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企業封鎖效應的經濟問題

時間:2022-04-06 0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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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企業封鎖效應的經濟問題

【論文關鍵詞】企業合并;經濟分析;反壟斷法

【論文摘要】反壟斷審查機構在使用這些方法的時候,過于倚重市場份額,忽視其他市場因素的重要性;在使用買方力量、封鎖效應等概念的時候沒有弄清楚其真實的含義;使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傳導”等似是而非的經濟概念;沒有認識到市場細分等經濟現象的存在。本文以商務部公告的案件為基礎,對企業合并反壟斷審查案件中經濟分析概念和方法的使用進行深入地探討。

自2008年8月《反壟斷法》實施至2010年6月底,商務部反壟斷局立案受理了企業合并審查案件140余件[1],其中經審查后決定禁止的合并以及附條件批準的合并共7件[2]。按照《反壟斷法》第30條的規定,商務部反壟斷局對外公告了全部7個案件的審查過程和審查結果。考察所有這些公告,我們可以明顯發現,反壟斷審查機構在企業合并案件的反壟斷審查方面已經逐漸進入角色,審查技術已經取得了相當大的進步。但是,在筆者看來,這些審查仍有不少疏漏之處,尤其在經濟分析方法的使用方面,仍然存在相當大的改進空間。

一、市場份額高能否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劃等號

在企業合并的反壟斷審查中,市場份額無疑是反壟斷審查機構最為倚重的因素。例如,在“英博公司收購AB公司”案中,反壟斷審查機構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唯一理由是:“此項并購規模巨大,合并后新企業市場份額較大,競爭實力明顯增強”[3]。在“三菱麗陽公司收購璐彩特公司”案中,反壟斷審查機構認為:“從橫向看,此次交易很可能會對中國MMA(甲基丙烯酸甲酯)市場的有效競爭格審查機構產生負面影響。

因此,市場份額的最大意義,僅在于它為市場份額低的企業提供了一個安全港。當反壟斷審查機關發現企業合并后所占的市場份額很低,則可以斷定其完全不具備控制市場的可能,可以批準其完成合并了。因此,使用這一指標,有助于反壟斷審查機關提高審理案件的效率。但是,當企業市場份額比較高的時候,市場份額則僅具參考意義,反壟斷審查機關必須進一步考察市場的其他因素,才能作出最終判斷。

二、為什么需要關注市場細分的情況

在“松下公司收購三洋公司”案中,反壟斷審查機構把其中一個產品市場確定為“民用鎳氫電池”,認為“民用鎳氫電池市場是一個集中度較高的市場,且競爭者數量有限,合并后松下公司市場份額達46.3%,遠高于其他競爭者,合并可能導致松下公司具有單方面提價的能力”。反壟斷審查機構把相關產品市場確定為“民用鎳氫電池”,本身并無問題。但在進行競爭效果分析的時候,它沒有注意到該市場的特點,沒有就進一步的市場細分進行討論。

在“民用鎳氫電池”市場上,除了松下公司和三洋公司外,還有另外三個公司,包括兩個中國公司和一個日本公司(其生產基地都在中國)。但是,市場調查表明,這個市場實際上可以進一步區分為高端市場和低端市場。松下公司和三洋公司處于高端市場,其產品品質高,性能穩定,另外三家公司則處于低端市場,其產品的質量和性能與前者相去甚遠。

市場分析還表明,市場上現有的另外三家公司的產品如欲達到松下公司與三洋公司的水平,必須大幅度改進其生產設備,并且要克服顧客不認可其品牌的困難。另外,由于建設新的生產廠房需要相當高額的資金,而市場對“民用鎳氫電池”的需求處于穩定狀態,所以不太可能有潛在競爭對手進入這個市場。[8]鑒于以上理由,松下公司與三洋公司合并后,提高其“民用鎳氫電池”價格的可能性非常大。

反壟斷審查機構在分析松下公司與三洋公司合并所造成的競爭后果時,沒有注意到市場細分問題,而是直接從46.3%的市場份額推斷松下公司有可能進行限制競爭的行為,顯得說服力不足。引入市場細分概念之后,則可以有說服力地證明兩公司合并對“民用鎳氫電池”市場競爭的巨大影響。

三、市場支配地位的“傳導”是什么意思

“可口可樂公司收購匯源公司”是迄今為止反壟斷審查機構禁止的唯一企業合并案件。反壟斷審查機構禁止該合并的主要理由之一是:“集中完成后,可口可樂公司有能力將其在碳酸軟飲料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傳導到果汁飲料市場,對現有果汁飲料企業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進而損害飲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9]

令筆者疑惑的是,可口可樂公司在碳酸飲料市場上的支配地位通過什么途徑傳導到果汁飲料市場?反壟斷審查機構所稱的“傳導”是否反壟斷經濟學所稱的“杠桿效應”?

反壟斷審查機構所稱的“傳導”,可能還有一種情況,即可口可樂公司收購匯源公司后,利用其在碳酸飲料市場上賺取的資金,在果汁市場上采用低價戰略,把其他果汁生產企業趕出市場。然后再提價,在果汁市場上賺取高額利潤。

總之,關于“可口可樂公司收購匯源公司”一案,筆者認為,反壟斷審查機構不應當使用這種近乎臆想的“傳導”概念。正確的做法是計算合并完成后可口可樂公司在果汁市場上的市場份額(基本上是把可口可樂公司的果汁品牌“美汁源”與匯源公司的“匯源”品牌以及兩公司其他果汁品牌所占的市場份額相加)。如果其市場份額過大,或市場集中度過高,則應進一步考察市場上其他果汁企業的競爭能力、其他企業進入果汁市場的難度以及其他市場因素,最后再做出是否允許合并的判斷。

四、“買方力量”在什么語境下是有用的概念

在“松下公司收購三洋公司”案中,反壟斷審查機構討論了買方力量的問題。該局認為,在“硬幣型鋰二次電池”市場上,松下公司與三洋公司的合并將導致限制競爭效果的發生,并且,“買方力量不足以消除上述限制競爭效果。雖然部分下游大型用戶具有與合并后實體抗衡的買方力量,但此種買方力量并不能擴展至其他不具備同等議價能力的中小型用戶”。

以上述方式討論買方力量其實意義不大。如果上游市場(即“硬幣型鋰二次電池”)形成壟斷,下游買方力量無論強弱都很難降低上游市場的提價欲望。只要存在對“硬幣型鋰二次電池”的剛性需求,無論下游市場買方力量多強,松下公司都有可能提價。這就像我國鋼鐵企業與澳洲鐵礦石企業的博弈。盡管我國鋼鐵企業是大型用戶,但因澳洲鐵礦石企業壟斷了鐵礦石的供應,我國鋼鐵企業也不得不接受提價的命運。我國鋼鐵企業是鐵礦石的接受者,它們沒有渠道對澳洲鐵礦石企業形成鉗制。所以,在進行競爭效果分析的時候,買方的對抗性基本上可以棄之不論。

五、如何看待縱向合并中的“封鎖效應”

在“三菱麗陽公司收購璐彩特公司”案中,反壟斷審查機構運用了“封鎖效應”理論(foreclosuretheory):“從縱向看,由于三菱麗陽公司在MMA及其下游兩個市場均有業務,交易完成后,憑借在上游MMA市場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麗陽公司有能力對其下游競爭者產生封鎖效應”。

封鎖效應理論多應用于縱向企業合并(即企業之間存在上下游市場關系)或有關縱向企業整合的反壟斷案件之中。假定企業A處于上游市場,企業B處于下游市場,企業C、D、E與企業B相競爭。如果A、B兩企業合并,A可能將原料優先供應B企業,而減少供應或不供應給C、D、E三企業,對于這三個企業來說,A、B兩企業的合并就產生了“封鎖效應”。B企業因而獲得了競爭優勢地位,在極端情況下,C、D、E三企業還有可能被驅逐出市場,A企業以此手段既壟斷上游市場,也壟斷下游市場。

但是,應當注意,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封鎖效應并不明顯。上游市場處于壟斷狀態,下游企業完全依賴于一個企業的情況在實際生活中并不多見。在“三菱麗陽公司收購璐彩特公司”案中,根據商務部反壟斷局公布的數據,三菱麗陽公司與璐彩特公司合并后將占MMA市場上64%的份額,并未完全壟斷上游市場。與三菱麗陽公司的下游公司相競爭的其他企業,仍然可以從其他公司(例如市場份額處于第二位的吉林石化和位于第三的黑龍江龍新公司)獲得MMA。

市場競爭是動態的。為了應對三菱麗陽公司與璐彩特公司合并后的市場效應,處于下游市場的其他企業一定會根據市場形勢,加強與MMA市場上其他企業的聯系,防止原料緊縮或斷檔的情況發生。這樣一來,MMA市場上其他企業反而可以獲得較多的市場份額,從而威脅三菱麗陽公司在MMA市場上的支配地位。

反壟斷審查機構只是說三菱麗陽公司在MMA的下游市場“也有業務”。其業務的規模有多大?能不能完全接受三菱麗陽公司生產的MMA?商務部沒有公布相應的數據,我們無從得知。如果僅僅是“有業務”,三菱麗陽公司生產的部分MMA必定仍然需要供應給其他企業。如果是這種情況,所謂“封鎖效應”實際上是不明顯的。

更重要的是,一般而言,縱向企業合并可以有改善效率的功能。上下游市場的企業合并后,合并企業之間的原料供應就從原來的市場交換關系就變成了內部轉移關系,這種內部轉移關系可以減少市場交換關系的不確定性,減少交易成本。如果因為所謂“封鎖效應”而禁止縱向企業合并,則可能損害市場的總體效率。另外,還應當注意,即使反壟斷主管機構禁止了企業合并,企業之間也可以通過簽訂合同等手段達到與企業合并同樣的“封鎖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