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和不平等
時間:2022-03-18 0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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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方面平等
阿瑪蒂亞·森是印度籍著名經濟學家,1933年生于印度,1953年畢業于加爾格答大學獲經濟學學士學位,后前往英國劍橋大學攻讀碩士和博士,他曾經先后在倫敦經濟學院、牛津大學、哈佛大學、劍橋大學等著名學府任教,并且當選過1982年的經濟計量學會會長,1986-1989年屆的國際經濟學會會長,1994年的美國經濟學會會長,現在英國劍橋大學三一學院擔任院長。1998年瑞典皇家科學院宣布他為當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以表彰他在福利經濟學、發展經濟學和社會選擇理論上的數項貢獻。森的研究范圍廣泛,涉及經濟、政治、哲學等學科,對不平等的研究被視為其最重要的成就之一。
在平等問題上,長久以來人們習慣于把“為什么平等?”看成是爭論的關鍵。以為一旦談論平等,首先必須表示是贊成平等還是反對平等,進而為之辯護。可森堅信這樣的理解是片面的,因為平等觀念需要面對兩個重要問題:(1)為什么平等?(Whyequality?),(2)什么方面平等?(Equalityofwhat?),后者才是平等問題的核心。
為何這么說呢?森指出,那些探討如何安排社會才是合理的各種規范理論,其實在方法上都有一個共同特征:它們都尋求著某方面的平等。收入平等主義要求物質收入或財富的平等,福利主義要求福利水平的平等,功利主義要求平等地衡量個人效用,法學家們要求法律程序上的平等,羅爾斯正義論要求“基本善”持有的平等。而且,不僅僅贊成平等優先的理論如此,甚至那些被視為反平等的理論也同樣要求某方面的平等。例如諾齊克的個人權利至上體系,盡管強烈地反對效用平等和分配平等,可卻要求自由權利方面的平等——無人有比其他人擁有更多的自由權利。事實上,許多反對經濟平等的經濟學家,在政治和法律上卻堅決地捍衛平等。所以,“假如我們成功地證明了x方面的平等(無論x是什么——某種成就,某種權利,某種自由,某種尊重等等),那么我們就已經以這種形式——x作為比較的標準——證明了對平等的贊同?!币来晤愅疲幢阄覀兎磳方面的平等要求,也只是表明反對把x作為比較變量,并不意味著反對平等本身。雖然各種理論所要求的平等內容不一樣,但他們至少都堅定地贊同每個人應該在某一重要方面獲得平等對待,它們都體現為一種“平等主義”。一種理論也許在很多方面要求不平等,但是,當它為此辯護時,最終不得不求助某一方面的平等。如果這是事實,“什么方面平等?”自然要比“為什么平等?”涵蓋更為豐富的內容,同時也來得更為重要。深入分析,我們還可以看到把“什么方面平等?”當成核心問題的重要意義。
首先,關于社會安排的理論可謂紛繁眾多,而“什么方面平等?”是區分和理解他們的關鍵。因為它們之間爭論的焦點在于把何種變量作為平等量度,每個理論在堅持基本變量方面平等之時,必然容納了次要變量方面的不平等。當自由和結果發生矛盾時,一個要求自由權利平等的自由主義者,不會同時堅持結果平等,而一個要求平等衡量每單位效用的功利主義者,不會同時堅持要求自由權利的平等。于是,只有通過考查不同理論對“什么方面平等?”的回答,才能夠看清各個理論把什么當成評價的基本方面,什么當成次要的方面。假如我們把這些理論之間的爭論,只是看作“贊成”平等和“反對”平等兩大陣營的事,就會忽視平等問題中的那些重要內涵。
第二,“什么方面平等?”是解決“為什么平等?”問題的必由之路??隙ā笆裁捶矫嫫降??”為核心問題和爭論焦點,并不意味著問題“為什么平等?”毫無意義。只不過合理解決后一個問題,需要借助對前者的回答。我們無法在不知道究竟談論什么平等的情況下,就贊成或反對平等,亦即我們不可能在沒有回答“什么方面平等?”之前,就對平等表態。“為什么平等?”其實在這里轉換成,為什么要求“某方面”的平等,亦即需要對被選的評價變量進行辯護。為各種規范理論都要求平等這種共性進行辯護,本身就說明了平等的重要性。既然那么多理論都以不同方式要求平等,表明平等確實是一種實質要求。不關注平等,將使一個關于社會安排的理論沒有合理性,平等要求是一個社會合理與否的體現。
第三,把“什么方面平等?”提升到核心地位,顯示了分析平等問題的方法論態度。用經濟學的語言來講,衡量平等實質上是一個“空間”選擇問題,亦即從各種變量(收入、財富、效用、基本善、資源、福利、自由、權利等)中選擇人際比較的基礎。在這里,評價完全依賴于選擇什么作為比較尺度。所以,一定程度上說,爭論不在平等本身,而是由選擇不同變量所引發的?!笆裁捶矫嫫降??”問題恰恰突現了評價平等的“空間”選擇特征。按照森的觀點,這種選擇又與人類差異和個人利益觀念緊密相關。于是,通過“什么方面平等?”又明確了研究平等問題的方法論。
個人利益、人類差異和變量選擇
衡量平等和不平等首先需要選擇恰當的評價變量。但是,我們可選擇的變量很多,收入、財富、效用、基本善、資源、福利、自由、權利等都可以作為標準。為什么會有這種“空間”的多樣性呢?哪一個更符合實際呢?森說,這其實關涉到影響不平等衡量的兩個重要因素:個人利益和人際差異。
平等衡量尺度的多元性反映了一種深層次差異——人們對個人利益概念理解的多樣性,人們價值目標的多樣化。平等無非是個人利益的平等,而人的利益是多方面的,我們可以分別從自由、權利、效用、收入和福利等角度比較人們之間的相對有利或不利,相應地也就導致了不同的平等觀。平等多元化的原因就存在于個人利益概念的多元化中,如果對利益的看法不同,那么關于平等的評價也就不同。而且,此種多元性并非平等概念獨有,一切以個人利益概念為信息基礎的其他觀念,也表現出多元性。正是這種個人利益概念的多元性,直接促成“平等空間”選擇的多元性。同時,這也導致某個理論在堅持某一變量的平等同時,包含了另一變量方面的不平等。于是,收入平等可能與財富上的巨大差異并存,財富平等可能與幸福上的極大不平等共存,幸福平等可能伴隨著滿足的不平等,需要滿足的平等可能有選擇自由的不平等相伴。當然,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不僅在于我們的個人利益觀充分與否,而且涉及影響個人利益的現實因素,亦即根深蒂固的人類差異,對不平等的衡量也與這種差異密切相關。
森堅信,假如所有人都一模一樣,就不會有不同的平等觀,也就沒有必要回答“什么方面平等?”。而事實是,人與人之間在許多方面有著極大差異。我們有著不同的外部環境,例如,一生下來接受的財富不同,生活在不同的自然環境中,所屬社會提供的機會不同,等等。除了這些自然和社會環境外,我們的個人內在特性也大不一樣,如年齡、性別、體質、智力等。所有這些差異決定了人們可以從一定量的商品或收入中獲得什么和需要花費多少來實現自己的目標都大不一樣。生理差異造成了需求不同,病人需要更多的錢治病,孕婦需要攝入更多的營養,但健康人就無需這方面的花費;與熱帶地區的人相比,寒冷地區的人在取暖御寒上花費的更多;社會的公共教育安排、治安狀況影響了人們的生活質量;不同的傳統習慣使不同社會人們的需求也有差異;種族和等級的區別在一些社會嚴重影響了個人的發展。
人際之間的這種廣泛差異,決定了從某一變量判定為平等的,從另一變量比較時又成為不平等的。例如,就算有著相同收入,一個殘疾人也不能發揮一個健康人能有的正常功能,如參加他喜歡的某些運動、正常的社交活動等。于是,人際差異使對不平等的判斷成為復雜而麻煩的活動:甲有比乙更多的收入,乙比甲享有更多的效用,丙又能做甲和乙不可能做的事。這就要求我們在平等問題中必須認真對待兩類多樣性,一是人類的基本異質性,二是由前者決定的“空間”的多元性(評價變量的多樣性)。為了充分地衡量平等,一方面要建立一個充分的利益觀,另一方面要使利益概念(也就是比較變量)與人際差異事實相適應。以上述方法論態度為出發點,一些常見的平等觀明顯具有局限性,尤其是當前廣為流行的三種平等觀:收入平等觀,功利主義平等觀,羅爾斯的正義論。首先他們都持一種狹隘的利益觀。收入平等觀僅僅關注物質收入和財富;功利主義(福利主義)把效用看成利益的唯一指標器。雖然羅爾斯把基本善界定為“每個有理性的人都需要的東西”,包括“權利,自由,機會,收入,財富和自尊的社會基礎”,更關切人的自由,從而突破了收入和效用的局限性。但是,基本善實際上關注的仍是實現自由的手段,而非自由本身。
再者,由于三種方法都忽視了人際差異的存在,就無法充分衡量不平等。因為即使人們獲得相同的收入和基本善,個體之間的差異也會造成不同人獲得有質量生活的機會不同。我們難以從收入平等推導出人們面對的實際機會平等,因為人們能或不能做某事、能或不能實現什么目標,不僅僅依賴于他們的收入,還取決于他們的自然和社會特性。效用是一個心理度量指標,它不可能精確度量不平等的程度,一個長期過著極端窮困潦倒生活的人,會為一點點小恩惠而感到快樂,并盡力消減自己的欲望以適應惡劣的環境。把基本善轉換為成就和自由上也存在人際變化,懷孕或需要看護嬰兒的婦女,與無此負擔的男人相比,擁有的自由要更少,即便他們在基本善持有上是平等的。人際差異事實顯示,一個人是否能營養良好,不僅取決于收入、基本善的多少,還決定于他的新陳代謝率、身高體重、性別、氣候環境、懷孕與否等等。由于人際之間的不同,兩個擁有相同收入和基本善的人,一個可能容易獲得較好營養,另一個可能根本沒有能力避免營養不良。
傳統方法的不足表明,需要一種更為有效的分析手段來評價平等。誠如森本人所言,他既要為平等問題的探討提供一種方法論,也要提供一種怎樣評價平等的實質方法,于是他提出了自己的能力平等觀。
能力平等觀
森認為,充分的評價方法首先應建立在較為寬泛的利益概念基礎上。按照他的觀點,一個人的利益不只包括物質成就,還包括自由和權利等其他價值目標。一個人具有不可約減的“二元性”,我們既可以從福利方面看待他,也可以從能動性方面看待他,后者包括了個人重視的任何合理目標,而不止于福利方面。傳統經濟平等主義的錯誤就在于,把物質方面的成就視為唯一焦點,忽視了人的自由和能動性方面。其次,新的評價方法應把人與人之間的各種差異作為考慮因素,能有效地與現實的人際差異掛起鉤來。
為此,森提出了用功能和能力來看待個人利益和衡量平等。從廣義上講,個人利益指一個人的生活狀態,而生活又被看成由一系列功能構成。功能就是一個人能夠做什么和能夠怎樣生活,包括營養良好、身體健康、避免疾病等最基本的功能,還包括像快樂、自尊、受人尊重、可以參加正常的社交活動等復雜功能。所謂能力就是在各種功能組合中所能選擇的組合,也就是說能使功能得到發揮的力量,憑借這種能力個人能實現有價值的功能。收入、財富、效用、基本善的獲得都有賴于個人能力的大小,比如,良好的教育和健康的身體能增強個人獲得更多收入及擺脫貧困的能力。簡而言之,能力標志了個人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另一方面,能力體現的就是個人過某類生活或實現合理目標的自由,個人有實質自由去選擇他認為有價值生活,一個人的能力越大,他過某種生活的自由也就越大。
從森的角度而言,用能力方法進行評價至少有著如下優點。首先,能力觀拓寬了對個人利益概念的理解。能力觀超越了收入、效用、福利、基本善的狹隘性,給出了一個較為寬泛的利益概念,把人的自由和能力也看成利益的代表,從而囊括了生活中的各種有價值活動。正如森在其所編《生活質量》的序言中說的,我們應該知道的不僅是人們有多少錢,還應該包括,他們怎樣生活、他們的壽命、受到的教育、得到的醫療服務、擁有的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等。
其次,將信息基礎擴展到能力,豐富了我們對不平等和貧困的理解。即便一個人收入與他人相同或甚至更高,假如沒有機會參加正常的社會活動,或者沒有職業,只是通過政府救濟獲得高收入的,或者需要花費很多收入來治病,那么他仍然處在不平等之中。家庭收入不可能真實反應家庭內的性別歧視(存在“男孩偏好”),女性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和一些國家中存在的“女性人口失蹤”是由女性正常權利被剝奪造成的。饑餓是指一些人沒有足夠能力得到食物,而非沒有足夠的糧食,失業、通貨膨脹等造成人們喪失了支配足夠食物的能力。貧困不是單純的低收入,很大程度上它是由于基本能力的缺乏。在這里,能力平等觀沒有忽視除收入不平等之外的其他類型剝奪,例如失業、患有疾病、不健康、沒有受到基本教育等。作為自由體現的能力,還表明政治自由和社會機會都是平等的內涵,民主自由制度也是防御饑荒的重要手段,由于有了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新聞自由,在政治上激勵政府采取防止饑荒的政策,而這是收入平等無法顯現的。
從能力角度比較不同地區和國家的平等狀況,結果將更為復雜。比較美國和歐洲,從就業能力來看,美國要強于歐洲,美國的失業率要低于歐洲,但是從生存能力(衛生保健、醫療保障等)來看,歐洲要好于美國。比較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從收入來看,非洲裔美國人的收入可能要高于第三世界國家的人們,但是從死亡率和預期壽命來看,非州裔美國人比許多窮國的人民還要差,這是由于一個富裕國家中的人要實現與窮國中的人的同樣功能,需要更高的收入和更多的特定商品。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比較來看,預期壽命上,1991年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平均為五十二歲,印度是六十歲;但印度的營養不良比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更為嚴重,非洲的營養不良兒童的比例是20%-40%,印度有40%-60%。上述的多視角比較盡管使問題復雜了,但卻使加深了我們對問題的理解。
第三,能力觀促使我們重新理解政府行為和公共政策。森從能力觀出發提出了自己獨到的論證,使公共行為觀念在解決不平等、饑荒和貧困問題上獲得新生。一方面,他認為政府對消除不平等和貧困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有效的公共政策存在與否影響著人們的福利,例如,生活在紐約市哈萊姆地區(黑人居住區)的人很少達到孟加拉國的人均壽命,其原因并非哈萊姆人有著比孟加拉國人更低的收入,而是由于哈萊姆地區沒有充分地健康關懷和醫療保障,以及犯罪現象的猖獗。一個干涉的公共政策提供應得權利給予潛在的饑荒受害者,就可以防止的發生。另一方面,與以往較多關注個人物質利益不同,森主張,政府的公共行為應該更多關注個人能力或自由的提高,比如基本教育、社會醫療保障制度、男女平等政策等等。在饑荒發生時,公共機構要確保每一個人的食物權利,它不僅包括發放救濟食品、遷徙饑民等一般措施,更應采取政策來使災民取得他們期望得到食品的權利和能力。此時,更有意義的不是保證“食物供給”,而是保障“食物權利”。
意義
就總體的方法論而言,森試圖恢復經濟學與倫理學之間廣泛和深刻的聯系,發揮經濟學的社會有用性,而這是現在主流經濟學所忽視和不予考慮的。森對平等的考察,就凸顯出經濟學和倫理學的有機結合。
他主張,解釋和描述經濟現象的實證研究和從價值角度評價經濟政策和經濟行為的規范性研究,并非不可調和。描述性分析和規范性分析是密切相關的,我們既可以從客觀意義角度考察平等的內容,也可用規范觀念來評價平等。在對平等進行客觀衡量時,必須引入規范的考慮;對平等的倫理考慮,也依賴于對平等的客觀分析。“這種方法論觀點本質上反映了我們的不平等概念的二元性”,也就是說,平等概念本身就內涵了描述性內容和規范性內容。
當然,“聯姻”也非隨意的。作為經濟學家,森強調描述性分析是必要前提,這也就是為何他把“什么方面平等?”置于“為什么平等?”之前的原因。他考察平等,不是急忙先表態,而是通過縝密地分析,引用大量經驗數據和比較各種信息,揭示平等問題的性質、要求和內容,以及它所可能牽扯到一系列因素,進一步才提出了能力觀。比如,在貧困問題上,他明確指出描述應先于規范性的政策選擇,第一步是要識別貧困,其次才是選擇實際政策。當然,另一方面,描述性方法也無法回避價值考慮,倫理考慮對經濟研究有著不可低估的貢獻。這不僅在于每個人都是價值主體,而且事實上,道德因素深深影響著人們的一切行為(自然包括了經濟行為)。因此,既然經濟學要分析人的行為,那么它就必須關注作為客觀要素存在的個人價值傾向。一定意義上說,實證研究預設了價值前提,當每一個社會安排理論描述性分析某一方面平等時,都不言而喻地肯定了平等的價值。因此,森在《倫理學和經濟學》一書中,強調經濟學和倫理學結合的必要性。
更為有意義的是,無論是分析經濟問題還是研究倫理問題,森都主張多元化的方法。他認為,對個人和社會進行評價,有多種需要考慮的信息。信息考慮的全面與否關系到分析的效果,在信息上“過于節儉”是明顯的“一元論”。從多元論出發,權利和自由,既有內在價值又有工具價值,既是目的也是手段;糧食短缺和個人應得權利缺乏都是不可忽視的饑荒成因;雖然從收入轉到能力可以更好地理解貧窮的存在,但收入下降導致貧窮也非一個愚蠢提法,個人能力的缺乏很可能與低收入相關;平等也并不是唯一的社會責任,還存在效率等要求。在平等問題上,森同樣持多元化的立場,“雖然我認為基本能力平等比其它類型的平等有著非常明顯的優點,可這并不意味著,其它類型平等在道德上毫無意義?!薄D芰Ψ椒ú皇俏ㄒ豢尚械姆椒?,也沒有窮盡一切價值。而之所以強調關注“能力”,除了以往人們忽視了這一方面,更在于能力方法內在就是多元主義的,功能的內涵要比收入、效用等豐富的多,存在各種各樣的功能。
實際上,森敏銳地把握了問題的根本:無論經濟學還是倫理學,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說明人類實際行為以及做出正確評價。既然實際行為受多重因素影響,那么評價包含的信息自然就應具有多樣性,縮減多元信息基礎必然會失去許多有意義的東西。無論如何,分析和評價都不是全有和全無的問題,各種要素可能都在起作用,有時一種占主導地位,有時另一種又是主要的。所以森說,“我相信,那種復雜性不可避免地賦予了問題的本性。畢竟,簡單性不是唯一的美德。”
森的平等觀不僅在方法上富有新意,而且也豐富了我們對經濟和社會現象的理解。森認為,經濟學家作為一個整體從來沒有忽視平等,其實他們拘泥于收入方面到是問題所在。即便羅爾斯的正義論也有一個“拜物教”成分,基本善忽視了物品和人之間的關系,效用雖然觸及了這種關系,卻是忽視人類差異的心理聯系。傳統思維方式只考慮實際存在的東西,而不考慮誰在支配這些東西。能力方法超越了經濟平等主義只考慮物質因素的狹隘性,擺脫了平等問題上的“拜物主義”,以功能和能力為核心,成功地把對物質和結果方面的考察與對自由和權利方面的考察結合在一起,從而使對不平等的評價從實際狀態轉向機會,從商品轉向功能,從得到什么轉向能獲得什么。大量的經驗事實已經證明,在衡量平等、解析貧困、探究饑荒問題上,這種方法的運用經常更加行之有效。
在強調發展的當今世界,森還擴展了我們的發展觀。發展不能被狹隘地理解為工業化的進步、GNP的增長、個人收入的提高和能買更多的商品,它還應關注人們的生活狀況:是否他們能避免可防御的疾病和早亡,能避免挨餓,能獲得足夠的營養,能投票參加選舉,能得到普通教育等。總之,發展應該意味著人們能做更多的事,它要求消除一切剝奪人們正常能力發揮的根源,它的最終目的在于擴展個人的選擇和機會,為個人提供更多的積極自由,增強使他們認為有價值生活的能力。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把信息基礎確立為能力的做法就不是權宜之計,而是基礎性和根本性的轉變。
我們生活在一個幾個世紀以前都無法想象的物質財富極為豐富且還在日益增長的時代,可同時,貧困、貧窮、饑荒、饑餓、各種歧視、各種不平等等現象依舊充斥于世界的每個角落。讓我們牢記,森——這位“經濟學良心”的辯護者的告誡:關心社會上的不利群體,把提高每一個人的能力和自由作為我們社會的必要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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