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地區農民增收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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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地區農民增收分析論文

一、東北地區農民增收的法律環境概述

1.東北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概述

東北土地資源相對豐富,農業氣候條件優越,具有明顯的農業發展比較優勢。多年來,東北地區一直是我國重要的商品糧生產基地,為確保全國的糧食供給,實現國家安全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東北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相對單一,在實現農產品供求平衡和出現買方市場后,東北三省面臨著傳統優勢農產品大量積壓、農民增收緩慢等問題,一些學者將這一現象稱之為“新東北現象”。2002年,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農民人均純收入分別為同期農民純收入最高水平上海市的44.21%、6.97%和38.65%。另外,東北農民收入結構也較為單一。在農民純收入中,除遼寧省農民工資性收入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外,吉林、黑龍江兩省的農民工資性收入均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分別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46.30%和44.82%。總的來說,東北三省的農村經濟尚需進一步發展,農民收入也有待進一步提高。

2.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與解決三農問題的關聯度分析

振興老工業基地離不開農業的發展和支持,而農業現代化的實現有賴于老工業基地的調整改造與振興。現代農業的內涵囊括了諸多的工業元素。“現代農業”作為一個內涵十分豐富的概念,是與傳統農業相對應,并廣泛采用現代科學技術為主要標志的產業。其核心就是用工業化思維謀劃和發展農業,加快農村工業化步伐,使農業和農村經濟提升到新的水平和層面。

沒有老工業基地的振興農產品很難找到更好的出路,農民就難以快速增加收入,而農民手里沒錢,拉動消費、擴大內需就是一句空話。應當看到,東北地區分別以不同方式提出了精準農業、精品畜牧業、精深加工業的農產品發展思路,既抬高了相關企業產品的身價,也大大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管理科學性。與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過程伴生的企業,特別是民營經濟、中型企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可以吸納農村勞動力,拓寬農民就業渠道,開辟農民增收門路。

3.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給東北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帶來契機

基于工農之間和城鄉之間的產業聯系、信息聯系、市場聯系以及由此帶來的資源流動,實施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戰略,對促進東北農業的升級,農村經濟的繁榮和農民的增收將會帶來深遠影響。在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過程中,只能說東北農村經濟發展存在著近水樓臺的機遇,東北農民收入有著提高的可能。隨著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建設進一步深入,如果能夠實現當地更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當地農民收入無疑會有明顯增加。

二、東北地區農民增收的制度性障礙

1.身份歧視制度

(1)戶籍制度中的身份歧視

建國后,我國一直實行剛性的戶口管制政策,把國人分為“城市人”和“農村人”兩種不同的身份。雖然建立這種制度的初衷是便于戶籍管理,但隨著生活品和公共品的短缺和配給制的推行,便逐漸演化成了一系列特權的載體,并導致了城鄉具體制度安排上的“城市偏向”。由于東北老工業基地在計劃經濟時期的特殊地位,以及其自身的構成性特點,使得東北農民的這點烙印更加深刻。今天,戶籍制度雖然有所松動,但社會對農民身份歧視的大前提沒有變。農民遠未獲得與市民同等的發展機會,在就業、教育、保障等領域仍受較大的歧視。這就直接影響著東北農民的創業增收。

(2)就業權利的身份歧視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平等的就業權。然而,長期以來,我國城鄉就業涇渭分明,城市實行嚴格的就業準入制度。在推進工業化、城市化的過程中,農民進城就業的通道被阻塞,在制度上把農民與土地拴在一起。工業化過程創造的就業崗位被城里人“壟斷”。農民沒有得到憲法規定的公民平等享有就業機會的權利。

2.財產權利制度

建國以后,實行工業化具有客觀必然性,通過壓低農產品的收購價格,使城市職工能在低工資的情況下維持生活,從而實現國家的高積累。根據周其仁的計算,1952—1982年的30年間,從農業流向工業的資金達6000億元。農業對早期的工業化積累起了關鍵作用。問題是工業化進入中期并能自我積累時,農業支持業如果不變,資金、土地等進一步向工業轉移,則只能加劇農村的貧窮。改革開放以后,利用工農產品的價格剪刀差,繼續對農民進行“剝奪”。每當價格出現重大波動時,總以犧牲農民的利益,來保證城市和工業需要,改革的成本由農民單方面來承擔,有失公平。

土地制度對農民的收入增長有著決定性的意義。而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所有者主體缺失,個人作為土地所有者的權益沒能得到量化。在農村,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改革只是一種“半截子”產權改革,農民相對完整的土地財產權至今不能確立政府實際掌握著農民集體土地的處分權。農民集體土地先由政府“征用”為“國家所有”,然后再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建設單位。征地補償由政府確定,并不體現農民意志和土地價值,是“不等價”交換。農民得到的征地補償費遠小于政府收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種非平等主體的扭曲的土地產權交易,嚴重剝奪了農民的財產權利。

3.鄉村組織體制的不合理

現階段我國農業的弱質性,農村的弱勢地位,決定了農業發展、農民增收離不開政府的行政干預,但目前基層政權架構、行政目標與行政方式與農民需要,與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還有相當的距離。由于村民委員會由鄉鎮黨委、政府任命,成為政府在農村直接執行行政權力的辦事機構,這不僅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更重要的是它改變了村民委員會協調社區經濟發展和民間自治管理的主要職能。農村基層政權惡性膨脹,冗員過多,在市場經濟中,基層政府和各職能部門成了逐利主體,他們信奉的是“政績至上”的理念,因為“政績”是各級干部升遷的依據,而這些“政績”又是建立在一大堆上級下達的和各級加碼的數字指標上的。因此,為了“政績”不惜虛報計稅土地面積和常年產量,人為加大農業稅收和稅外附加。這種“數字型政績至上”的理念是農民最沉重的負擔,是農民增收的重要制度障礙。

三、東北地區促進農民增收的法律保障

1.加強村民自治的法律保障是促進農民增收的根本前提

《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白皮書是這樣評論村民自治的:村民自治的成功實踐,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億萬農民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偉大創舉。擴大農村基層民主,實行村民自治,大大激發了廣大農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創造性和責任感,掀開了中國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的新篇章。在中國政治體系的環境中,不論是在過去,還是現在,村民自治都可以描述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有意義的民主。至少可以說,這是一種處于胚胎狀態的、有別于其他民主形式的、獨特的民主實踐。

村民自治作為一種基層民主制度和治理模式,離不開國家立法。然而,作為國家權力兩個層面的中央政府和地方基層政權對于農村基層民主的關切度不甚一致,加之國家立法在村民自治領域的滯后與缺陷,使農村基層政權與鄉村社會的沖突正日益加劇。從法律的角度保障村民自治的運行機制要涉及的幾層關系——鄉鎮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關系、鄉鎮人大的權力行使與村民自治的關系、鄉鎮黨委(農村黨支部)的領導方式與村民自治的關系,有利于村民自治在依法推行中不斷強化制度的創新,提升基層民主的層次和幅度,促進農村的法治現代化。

2.完善東北地區農村土地經營制度是農民增收的根本法律保障

(1)完善農民土地承包經營產權制度

目前,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呈現多元化發展的條件下,土地所有權就不應再籠統地界定為集體所有,而應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主體。筆者認為,新時期的農村村民委員會是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的,是農村最基層的一級組織,它能夠代表農民意愿并獨立行使權利,因而在農民當中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而且具有比較健全的行政組織機構和領導體制,有能力行使農地所有者的職責。

在產權的保護中要避免國家成為“盜竊者”,也就是說對國家的權利要進行約束,建立法治。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民的產權得到嚴格的保護,農民的權益才會有保障,農民增收才會有依靠。

(2)農地產權制度的創新——土地股份合作制

中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崛起,實際上是一種制度安排的創新。筆者認為,所謂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在確保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權作股,變以人劃地的集體所有為社區農戶的股份共有,再經過公開競爭投包經營的一種土地制度。其內涵就是承包權股份化、集約化、市場化,從而較好地促進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更有效地優化配置土地資源,提高經濟效益,真正使國家、集體、農戶三者都找到合理定位和合法利益保障。對農民來說。放棄承包土地,等于放棄土地帶來的收益,這是目前農村土地權益流轉難的最主要的原因。土地承包權股份化后,農民轉讓的只是土地的經營權,這樣就維護了農民的既得利益(承包權通過監督權和收益權表現出來),從而有效地促進了土地市場化流轉機制的建立。對土地規模化、產業化經營,實現農村改革的“第二次飛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加強東北地區農村財經法制建設是促進農民增收的必然途徑

(1)加強東北地區農村金融法制建設促進農民增收

金融法制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家制定的有關金融的法律法規;二是對金融機構內部有約束力的章程和制度。加快東北地區農村金融法制建設,對于促進農民增收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首先,將合作金融產權關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通過立法,明確界定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產權歸入股社員所有,社員及社員代表大會享有最高權力。以此為基礎,嚴格按照規范的合作制制定其他的運作規則。最主要的是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完善合作金融組織的治理結構。其次,必須確保法律的貫徹實施。具體來說,當國家以法律形式界定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產權歸屬后,需要采取適當措施來保證產權制度的實施。

(2)財政貨幣政策向農民傾斜促進農民增收

在財政政策方面,國家應整合對農村的資金投入,區分國家必需的財政投人和國家予以補償的財政投入,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引導商業銀行對農村經濟的信貸投入,增加對農民小額信貸投入。控制農產品成本的過快上漲,降低農戶農業生產的固定成本,增加農民收入,具有較為現實的意義。減少價格對農民增收的影響。合理確定農產品的收購價格,確定農產品收購價格不僅要考慮農業生產成本,農產品的供求狀況,還應考慮預期通脹率,使農產品收購價格增長率與通脹率呈相應比例。進一步完善農產品儲備調節制度和農產品價格風險基金制度,多方籌資及時有效地吸收市場中滯存的農產品,提高國家調節和穩定糧食市場的能力,使專儲農產品真正發揮預防和抑制農業風險的作用。

4.在法律上限制農民的身份歧視制度是促進農民增收的有效保障

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千方百計讓農村剩余勞動力在就業上非農化,是限制農民身份歧視、地位不公的重要法律措施。其重點在于取消區域限制和消除城市與農村戶口差別。首先,消除城市與農村戶口差別,賦予農民與城市居民同等待遇,農民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收費予以取消,保障進城農民工的職業培訓、子女教育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權益。其次,取消區域限制有利于農民跨地區就業、進城務工和在城市定居,提供農民改善生活條件、積極創業和增加收人的機會。

在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條件下促進農民增收離不開法律。在法律制度上立體的,多層次的保護農民的各項權利,是促進農民增收的基本條件;在法律上為促進農民增收而進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設計是促進農民增收的必要條件。加快戶籍制度改革是促進農民增收的有效保障。取消區域限制和消除城市與農村戶口差別,賦予農民與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取消農民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收費,才能有利于促進農民跨地區就業、進城務工,積極創業和增加收人的機會。完善改革東北地區農村土地經營制度,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土地承包期永續化;并對土地的使用者做必要的約束;建立并完善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度;嚴格保護農民產權,是促進農民增收的根本法律保障。加強村民自治的法律保障,是改善鄉村治理結構,推進基層民主,是保障農民增收的根本前提。加快東北地區農村財經法制建設,是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廣大農民增收的必然途徑。一切人類理性的發展都依賴于法律;一切人類法律的發展都來源于生活。創新促進東北老工業基地農民增收的制度安排,將公平與正義的法治理念融入保障農民增收的法律之中,是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廣大農民增收的根本保障和必然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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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發揮農業在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的基礎性作用,是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關鍵環節。從東北老工業基地形成和發展的歷史進程看,農業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發展東北農業和農村經濟,才能真正發揮出農業在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的基礎性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東北地區城鄉居民生活水平隨經濟的發展有很大提高。但居民收入在普遍提高的同時,近幾年卻出現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即農民收入增加緩慢。

關鍵詞:東北地區;農民增收;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