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制度探究論文
時間:2022-01-14 0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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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立董事的概念界定
以董事是否能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的判斷為標準,可將其分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是指那些獨立于管理層,與公司沒有任何可能嚴重影響其做出獨立判斷的交易或關系等情形存在的外部董事。他們并不是公司的成員,而是公司的外部人士。由于獨立董事與公司管理層沒有個人的和經濟利益上的聯系,所以,他們能夠較為獨立地做出決策上的判斷和公正地監督管理層。
2、我國上市公司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的問題
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現為“一股獨大”對股東大會的操縱,“內部人控制”下董事會成為大股東的代言人以及監事會形同虛設。大股東不僅控制了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而且也控制了監事會。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對資產的侵占很嚴重,關聯交易頻頻發生,上市公司弄虛作假,發生了“銀廣夏”等案件。人們對監事會徹底喪失了信心,把目光轉向了英美獨立董事制度,希望能夠通過引進這一制度解決上市公司治理中出現的問題。但獨立董事在我國上市公司的路途也并非平坦。我國推行獨立董事制度存在以下問題:
(一)“人情董事”泛濫,獨立董事難以獨立
在我國,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在于借助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來制約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以確保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但“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卻使獨立董事難以發揮作用。主要原因是獨立董事的任免,薪酬常受制于大股東以及代表大股東利益的董事長或總經理。
(二)“名人董事”現象嚴重,沒有時間履行職責
上市公司請獨立董事熱衷于找學者或地方上有名望的人士,似乎看上去更像通過名人當獨立董事提高公司的社會地位,增加公眾對公司的信任度,在實際運作中他們的主要作用是公關而不是監督。而且這些獨立董事多為大學教授或著名經濟學家,管理學家,他們都有自己繁忙的本職工作要做,難以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閱讀公司文件和參與董事會議。
(三)責權利不對等,缺乏激勵約束機制
在我國,獨立董事從上市公司領取的報酬往往只是象征性的,與他們肩負的責任不相稱,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他們監督經理的積極性。證券市場是充滿機會和誘惑的博弈場所,僅僅用道德標準來約束,似乎并不能保證他們勤奮工作。“安然”事件表明,離開了有效的外部約束機制,獨立董事制度不但起不到任何作用,還有可能使獨立董事們監守自盜。
3、獨立董事與監事會關系考察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產生背景及生存土壤
1.獨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系內部治理模式的必然產物
眾所周知,美國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是典型的“一元制”模式。在這種治理模式下,只有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沒有監事會。董事會作為公司決策機關,同時負責對處于經理層的高級管理人員實施監督。董事會一肩雙挑,集決策與監督兩種功能于一身,所以這種內部治理模式的缺陷顯而易見。一方面,監督的目標之一是董事會的決策是否公正,在董事會既決策又監督的情況下,結果只能是自己監督自己,而自我監督只能成為空談。另一方面,監督的另一對象是經理層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合法與否,而經理人員是由董事會從非董事或董事中聘任的,這樣的經理人員與董事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樣的監督也只能因缺乏獨立性而變得軟弱無力,甚至收效甚微。
為了克服上述缺陷,美國人引進了外部董事。這樣,美國公司的董事開始有了內部董事與外部董事之分。本來想使外部董事成為與公司股東,內部董事和經理相分離的獨立人士。遺憾的是,由于缺乏制度上的約束,外部董事制度也沒有起到多大作用。因為非全日制工作的外部董事不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并且由首席執行官推薦的外部董事不可能對首席執行官做出獨立而強烈的批評。
于是產生了所謂“獨立董事革命”。獨立董事的出現,使外部董事有了獨立的外部董事和非獨立的外部董事之分。它的目的,就是試圖通過對外部董事制度的完善,使外部董事盡量保持獨立性,從而增強外部董事的監督功能。
2.獨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外部治理模式的必然要求
美國公司外部治理模式是“股權加競爭市場控制主導型”。這一方面決定于股權結構高度分散化,另一方面也受到了較為發達的經理勞動力市場,公司收購市場和證券市場的約束。這種模式的缺點是容易導致管理層的短期行為,忽視公司的長遠發展,做出有損股東和其他利害相關者根本利益的決策行為。
另外,因為英美后來通過立法限制敵意收購,目標公司管理層可以合法地采取措施進行反收購。這時外部治理模式往往失靈,然而內部治理模式又因為沒有監事會,缺乏獨立性的董事會與內部董事又不能對管理層進行有效監督,于是,只能借助于獨立董事來發揮作用了。
綜上所述,獨立董事制度是在公司治理大背景下產生的,具有適合自己生存的土壤。
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是“債權加銀行控制主導型”公司治理模式,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具有與德日相類似與英美相反的外部治理環境,即股權結構較為集中,證券市場較不發達,市場約束機制較弱。與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大體趨同,我國在公司內部權力機構中設置了監事會作為監督機構。
所以,獨立董事制度和監事會制度有不同的外部生存環境。
(二)獨立董事與監事會職能重疊沖突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盡管產生的背景不同,但是這兩種制度卻有異曲同工之妙——兩者都有公司的內部監督職能。可見,就監督職能而言,英美法系國家的獨立董事就相當于大陸法系國家的監事會。
(三)兩種制度的價值追求也不一樣
英美法系國家的公司權力機構設置更注重效率,所以美國公司沒有設置監事會,讓董事會集決策與監督于一身,只有在這種內部監督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時,才采取了一些改革,建立外部董事進而建立獨立董事。這只是在既成的“一元制”框架內進行的一種小修小補,獨立董事制度仍體現了對效率價值的追求。正是基于這種追求,英美并不主張獨立董事對管理層監督的成分過重。
在德日和我國這樣的大陸法系國家公司中都設置有監事會,這體現了我們對公正的追求。我們是想以權力制約權力,希望增強對權力機構的監控,這時必然會有損效率,這與獨立董事制度對效率的追求正好相悖。
(四)結論
由于(二)中所述原因,如果在實行“二元制”的我國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則無異于頭上安頭,多此一舉。如果從立法上肯定了獨立董事,那監事會干什么去?兩個機構并存會導致兩者互相依賴推脫,使監督弱化。
也有人主張廢除監事會而設立獨立董事。然而,實踐中并沒有因獨立董事的設立而使公司高層受到多大監督。在西方,除了安然公司破產案外,還有很多案例如吉尼斯飲料公司案,藍箭公眾持股有限公司案等都表明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并沒有發揮多大作用,它并不是解決一切問題的靈丹妙藥。等有一天獨立董事不能發揮監督作用時,再引進什么制度?
但同時獨立董事也有其優點。所以我們不能機械照搬獨立董事制度,而應該“取其精華,棄其糟粕”,弘揚其精神即獨立性來改善我國的監事會。
4、強化監事會職能
“獨立性”是英美獨立董事制度的精神所在。英美在公司董事會中添加獨立董事的目的是增強決策和監督的獨立性。既然英美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監督功能相當于我國的監事會和監事,那么我們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同樣可以達到增強監督功能的目的,何必在監事會架構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讓二者并存呢?這豈不是頭上安頭,多此一舉嗎?
我國監事會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監事會缺乏獨立性。在我國,監事會幾乎全部由內部監事組成,而這些內部監事因與管理層朝夕相處容易被同化。此外,他們往往是總經理和董事長的部下,在諸如報酬等諸多涉及監事利益和權益的問題上常常受制于管理層。因此,如果沒有相應的制度安排,要這些內部監事發揮監督作用會很困難。
模仿英美為增強董事會獨立性而設置獨立董事的做法,大力改善我國監事會的結構,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在監事會中添加獨立的外部監事,使之在監事會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改變以往監事會中內部監事一統天下的格局。同時,大力提高監事素質,通過立法強化監事職權。同時也可以參考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制度,提名任免制度,聲譽與報酬激勵約束機制和權義責制度建立我國監事相對應的具體制度。
由于在重塑我國監事會的過程中同樣會遇到獨立董事制度同樣的制度障礙(如時間、信息、提名等障礙),因此,只有設計好了具體方案,才能真正發揮起功效。本文限于篇幅和筆者
研究水平,對此不再過多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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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天習.公司治理與獨立董事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59-62.238.
【摘要】美國安然公司的破產告訴我們:獨立董事制度不是萬能的。從“安然”事件中重新審視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我們吸取教訓,防患未然。本文主要論述了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和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的問題,進而從考察監事會與獨立董事的關系切入,探討了如何改造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及如何正確對待引進的獨立董事制度。
【關鍵詞】獨立董事公司治理結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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