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革新對林農營林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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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革新對林農營林的制約

2009年5月25日,由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和林業局5部門聯合《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170號),強調了作為五大林改配套改革中的林業投融資改革和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改革,筆者將其簡稱為“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工作主要是指為了適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需要,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林業信貸辦法,政府財政部門進一步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和森林保險保費補貼政策,政府行政部門在改革過程中配合進行行政管理工作和多利益方的協調工作,評估機構完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社會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的服務工作。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是“三農”問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中國農村金融改革三者結合的產物,為林農,尤其是為身處林區多年的林農,提供一種新的獲取營林資金的方式或途徑。從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配套改革涉及的相關利益主體可以看出,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是五大配套改革中涉及機構和工作最廣泛的改革(表1),需要政府部門、金融機構、評估機構和保險機構等各相關利益方的積極配合。

1陜西省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情況

1.1陜西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情況2007年,陜西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啟動以來,積極響應中央號召,按照“先易后難、循序漸進,試點先行、逐步推開”的工作要求,在所轄的10個市各選1個縣,啟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至2008年底,10個試點縣已勘界確權、分林到戶,基本上完成了主體改革工作;2009年,中共陜西省委、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的實施意見》(陜發[2009]3號),全省啟動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10個試點縣開展配套措施改革,其他縣(市、區)計劃3年內完成主體改革任務,同時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同步開展配套改革。陜西省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呈現出了2個比較顯著的特征:①嚴格貫徹省、市、縣三級政府逐級制定政策和行政制度。陜西省的省、市、縣三級政府分別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落實專職辦事人員;分別制定了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意見和實施方案并結合實際貫徹執行。②陜西省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側重林業金融服務的改革。陜西省是一個欠發達的內陸省份,但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和后發優勢。林改過程中資金問題是造成林改深化停滯的主要因素,因此切實給予林農營林資金支持,讓林農獲得發展林業生產經營的資金,才能真正發揮陜西資源優勢,充分實現林改促進經濟發展的力量。筆者通過對陜西省延安市富縣和漢中市西鄉縣的林改辦和金融機構進行走訪,以及對農戶進行調查問卷,分析各種措施對林農營林活動的內外部因素與不可控和可控因素兩方面產生的影響。

1.2陜西省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情況2007年陜西省政府下發的《關于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在林改配套改革中提出要加強財稅金融扶持體系的建設,意見中指出:金融系統要加大對林業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適當放寬貸款條件,在確保信貸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允許林業經營者以林木作抵押申請貸款并積極開展林權證抵押試點,拓展林業投資渠道。2008年陜西省林業廳與農村信用社開展金融合作,進行林權證抵押貸款試點。規定:凡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全國統一的《林權證》,且無山林權屬糾紛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資產及其林地使用權和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均可作為林權抵押貸款抵押物。2009年在全國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工作開展下,陜西林業廳陸續與各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2009年中國農業銀行陜西分行約定:農行陜西分行將在未來5年里,為陜西省林業廳提供300億元的意向性授信額度,支持陜西林業產業發展。2010年8月,陜西省林業廳與中國農業銀行陜西省分行、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林權抵押貸款工作的通知》,9月陜西省林業廳與開發銀行陜西省分行又聯合了《林權抵押貸款工作實施細則》,通過與各金融機構合作來指導陜西省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開展。

2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對林農營林活動的內外部因素的影響分析

林農貫穿整個改革過程,林農是決定改革是否有效,政府和各部門的政策、制度和貫徹執行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各措施可以從其對林農營林的內部因素與外部因素[1]的影響和對林農營林的可控因素與不可控因素影響這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2.1林農營林的內部因素林農營林內部因素主要是指農戶家庭人口特征、家庭土地特征和家庭收入特征。農戶家庭人口特征包括農戶家庭人力資本的數量和質量(指教育水平和健康狀況等);家庭土地特征包括土地的規模、質量和分布情況;家庭收入特征是指家庭年純收入及家庭收入來源情況(種植、養殖的農業收入和工資性收入、做生意、打工等其他非農收入)。從生產要素的角度理解,內部因素為農戶營林所需的個戶勞動力、個戶土地、個戶資金和個戶技術。

2.2林農營林的外部因素林農營林外部因素是指農戶所處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自然環境包括農戶所處地域的人口條件、地理位置、氣候條件和資源狀況等。社會環境包括政策制度因素、市場狀況和文化底蘊,具體是指資源產權的制度安排、稅收及其他相關制度的引導或約束;農產品市場、農業生產資料市場和農業金融市場發育狀況;社會和地域性的文化和傳統等。從生產要素的角度理解,外部因素為農戶營林所需的社會勞動力、社會土地、社會資金、社會技術和社會信息。

2.3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對林農營林的內外部因素的影響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一種外在的改革,通過改變林農所處的外部社會環境,對人口、土地和資金特征產生影響。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主要改變了林農個體的資金和社會支持林業生產的資金。一方面,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引起資金等生產要素加快向林業流動,充實林業發展的社會資金,發展了農村金融市場[2]。林權證抵押貸款為林農拓寬了貸款方式,加大財政貼息力度為林農貸款給予了更多優惠,政策性森林保險保費的補貼鼓勵林農進行森林保險,抵御森林不測的風險。經調查,陜西省縣級林改辦表示目前正在嘗試在支持林業發展的有關基金中安排一定資金建立林業貸款貼息制度:對特色林業產業和林工企業縣財政給予30%的貼息;對低保戶、困難戶貸款縣財政給予全部貼息;對農戶2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一律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房貸,基準利率上浮部分由縣財政貼息。同時,2009年底農行陜西分行在未來5年里提供的300億元意向性授信額度也大大支持了陜西林業產業發展。另一方面,開展大量實證研究借貸對林農營林投入的正向影響。劉承芳“借貸農戶向他人借款占當年全部借貸額的比例對農戶是否進行農業生產性投資決策有極其顯著的正向影響”[3];陳立雙“農戶借貸的不可獲得性阻礙了農戶投資”[4];郭敏“農戶投資與農戶可獲得信貸之間呈明顯的正相關”[5];姚耀軍“信貸資金對農戶投資有著重要作用,信貸增加、農戶投資相應增加”[6]。通過與陜西富縣林改辦和當地金融機構(陜西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簡稱:陜西信合)的訪談,筆者了解到:2009年在陜西信合下的2個鎮信用社都進行了無評估原始林權證的試點,共貸出17筆,合計105.6萬元,平均貸款在3萬~10萬元/筆,多集中在3萬~5萬元/筆,最少的一筆是2萬元,期限為1~3年,利息是一般貸款的現行利率。而陜西西鄉縣林權抵押貸款主要是集中給林業企業、林業大戶進行大額度的貸款,積極倡導農戶聯保與小額結合,即幾家農戶組成一個聯隊,聯戶擔保進行貸款,而風險分擔在擔保人與金融機構,擔保人連帶責任。2009年至今,共有3家林業公司進行過貸款:第1筆貸款為某林業公司在2005年貸款2200萬進行臨時周轉;第2筆貸款為東寓茶業有限公司在2010年1月25日,貸款金額500萬、年限5年、利率按企業貸款利息;第3筆貸款為唐明綠茶經貿公司在2010年4月,貸款金額600萬。更多的投入也就意味著更多的獲得。據統計,陜西富縣一般在貸款3萬元的個戶平均每年都可以有1萬~2萬元的收入。林權改革使農民經營林業的積極性空前高漲,農民收入明顯增加。通過林改,林地發展潛力得到充分釋放,產出效益明顯增加。據統計,全國林地直接產出率已由2003年的1260元/hm2提高到現在的2325元/hm2。林業產業也從經濟危機得到恢復,走出低谷、全面復蘇。2010年1~5月,全國林業產業總值達到7375億元,同比增長21.8%。

3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對林農營林的不可控和可控因素的影響分析

3.1林農營林的不可控因素林農營林的不可控因素主要是指林地產權、自然和社會環境。其中,產權因素強調產權的穩定性、交易權和抵押權。政府關于集體林權產權規定,集體林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集體林地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則可以屬于個人。

3.2林農營林的可控因素可控因素是指社會各方和林農自身的態度和行動。社會各方的重視態度和林農主觀上的支持態度是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開展的前提。政府在政策上加以引導和財政上給予支持,金融機構在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中提供服務和資經支持,資產評估機構和森林保險機構的配合以及社會服務的協助,這些都是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正常開展不可或缺的要素。林農對待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態度、對改革配套措施了解和應用的程度是影響林農營林活動的重要因素,也是影響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敗和效果的關鍵因素。社會各方采取的行動和措施以及林農的積極配合是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順利進行的保障。

3.3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在可控因素下的實施情況在可控因素方面,陜西省在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措施,具體實施情況如下。

3.3.1陜西省林業廳與金融機構開展合作。陜西林業廳2009年聯合省級四部門《關于做好陜西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對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中的各部門職責進行了要求,同時省林業廳積極與農村信用社開展金融合作,進行林權證抵押貸款試點,分別與省農村信用社、中國農業銀行陜西分行、中國農業銀行陜西省分行、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聯合、開發銀行陜西省分行簽訂協議,加大對林業貸款的投放比例,創新開展各種貸款方式,并聯合林權證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

3.3.2安排資金建立林業貸款貼息制度。陜西省縣級財政部門積極響應中央《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擴大了貼息范圍、提高了貼息率、延長了貼息期限的財政貼息政策要求,探索從林業部門支持林業發展的有關基金中安排一定資金建立林業貸款貼息制度:對特色林業產業和林工企業貸款縣財政給予30%的貼息;對低保戶、困難戶貸款縣財政給予全部貼息;對農民2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一律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放貸,基準利率上浮部分由縣財政貼息。目前,陜西省森林保險保費的補貼制度尚未開展,調查中也發現很多林農未聽說森林林地保險,但部分林農有對林地申辦森林保險的意向。

3.3.3授權林業局和林業局機構組成評估組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時,在陜西省縣級林權證抵押貸款過程中,由于縣級的資產評估機構多為丁級,按《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企[2006]529號)規定,其無評估森林資源的評估資質。陜西省縣級政府制定過渡辦法。如陜西省富縣在縣級56號文件《富縣集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暫行管理辦法》中指出在林業局成立評估機構,實施過渡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授權林業局和林業局機構組成評估組織開展評估業務,用于抵押、擔保貸款的評估。

3.3.4開展免評估貸款。可以通過嘗試開展免評估的貸款解決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質的問題。如2009年省級五部門聯合的《關于做好陜西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可以“積極試點農戶信用評價和林權抵押相結合的免評估、可循環小額信用貸款,改進林改抵押貸款方式,采用‘一次核定、分次發放、額度內循環使用’方式”。

3.3.5發揮各自優勢,與保險公司開展合作。由于森林保險是一項新事物,林木的生長特性和損失分布情況決定了森林保險的相對復雜性森林保險技術性強、經營成本高,為降低林農營林風險,需要陜西省各地林業部門、農村信用社發揮各自優勢,積極開展與保險公司的合作,爭取盡快開展森林保險業務。

3.3.6拓寬林農獲得營林資金的渠道。林農積極響應,通過林權證抵押貸款或林業小額貸款獲得生產、生活所需資金,進行林業生產活動。各相關利益方相互配合,嘗試與小額貸款相結合,拓寬林農獲得營林資金的渠道。

4陜西省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林改后,農民依托林地大力開展多種經營,發展林業和林下經濟,林改成為加快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強大引擎。通過實地調查,陜西省林業廳在中央領導下合理制定政策,積極與各金融機構合作簽訂協議并聯合具體指導意見。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還促使多項公共財政扶持和金融支持制度的建立以及管理體制的改革,有利于激發林農的熱情。雖然陜西省林業發展金融服務改革工作總體進行的比較順利,但也顯現出一些局部問題:(1)陜西省在實施林權抵押貸款中要求林農同時提供林權證抵押和擔保人,大部分林農反映這與普通農村信用社的信用貸款無異,而且林權抵押貸款也存在貸款利率高的問題。(2)全國正在以“低保費、保成本、廣覆蓋”為原則開展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而陜西省目前在森林保險方面還未起步。(3)當前森林資源評估涉及部門較多,導致資產評估費用高,而且縣級評估機構資質的問題為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開展帶來了較大的影響。為此,金融部門要適當降低林權抵押貸款利率,嘗試林權抵押貸款與小額信貸結合等新型便民的信貸方式。政府部門要全力推進森林保險保費補償,協助林農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積極與先進的省(市)進行溝通,借鑒成功經驗。森林保險機構也要創新投保方式,支持林業專業合作組織集體投保,支持以一定行政單位組織形式進行統一投保,提高林農參保率和森林保險覆蓋率,提高森林保險抗風險能力。當然,最根本的是要抓住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機遇、抓住中央緊抓“三農”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各種時機,發展陜西省的整體經濟,帶動金融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