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會的自給經濟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2 06:40:00

導語:封建社會的自給經濟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封建社會的自給經濟研究論文

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是一個內容豐富的研究課題,可以從各個方面,多種角度進行探討。我在《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一文中,曾對封建社會農民的自給生產和商品生產有所討論。現在擬對封建地主(包括西歐封建領主和中國封建地主)自給經濟的若干問題,略加論列,作為補充。

(一)

在西歐中世紀領主制經濟下的封建莊園,是封建領主在其領地上剝削農民的基本組織形式。在封建莊園中,封建領主利用農奴勞動組織自給生產。其自給經濟通常包括農田、果園、菜園、葡萄園、家禽家畜飼養場、磨坊、面包房、手工作坊等等。這些生產設施,大都設立在領主的自營地上。此外,還有公用的森林、牧場等等。由于莊園大小懸殊,上述各種生產設施的規模,在各個莊園并不一致,有些莊園也并不齊備。盡管如此,封建領主的自營地生產大都可以滿足領主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在這個范圍內,其自給性是相當完備的。封建領主淖雜乜梢運凳薔哂械湫鴕庖宓淖愿謾?BR>

在封建莊園中,通常有領主自營地,農奴份地和自由佃農份地。因此,封建莊園與領主自營地,并不是同一個概念。我國學術界對封建領主自營地的自然經濟性質,是沒有多大分歧的,但有時卻把它與封建莊園混淆起來,從而過高地估計了自然經濟在封建莊園中的地位,對封建莊園與商品貨幣經濟的聯系卻估計不足。隨著對歐洲中世紀經濟史研究的深入,這種認識近年來已有很大改變,但對封建莊園自然經濟簡單化概念化的認識,并沒有完廓清。我認為,這主要有如下理論認識上的失誤。

首先,封建領主家庭作為一個消費單位,其生活消費所需的生活資料,按照恩格斯的分-類;應當包括以下三個部分。一部分是生存資料,這是封建領主家庭成員延續生命所需的生活資料,如糧食、蔬菜之類。一部分是享受資料,這是封建領主家庭成員超越勞動者的生活需要,過養尊處優生活的生活資料,如美食、錦衣、華堂、珍寶之類。一部分是發展資料,這是封建領主及其子女受教育或進修所需的生活資料,如圖書、文具、樂器之類。恩格斯說,人類“一有了生產,所謂生存斗爭便不再圍繞著單純的生存資料進行,而要圍繞著享受資料和發展資料進行”[1]。封建領主作為一個封建剝削者,正是這樣為生存斗爭而組織自給生產,以保證自己以至子孫的優裕生活。

領主家庭經營自營地,就不僅是—個消費單位,而且是一個生產單位。其消費不僅有生活消費,而且有生產消費。領主家庭的自給生產,不論多么完備,也不可能全部滿足自己生產資料,特別是生活資料中享受資料和發展資料的需要。小者如鹽、鐵、磨石,大者如錦繡珠寶金銀器皿、名貴食品、雕梁畫棟、名馬華鞍之類,是難以完全自給的。在長期的封建社會中,在不同的生產力水平下,封建領主的生活消費品會具有不同的范圍,數量和質量,即具有不同的消費水平。總的發展趨勢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生存資料在消費總量中所占有的份額會逐漸縮小,享受資料和發展資料所占的份額會逐漸擴大。因之,封建領主自營地生產的有限性,和家庭需要的多樣性的矛盾,就會日益突出。還需要指出的是,在西歐各國,封建國王將土地以封地的形式分封給各封建領主,大封建領主又將土地的一部分分封給下一級的領主,都是以各級領主提供軍事義務為前提的。軍事開支是封建領主家計中首要的支出。他們所需兵器、甲胄、車騎之類,并不都能自己制造,而是已較早地成為商品。這是一種特殊消費,也是要列入領主家計簿的。上述這些不能自給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必然會引出對于貨幣和商品交換的需求,從而會引出莊園內部商品生產的出現和發展。

實際生活說明,我們不能把封建領主的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簡單化,特別是不能把封建領主的享受消費簡單化。封建領主生產消費所需物資是多種多樣的,其生活消費、特別是享受消費所需物資,更是多種多樣的。就是他們日常生活資料的構成,也會隨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動而發生變化。比如經過十字軍東征,可以從利凡得購進肉桂、胡椒等物之后,西歐封建領土就不總是吃沒有香料和其他調味晶的烤肉和煮肉了。如果我們把封建領主的生產需要和生活需要簡單化,就容易得出封建領主所需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可以通過經營自營地和向農民征收實物地租,得到自給自足的結論,從而導致夸大自然經濟在封建莊園中的地位,這是不符合歷史實際的。

其次,土地所有權與政治統治權的統一,是西歐領主制經濟的重要特征。封建領主既是莊園土地的所有者,又是莊園政治上的統治者。當時較大的封建莊園,都實際上是一級政權。封建領主剝削農民,同時也承擔作為政權的職能,向農民提供一定的社會服務,如維持社會治安、評議訴訟、提供宗教生活場所、以至修筑道路、設置市場、鑄造貨幣、管理度量衡等等。因此,教會、司法、行政等各項管理費用,以至官吏的薪金開支,都是要列入封建領主的家計簿的。

人類社會的生產和交換,不僅有物質的,而且有非物質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非物質的生產和交換,會越來越顯得重要。在封建莊園中,由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分工,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分工而形成的政權職能,表現為封建領主向社會提供的管理和服務。從宏觀經濟學來看,這也是一種勞動交換,即非物質生產的交換。不論這種政權職能對社會經濟是在起積極作用,還是消極作用,就是腦力勞動者和體力勞動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社會分工本身,也就是他們之間勞動交換的本身,也會導致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恩格斯說過,“當人的勞動的生產率還非常低,除了必需的生活資料只能提供微少的剩余的時候,生產力的提高,交換的擴大……都只有通過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這種分工的基礎是,從事單純體力勞動的群眾同管理勞動、管理商業和掌管國事以及后來從事藝術和科學的少數特權分于之間的大分工。”[2]正因為如此,封建莊園作為一級政權,也是需要商品貨幣經濟來運轉的。

在封建莊園經濟的研究中,如果我們習慣于用政治經濟學的抽象方法,只把注意力放在封建領主自營地和農奴份地之上,把物質的生產和交換,從整個社會生活中抽象出來加以考察,就把非物質生產的交換,并從而把由此而引起的商品和貨幣交換,排除在我們視野之外。這也是對領主制經濟認識的簡單化。吳承明同志從宏觀經濟學的原理出發,在《試論交換經濟史》[3]一文中,提出經濟史研究,既要注意商品交換的研究,又要注意對勞動交換、智能交換的研究,這是很有見地的。

再次,西歐的封建莊園,并不是一個單一的經濟單位。在封建莊園中,農奴家庭和自由佃農家庭占有多數。從經濟學的意義上來說,領主家庭的自營地,是一個獨立經營的自負盈虧的經濟單位。農奴家庭和自由佃農家庭都具有自有經濟,都自行解決自己的生產和生活問題,也同樣是相對獨立的自負盈虧的經濟單位。農奴和自由佃農通過經營份地,以保證對封建領主的勞動地租、實物地租以至貨幣地租,同中國地主制經濟下,佃農經營租佃地和自耕農經營自有地,以保證對封建地主和封建國家的實物租賦以至貨幣租賦一樣,在這個基本點上并無不同。可以說,西歐領主制經濟和中國地主制經濟,實際上都是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封建經濟。

這些農奴和自由佃農所耕種的份地,并不都是均等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種不均等的情況,會日形突出。他們之間就會發生有余與不足的問題。加以這些農民的經營規模,總的來說是狹小的,他們所種植的農作物,以及所從事的家庭手工業和副業,也都不會劃一,這就難以滿足自己所需的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因此,他們既要從事自給性生產,也要出售自用有余的產品,甚至要從事部分商品性生產,以取得自己不能生產的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以進行再生產,維持一家的溫飽。認為他們可以與商品貨幣經濟相隔絕,可以完全自給自足,這是難以想像的。

同時,封建莊園中,還有各色工匠,如鐵匠、木匠、鞋匠、染匠、馬具匠、制酒匠、制面包匠、裁縫等等。這些工匠,有些是屬于封建領主所使用的奴隸和雇工,有些是屬于到農家做活的手藝人,有相當一部分是獨立的手工業者和負擔勞動地租的半獨立手工業者。這一部分手工業者也具有著以生產資料個體私有制和個體勞動為基礎的小商品生產。所有這些工匠的勞動,構成封建莊園經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匠人,除了具有奴隸身分的工匠之外,為了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就難以避免與農民和其他工匠發生商品貨幣的交換關系。

盡管我們缺乏詳悉記錄農民和工匠生產經營活動的文獻資料,難以具體了解他們之間的生產和交換情況。但是,從西歐中世紀作為地租繳納給封建領主的實物來看,有農副產品,如五谷、羊毛、亞麻、蜂蜜、蠟、葡萄酒、牛、羊、豬、家禽和蛋等,有木材及其制品,如木柴、木頭、葡萄藤樁、火把、蓋屋板、桶板和桶箍等,有手工業品,如呢絨、麻布、襪子、鞋子、面包、啤酒、桶子、碟、盆、酒杯、鐵器、鍋和小刀,等等。這些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是既有農民,又有工匠。一個農戶,一個手工業者,也是難以生產多種產品的。因此,有的西方學者就根據這樣的單子認為,“由此可見,那為供應商品所需的某種程度的專業化,已經存在。”[4]從歐洲考古發掘所提供的手工業材料,有的學者也認為,那種農民只購買鐵器農具和鹽的流行說法,也“不再站得住了。”[5]當然,我們不能對中世紀的農民、以至工匠的生產專業化程度作過高的估計,特別在中世紀早期更是如此。但是,根據上述情況,農民和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那種自用有余產品余缺調濟的交換,那種同特殊需要發生關系時品種調濟的交換,那種建立在小商品生產基礎上的商品交換,都不是不可能發生的。這種交換關系,并且會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日益發展。這可以從西歐中世紀市場和集市的發展得到說明。當時,市場一般是屬于地方性交易的場所,集市一般是屬于區域性貿易以至國際性貿易的場所。就是地方性交易的市場從一開始就不都是以封建莊園為交易范圍的。因此,考察封建莊園內部生產者之間的經濟關系,不能只片面強調他們所具有的嚴格人身依附關系的農奴地位,而忽視他們還具有相對獨立的小生產者的地位;不能只簡單地強調封建莊園共同體的內部分工,而忽視生產者之間某種程度的社會分工,從而給封建莊園抹上過多的自然經擠彩。這也是不符合歷史實際的。

封建領主為了購買自己所需的商品,支付各種開支,就會通過各種途徑獲取貨幣。一條途徑是出售自營地的產品,如糧食、牲畜和畜產品之類。自然條件的多樣性,還會帶來自然產品的多樣性,有些封建領主還會有特產品,如優質木材、名優酒果之類,可供出售。起初封建領主用于交換的產品,主要是自用有余的產品,出售的品種和數量帶有一定的偶然性。以后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出售產品的數量不斷增加,品種相對穩定,出售的經常性也得到保證。有的封建領主為了獲得更多的產品用于交換,還擴大自營地,以從事商品生產。在英國,還由于糧價上漲,一些封建領主為了追逐賣糧的商業利益,就擴大自營地,將佃農變為農奴,實行勞動地租,出現過所謂“莊園反動”的逆轉。盡管自營地上自給產品的生產和出售產品的生產,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都難以分清,但從理論上說,領主自營地上已經有了部分商品生產,出現了從完全的使用價值生產到具有部分交換價值生產的過程。

另一條途徑是,利用封建土地和其他財產所有權,向自由佃農收取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或實物貨幣混合租。許多封建莊園都有一定數量的自由佃農,有的比重還很大。封建領主除通過收取貨幣地租,直接獲得貨幣之外,所收取的實物地租,既可自己消費,也可出售。此外,他們還向農民收取烘面包爐、釀酒坊、磨房等等的使用費。

還有一條途徑是,利用政治統治權,征收各種捐稅。如向農奴征收一些小額捐稅,有人頭稅、結婚稅、繼承稅和任意稅之類。向農奴和自由佃農收取莊園法庭罰金。有些封建領主還設立關卡,設立市鎮,向商人、手工業者和農民收取運輸稅、貨物稅、交易稅和關稅等等。此外,農民向教堂所繳納的什一稅,也往往為封建領主通過各種辦法加以攫取。

農民作為封建社會的主要生產者,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力量。在中世紀初期,生產力發展水平低下,農民中的自然經濟還非常強大,農民可供出售的剩余產品不多,卻要被迫投入交換,以捐稅、罰金和貨幣地租的形式,被封建領主攫為已有。這些商品交換實際上只能起強化自然經濟的作用。但是,隨著生產技術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農民出售的產品會逐漸增加,在封建剝削不吞噬全部剩余產品的條件下,負擔勞動地租的農民,也有可能或多或少地生產出一個超過必要生活資料的余額,投入市場交換。繳納實物地租的自由佃農,更有較大的活動余地,以從事剩余勞動,并獲得這些產品用于交換。繳納貨幣地租的自由佃農,更需要把一部分產品轉化為商品,當作商品來生產。因此,在中世紀的一定時期內,盡管農民中的自然經濟還很強大,其生產品的大部分,起碼是糧食的大部分,還是在家庭內部消費的,但也出現了農產品“市場的供應首先依靠農民經濟”[6]的情況。這就有利于改善農民的經濟狀況,為農奴擴大自有經濟,轉變為租佃農民,為實物地租轉變為貨幣地租,提供經濟條件。

在勞動地租的形式下,農奴為領主的無酬勞動和為自己的勞動,在時間上和空時上都是分開的。他們在領主自營地上和自己份地上的勞動積極性必然會有差異。自由佃農為領主的無酬勞動和為自己的勞動,由于實行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已統一于農民的自有經濟之中。他們只有增加產品總量,才能提高為自己的勞動所占的份額。因此就必須以同樣的積極性對待他們所經營的全部生產。這正是封建租佃制優越于封建農奴制最深刻的經濟根源。基于上述原因,領主自營地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就會落后于農民份地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并日益突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封建領主的消費需要不斷擴大,莊園自營地的生產更難以滿足。封建領主為了追求更多的貨幣,就不斷將自營地分割成小塊出租,以收取實物特別是貨幣租。這在十四世紀后期的英國就達到了高潮。最后,他們終于退出生產經營領域,把自營地全部出租,使它從歷史上消失,并使貨幣地租占居統治地位。

從九世紀開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西歐的封建莊園在不斷發生變化。但是,從九世紀到十三世紀的英國來說,領主自營地和農奴份地相結合的封建莊園,仍然是適應當時生產力的一種組織形式。在這段時期內,不論是封建領主的自營地中,還是整個農民中,自然經濟還是很強大的。但是,封建領主家庭和農民家庭都必須與商品貨幣經濟相聯系,依靠商品貨幣經濟來運轉。只是由于時代的不同從而社會生產力的水平不同,由于自然條件和莊園內部經濟條件的不同,各個莊園與商品貨幣經濟相聯系的程度是不—致的,莊園內部所包含的商品生產的水平也是不一致的。認為封建領主家庭和農民家庭都可以通過經濟自營地和份地,以實物形態實現生產和消費的平衡,把封建莊園描繪成具有完全自給足的自然經濟,無疑是不適當的。

二)

在中國封建社會的地主制經濟下,地主家庭有的是單純的消費單位,如城居地主。鄉居地主大都經營有自給生產的田園,以滿足日常生活所需。他們的家庭,是消費單位,又是生產單位。這種情況是與封建社會相始終的。

封建地主所經營的田園,具有多種類型。有的只有自給生產,據《周書》卷四十二記載,北朝肖大圜,有田“二頃以供饘粥,十畝以給桑麻。侍兒五三,可充纴織,家僮數四,足代耕耘”。有的是既有自給生產,又有商品生產。中國封建社會初期,農民的商品生產還不夠發展,富于生產資料和經營能力的封建地主,也是社會商品的重要供應者。晉代有人說,秦漢以來,甚至“公侯之尊,莫不殖園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7]。這在《四民月令》、《齊民要術》等書中,都有所反映。如漢代的所謂“豪人之室”,是“陂池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魚蠃梨果,檀漆桑麻,閉門成市”,甚至“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8]。這種大規模經營,既有自用,更是為了出賣。封建地主的田園經營,如果商品生產比重大,自給生產就成為它的附庸,如果自給生產比重大,則商品生產就成為它的附庸。另外有些別墅性質的田園,也有部分自給生產,供封建地主游憩時受用。西晉石崇的金谷園,有果藥羊雞豬鵝鴨之類,恐怕是屬于這種性質。文獻資料上對這些田園,或稱田莊、莊,莊園,莊墅、莊田,別業等等。

將中國地主制經濟下地主經營的田園和西歐的封建莊園作比較研究,是有必要的。但將二者相比附,認為中國也有莊園農奴經濟,則是值得商榷的。無論從本質和現象上看,中國地主制經濟下的地主田園,與西歐領主制經濟下的領主莊園,都具有著重大的差異。

首先,西歐封建領主對其領地的基本經營形式是組織自營地生產。他們通過經營自營地,實行勞動地租,以剝削農奴,自營地的剝削收入,通常是封建領主固定的主要收入來源。出租土地,以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剝削自由佃農,則只是這種封建剝削的補充形式。而中國的地主制經濟恰與此相反,封建地主對土地的基本經營形式是出租。他們通過出租土地,收取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以剝削佃客(或佃農)。與封建領主自營地相類似的封建地主經營的田園,只是地主制經濟所派生、所附屬的地主家庭經濟。它通過役使奴婢和雇工,剝削他們的剩余勞動,只是封建實物和貨幣地租剝削的補充形式。

中國地主自給生產田園所提供的收入,為自身的經濟性格所決定,在其家庭的總收入中,就往往只占居次要的部分,甚至只占很少一部分。中國封建地主的主要收入是實物和貨幣地租,或地租的轉化形態,如官俸、束修之類。自給生產田園所提供的消費品,在其家庭消費總額中,也往往只占居次要的份額,甚至只占很小的份額,主要部分還是求之于市場。北齊顏之推是一個堅決主張消費品自給自足的地主,他那—段以“家無鹽井”為憾事的著名言論,是大家所熟知的。但他為自己設計家計時,也承認擁有二十個奴婢和十頃田地的家庭,必須“蓄財數萬,以擬吉兇急速”[9],應付婚喪疾病和其他緊急用度。這些貨幣,就應當是靠出賣地租所得谷物而來的。清代四川縉紳地主李榕,雇工種田數百十畝,“家食仰給于農”,而“祭祀賓客婚嫁之資”,歲需錢百萬。他就是靠在書院當“山長”的年俸五十萬錢來彌補大部分開支。[10]

中國封建地主不但用實物和貨幣地租收入,以支付家庭開支中的主要部分,而且還往往用它來貼補自給生產。封建地主經營自給生產的田園,是為了取得生存資料,更是為了取得享受資料,以至發展資料。有些消費品,作為生存資料和享受資料,是可以相一致的。封建地主出于享受需要,對于這些消費品的品種、規格、質量,往往有不同于一般消費水平的特殊要求,還要按節令供應,以至反節令供應,封建地主特別是富豪之家,組織這些消費品的自給生產,一般會比較完備,以至谷麻牲禽都可以“無求于人”。但也可以突出自己的特殊需要。唐代王績性嗜酒,罷官后,就“以奴婢數人種黍,春秋釀酒,養鳧雁,蒔草藥自供”[11]。南朝張永善隸書,是一個書法家,就“紙及墨皆自營造”。[12]這種高層次的自給生產,生產費用是比較高的。封建地主為了獲得這類特殊的使用價值,就會以地租收入來貼補自給生產。

封建地主是地權的人格化。他們總是要求地租的無限擴大。經營少部分自給生產的出租土地的地主,主要靠積累地租以擴大田產。經營自給生產又經營商品生產的地主,則地租與商業利益交互為用,把地主制經濟田產增殖的運行機制與市場機制結合起來,其財富增殖的能量就大得多。所以漢代的“豪人之室”,往往“資累巨萬”,“膏田滿野”,不但有“奴婢千群”,還需要“徒附萬計”[13],才能夠耕種。因之,封建地主無論使用怎樣多的奴婢與雇工從事自給生產或商品生產,田產始終是他們的主要財富,地租是他們的主要收入來源。他們既不能成為奴隸主,也不能成為資本家,自給生產甚至商品生產也始終只是地租剝削的補充,這與西歐封建領主的實物與貨幣地租收入,只是自營地收入的補充,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西歐領主自營地,是領主制經濟的本質要素,沒有莊園自營地,就沒有領主制經濟。領主自營地規模的大小,雖通常受分封地的大小所局限,但自營地生產的自給性,卻要盡量完備,以便滿足領主的日常生活消費需要。中國封建地主自給生產的田園卻完全不同,它是可大可小,可有可無的。這取決于不同的社會經濟條件。

中國封建地主自給生產規模的大小和有無,其主要的相關因素,是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農民是封建社會的主要生產者。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水平,主要決定于農民自給生產和商品生產的情況。農民家庭的生產品,只有在自用和繳納封建租賦之后還有剩余,才能把這種剩余產品用于交換。在封建社會初期,社會生產力和勞動生產率還相對低下,農民用于交換的剩余物不多,封建地主不能從農民那里得到商品的充分供應,就會經營自給生產。這時,封建地主家庭經營自給生產的就多,規模也一般較大。

農民用于交換的剩余品的多少,在生產力水平大體一定的條件下,則主要決定于封建剝削量的大小,和人身依附關系的嚴格程度。封建剝削量的大小,直接影響剩余物的多少。人身依附關系的嚴格,也會通過限制農民的活動余地,影響分工分業,從而限制剩余物的生產。

魏晉南北朝時期,承東漢豪強兼并的余烈而有所發展,加以“賦重役勤”,自耕農難以堪命,遂紛紛淪為奴婢與佃客,蔭附于豪強。奴婢為封建地主從事家務役使和從事生產。佃客耕種地主土地,被“強家收大半之賦”,并牢固地被束縛于土地。這就極大地限制了農民剩余物的生產。加以戰亂不已,地區分割,更強化了農民的自然經濟。封建地主難以從農民那里獲得商品,就只得加強自己的自給生產。同時,北方地主大量南遷,“廣占荒田”,“封略山湖”。新開辟地區如浙東福建一帶,市場條件就會更差一些。封建地主既有自給生產的需要,又有奴婢充足來源的可能條件,所以封建地主的自給生產就大規模地發展起來。顏之推也就能對封建地主提出糧食、桑麻、蔬果,雞豚、棟宇、器械、柴薪、脂燭都要自行種植營造的要求。所以南朝謝靈運在今浙江上虞縣所經營的“山居”,是糧蔬果藥俱備,自稱“既耕以飯,亦桑貿衣,藝菜當肴,采藥救頹”,可以“供粒食與漿飲,謝工商與虞牧”[14],用不著和手工業者,商人、漁人和畜牧業者打交道。魏晉南北朝時期商品經濟的萎縮,其總根源在于農民的困厄。它通過商品經濟的萎縮,促進了封建地主自給生產的發展。

隋唐以后,迄于明清,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商品經濟逐漸發展,農村市鎮和城市商業也逐漸發達。在市場供應改善的條件下,封建地主對是否經營自給生產,或經營多大規模的自給生產,就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經濟狀況來安排。隋唐以后,特別和明清,許多富裕地主為了追求享受,遂放棄自給生產,紛紛改鄉居為城居。在清代,封建地主是需要“有二三千金之產方能城居”的。許多鄉居地主也壓縮自己的自給生產,擴大從市場購買,因之有的僅存耕稼,有的但有園蔬。許多地方是“士人家不畜僮仆,有場圃者雇人種蔬,無者采買于市”[15]。有些鄉居富裕地主出于享受需要,或為市場物價水平所制約,雇工生產比從市場購買有利,也會組織比較完備的自給生產。所以明代有的地主說,“居家生理,食貨為急,聚百口以聯居,仰資于人豈可也”[16]。清代有的地主也說,“居鄉可以課耕數畝,其租倍入,可以供八口。雞豚畜之于柵,蔬菜畜之于圃,魚蝦畜之于澤,薪炭取之于山,可以經旬累月,不用數錢”[17]。此外,由于庶民地主、中小地主發展,宗族同居之制漸衰,地主家庭逐漸小型化,也影響地主縮小自給生產的規模。

總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封建地主的自給生產,在整個封建經濟中的比重,它的平均經營規模,都是逐漸縮小的。它的盈縮與農民自給生產的盈縮成正比,與農民商品生產的盈縮成反比。西歐封建領主的自營地生產,也大體經歷了這樣的發展過程。但是,當它成為可有可無的時候,領主制經濟也就瀕于崩潰了。

再次,在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方式上,西歐領主莊園與中國地主自給生產的田園,也是不相同的。西歐封建領主經營的自營地主要是使用農奴。中國封建地主經營自給生產,秦漢時期是奴婢與傭工雜用,規模大的田園更是使用奴婢為多。魏晉南北朝時期則一般多用奴婢,有所謂“耕當問奴,織當訪婢”。隋唐而后,迄于明清,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奴婢用于生產日漸減少,使用雇工則日益流行。在某些朝代,封建地主田園周圍,有許多具有嚴格人身依附關系的佃客,但是,他們并不參與封建地主的自給生產,他們與封建地主之間,已經是一種比農奴有較大獨立性的租佃關系,與負擔勞動地租的農奴是不相同的。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不同方式,是區別不同性質社會經濟的根本標志。莊園農奴經濟是有特定含義的。如果認為農奴與佃客都是具有嚴格人身依附關系的農民,中國封建社會也有莊園農奴經濟,這既是把不相對應的事物加以比附,也是把不同性質的事物加以比附,無疑是不適當的。

中國封建地主使用奴婢經營田園,一般只供給衣食,有所謂“飯豆飲水”,其標準可高可低于當時勞動者的一般消費水平,伸縮性較大。使用傭工,既要供給飯食,也要支付工錢。傭工的飯食,通常不能低于勞動者的一般消費水平,從戰國到清代,封建地主都講究“羹且美”,“供應之法,亦宜優厚”,以調動傭工的生產積極性,伸縮性較小。使用奴婢和使用傭工的生產費用就有差異。封建地主家庭使用的奴婢,雖然不同于奴隸制下的奴隸,但奴婢還是“同于資財”,所有權關系照樣掩蓋了奴婢為自己的勞動,即奴婢用來補償自己生活資料的勞動,也表現為主人的無酬勞動。使用傭工,則貨幣關系掩蓋了傭工為主人的無酬勞動,傭工提供給主人的剩余勞動,也好像是有報酬的。在這兩種勞動制度下,奴婢和傭工的生產積極性是不會相同的,勞動生產率因之也不會相同。封建地主使用傭工較高的費用支出,就可以從獲得更多的產品來得到補償。封建地主為了獲得一個相同的使用價值量,如果使用奴婢,投入少,產出也少,其經營規模(如勞動者人數和土地面積)就要相對大一些。如果使用傭工,投入大,產出也大,其經營規模就會相對小一些。如明代,常有“僮千指”、“僮奴數百指”的記載,但使用這樣多傭工的記載,則屬少見。使用何種性質的勞動者,也是封建地主自給生產大小的一個相關因素。

在西歐中世紀的有些地區,封建莊園只有領主自營地,沒有農奴份地,也沒有自由佃農份地。這種自營地也是由奴仆和傭工來經營的。封建領主如果沒有其他因素使他成為領主,可以說他實際上已成為地主。

中國封建地主自給生產的田園,與西歐封建領主的自營地,雖然都是自給經濟。但是,它們的社會性質是不相同的。它們在封建經濟中的歷史地位和歷史作用,也都是各不相同的。不適當地加以類比,就只能引起理論上的混亂。

三)

自然經濟是與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發展水平低下相聯系的。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基礎,一切分工都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而分工的發展又會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生產的社會化、專業化。生產關系、地產規模、經營方式等等,作為一種社會條件或經濟條件,可能有利于自然經濟的保存或商品經濟發展,但它們都不是決定性因素。社會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的發展程度,才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存在發展的根本原因。西歐封建社會和中國封建社會中,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雖然不盡相同,但社會分工和商品經濟也都有一定的發展。中國封建地主的自給經濟與西歐封建領主的自給經濟,都是與商品貨幣經濟相聯系的。它們不但都依賴商品貨幣經濟來運轉,在某種情況下,甚至是由商品貨幣經濟來保證的。這說明了,西歐的領主制經濟與中國的地主制經濟,都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相結合的封建經濟。只是在中國地主制經濟下,生產力發展水平高于西歐領主制經濟,因之物質生產的商品化、社會化的廣度與深度,也高于西歐領主制經濟。

小農經濟是封建生產方式的基礎,不論是西歐領主制經濟,還是中國地主制經濟,概莫能外。封建經濟的任何發展變化,無不與小農經濟的發展變化相關連。封建領主和封建地主自給經濟的形成和分解,都是和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變化緊密聯系的。不聯系小農經濟來考察封建領主和封建地主的自給經濟,就難以獲得全面認識。馬克思和恩格斯對西歐封建經濟的研究,始終把注意力集中在對小農經濟的分析上,這是值得我們深思和學習的。馬克思還指出過,“前人總是低估亞洲的、古代的和中世紀的商業的規模和意義,與此相反,對它們異乎尋常地予以過高的估計,現在已經成了一種時髦。”[18]要避免重復歐洲著作家們的這種失誤,關鍵在于對農民的自給生產和商品生產要有正確的估量。

注釋: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53頁。

[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221頁。

[3]《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1期。

[4]湯普遜:《中世紀經濟社會史》下冊,第379頁,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

[5]奇波拉主編:《歐洲經濟史》,第1卷第181頁,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

[6]科斯敏斯基:《十一至十四世紀英國封建地租形態的演變》,《史學譯叢》l956第1期。

[7]《晉書•江統傳》。

[8]《水經注》卷二九,《后漢書•仲長統傳》。

[9]《顏氏家訓》止足第十三。

[10]《十三峰書屋全集》卷六。

[11]《新唐書•王績傳》。

[12]《宋書•張茂度傳附子永傳》。

[13]《后漢書•仲長統傳》。

[14]《宋書•謝靈運傳》。

[15]光緒《處州府志》卷24,慶元縣。

[16]霍韜:《霍渭涯家訓》。

[17]張英:《恒產瑣言》《清經世文編》卷36。

[18]《資本論》第3卷1975年版,第37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