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問責制產生的背景論文

時間:2022-07-27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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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問責制產生的背景論文

論文關鍵詞:審計問責;背景;產生;發展

論文提要目前,我國國家審計機關在審計結果公告工作上做得卓有成效,但一輪接一輪的“審計風暴”過后一切便又歸于平靜,公眾已不滿足“有審計無問責”,更期待“審計風暴”之后有“問責風暴”。由此,審計問責應運而生,并快速發展。

一、審計問責制

問責制的法律術語稱為法律責任的追究。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政府及其公務員必須承擔應由它(他們)承擔的責任,包括道義責任、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政府還必須接受來自內部和外部的監督,以保證責任的實現。審計問責是指通過審計,依據相關規定對該作為而不作為、亂作為的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和經濟方面的處罰,是制度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審計問責制產生的背景

自1983年國家開始設立審計署開始,審計工作的開展一直是波瀾不驚,并未在民間及下層民眾之間引起什么樣的“風暴”。直到政府的審計報告開始向公眾公開伊始(2002年6月25日),一輪又一輪聲勢浩大的風暴年年如期而至,一張張列滿了從中央預算管理、中央基本建設預算管理、中央部門預算執行稅收征管、專項資金使用、財政資金投資效益以及金融機構投資資產負債損益、原國家電力公司巨額經濟責任等問題的“審計清單”讓人觸目驚心。

1、尷尬的“審而無問”。中國國家審計署2008年9月6日2008年第7號審計結果公告,公布了49個部門單位2007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結果。49個部門中僅5家完全執行審計決定,其中相當一部分在審計報告中屢次被點名,凸顯出問責制的缺乏。

2、公眾期待“審而有問”。在李金華的2006年度審計報告中,有這樣一組數據:“2005年度審計發現的106起重大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查處后,有94人被逮捕、起訴或判刑,177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只要做一個簡單的除法,就可以大致得出以下結論:在106起重大違法犯罪案件中,平均每一起案件,只有0.9人受到法律懲處。

我們必須反思,“審計風暴”刮了數年,為什么沒有嚇住那些蓄意違規、違法的人。問責風暴的威懾力,體現在對于當事人責任的追查到底,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懲處,它讓違法官員喪失政治前途,丟掉官職與權力,并且將虛無的“集體問責”、“部門問責”,轉化為切實的“個體問責”。

3、問責更重于審計公告。根據慣例,每年審計報告之后,追討資金的行動一般都會接著展開。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問責比要求違規單位歸還資金更為重要,因為倘若問責到位,問責足夠嚴厲,違規單位自然會迅速歸還資金,并且以后輕易不再違規。

三、審計問責制的產生與發展

1、2006年第1號審計公告:審計走向“問責”。審計署公布的2004年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糾正結果時,通過審計有213人受到處分,76人被依法逮捕、起訴或判刑。根據金融審計查出的問題,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共對191名責任人給予開除、降職、警告、罰款等處分。審計發現的各類違法犯罪案件線索40起也已移交有關部門立案查處。

2、盡快修訂《審計法》,加大審計問責力度。隨著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不斷向前推進,審計工作的監督職能得到了越來越充分的體現。每年國家審計署審計報告公布時,總會引起波動。但就資金閑置、私設“小金庫”、亂收費、挪用資金等屢審屢犯的“老大難”問題這一點而言,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有必要盡早修訂。

(1)進一步規范審計結果的公布制度。現行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目前,在這方面國家審計署已經“率先垂范”,遺憾的是,省、市、縣三級審計部門這方面的“公布”還嚴重滯后。

(2)實施事前審計程序。任何對屢審屢犯“老大難”問題的公布和處理,都已是“馬后炮”。鑒于此,新修訂的審計法似應新增“審計預警”的相關條款。

(3)加大審計后對“一把手”的處罰力度。大凡審計出的經濟問題,單位“一把手”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那些屢審屢犯的“老大難”問題,大多是一種“集體腐敗”。而“集體腐敗”,最大的受益者是“一把手”。所以,新修訂的審計法,對所有審計出來的經濟問題,都應追究“一把手”的責任,必須件件“具體而嚴肅”;同時,還得將對“一把手”追究的結果向社會公布,使得那些對國家經濟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領導者成為“過街老鼠”,令其不敢再“屢審屢犯”。

3、國務院研究部署審計問題整改工作。2008年9月3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時指出,2008年上半年,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對審計查出的問題高度重視,認真整改,及時、主動糾正存在問題,并著眼治本,加強建章立制工作,中央預算執行和管理情況有了較大改善。會議強調,審計監督是《憲法》和《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的重要職責,是規范政府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機制保障。一是建立整改工作責任制。審計署要將促進整改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逐步建立促進整改的長效機制;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過問、督促和檢查整改情況,把整改措施落到實處。二是大力推進預算公開。要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在2007年11個中央部門預算公開的基礎上,繼續擴大公開范圍。三是加強制度建設。及時修訂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用制度規范管理,不斷提高預算執行和財務管理水平。把審計監督與行政監察、行政問責結合起來,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和管理問責制度。四是繼續深化改革。從完善體制、機制角度,認真分析和研究審計查出的問題,做到標本兼治。會議要求,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在10月底前將整改情況報告國務院。

4、人大常委會共識:審計之后重在嚴格問責。審計效果的真正體現仍然有待于后續的問責制落實。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全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代表們在肯定審計報告準確務實、敢于直言的同時,希望政府對審計所揭露的問題進一步追究。

強化審計后問責制。我國已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問責的法律、紀律規定,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但由于歷史原因、機構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國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之間的有些職責不夠清楚、權限不夠明確,成為了實施問責制的主要障礙,同時問責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響問責效率。從審計的本質來說,僅僅是揭露問題顯然是不夠的,設置審計報告并強化從宏觀層面提出整體評價,將有助于立法機構和決策機構有一個總體把握。

5、審計問責體系逐步轉型。(1)審計問責體系從行政問責轉向法律問責。相對于法律問責,行政問責帶有太多的彈性或不確定性,容易留有操縱空間。加大法律事后懲戒在審計中的介入,能夠起到足夠的事前威懾作用。(2)審計問責體系從組織問責走向個人問責。近年來,對于個人責任追究的數量在提升,逐步“形成審而有問”。(3)審計問責體系從行為問責到后果問責的突破。行為問責與后果問責兩者之間,存在一種遞進關系。行為問責是前提和基礎,是追究責任的一種快速反應方式,而后果問責為進一步的紀律追究和法律追究掃清障礙。

參考文獻:

[1]畢舸,審計問責體系需實現三大轉型,來源:新京報.

[2]任鵬飛,蔡金曼,審計問責應走出“屢審屢犯”怪圈,新華網.

[3]如此看來《審計法》得盡快修訂了,上海證券報.

[4]國務院研究部署審計問題整改工作,中國會計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