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金融高管問責
時間:2022-04-24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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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問責是現代行政部門和經濟行業的先進管理文化,營造金融高管人員問責文化,需要從確立新的問責觀念、持續開展問責文化教育、嚴格執行問責法規等方面入手。
關鍵詞: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問責文化
問責是指一級政府追究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負責人,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并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問責是一種現代行政部門和經濟行業的先進管理文化,對于提高各級行政部門和各種企業單位管理水平、工作效率,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以及防止職務腐敗都有重要的實踐價值。現在我國金融業監管工作也引進了問責管理制度,各級銀監部門對本級金融業高級管理人員(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以下簡稱“金融高管人員”)采取問責監管制度。為了使問責制度在我國金融監管中發揮實際作用,本文就金融監管部門如何營造高管人員問責文化作些探討。
一、確立新的問責觀念
要使問責制在金融監管實踐中收到實際效果,首先在金融部門確立如下新的問責觀念。
1.問責不是株連。在一些高管人員觀念中,部下出事,領導受追究是代人受過,是搞封建社會的株連制,這樣做不合情理。然而,高管人員集金融機構黨政職務于一身,擁有“用人”權,有權考核、任命、管理部下,其部下出了“事故”,理當承擔行政責任。追究負責人的責任并不等于封建社會的株連制度,是加強高管人員考核、任命、管理部下責任感的措施。
2.效果重于動機。在許多金融高管人員的行政觀念中,重行政管理的動機、輕行政管理的效果,把管理動機與管理效果分開,更有甚者只強調行管動機,完全忽視行管效果,強調自己沒有功勞有苦勞,沒有苦勞有疲勞。這為“良好動機產生不良后果”大開方便之門。事實上,問責制強調的是工作效果而非動機,只要結果出了問題,高管人員就應當承擔責任。如果高管人員不樹立“效果重于動機”、“責任重于泰山”的觀念,金融問責制度也難以發揮監管效果。
3.內控失職責同腐敗。許多高管人員認為只要自己遵紀守法、慎用權力、作風正派、杜絕腐敗,本單位的人出了“事故”,就與己無關。實際土二,我國一些金融機構發生的許多案件是因為銀行領導的管理不善、內控管理失職造成的,其后果與腐敗一樣,也需要高管人員承擔相應責任,也要接受相應處罰。
4.不負責就付代價。風險問責的關鍵,是要真正建立高管人員權責對等的機制。問責制強調的是效果,追究的是責任。一個企業搞垮了其惡果只限于企業本身,而一家銀行搞垮了百身莫贖,對社會經濟的連鎖反應和危害難以估量。所以,對銀行業的失職、讀職和違法犯罪行為應該給予更嚴厲的追究和制裁。一家銀行高管人員工作不負責,就要讓他付出沉重代價,用更嚴厲的措施進行必要處罰。筆者認為鑒于金融風險特殊的巨大危害性,在問責時,要推行行業特別追究制度,制定《銀行業風險事故責任特別追究條例》,用它追究每個重大問題、事故、惡性風險事件,使高管人員時刻保持警惕,高度負起責任。
二、持續開展問責文化教育
要使問責制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發揮實效,不僅要使高管人員樹立新的問責觀念,還需要通過教育在金融業建立問責文化,再通過職業社會化途徑內化為每個金融_r作者尤其是高管人員的職業操守。問責文化教育的主要內容如下。
1.承責精神教育。對銀行官員進行合理利用公共資源、正確履行公共權力、敢于承擔工作責任的思想教育;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民主監督、高效廉潔的行政意識教育。從思想上為金融高管人員樹起一堵自覺履行職責、出色完成任務的承擔單位責任的心理之墻。
2.道德操守教育。還要以信義、謙遜等價值觀影響董事,創建“學習型”、有責任心的董事會。而金融機構必須不斷地尋求在整個企業文化中灌輸、交流和鞏固問責制的方式,明確誠信、責任的理念,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實事求是,公正履職,清正廉潔,勤奮敬業的高管人員道德。
3責任意識教育。銀行許多案件的發生與高管人員缺乏責任意識有關,有必要對金融高管人員進行責任意識教育。其內容包括:第一,社會責任意識。銀行是給社會提供金融服務的實體,要使高管人員樹立以民為本的思想,要有對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負責的責任意識。第二,內控責任意識。使金融業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人員充分認識到自身對內部控制所承擔的責任,積極作為,把履行責任和追究責任結合起來,用內控責任意識指導自己的工作。第三,法紀意識教育。使金融高管人員懂得法大于天的道理,明自違紀的嚴重后果。時刻用金融管理法紀提醒自己,檢查自己的行為,避免越權、失職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三、嚴格執行問責法規
金融問責制旨在加強對金融高管人員的行政監督,提高金融機構內控管理能力,因此,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制訂和執行金融問責管理規范,才能真正使問責文化在金融行業發展起來。
1.制定并執行監管法規。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特別是銀監會已經提出“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思想。但需要以此為據,制訂一系列可行的監管法規,出臺法規文件,著力引領銀行業依法合規經營,杜絕責任事故發生,提高風險管理能力。當前要嚴格按照《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要求,檢查金融高管人員的行為表現,落實合規風險管理,防止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發生。
2.制訂并執行高薪與責任掛鉤制度。商業銀行對高管人員實行高薪制,但有專家認為這必須與其承擔的責任掛鉤才合理,否則危害不淺。曹文撰文指出:“缺少問責的高薪體制既不理性,也容易包藏禍害”,主張建立高薪與責任掛鉤制度。筆者認為可從如下二個方面考慮金融高管的薪酬。第一,身份。高管人員身份不同,薪酬不同。我國商業銀行的高管人員身份不一樣,有的是通過市場聘請的,有的是各級政府任命的。商是商薪,官是官棒,其薪酬不同。第二,業績。高管人員薪酬獎勵應與業績掛鉤,業績越高,貢獻越大,薪酬越高;反之越低。第三,負責程度。高管人員必須對道德風險、決策風險、經莆風險、經營結果負全責,不能出現一點失誤,出現失誤,就要減薪;出現的事故大,不僅要停薪,而且要接受相應處罰。只有這樣才能將高管地位、收人、責任連為一體,使高管問責在監管機制中發揮最具威懾力的作用。
3.推行法人治理制度。改善商業銀行內部治理結構,使商業銀行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是銀行建立問責機制的根本途徑。目前,加強銀行法人治理結構的建設,主要是加強董事會建設。防止董事會權力董事長化;使高管人員任免公開化、透明化;強化董事會的責任意識,使高級管理團隊的報酬水平與業績相應掛鉤,同時加強獨立董事的建設,使獨立董事真正獨立于管理者。在法人治理基礎上,實行循道與貴德統一,推行董事道德操守法定化,為問責制變成金融高管人員的自我約束機制創造良好的文化氛圍和行政基礎。
4.建立并執行高管人員任職培訓制度和責任保險制度。任職培訓可由銀行業公會承辦并定期舉行,培訓內容應包括政策法規、業務技能、領導藝術等,并可通過真實的案例進行教育。通過培訓方式加強高管人員守法經營的政策教育,防止自身違規作案;提高其管理能力,增強其高管人員對內部人員作案和外部詐騙案件發生的防范能力。探索將保險公司的責任保險引人高管人員管理中的新思路,允許商業銀行在條件具備時建立高管人員責任保險制度,降低銀行因為高級管理人員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所帶來的風險,分散其損失。
總之,金融監管部門只要使金融高管人員確立一些新的問責觀念,在金融系統持續開展問責文化教育,在金融監管實踐過程中嚴格執行問責法規,就能在金融系統營造出問責文化出來,為我國金融監管事業服務,更好地開展金融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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