2.1 相關監管法規欠缺

2005年實施的《電子簽名法》《電子支付指引》。《電子簽名法》是專門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第一部法律,定義了什么是數據電文,并明確規定電子文件與紙介質書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隨后中國電子商務行業協會又主導推出了《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電子支付指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屬于部門規章,法律位階層次較低,由于目前網上交易大多采用網上定單、貨到付款的購物方式,作為我國信息化領域里的第一部法律,《電子簽名法》的標志意義大于實際意義。

2.支付的安全問題。《電子支付指引》主要通過限制日交易額來應對支付安全問題,日限額支付模式不過是銀行根據審慎性原則所作出的“合理”限制,對于個人客戶而言,“不應”的字眼已經清楚地表達了該規定僅僅是一個推薦性標準效力,雖然針對單位客戶使用了“不得”的強制性字眼,但隨后又以“銀行與客戶通過協議約定,能夠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據的除外”的規定將該強制性推向無力的深淵。電子支付的病癥,歸根結底出在交易者的信用缺失與支付機構監管缺失兩個方面。

2.2 關于支付的安全問題

第一種情況是欺騙付款的問題,即賣方誘導買方提前確認付款或者欺騙買方導致第三方機構“超時打款”。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會利用買家對購買流程的不熟悉,在買方購買后但尚未收到商品前,誘導其在網上確認已經收到貨,這樣錢就會劃到賣方的賬戶里。以支付寶為例,賣方點擊發貨一段時間后(平郵30天,快遞10天,虛擬物品3天),如果買方沒有確認收貨或者提出申請,系統將自動打款給賣方。第二種情況是,買方在進行支付后,其資金將暫存于支付機構的賬戶,買方核對產品品質、確認無誤后,才向支付機構發出確認支付的指令。隨著交易量的放大,支付機構可能匯集、沉淀一筆巨額資金。如何保管一筆巨額資金,如何杜絕支付機構挪用該筆資金進行短期套利,如何防范資金被盜竊等其他行為,從而保障資金的安全,是必須面臨和解決的問題。

2.3 客戶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

一些非金融機構在提供支付服務時,通過向客戶收取備付金等方式,形成了數額可觀的沉淀資金,存在被挪用或投資于高風險資產的隱患。同時,少數預付卡發卡機構存在單方設定預付卡的有效期、限定客戶預付卡的贖回條件等行為,此類“霸王”條款損害了客戶的合法權益。二是支付服務平臺濫用問題。隨著金融機構監管工作不斷加強,一些不法分子開始利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平臺從事賭博、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同時,一些非金融機構在預付卡業務中存在匿名發卡、亂開發票等不規范行為,客觀上為偷稅逃稅、行賄受賄等違法行為提供了便利,侵蝕了財政收入,三是業務系統安全問題四是專業隊伍建設問題。支付服務業本質上是一個知識密集型行業,不僅要求從業者具有支付結算、法律和科技等方面的專業知識,而且要求其具有較高的誠信水平和職業道德。目前,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專業隊伍的素質參差不齊,整體水平還不太高,需要大力加強業務培訓和專業隊伍建設。

3 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監管

一是建立和完善新型支付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銀行卡收單業務、互聯網支付、移動支付、預付卡業務的規范和管理;二是開展支付結算執法檢查,規范支付結算秩序,維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三是抓緊做好第二代支付系統和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建設,加強支付清算系統應急管理;四是加強票據風險管理,繼續推動電子商業匯票應用;五是加強銀行卡風險管理,進一步加大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力度;六是加強和完善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監督管理;七是組織建設全國集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八是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完善支付信息分析和披露機制。

參考文獻:

篇5

一、支付機構異地違規經營的形式和危害

支付機構支付業務大致可以分為四類:以支付寶為代表的互聯網線上支付,以手機支付為代表的移動支付,以POS收單和便民支付為代表的線下支付以及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由于互聯網支付具有不受時空限制的特性,因此支付機構異地經營的市場領域主要集中在后三類。

(一)支付機構異地違規經營的形式

以寧夏市場為例,支付機構異地違規經營的形式主要有以三類:一是派駐業務員開展相關業務。支付機構在當地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派業務員在當地拓展商戶。開展的業務以銀行卡收單業務為代表,業務員拓展商戶后,與商戶的協議簽訂、密鑰罐裝、機具后續維護等均由支付機構法人機構負責,不能落實《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所提及的本地化服務和管理責任。二是依托通訊運營商開展支付業務。支付機構與當地通訊運營商分公司簽訂業務合作協議,由通訊運營商分公司在當地拓展商戶,支付機構負責提供在商戶布放的非接POS設備。作為實際運營方和資金管理方,以及提供相關的配套支持服務,支付機構可以充分利用通訊運營商分公司已儲備的客戶資源拓展支付業務。如在當地開展手機支付業務,且不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三是委托當地公司拓展市場。支付機構通過與當地無關聯關系的公司簽訂協議的方式,將發展特約商戶和對特約商戶的后續維護工作外包給當地公司,在拓展銀行卡收單業務中存在對商戶資格審核不嚴、任意降低扣率等多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二)支付機構異地違規經營的危害

支付機構異地違規開展業務,勢必影響支付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首先是惡性競爭,破壞行業秩序。以銀行卡收單業務為例,個別支付機構為了搶占市場,選擇給商戶更低費率、給或加盟商更高傭金的做法來拓展業務,或者在發展特約商戶時,只要求提供身份證及銀行卡號等簡單資料。其次是加大套現的風險,個別支付機構在異地經營過程中,直接以“可以將個人結算賬戶作為收單賬戶,可以幫助客戶套現”等作為宣傳,吸引商戶的眼球。再次是消費者權益得不到保障,支付機構異地經營中展業和退出都較為隨意,一旦其退出造成在當地的受理終端、清算服務突然中止,客戶將會投訴無門,嚴重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或增加客戶實現合法權益的成本。

二、支付機構異地經營監管存在的難點

(一)信息獲取難

目前,全國已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已有250家之多,大多支付機構出于迅速搶占市場以及節約成本等方面的考慮,在異地經營中通常是業務拓展先于機構設立,支付機構不設立分公司異地經營,其向業務所在地人民銀行主動報備的意愿不高,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獲取信息的渠道主要有關注媒體廣告、商戶收銀臺布放的機具以及金融消費者或銀行、銀聯的舉報等,造成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獲取信息被動,掌握情況不全面、不及時,難以在第一時間實施有效監管。

(二)調查取證難

支付機構采取派駐業務員,與當地公司合作、等方式拓展業務時,對與支付機構合作的商業機構或個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沒有行政調查和檢查權。對于支付機構拓展的商戶,盡管《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提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進入與收單活動相關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直接到商戶調查取證并不順利。造成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異地經營違規操作存在調查取證難的問題。

(三)整改落實難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異地違規經營的監管手段單一,目前主要采取的基本是三步走的處理方式,第一步約談支付機構當地負責人,督促其限期整改;第二步向上級行通報情況、通過法人機構加強監管;第三步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支付機構進行處罰,但是并不能有效限制支付機構異地違規開展業務,支付機構一邊派人與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周旋,一邊繼續拓展業務,而整改意見卻遲遲不予落實。

三、造成監管難題的原因

(一)支付機構分公司的監管機制尚不完善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規定“收單機構應當對實體特約商戶收單業務進行本地化經營和管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中規定“支付機構不得在未設立省級分支機構的省從事預付卡業務”,明確了支付機構異地從事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務需設立分支機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規定“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但就目前的制度看,對支付機構分公司的監管主要還局限于設立備案,對于日常業務的監管缺乏系統的指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日常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仍處于自我摸索的狀態。

(二)通訊運營商支付機構異地經營監管無據可依

通訊運營商支付機構異地經營主要從事以手機支付為代表的移動支付業務,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監管中主要存在兩大方面問題,一是關于網絡支付、移動支付的專項管理辦法尚未出臺,手機支付的定義尚不明確和統一。如在手機卡上加載支付賬戶,客戶存錢至該支付賬戶,即客戶可持手機在布放了配套POS的商戶實現閃付,對于這一業務是定義為手機支付還是預付卡,再如現在許多支付機構推出的插在手機上的刷卡器,是屬于移動支付還是收單(移動POS)等等,如何正確界定,都沒有明確指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監管中存在迷惑。二是通訊運營商支付機構異地經營主要依托當地通訊運營商分公司,而目前相關管理辦法并沒有明確這一形式是否合規,對通訊運營商采取這一形式拓展業務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又該如何監管,同時通訊運營商當地分公司也會認為自己不屬于支付機構,而不配合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工作,目前對于此類業務的監管尚屬真空地帶。

(三)監管協調機制尚未建立健全

在人民銀行內部,目前就支付機構監管的溝通協作機制不夠健全,隨著支付機構業務的不斷拓展,對于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的監管工作重點已經從準入審批調整為支付機構日常業務合規經營與風險防控,因此亟須構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協作監管機制。比如目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現支付機構存在異地未設立分支機構即開展銀行卡收單業務時,多次督促未取得效果的情況下,會與該支付機構法人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聯系,但目前溝通渠道不夠通暢,工作中有諸多不便。而在人民銀行外部,與工商、稅務等部門的協作監管機制尚未建立,不能充分調動各監管部門的行政資源,難以形成監管合力。

(四)監管人力不足,監管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支付機構監管的人員往往只有1~2人,而僅在寧夏這一經濟欠發達地區,目前所掌握的開展業務的支付機構分支機構就有5家(備案和未備案合計)。同時支付機構所從事的支付業務種類多,包含了銀行卡收單、預付卡、手機支付等,而每種支付業務的創新速度都可謂日新月異,對于監管人員素質要求很高。

(五)監管成本大,違規成本低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已備案的支付機構分公司進行非現場監管以及開展現場檢查,均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當接到對于支付機構異地違規經營的投訴時,需投入人力物力去進行調查,核實問題后還要督促整改。而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異地違規行為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與所投入的監管成本相比,支付機構異地違規經營的成本太低。

四、相關政策建議

(一)建立支付機構異地經營的監管制度

盡快頒布《支付機構異地經營管理辦法》,對以下問題進行明確:一是明確對未按要求進行備案的非法人支付機構,業務所在地人民銀行可以通過向各銀行機構發通報、借助媒體公告、與相關部門聯合執法等方式限制其業務開展,強化人民銀行的監管權威;二是明確支付機構依托通訊運營商當地分公司開展支付業務是否合規,如果合規應明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對通訊運營商當地分公司進行監管、可以調取相關資料、可以進行現場檢查,同時應進一步明確在業務開展中支付機構和通訊運營商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三是明確支付機構異地經營應具備的條件、需履行的義務、違規責任、處罰措施等;四是對支付機構異地設立分公司且備案,但是不開展業務的行為進行規范。通過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管措施,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行政提供強有力的制度支撐。

(二)完善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跨地區監管協作機制

進一步明確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和業務所在地人民銀行的監管責任,建立支付機構異地違規經營處理流程。對于支付機構異地經營所在地的人民銀行通過督促、約談等方式仍不能發揮作用的,應當建立規范的信息報送方式和渠道,將違規信息報送至其法人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和人總行相關部門。建立支付機構的“信用檔案”,將支付機構異地違規經營信息寫入“信用檔案”,“信用檔案”的信息在人民銀行內部共享,對于“信用檔案”記錄問題較多的支付機構在今后變更以及分支機構設立等方面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對于收單機構或經其授權的特約商戶所在地的分支機構與特約商戶簽訂總對總銀行卡受理協議的,總行能夠建立信息庫匯總“總對總收單協議”情況,并在人民銀行內部共享,便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掌握。

(三)建立與各職能部門自上而下的合作機制

與工商、稅務、公安、銀監等部門建立協作監管機制,充分利用各職能部門的行政資源,在對支付機構異地經營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方面,更好地發揮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監管效能。以與工商行政部門建立合作關系為例,在營業執照頒發方面,支付機構分公司必須到當地人民銀行完成備案后,工商行政部門才可在營業執照的營業范圍中加入銀行卡收單、預付卡等支付業務,促使支付機構分公司到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對于不設立分公司即開展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在調查處理過程中借助工商部門的行政資源,從而提高人民銀行的監管效力。

(四)培養監管人才,不斷創新監管手段

篇6

《辦法》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央行表示,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即2011年9月1日前)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辦法》出臺后,包括支付寶、財付通在內的多家第三方支付機構回應“歡迎和支持”。這類在灰色地帶行走十余年的服務機構,最終有機會得到“名分”。

據了解,支付寶、資和信、中移動等多家支付服務相關公司已經開始積極準備申請材料。央行相關人士稱,央行對牌照數量不會做限制,“只要滿足要求的都批準”。

遲到的新規

“行業多年無名無分的狀態得以改變,這個規則的制訂過程也較為透明。”某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總裁認為,《辦法》的出臺讓很多業內人“松了一口氣”。

在此之前,央行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早已納入日程,但由于種種原因,《辦法》數易其稿,其間波折不斷,拖延了五年才得以出臺。

2005年6月10日,央行公布了《辦法》(原文件名為《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第一個版本。門檻設置是否合理、外資準入以及參股比例等成為爭議焦點。市場傳言當年9月出臺的管理辦法未能浮出水面。

2007年4月,央行對修訂后的《辦法》再次征求意見,央行對第三方支付監管身份的合法性受到質疑,市場傳言的“即將出臺”再次落空。

業內人士分析,《辦法》的推出一波三折,其進退背后是對監管權力的爭奪。社會資本名正言順地進入也將打破支付服務市場被金融機構壟斷的局面。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出臺,與既往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例如,新名稱明確界定了“非金融機構”的監管范圍,而為“支付服務”而非“支付清算組織”立規,也回避了央行監管支付機構的合法性問題。

但與此同時,模糊地帶也非常多。例如,對于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尚未在新規中得以明確。一位業內人士稱,此次公布的結果“將給此類機構的審批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

另據了解,實施細則及相關業務辦法“將在9月1日之前推出”。而“沉淀資金”利息收入則歸于服務提供方。

在行業監管闕如的這些年里,第三方支付發展迅速。央行2010年5月13日的《中國支付體系發展報告(2009)》中稱,截至2009年年末,全國已登記的特定非金融法人機構共計243家。而尚未登記的支付機構數量更眾。

新規之后

《辦法》納入了三類支付服務,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發行和受理以及銀行卡收單等。其中對預付卡業務的界定,排除了“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醫保卡等種類,也不包含“在發行機構內購買商品和服務”的加油卡等。

根據《辦法》,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

準入門檻并不高,大多數第三方支付機構都有望獲得合法身份,但這并未改變第三方支付的生存困境。

“目前經營網絡第三方支付的公司中盈利者寥寥。”業內人士介紹。

易寶支付CEO唐彬介紹,向商家收取手續費仍然為第三方支付企業最主要的盈利點。迄今為止,該行業多數企業并未能通過手續費覆蓋成本支出。例如,目前涉足手機支付的中移動,用戶數量已經高達1500萬,仍未能盈利。

篇7

進入監管元年

框架細則相繼出臺

首先,為維護支付清算服務市場的競爭秩序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在京成立;其次,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首次明確預付卡行業監管體系框架;第三,央行首次發放非金融支付業務許可證,標志中國第三方支付行業正式進入監管時代;第四,人民銀行《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多用途預付卡業務提出管理規范;第五,央行起草《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針對非金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的監管要求。

“在管理措施不斷細化、監管主體不斷多元化的趨勢下,整個支付行業的體系將日趨完善,政策環境的不確定性因素將大大削弱,這些對于支付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艾瑞分析指出,一方面支付企業將在政策框架內充分發揮其創新優勢,快速推陳出新,迅速把握市場需求,開拓出更加廣闊的市場空間;另一方面,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支付市場正常有序的運行,合規經營將迅速被提上日程。

傳統支付結算機構

與第三方支付競合博弈升級

2011年,由于銀行網銀支付額度受限,支付寶推出快捷支付,財付通推出基于信用卡的“一點通”快捷支付業務,快捷支付業務由此興起。其次,銀聯推無卡快捷支付業務――銀聯在線支付,通過這一業務,用戶無需刷卡,只需提供卡號和相關認證信息就可完成支付。第三,銀聯商務憑借在全國335個地級以上城市的網絡覆蓋,推出便民支付品牌――“全民付”,正式進軍線下支付領域。

對此,艾瑞咨詢指出,對于支付企業,創新和效率仍然是其未來發展的根本,對于用戶和商戶而言,支付成功率、便捷程度才是決定其如何選擇的關鍵,用戶體驗將是決定未來競爭格局走向的根本因素。其中原因在于,一方面,第三方支付體系還沒有壯大到與銀行體系相抗衡的地步;另一方面,銀行也更希望借助第三方支付企業的高成長性和創新性來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而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銀聯競爭將不可避免。

支付企業集中發力

移動支付前景看好

根據艾瑞咨詢統計數據顯示:2011Q3中國移動互聯網市場規模達108.3億元,同比增長154.6%,環比增長38.9%。艾瑞預計,2011年移動電子商務交易規模將超過100億元,同比增長超過400%。

艾瑞咨詢認為,移動互聯網的爆發同時拉升了整體互聯網經濟對移動支付的需求,來自于商戶和用戶的需求促進了各利益集團對移動支付市場的整體看好。如,快錢推出“快+”支付平臺及移動支付戰略,匯付天下移動支付戰略,甚至連運營商也不敢淪為通道,相繼成立支付公司發力移動支付市場。但艾瑞咨詢也表示,對于中國移動支付市場,技術標準的確定、用戶使用習慣的培養以及產業鏈各方利益的協調,將是未來發展的主要障礙。

新支付方式百花齊放

用戶需求推動新支付方式誕生

年初,Square首次虛擬Card Case,顧客可留有他們去過的商家的“卡片”,只需入店報出姓名,便可完成支付。5月,谷歌了無線支付服務谷歌錢包,用戶只需在結賬臺支持PayPass的終端機即可用手機付賬。7月,支付寶手機條碼支付產品,通過在線技術進軍線下支付市場7月1日,支付寶了手機條碼支付產品,正式進入線下支付市場。

對此,艾瑞咨詢表示,移動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帶動了移動支付的技術創新,而用戶對于支付便捷性的需求也在催生新的支付方式的產生。用戶體驗將是決定新興技術未來發展的重要因素。移動支付有效地突破了網上支付使用場景的限制,實現了從線上到線下的協同發展。

新業務模式不斷涌現

合作衍生機會

進入監管元年,第三方支付經濟及政策地位已日益明確,更多的行業和企業正在向第三方支付企業開放。2011年,匯付天下與新浪樂居達成戰略合作,布局房產電商領域;支付寶與航空公司全面合作,機票進入網絡直銷時代阿里巴巴集團。

“以傳統行業B2B電商、物流、行業解決方案為代表的全新的業務體系開始在整體的交易規模中逐步放量。支付企業提供的服務逐步滲透整個產業鏈,由單純的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向提供行業解決方案發展,涉及行業包括鋼鐵、物流、基金、保險等諸多傳統領域。”艾瑞咨詢預計,未來,各支付企業將在不同的細分市場逐步形成穩定的市場競爭優勢,多元化格局將逐步顯現。

全球化趨勢明顯

國際競爭加劇

“中國巨大的市場空間、消費者日益增長的消費欲望及對多元化支付方式的需求,將吸引更多的國際企業進入中國市場;而隨著國內市場的逐漸成熟以及消費者對跨國支付需求的日益增長,更多的中國企業將走向國際市場需求更廣闊的市場空間。”艾瑞咨詢指出,支付行業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

篇8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多樣化、個性化等特點較好地滿足了電子商務企業和個人的支付需求,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支持“刺激消費、擴大內需”等宏觀經濟政策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雖然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服務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領域,其業務量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量相比還很小,但其服務對象非常多,主要是網絡用戶、手機用戶、銀行卡和預付卡持卡人等,其影響非常廣泛。目前國內約有300多家第三方支付機構,其中多數非金融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手機支付、電話支付以及發行預付卡等業務。

一、第三方支付平臺存在的安全問題

隨著第三方支付的廣泛應用,其安全性問題也越來越突出。由于我國電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較為滯后,對第三方支付市場監管不夠,目前存在的300多家第三方支付產品質量參差不齊,員工安全意識薄弱,安全防護措施不夠,用戶的交易安全和個人信息存在很大的風險。安全問題可以歸納為幾個方面:

第三方支付機構安全意識薄弱

相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金融支付機構安全意識還比較淡薄,還不能充分認識到信息安全面臨的形勢和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對支付平臺的操作風險、信用風險和法律風險等重視不夠。領導對信息安全的不重視,就會導致信息安全工作不到位和難于開展。一些員工思想上有麻痹意識,認為安全案件都是偶然發生,存在僥幸心理;一些員工總認為與己無關,信息科技引發的案件是科技部門的事。從而導致安全措施執行不到位,安全制度無法貫徹的現象。正是這些安全意識上的薄弱環節,導致了安全威脅有機可乘。很多信息安全事件往往不是因為技術原因,而是由于系統運維人員的疏忽或不作為。安全意識薄弱是安全問題發生的根源。

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多數第三方支付機構還沒有形成信息安全組織結構,管理較混亂,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還不成體系,沒有建立總體方針,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缺失,安全策略不完整等。已有的安全管理制度也不完善,易使工作上出現漏洞,操作上出現失誤,引發安全事故,造成損失。

安全技術防護能力薄弱

在第三方支付平臺建設中,沒有充分重視安全技術防護能力的建設,安全技術防護能力薄弱,如,有些支付系統沒有部署防火墻和入侵檢測設備,沒有劃分安全域;沒有安全事件監控、統一防病毒等防護措施;重要數據的傳輸和存儲存在安全隱患;重要網絡設備沒有進行安全策略配置,致使非法訪問網絡系統、假冒網絡終端/操作員、截獲和篡改傳輸數據的安全事件發生;應急處理方案不完備,應對和處理危機的能力還比較弱。

應用程序中存在安全漏洞

系統上線前,沒有對應用程序進行全面的測評,致使生產系統存在功能、安全性及性能方面的問題。通過對第三方支付系統應用程序的檢測,發現了大量的安全隱患,如SQL注入、跨站腳本、網絡釣魚以及登錄方式不安全等,這些漏安全隱患可以被不法分子利用,可以對數據進行竊取,或對用戶的敏感信息進行非法獲取,給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用戶造成損失。

個人信息不能得到保護

一些第三方支付平臺要求用戶提供真實姓名、聯系方式、住址、銀行賬號甚至身份證號,個別網站在設計上存在問題,致使這些信息很容易泄露。第三方支付平臺隱私政策不合理,免責條款過多,用戶為了使用其服務只能同意該條款,導致發生問題時維權艱難。第三方支付機構除了應采用技術手段進行保護之外,還應該以文件、政策或公告的方式在網站上公開對用戶信息進行安全承諾。

二、國家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督管理

我國電子商務自20世紀90年代起步以來,很快進入快速發展期,交易額以年均40%的速度增長。2009年,交易規模達到3.8萬億元,電子商務已滲透到經濟和社會各個層面。與此同時,有關非金融機構備付金管理、系統穩定性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需要高度關注。如何促進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關系到電子商務的成敗,關系到中國支付網絡體系的安全與效率。

2009年4月,人民銀行公告,對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進行登記。2010年6月14日,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實施行政許可。2010年12月,《非金融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意味著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市場監管的基本原則已經確立。

《管理辦法》中規定對于《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必須具備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而且在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許可證是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系統技術和安全標準,提交《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可見央行對非金融機構支付的技術和安全性的高度重視,技術和安全檢測是非金融機構申請許可證過程中最關鍵也是最嚴格的環節。

三、提高第三方支付平臺安全性的建議

政府應加強監管力度

通過《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和實施,一些具備良好資信水平、較強盈利能力和一定從業經驗的非金融機構進入支付服務市場,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下規范從事支付業務,切實維護了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整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安全性有了一定的保障。但這樣還不夠,應進一步強管理和監控,可以考慮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納入金融機構的安全管理體系,使其遵循金融機構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

第三方支付機構應增強安全意識,加強信息安全體系建設

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訓是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在實際工作中,大部分信息技術風險要依靠員工進行有效的控制,因此需要通過宣傳、培訓和教育等手段提升員工的信息安全認知(包括提高安全意識、了解安全職責、培養安全技能),發揮員工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主觀能動性,以自律的方式來實現信息安全保障。

建立全面、科學的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建立組織、人員結構合理的安全組織結構。加強信息安全隊伍建設,充實信息安全管理隊伍,完善激勵機制。建立完整的信息安全策略,主要包括信息安全策略、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流程和設備操作指南等方面。完善信息安全應急恢復體系,推進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健全信息安全標準規范和有關制度。

構建一個科學合理的安全技術保障體系。加大網絡安全設施建設力度,加強網絡邊界防護,實施網絡安全域控制;加強軟件開發控制,對軟件進行安全測評核漏洞檢測;保障基礎設施和物理環境的安全,加強檢測、監控和審計措施,實施安全加固;加強備份管理,建立災備中心,保證支付業務的連續性。

篇9

一、重點工作進展情況

(一)外貿出口

1、積極深入企業開展調研,擴大對外貿易出口額。今年以來,我縣新增2家自營出口企業--恒泰瑞欣軸承股份有限公司、縣恩都軸承有限公司。通過增加外貿出口企業數量,擴大軸承出口業務。截止10月底,我縣外貿出口總額2164.3萬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01%。

2、充分利用上級各項扶持政策,積極為企業爭取扶持資金。今年以來,為我縣外貿出口企業爭取軸承公共實驗檢測服務平臺、公共技術研發平臺、技術改造貸款貼息等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引導企業更新換代、轉型升級,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全年共為我縣外貿出口企業爭取項目資金219.5萬元,其中:為卡瑪液壓爭取2014年度進口設備貼息資金12萬元;為恒耐斯軸承制造有限公司爭取技術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資金40萬元;為卡瑪液壓爭取2015年度進口設備貼息資金55萬元;為億泰克軸承有限公司爭取高精密度外球面軸承技術研發設計中心項目資金54.5萬元,為外貿出口企業爭取2016年度企業轉型資金58萬元,有力地促進了企業轉型升級。

3、認真落實小微出口企業風險保障政策,支持外貿出口企業運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根據上級政策,確定隆源、飛達等7家軸承企業為信用保險全額補貼對象,爭取省級資金為這7家企業繳納了出口信用保險。

4、實施開拓市場境外展活動。認真組織企業參加境外展會,并積極爭取省級專項資金、省級外貿出口基地(含出口聚集區)建設資金和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項目資金,對參展企業展位費給予扶持,幫助外貿企業拓展國際市場。為隆源、億泰克等5家外貿出口企業爭取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項目資金13.55萬元。

5、通過與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聯系,推薦我縣四家龍頭企業光揚、恒泰瑞欣、億泰克、書浩納入《推薦中國供應商名錄》,宣傳軸承企業和軸承產品,推動我縣軸承企業更好地開拓國際市場。

(二)市場監測

市場監測工作穩步推進,城鄉市場信息化服務體系建設更加完善,公共服務能力日益增強,為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維護市場穩定,擴大消費,拉動內需,保障供應,發揮著重要作用。

(三)市場流通

1、成品油市場集中整治活動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成品油市場經營秩序,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商務局成立專門組織,對不規范或無證照黑加油點比較集中的尖莊鎮、河西鎮進行了專項檢查,配合當地政府規范了3家加油站點,取締了16家黑加油點,爭取在2015年底前全部供應第五階段國家標準汽柴油,確保了成品油市場的安全平穩運行。

2、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換證工作

今年全縣43家加油站(點)中有26家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到期,換證手續復雜,縣商務局安排專人為其搞好服務,幫助完成換證工作。

3、做好單用途預付卡備案工作

今年年初,我縣大型購物廣場銀圓超市正式運營開業,依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協助銀圓超市準備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相關材料,到市商務局進行備案。目前,我縣已有7家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企業進行了備案。

4、農村市場升級改造項目。為縣修華蔬菜專業合作社爭取2015年度省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資金20萬元,該資金已撥付到位。

(四)工作

加強矛盾排查調處力度,全力維護商務系統的穩定,及時化解調處原下屬企業志愿兵、郭秀麗等3起案件,確保了全縣的穩定大局。

(五)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2015年,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縣紀委的正確領導下,以黨的十為黨風廉政及作風建設的重要載體;全面落實上級反腐倡廉建設工作會議精神,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把黨風廉政建設融入商務業務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黨的建設之中,進一步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為推動商務事業實現新跨越提供堅強保障。

二、存在的問題

1、河西鎮黑加油網點反彈現象嚴重,其他執法部門協調打擊不到位;

2、執法力量薄弱,執法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市場監管不到位。

三、2016年工作思路和工作安排

(一)外貿出口

1、積極為軸承生產企業縣軸承廠、玉良軸承滾動體有限公司、茂德軸承制造有限公司等三家軸承生產企業申報自營出口權。努力擴大外貿進出口總量,爭取超額完成全縣外貿出口任務。

2、充分利用上級各項扶持政策,積極為企業爭取扶持資金,促進企業轉型升級。

(二)市場監管

1、成品油市場集中整治工作

認真抓好成品油市場整治工作,針對無證照加油點極易反彈這一現象,商務局將加強市場監管,加大對成品油的執法檢查力度,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工作,配合鄉鎮及有關部門,對出現反彈加油站點及時查處,重點查處未經批準擅自新建、遷建、改擴建加油站點行為。

2、油品升級工作

做好本縣域內各加油站點油品升級工作,確保油品質量,目前,我縣43家加油站(點)已供應國家規定標準柴油。

(三)鄉鎮集貿市場升級改造工作

根據市商務局邢商[2015]65號文件要求,積極開展我縣鄉鎮集貿市場升級改造推進工作,爭取2016年完成1-2家鄉鎮集貿市場升級改造工作。

篇10

一、第三方支付的運行機理分析

在傳統支付模式下,商戶需要與各家商業銀行分別簽訂合作協議,由商業銀行網銀專用接口向商戶提供客戶資金到賬信息和訂單信息,跨行支付則通過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支付清算系統進行結算。因此,商戶網絡支付系統開發成本高昂,支付資金分散,不便于商戶管理資金。而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下,第三方支付系統在商戶與商業銀行之間搭建一個平臺,前端以商戶界面直接面對網上客戶,后端則連接各家商業銀行,將多個銀行網關整合到一個界面,依托銀行的支付結算服務,向用戶提供貨幣支付、現金流轉、資金結算等系列業務。客戶與商家進行交易時,由第三方對交易信息進行認證、確認后再進行支付結算。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各家商業銀行開立中間賬戶,當買家向賣家付款時,第三方支付機構通知A行將買方賬戶上的貨款扣除(借記)并在其中間賬戶上增加(貸記)同樣金額,然后通知B行將其中間賬戶扣除(借記)同樣金額并在賣家賬戶上增加(貸記)同樣金額。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不同銀行開立的中間賬戶對大量交易資金實現軋差,再通過少量的跨行支付完成大量小額資金的支付清算。因此,第三方支付實際上是通過采用二次結算的方式,實現大量小額交易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軋差后清算,在一定程度上承擔類似中央銀行的支付清算職能。這樣,第三方支付機構不但獲得原本屬于中央銀行的收益,同時也可以借以監控買賣雙方的履約情況。

第三方網上支付系統集支付工具、安全技術、認證體系、信用體系于一體,使銀行、商家、消費者都避免了一對一接入所帶來的高昂成本,也約束了網絡貿易雙方的交易行為,促進了網上交易中資金流和物流的正常雙向流動,為用戶提供了更多的信用擔保和技術保障。這種減少雙方交易成本和風險的一站式接入支付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護交易雙方安全,第三方網上支付機構還可以根據客戶的需求,靈活提供各種個性化增值服務。因此,第三方支付機構、銀行、客戶、商家己形成一個復雜的電子支付產業鏈,消費者、商家構成應用層,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是基礎支付層,而最具活力與市場潛力的第三方網上支付機構則處于整個產業鏈的中間層,是電子支付產業鏈的重要紐帶。目前國內第三方支付主要包括PayPal(易趣公司產品)、支付寶(阿里巴巴產品)、財付通(騰訊拍拍產品)、融寶支付(reapal)、易寶支付(Yeepay)、快錢(99bill)、百付寶(百度C2C)、網易寶(網易產品)、網銀在線(chinabank)、環迅支付、匯付天下、匯聚支付(joinpay)等支付平臺和公司。

二、第三方支付的風險監管需求

在多種創新快捷支付工具的支持下,第三方支付已不滿足只做銀行網關支付平臺,擁有龐大客戶數量的第三方支付涉足綜合電子支付,并嘗試在商貿及制造等二十幾類行業的衍生領域不斷滲透,除傳統的支付業務,還提供“保理”“墊付”等貿易融資便利,已將觸手伸向泛金融領域。但與中央銀行的支付清算系統相比,其金融服務意識和金融風險控制相對較弱,而商業性和盈利性動機較強,在支付履約過程中極易產生道德風險。在注重追求利益以及支付系統的創新和效率,忽視風險控制、系統安全以及應急措施的完善的情況下,一旦支付系統出現漏洞、崩潰或損壞,在沒有系統備份和交易信息記錄不完全的情況下,將使大量的網絡支付、預付卡消費和POS機業務無法正常完成,影響電子商務活動正常進行。

更令人擔心的是,第三方支付承擔資金流轉和債務債權清算職能,在電子商務中保留相當數量的沉淀資金(備付金),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產生貨幣創造效應。當客戶備付金游離于銀行賬戶之外時,買方在交易初始注入第三方虛擬賬戶中的資金可以看作是存款,第三方支付機構利用這些沉淀資金進行放貸或投資可以看作是貸款和自營業務。那么,第三方支付機構事實上從事銀行業的存貸款業務。雖然,這些“存款”都是短期的,不符合銀行長存短貸的期限匹配原則,但由于電子商務交易數量較大,并且不存在提前取款的風險,因此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中始終維持大量的沉淀資金。如果出現挪用客戶備付金的情況,將會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造成損害。

早在2010年,央行既已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的管理辦法》《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今后將陸續出臺《第三方支付機構備付金管理辦法》等相關配套法規,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將從“機構業務準入”向“合規風險監管”轉變,不允許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備付金。《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且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2011年11月,央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規定,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在備付金合作銀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戶備付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支付機構不得通過備付金匯繳賬戶直接為客戶辦理支付業務。支付機構確定作為備付金銀行的商業銀行,應當取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或總資產超過2000億元人民幣且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銀行業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等監管標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能夠滿足支付機構辦理支付業務需要等條件。因此,對于第三方支付業面臨風險控制問題,央行一方面加強監管,從“機構業務準入”向“合規風險監管”轉變,以適應第三方支付市場業務快速增長和支付創新不斷涌現的情況;另一方面保障資金安全,加強支付機構的安全管理,確保客戶備用金安全,不允許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備付金,同時加強系統安全和業務安全,強化客戶身份的識別,規范業務合作,加強信息安全,防止支付信息和客戶隱私的泄露。

三、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思路選擇

雖然央行適時推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但如何構建我國的第三方支付業務監管體系,確保第三方支付業務在規范的前提下健康可持續發展,為擴大內需、刺激消費,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貢獻力量,仍是當前央行及政府部門都在探尋的一個課題。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第三方支付起步較早、發展較快,近年來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指導思想逐步從“自律的放任自流”轉變為“強制的監督管理”。

美國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將監管的重點放在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主要從貨幣服務業務的角度將第三方支付視為貨幣轉移業務,本質上是傳統貨幣服務的延伸,沒有將其作為一類新的機構通過專項立法進行監管。自2000年以來,美國已有40多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頒布了適用本州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的法律,結合《美國金融改革法》《隱私權法》《統一商法典》4A 編和《電子資金轉移法》等法律法規,從不同角度規范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電子支付清算活動。

歐盟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機構性監管。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給出明確的界定,先后頒布《電子簽名共同框架指引》《電子貨幣指引》《電子貨幣機構指引》《關于電子貨幣機構業務開辦、經營與審慎監管的2000/46/EC 指令》《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2007/64/EC 指令)《關于電子貨幣機構業務開辦、經營和審慎監管的2009/110/EC 指令》等法律法規。1998 年歐盟就規定網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業銀行貨幣或電子貨幣,第三方支付機構只有在獲得銀行或者電子貨幣機構營業執照的前提下才能從事相關業務,在電子貨幣的發行、交易清算、回贖等方面接受監管機構的監管。因此,歐盟通過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實現第三方支付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