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支持我國霧霾防治探討

時間:2022-03-07 09: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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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金融支持我國霧霾防治探討

摘要:改革開放至今,我國經濟經過30多年的粗放式發展已取得卓越成績,經濟總量僅次于美國,居世界第二。然而,快速地經濟發展是我國面臨嚴峻的霧霾污染問題。通過結合綠色金融,健全霧霾治理綠色金融政策體系、加強霧霾治理綠色金融政策監管、發揮綠色信貸的指引作用和科學構建第三方評價機制,以此加快我國霧霾問題的解決。

關鍵詞:綠色金融;霧霾防治;問題;原因;對策

21世紀以來,我國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迅速推進使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取得迅猛發展,大量廢氣物彌漫到空氣中,為霧霾的出現創設了便利條件。而且,隨著全球氣溫在逐漸上升,彌漫在空氣中的廢棄物很難及時分散,加劇了我國霧霾天氣的出現。環保意識不斷深入人心,霧霾防治已備受關注。

一、霧霾的界定

霧霾是指由大氣中空氣動力學直徑不足2.5微米的微小煙塵、細小粉塵、硫酸鹽、硝酸鹽、銨鹽、有機物構成的顆粒物和水珠共同形成的微小顆粒物(PM2.5),會使空氣呈現灰色、黃色、紅色,甚至渾濁不清。PM2.5較為微小,覆蓋面廣,活力強,易與重金屬、微生物融為一體,并能長時間附著于空中,使空氣質量變差、能見度降低。隨著PM2.5的濃度增加,空氣污染會變得越來越嚴重。

二、綠色金融的內涵

依據國內外相關文獻,《美國傳統詞典》第四版中把綠色金融定義為運用多樣化的金融工具來保護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各種金融活動。更為詳細點來講,綠色金融是指為改善氣候狀況,實施環境保護措施,增強綠色治理能力,運用金融創新工具為綠色發展投入資金的各種金融活動。綠色金融的形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綠色信貸,指基于國家環境經濟政策及產業政策來設立信貸環境準入條件。第二,綠色證券,指當企業在IPO或增資、配股發行時設立環保門檻,對其環境信息進行公開披露并對公司上市后的經營行為進行嚴格監管。第三,綠色保險,主要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企業投資帶來的環境風險進行分散。第四,綠色風險投資,指資金投入到可再生能源等市場風險大、預期收益率高的高新技術行業,當項目成功后撤離的一種投資、籌資形式。此外,綠色債券、綠色融資租賃、綠色產業基金也不容忽視。

三、綠色金融支持我國霧霾防治中存在的問題

綠色金融支持我國霧霾防治中存在如下四個問題。

(一)不健全的霧霾防治氣候變化管理體制

第一,應對氣候變化沒有基本法的支撐,無法實現氣候籌資。2014年,發展改革委第一次印發規范文件-《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來應對氣候變化。同時,我國也出臺《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一些氣候變化的相關法律,但應對氣候變化無基本法的支撐,與綠色金融發展密切相關的配套政策缺失,氣候籌資難度大。第二,沒有設立統一的氣候資金監管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作為氣候變化的主要管理部門,把應對氣候變化的各種資金的審核及管理交給各職能部門,難以對氣候籌資實現一體化的監管。第三,氣候融資市場檢測體系和服務保障體系缺失,未對企業的節能減排狀況進行統計及監測。

(二)不完善的綠色金融支持霧霾防治體系

第一,商業銀行在發放綠色貸款時重視貸款審核,但輕視貸款后環境方面信息公開披露。在貸款審核階段,商業銀行會審核該企業大氣污染狀況的證明材料與報告,當審核通過環境治理要求才會發放貸款。貸款發放之后,商業銀行并沒有及時審核企業新項目的大氣污染狀況,并沒有進行及時跟蹤調查與評價,不能對企業實現公開、公平、自主、充分的節能減排信息披露,只關心貸款能否回收。第二,霧霾防治有關的綠色金融產品創新激勵少。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霧霾防治金融產品結構、金融服務主體單一,符合我國國情的氣候金融產品創新缺失。我國霧霾防治金融產品主要源于政策大力支持的綠色信貸,但綠色證券、綠色保險、綠色基金等發展較為緩慢。

(三)不充分的綠色金融支持霧霾防治監管措施

金融政策的實施成效與監管措施息息相關。第一,我國間接融資監管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實施綠色借貸時,要取得企業大氣污染信息的成本高且阻力大,對企業提供信息的真偽情況難以甄別,導致企業可能會提供一些虛假信息,最終企業大氣污染狀況沒有被及時發現,使霧霾防治綠色金融政策的實際效能被大大弱化了。第二,金融托媒監管缺失。當企業上市、發行綠色債券時,監管部門可能會對企業大氣污染出具的報告審核流不嚴格,沒有跟蹤及時披露上市企業年度報告及項目投資運行中的信息,從而導致一些大氣污染較為嚴重的企業仍能通過金融托媒方式獲得資金

(四)不完備的霧霾防治相關配套金融制度

第一,不順暢的霧霾防治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溝通機制。由于霧霾防治部門經常不能按時披露企業大氣污染信息,因此,金融機構難以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并難以對企業的環保狀況進行及時判斷,商業銀行綠色信貸政策的高效落實難以實現。第二,不完善的相關政策評價機制。霧霾防治部門本身評價體系不健全,且霧霾防治金融政策執行沒有完善的科學評價體系,相關政策執行起來較為隨意。第三,不完備的責任保險制度。大氣責任保險制度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做支撐,且其投保對象范圍小、保額少、規定模糊,因此,污染責任方不可能積極承擔污染責任并主動進行霧霾治理,利益受損方不可能依據此責任保險及時獲得應得賠償。

四、我國霧霾防治中綠色金融支持的改進措施

(一)健全霧霾治理綠色金融政策體系

第一,霧霾防治有關的綠色金融法律法規亟待進一步完善。只要霧霾防治有關的綠色金融法律法規被健全,市場主體的責任可以得到進一步明確且市場行為會被逐漸規范,霧霾防治工作依法順利執行。第二,霧霾防治信息披露平臺應及時建立以實現信息共享。隨著不同部門及不同機構之間互相配合、協同合作,霧霾防治信息披露平臺會被及時建立,準確的、及時的和全面的信息會被溝通,霧霾防治信息數據庫及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檔案也會被建立。只有霧霾防治部門保證與金融機構間達到信息實時溝通,信息的有用性才會被提高。

(二)加強霧霾治理綠色金融政策監管

第一,企業大氣污染和項目風險監管力度須進一步加大。一旦發現污染問題,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反映情況,采取強制措施,使大氣污染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第二,企業IPO時,審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環保標準,嚴厲禁止污染企業通過發行綠色債券等金融產品進行上市籌資。當上市公司造成大氣污染或者嚴重的大氣污染時,金融監管部門需要盡快核實及公布大氣污染狀況,抑制上市公司繼續籌資,及時向市場提出投資建議。第三,嚴格核實貸款企業和有關項目的大氣污染風險狀況,對于確實存在污染的企業不提供信貸資金,從而對企業的日常經營得到高效約束。

(三)發揮綠色信貸的指引作用

科學的信貸機制需要被建立,合理化、規范化的信貸體系流程需要被制定,因此,霧霾治理信貸政策及綠色信貸的有效性將會提高。專業、系統的信貸團隊要在銀行內部及時成立,從而確保企業在申請綠色信貸時,信貸團隊能夠較為充分地、準確地對企業和貸款項目實行調研和科學評價,使綠色信貸得到充分運用。同時,貸款發放之后,要實時追蹤來確保貸款真正投放于有關的貸款項目中;企業綠色信貸資質審批時要把企業的環境風險和管理情況考慮在內,從而企業對大氣污染的重視度會提高。第二,科學的激勵機制被制定使銀行綠色信貸人員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銀行應該研發各種霧霾治理金融衍生產品、綠色金融創新工具,綠色金融產品結構多樣化,從而使金融在霧霾防治方面的指引能力得到更大限度的發揮。

(四)科學構建第三方評價機制

當前,霧霾防治有關的綠色金融政策評價機制存在一定的問題,但它們在短期內徹底解決是極為困難的。所以,第三方評價機制亟需引入來確保政策目標得以實現和使霧霾防治有關的綠色金融政策評價更為科學、準確。霧霾防治綠色金融政策評價可運用的第三方評價方式包括高校轉接評價方式、專業評價方式、社會代表評價方式及民眾參與評價方式。當官方評價機構得到評價結果時,第三方評價機構對其進行再次評價,從而實現對政策執行狀況的再次評價和對官方評價機構已做出的評價結果的再次評價。通過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評價結果的社會認可度及公眾參與程度對大幅提升,評價更加全面、多樣化,從而有助于霧霾防治綠色金融政策制定與評價體系的進一步健全。

作者:康微婧 馬利云 單位:呂梁學院

參考文獻:

[1]楊奔,林艷.我國霧霾防治的金融政策研究[J].經濟縱橫,2015(12):91-94.

[2]俞嵐.綠色金融發展與創新研究[J].經濟問題,2016(1):78-81.

[3]張兆曦,趙新娥.綠色金融存在的問題及解決途徑[J].武漢金融,2013(5):53-54.

[4]周景坤,黎雅婷.國外霧霾防治金融政策舉措及啟示[J].經濟縱橫,2016(6):115-119.

[5]王文華,周景坤.霧霾防治的金融政策之演進及展望[J].江西社會科學,2015(11):40-45.

[6]張明.我國霧霾治理的政府責任研究[D].鄭州大學,2014.

[7]邵帥,李欣,曹建華,楊莉莉.中國霧霾污染治理的經濟政策選擇——基于空間溢出效應的視角[J].經濟研究,2016(9):73-88.

[8]譚太平.國內外銀行業綠色金融實踐的比較研究[J].生態經濟,2010:60-63.

[9]張軍英,王興峰.霧霾的產生機理及防治對策措施研究[J].環境科學與管理,2013(10):157-165.

[10]孫鵬舉.我國霧霾污染法律治理研究[D].山西財經大學,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