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社會下金融信用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09 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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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社會下金融信用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金融信用是市場經濟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一環。但是,目前我國企業普遍存在惡意逃廢債行為,以至銀行不良資產總量居高不下,金融信用現狀不容樂觀。本文從分析金融信用的概念入手,指出金融信用不是國家(政府)信用,而是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的整合,進而分析了金融信用缺失的社會、經濟根源,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金融信用征信法金融論壇信用交易環境重建信用秩序金融詐騙金融體系信用資源金融環境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它的存在和正常運轉有賴于良好的社會信用。但近年來,金融環境中信用缺失的現象越來越嚴重。據統計,我國每年因為企業和個人逃廢債務蒙受直接經濟損失約1800億元,信用經濟成了“賴帳經濟”;因為三角債和現金交易,增加財務費用約2000億元,三角債和多角債的大量存在直接阻滯了信用鏈條。有的地方政府從狹隘的地方利益考慮,在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過程中推波助瀾,使得銀行在債權債務訴訟中“勝訴率高、執行率低”。金融業在某種程度上說是經濟狀況的集中反映點以及經濟發展中矛盾和風險的反映點。因此,金融信用環境的惡化在嚴重影響金融業的同時,也直接阻礙了社會經濟的正常、快速發展,重建金融信用環境,整治金融秩序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呼聲,本文擬從金融信用的概念入手,走出將金融信用等同于國家信用的誤區,進而分析金融信用缺失的社會經濟根源,并對發展和完善我國金融信用體系提出建議。

一、金融信用的本質

在西方,“信用”是一個純經濟學概念。它表示價值交換滯后產生的活動,主要體現為商業領域,金融領域和流通領域賒銷,信貸等交易行為。簡言之,即是對借的償還。金融業由于其特殊的性質,從產生伊始,就和信用相伴相生。對于金融業而言,金融信用在金融業的資產中無可置疑的占有首要地位。正如一位銀行家所言:“信用是銀行的生存之本”,金融信用作為銀行賴以生存的基礎,一方面是銀行必須確保存款人自由取款,另一方面需要貸款人確保按時、如數還本付息,缺一不可。如果貸款人都不對銀行恪守信用,那么銀行最終也無法對存款人恪守信用。從這個意義上說,金融信用本質上是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的整合。銀行實為經營貨幣的企業,其資產大多數是億萬公眾的財產。但常期以來無論金融業內部或外部(政府、其他企業及公眾)均缺乏對金融業的認識,常常將國家(政府)的信用取代金融業的信用,主要表現在:(1)計劃經濟下,國家對經濟實際起包攬作用,從而將金融信用包攬其身,銀行是國家的,受政府指令運作,銀行信用自然也就轉化為對國家的信用。所謂三角債即國有企業及銀行都認為債務所涉及的信用問題均不是自己造成,也不是自己可以解決的,并不將其看成是自己極其重要的信用問題,因而債務難以清償,這一直延續至今。(2)改革開放20余年來,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同時通貨膨脹得到有效抑制,人民生活水平有較大提高,國債償還信譽好,所以國家作為整體對內對外均具有良好的形象和信譽。因此,國內民眾即使不了解國內銀行的信用,也放心地將錢存入銀行。這就是為什么四大國有銀行在不良資產率高達20%的情況下,依然能保持著居民儲蓄存款余額的穩定增長。其實大多數公眾并不知曉什么是不良資產率,他們只知道銀行是國家的,可以放心將錢存進去,國家不會不還給他們的。而國外企業及銀行,即使無法了解國內企業的信用,也以中國國家信用為其信用的落角而提供信用貨款。而且這種信用又具體落腳于代表國家的各級政府以及政府所屬或支持的企業。

隨著市場化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已逐步退出市場,《商業銀行法》規定四大國有銀行的改革方向是建立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商業銀行。因此,國家信用不再成為金融信用的落腳點。然而正在進行的經濟體制在打破了計劃經濟下高度集中統一的信用制度與體系的同時卻一直沒有建立起符合市場規范的金融信用體系,造成了金融市場上信用關系的嚴重扭曲和普遍的道德風險行為。銀行業“惜貸”和中小企業及民營企業融資困難同時并存的現象說明沒有了信用作依托,銀行和企業間出現“雙輸”局面。

二、金融信用缺失的根源

1、歷史沉淀和制度性約束使我國金融信用基礎脆弱信用觀念淡薄。

如前所述,隨著市場化取向的改革加速,企業逐漸脫離國家的庇護,開始獨立面對市場風險。但是,長期以來,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一直都是在國家計劃調節經濟中生存,人們的經濟活動更是建立在執行和完成計劃上,而不以信用原則為基礎,可以說大多數國民都對金融信用缺乏認識,信用觀念淡薄。雖然有人說我國傳統文化中并不缺乏誠信傳統,孔子在2千年前就說過:“民無信不立”,“與朋友交而無信乎”,但是在邁向現代化和市場經濟時,傳統誠信觀念沒有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形成純粹經濟學意義上的商業信用制度,無法滿足社會各階層對信用制度和信用資源的有效需求。

2、信用機制和法律法規不健全導致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

市場主體是“經濟人”、“理性人”,他們在市場中做出的一切行為均以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因此,如果守信能帶來利益,而失信會遭受損失的話,他們就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守信,反之亦然。經濟學中的博弈論就很好地證明了這一點。但是目前我國社會規范不成熟,體制安排不合理。一方面對失信的懲罰不嚴厲,另一方面守信的收益不明顯,守信的交易成本太高,失信的成本低,收益大,以至“格雷欣法規”發生作用,出現類似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導致守信的市場主體退出市場或者自動放棄守信原則。其實,信用不僅是一種美德,也是一種商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二重性。目前我國企業在運行中,忽視信用的價值,不會有效利用、創造信用這一商品,增強自身競爭力,反而去摧毀原來就很脆弱的信用市場,只看到失信可以給他們帶來短期“利潤”,而忽略了長期利益,博弈論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反復博弈。我們的法律制度沒有將前一次的信用和以后每次的交易(得益)聯系起來,產生某種因果關系。因此失信的人不必支付高昂的代價,其他人看到失信的好處,自然而然地在利益驅動下也開始放棄守信,正如一句西班牙諺語所說:“與狼生活在一起,你也會學會嚎叫”。

3、信息不對稱。根據斯蒂格里茲的理解,信息不對稱是指兩個人對同一事物所得的信息不一致。在金融交易活動中,金融機構獲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不對稱的,并且獲取信息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更重要的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獲取客戶信息的過程中往往處于被動地位,這不僅表現在獲取決定貸款信息時,還表現在貸款獲取后監督貸款人行為時。貸款人為獲得貸款可能隱瞞真實信息,甚至提供虛假信息。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使信用的性質發生一定程度的扭曲,影響到金融信用的整體狀態和效率。隨著金融投資渠道多元化,投資工具不斷創新,企業和個人的資產資源開始得到多種利用,但是由于金融體系中的分業管理和分業經營的現狀,不同投資方式的受理具有較大的限制,造成了金融信息的分割。2001年以來,股票市場接二連三的爆出內幕,說明了證券市場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不公開的問題。隨著住房貸款,消費信用等新的信用形式的啟動,金融機構面對成千上萬的交易對手,更加難以收集交易對手的有效信息,金融市場中信息不對稱的矛盾將越來越突出,急需溝通金融機構與企業、個人之間的橋梁——金融信用的發展和完善。

三、解決金融信用缺失的幾點建議。

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是個龐大的工程,涉及到社會歷史、文化、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金融信用作為社會信用體系的核心一環,自然也需要運用道德的、經濟的等各種手段來建立和完善。限于篇幅,本文僅從法律角度提出若干建議。

1、盡快建立包括信用記錄、征集、調查、評價、中介等內容的完整、規范的金融信用法律主體框架。

首先,應界定政府在建立金融信用體系中的地位,總的來說,政府對金融信用的構建不宜介入過深過細。因為從根本上說,金融信用需要企業,個人和金融機構攜手共同創造,也就是說,這是一個市場化的過程,是由市場經濟內生的,而不是任由政府主觀臆造的,積極的干預能夠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違反經濟規律的消極干預可能留下嚴重后果,只有當信息不對稱產生市場失靈時,才需要政府以外力干預市場,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但是,在我國政府主動導型市場化改革的模式下,可以考慮先由政府進行有關信用記錄,征集調查等工作,待條件成熟后,再移交出來,進行企業化運作,政府則進行監管工作,關鍵點就在于,政府改變“運動員”身份,只作“裁判者”和“執法者”,努力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環境,打破壟斷,消滅地方保護主義,同時提高市場主體的組織程度,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并且在提高社會倫理道德,增進信用以及約束交易關系等方面發揮信用。公務員之家

其次,培育促進信用中介機構的產生、發展。由于政府不宜過多參與信用建設的工作。因此作為企業、個人提供信用服務的“第三只眼”的信用中介機構將發展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信用中介活動有關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律師及信用咨詢、評估人員都應納入法律規范的視野,從法律上明確他們的法律地位、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對于中介機構的管理應以自律管理為主,政府管理為輔,這樣有利于中介機構保持他們的獨立性、專業性,以發揮其在防范信用風險,維護良好的信用秩序,降低全社會信息成本和引導社會資源合理流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制定、修改、完善金融信用行為法。

金融信用行為法是規范市場主體在金融信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行為的法律、法規,它包括信用交易前的社會征信法,信用交易過程中的信用控制法和信用交易完成后的失信懲罰法。

(1)征信法。征信源于左傳:“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遠于其身”,其含義是指對他人的資信狀況進行系統調查和評估。具體而言,就是建立企業資信制度和個人信用制度。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金融機構在交易中對交易對手信用狀況不了解,因此需要有關企業、個人的信用信息以資決策。企業、個人的信用制度可以幫助降低交易成本,促進銀企合作為整個國家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良好的基礎。我國目前關于企業、個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規比較零散分布在不同的部門法中。涉及到工商、公安、稅務、保險、銀行、法院等十幾個部門,因此迫切需要一部統一的征信法來規范信用信息的記錄征集、調查的范圍、程序以及傳播方式、對象及時限等問題。此外,還應注意保護在開展征信活動中可能觸及到的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2)信用控制法。信用交易往往涉及到時間間隔,因此容易產生全同欺詐,不正當競爭等行為,信用控制法就是對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進行預警、控制,從制度源頭上堵住漏洞。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經濟交往和金融交易活動中范圍更加廣泛,加速了資源和要素的配置與流動。互聯網虛擬市場通過虛擬空間構建的關系進行交易,在網上,金融信用關系正突破地域性限制在更大范圍內建立起來,逐步成為被廣泛接受的行為規范。由于虛擬交易空間里交易雙方的身份模糊化,交易主體之間的關系也隨之多維化。所以急需網絡金融資信管理向制度化法律化邁進,以防網上金融詐騙行為。同時,由于網絡糾紛是新的法律現象,知識產權法、稅法、廣告法等也需作相應的修改和完善,三是建立網上資信數據,建立有效的交易行為的信息傳遞,使金融機構能夠清楚誰有信用,誰沒有信用,并依此信息決定扶持誰,制約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