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會經濟特征范文

時間:2024-04-17 11: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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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會經濟特征

篇1

一、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自給自足還是自給性生產?

經君健同志的《試論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本質聯系》一文[①a],撇開以往經濟史研究中相沿已久的說法,試圖從一個新的思路解決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統治與商品經濟發達這種理論上的“矛盾”。他認為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是西歐中世紀早期以莊園制為主要內容的領主經濟的主要特點,至于以地主制經濟為主要內容的中國封建制度,則與商品經濟有本質的聯系,從總體上說來不存在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的特點。應該說,經君健同志的這篇文章是有新意的。以往有的學者雖然也認為戰國秦漢以后自然經濟不占統治地位,但他們大都是從商品經濟的發展(有的甚至認為是由于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出現)引起自然經濟的瓦解來論述這個問題的。經君健同志認為,封建地主制經濟根本不可能自給自足,因而也就不具備實現自然經濟的條件。在他看來,中國商品經濟很早就有相當程度的發展,但一直未能促進資本主義關系產生、發展,就是因為這里的商品經濟與地主經濟相適應。

認為地主制經濟不具備實現自然經濟的條件,當然也就取消了我們一開頭所說的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統治與商品經濟發達的理論上的矛盾。但這實際上并沒有真正解決問題,因為它帶來了一系列新的難以解釋的困惑。首先,既然地主制經濟從一開始就與商品經濟有本質聯系,而與自然經濟沒有必然的關系,那么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類型是不是就應定性為商品經濟?既然商品經濟的繁榮和地主制經濟的發展完全適應,為什么秦漢以后歷代的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要一再提出重本抑末、重農抑商的思想和主張?其次,倘若說中國封建經濟結構從總體上說屬于商品經濟而不是自然經濟,為什么這種與地主經濟相適應的商品經濟一直未能促進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產生和發展?再有,既然自然經濟從中國地主制封建社會一開始就不占統治(或主要)地位,1840年以后,阻礙近代中國資本主義關系發展的內部經濟因素,究竟是自然經濟還是商品經濟?這些問題,從理論上顯然都是不容易得到合理解釋的。

經君健同志的論文,用意是要破除按照歐洲中世紀的經濟模式來套中國封建社會歷史實際的教條主義。從方法論上說,這無疑是應該肯定的。但是他對“自然經濟”范疇的界定,卻完全根據馬克思和恩格斯關于歐洲中世紀早期經濟生活某些特點的論述來加以概括,而沒有考慮這些特點在中國封建社會是否也同樣存在,這就不免削弱了他立論的用意。經君健同志承認,馬克思并不曾給“自然經濟”范疇下過定義。他根據馬克思的有關論述,把自然經濟的內容歸納為三點:

一、經濟條件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

篇2

《中國古代經濟史》教材中,涉及大量的土地制度及賦稅制度演變,和手工業、農商業發展狀況的內容。教材內容多、涉及面廣,學生輕易掌握不了,容易出現混淆概念的現象。故講述時應盡可能理清經濟體制演變歷程,幫助學生認清其發展線索。

從中國土地制度演變歷程來說,其經歷“國有制私有制自耕農土地所有制封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演變過程,其中奴隸制度社會是最具代表的井田制土地國有制社會,該階段土地制度用一句話描述,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而封建社會時期,土地制度則從土地國有制演變為三種形式,包括自耕農土地所有制、私有土地制、國有土地制。圍繞土地和人口爭奪,三者間展開異常激烈的斗爭。但從本質上來看,中國土地制度在封建社會演變歷程,就是進一步發展鞏固封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過程,整個社會歷史中貫穿了封建大地主將國有土地和自耕農土地變為大地主所有地的過程。封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在歷朝歷代中均有體現,如東漢時期出現的大地主田莊;南朝時期的封山占水;唐后期普遍建立的官僚、貴族以及大地主莊園;明后期遍布全國范圍的皇莊和莊園等。并且,隨著土地制度的變化,與之相應的賦稅制度也發生著變化。賦稅制度演變歷程自春秋時期魯國始,稱之為“初稅畝”,到唐朝時期則演變為兩稅法和租庸調制,直至明朝時期的“一條鞭法”和清朝時期的地丁銀制,清晰地體現出賦稅制度在封建社會下的發展線索。整條線索觀察于以人丁為主轉變為以土地財產為主的賦稅征收中。賦稅形式更是從實物、勞役轉向為錢財,明顯反映出在封建社會生產關系中農民身份地位的提高,以及相對減弱的依附關系。

最后,在經濟史講述時,應適當選用生動形象的歷史材料,讓學生閱讀與授課內容相關的歷史背景資料,并在此基礎上勾勒出與之相應的經濟生活場景,有利于學生理清歷史概念關系,改善歷史概念混淆的現狀。

篇3

一、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自給自足還是自給性生產?

經君健同志的《試論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本質聯系》一文[①a],撇開以往經濟史研究中相沿已久的說法,試圖從一個新的思路解決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統治與商品經濟發達這種理論上的“矛盾”。他認為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是西歐中世紀早期以莊園制為主要內容的領主經濟的主要特點,至于以地主制經濟為主要內容的中國封建制度,則與商品經濟有本質的聯系,從總體上說來不存在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的特點。應該說,經君健同志的這篇文章是有新意的。以往有的學者雖然也認為戰國秦漢以后自然經濟不占統治地位,但他們大都是從商品經濟的發展(有的甚至認為是由于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出現)引起自然經濟的瓦解來論述這個問題的。經君健同志認為,封建地主制經濟根本不可能自給自足,因而也就不具備實現自然經濟的條件。在他看來,中國商品經濟很早就有相當程度的發展,但一直未能促進資本主義關系產生、發展,就是因為這里的商品經濟與地主經濟相適應。

認為地主制經濟不具備實現自然經濟的條件,當然也就取消了我們一開頭所說的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統治與商品經濟發達的理論上的矛盾。但這實際上并沒有真正解決問題,因為它帶來了一系列新的難以解釋的困惑。首先,既然地主制經濟從一開始就與商品經濟有本質聯系,而與自然經濟沒有必然的關系,那么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類型是不是就應定性為商品經濟?既然商品經濟的繁榮和地主制經濟的發展完全適應,為什么秦漢以后歷代的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要一再提出重本抑末、重農抑商的思想和主張?其次,倘若說中國封建經濟結構從總體上說屬于商品經濟而不是自然經濟,為什么這種與地主經濟相適應的商品經濟一直未能促進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產生和發展?再有,既然自然經濟從中國地主制封建社會一開始就不占統治(或主要)地位,1840年以后,阻礙近代中國資本主義關系發展的內部經濟因素,究竟是自然經濟還是商品經濟?這些問題,從理論上顯然都是不容易得到合理解釋的。

經君健同志的論文,用意是要破除按照歐洲中世紀的經濟模式來套中國封建社會歷史實際的教條主義。從方法論上說,這無疑是應該肯定的。但是他對“自然經濟”范疇的界定,卻完全根據馬克思和恩格斯關于歐洲中世紀早期經濟生活某些特點的論述來加以概括,而沒有考慮這些特點在中國封建社會是否也同樣存在,這就不免削弱了他立論的用意。經君健同志承認,馬克思并不曾給“自然經濟”范疇下過定義。他根據馬克思的有關論述,把自然經濟的內容歸納為三點:一、經濟條件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二、賴以建立的生產方式的條件,是要有作為農業副業的家庭工業和工場手工業;三、產品根本不進入或只有少部分進入流通過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較小的部分進入流通過程。在經君健同志看來,“‘自給自足’是這種獨立的封閉的經濟個體最基本的特征,其他各點都是由此派生的”。也就是說,只有經濟單位的生產與消費在使用價值形態上保持平衡時,自然經濟才得以實現。他把這稱為“自然經濟平衡律”。

按照經君健同志所論述的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必要條件來衡量中國封建社會的經濟生活,當然得不出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的結論。但問題是,從馬克思的有關論述看來,能不能說“自給自足”是“自然經濟”最基本的特征?經君健同志在分析自然經濟必須具備的五個條件時,是以西歐中世紀早期的領主莊園為考察對象的。但我們知道,即使在西歐中世紀早期,完全自給自足的領主莊園為數也不多,更不用說中期和晚期了。在領主莊園之外,歐洲中世紀還有許多分散的依附農民和自由農民,他們更不可能具備經君健同志所說的自然經濟的五個條件。這就是說,如果用經君健同志所說的“自然經濟平衡律”作為衡量的標準,則不僅中國地主制封建社會,就連西歐領主制封建社會恐怕也很難說是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事實上,如果我們全面地考察馬克思和恩格斯關于自然經濟的論述,就不難發現,他們更多地是強調經濟單位的生產或者是“為了生產者本身的直接消費”,或者是為了“封建領主的直接消費”[①b]。應該說,自給性生產才是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前者是自給性的生產而后者是商品性的生產。我們可以認為自給自足是自然經濟表現得最完整和純粹的形態,但不能把自然經濟歸結為自給自足。同樣是自給性生產的經濟單位,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以什么形式滿足本單位生活消費和維持簡單再生產的需要,可能表現出具體的差異,但這并不改變自然經濟的本質。

方行同志在《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一文中,認為小農經濟是一種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多層次結構,亦即有自給型、半自給型和交換型等不同生產類型的農戶。這個思路是正確的。但他一方面說:“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的自給性生產,超過或大大超過其商品性生產,自然經濟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質,商品經濟僅是其次要的質。”另方面又承認“物質生產的自給自足”是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②b]這就不免使自己的理論前提陷入矛盾而難于自圓其說,因為“自給性生產”和“自給自足”畢竟是兩回事。

自給自足的一個重要條件,是經濟單位可以獨立實現本單位所需要的農副產品和手工業產品的生產。這種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在中國古代是存在過的。《鹽鐵論·水旱》說:“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農民不離畦畝,而足乎田器。”《淮南子·主術訓》說古代人君“教民養育六畜,以時種樹,務修田疇,滋殖桑麻,肥墝高下,各因其宜。邱陵阪險不生五谷者,經樹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瓜,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為民資。是故生無乏用,死無轉尸”。上述材料雖說都帶有理想化的成份,但在春秋戰國以前,生活在家族公社和農村公社中的農民基本上可以自給自足,而與市場很少發生聯系,大致是事實。

春秋戰國時代,生產力的發展引起了社會關系的巨大變動。原先作為基本經濟單位的家庭公社和農村公社瓦解了,各諸侯國普遍形成以一家一戶為一個生產單位的個體小農農村。鐵農具的推廣和牛耕的使用是個體小農經濟形成的物質基礎,而這些生產資料卻是大多數個體農民家庭無法自給自足的。許行及其門徒號稱自食其力,“必種粟而后食”。但是他們卻做不到“織布而后衣”,而且做飯的鍋甑和耕田的鐵農具都需要用粟去交換。原因很簡單,“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為也”。[①c]從戰國到秦漢,無論是農民家庭或地主田莊,與市場都有不同程度的聯系。它們的生產和生活消費,都需要通過市場得到補償和調劑。但是經濟生活的這種變化,并沒有改變大多數經濟單位仍然從事自給性生產的性質,因而也就沒有改變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的基本特點。在本文往后的敘述中,我們對此將作具體的說明。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都是反映經濟生活運行機制的特定范疇。在經濟史的研究中,需要應用經濟學的一些范疇、模式和原理來說明問題,因為只有通過這種理論的抽象,才能深刻闡明經濟現象的本質。但是我們又要注意歷史現象是非常復雜的,不能簡單地用一些范疇、模式和原理來剪裁歷史。恩格斯說:“歷史從哪里開始,思想進程也應當從哪里開始,而思想進程的進一步發展不過是歷史過程在抽象的、理論上前后一貫的形式上的反映;這種反映是經過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現實的歷史過程本身的規律修正的,這時,每一個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發展點上加以考察。”[②c]按照這種歷史方法和邏輯方法的統一,我們對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理解不能從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對歐洲中世紀歷史的一些論述出發,而應該從中國的歷史實際出發。自給性生產是自然經濟的本質,它并不排斥與市場的一定聯系,而是以后者為自己的補充,這就是我們對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基本認識。轉貼于   二、“男耕女織”:封建自然經濟的特色

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是封建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我們通常所說的封建自然經濟,主要也是就小農經濟而言的。在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發展過程中,小農的生產能力并非一成不變,相互之間也不是完全沒有差別的。有條件生產較多剩余勞動產品的農民家庭,也就有可能從事部分的商品性生產。但對于大多數的小農來說,基本上都是從事自給性生產。在封建社會前期,尤其如此。孟子說:“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八口之家可以無饑矣。”[③c]能夠達到溫飽的小農家庭并不多,而即使是這樣的家庭,也仍然屬于自給性生產的類型。

小農的自給性生產,具體表現為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的結合,亦即“男耕女織”的自然分工。這是中國封建自然經濟的特色。歷史文獻談到小農的生計時,經常耕織并提。《淮南子·主術訓》:“人之情不能無衣食,衣食之道必始于耕織,萬民之所公見也”。《鹽鐵論·園池》:“夫男耕女織,天下之大業也。”農民男耕女織的勞動生產物,除供自己家庭消費之外,還要向封建國家繳納賦稅。有的農民家庭,由于男子在外做事,或要專心讀書,婦女也有從事田間勞動的。如劉邦為亭長時,“常告歸之田”,而平時鋤草一類的勞動則由呂后承擔。[①d]東漢高鳳“少為書生,家以農畝為業,而專精誦讀,晝夜不息。妻嘗之田,曝麥于庭,令鳳護雞”[②d]。但一般說來,男子總是農民家庭田間耕作的主要勞動力。還有的農民家庭由于某種特殊原因(如父家長死亡而子女幼小,或丈夫外出游學),婦女不得不單獨承擔維持家庭生計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婦女所從事的家庭手工業的產品,可能有相當大的一部分要拿到市場上出售,用以換取其他的生活必需品。如樂羊子外出游學,思家返歸,其妻引刀以裂織相勸,“羊子感其言,復還終業,遂七年不反。妻常躬勤養姑,又遠饋羊子。”[③d]樂羊子之妻所以能夠獨力奉養婆母,還“遠饋羊子”,顯然靠出售家庭手工業產品維持一家生計。但這個例子對于廣大小農家庭來說,畢竟沒有代表性。相反,孟光嫁給梁鴻,“求作布衣、麻屨,織作筐緝績之具”。其后夫妻“共入霸陵山中,以耕織為業”[④d],倒是反映了當時一般農民家庭男耕女織以自給的實際情況。

正因為男耕女織是小農經濟的基本支柱,所以封建國家維護和扶植小農經濟的政策,著眼點往往也是加強和鞏固小農的耕織結合。商鞅變法獎勵“戮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⑤d]。秦始皇碣石刻石夸耀統一的秦帝國“男樂其疇,女修其業,事各有序。惠被諸產,久并來田,莫不安所”。[⑥d]而秦帝國的崩潰,恰恰是由于“內興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賦,發閭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衣服”[⑦d],亦即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被拖入絕境的結果。西漢一些政論家在談到秦朝滅亡的原因時,大都要指出這個深刻的歷史教訓。[⑧d]漢代皇帝屢次下詔勸課農桑,甚至親耕籍田以供宗廟粢盛,皇后則親自蠶織以奉祭服,作為編戶齊民男耕女織的表率。當時的一些“循吏”,也都把勸課農桑當作自己的一項重要任務。例如黃霸為潁川太守,“為條教,置父老師帥伍長,班行之于民間,勸以為善防奸之意,及務耕桑,節用殖財,種樹畜養”[⑨d]。龔遂為渤海太守,“勸民務農桑,令口種一樹榆,百木畦五十本蔥、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雞”[⑩d]。王景為廬江太守,”驅率吏民,修起蕪廢,教用犁耕”,“又訓令蠶織,為作法制,皆著于鄉亭”[①①d]。茨充為桂陽太守,“教民種植桑柘麻紵之屬,勸令養蠶織屨,民得利益焉”。[①②d]漢代的畫像石、畫像磚和壁畫,常見有男子扶犁和婦女采桑的圖像。山東、江蘇、四川等地的畫像石,還有普通的織機的圖像。文獻記載和考古發現的這些材料,都說明耕織結合的小農經濟在封建經濟結構中的重要地位。

我們說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是封建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這并不等于說當時所有農民家庭的衣著都由家庭紡績業得到替換和補充。《漢書·食貨志》載李悝計算魏國農民的收入和支出,其中衣著費用是以貨幣計算的。可見早在戰國時代有些農民家庭已從市場購置衣服。秦漢時代當亦如此。農民衣著不可能全靠家庭生產自給,有各種各樣的原因。桑麻的種植受到地理條件的限制,紡績技術的推廣則與各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有密切關系。前引《后漢書·循吏列傳》,茨充為桂陽太守“教民種植桑麻紵之屬,勸令養蠶織屨。”說明在此之前,桂陽地區尚不知桑麻種植和紡織技術。同書《崔實列傳》載:“〔實〕出為五原太守。五原土宜麻枲,而俗不知織績,民冬月無衣,積細草而臥其中,見吏則衣草而出。實至官,斥賣儲峙,為作紡績、織絍、綀缊之具以教之,民得以免寒苦。”可見五原到東漢后期家庭紡績業才得以推廣。大體說來,關中、關東和巴蜀這三個基本農業區,家庭紡績業比較普遍,因而歷史文獻經常談到這些地區“農桑衣食之本甚備”,“頗有桑麻之業”,“女工之業,覆衣天下”,等等。[①e]《后漢書·廉范列傳》載,“成都民物豐盛,邑宇逼側,舊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災,而更相隱蔽,燒者日屬。范乃毀削先令,但嚴使儲水而已。百姓為便,乃歌之曰:廉叔度,來何暮?不禁火,民安作,平生無襦今五褲。”說明成都家庭紡績業覆蓋面很廣。但即使在一些農業生產比較發達的地區,也并非所有農民家庭都存在男耕女織的自然分工。東漢初年禁民二業,劉般上疏說:“今濱江湖郡率少蠶桑,民資漁采以助口實。”[②e]可見家庭紡績業不能不受到地理條件的限制。但上述這些情況,都不能否定男耕女織在全國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意義。漢武帝時,一歲之中,“諸均輸帛五百萬匹”。武帝東封泰山,巡海上,“所過賞賜,用帛百余萬匹。”[③e]這樣大量的絲織品,都是廣大農民家庭手工業的產品。東漢末年,曹操平定冀州后,下令“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④e]。如果說這還只是限于曹魏統治地區的話,那么西晉平吳實現全國統一之后,“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⑤e],就足以說明從東漢后期到三國,家庭紡織業已在全國范圍內進一步推廣,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也結合得更為緊密了。   三、小農的經濟狀況及其與市場的聯系

說小農經濟具有自給性質,并不意味著農民的勞動生產物在維持簡單再生產和全家生活消費之后就不可能有剩余了。小農的生產條件不同,經濟狀況和生活消費的水平也會有差別。西漢初年封建國家實行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的政策,不少農民家庭不但可以過上溫飽的生活,而且多少有些積蓄。《史記·平準書》說:“漢興七十余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稟庾皆滿,而府庫余貨財”。《鹽鐵論·結和》也說,漢武帝即位之前,“上求寡而易贍,民安樂而無事。耕田而食,桑麻而衣。家有數年之蓄,縣官余貨財,閭里耆老或及其澤”。但是農民經濟狀況的改善,并沒有改變他們自給性生產的性質。漢武帝即位以前,農民和市場的聯系一般說來是比較少的。《史記·律書》說:“文帝時,會天下新去湯火,人民樂業,因其欲然,能不擾亂,故百姓遂安。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嘗至市井,游敖嬉戲如小兒狀。”又《鹽鐵論·國疾》載賢良曰:“竊所以聞閭里長老之言,往者常民衣服溫暖而不靡,器質樸牢而致用。衣足以蔽體,器足以便事,馬足以易步,車足以自載,酒足以合歡而不湛,樂足以理心而不,入無宴樂之聞,出無佚游之觀。行即負羸,止作鋤耘。用約而財饒,本修而民富。送死哀而不華,養生適而不奢。”賢良所謂“往者”,即指武帝之前。他所說的“常民”,除了地主豪富之外,也包括一些比較殷實的農民。這一幅生活圖景,正是與市場較少聯系而自給程度較高的小農經濟的寫照。

漢武帝時期是西漢社會經濟由盛轉衰的時期。這個時期一方面由于社會財富的增長,出現了商品經濟繁榮的局面;另一方面隨著貧富分化的加深和封建國家賦稅徭役的加重,出現了大批農民破產外出流亡。有的學者從農民的“背本趨末”,得出了自然經濟已經解體的結論。我們很難同意這樣的觀點。因為所謂農民“背本趨末”,并不能理解為農民都去從事商業活動,更不能認為他們已經從自給性生產轉為商品性生產。昭帝始元四年詔曰:“比歲不登,民匱於食,流庸未盡還,往時令民共出馬,其止勿出。”師古注:“流庸,謂去其本鄉而行為人庸作。”[①f]說明離鄉外出的農民,很多是從事暫時性的雇傭勞動。恩格斯在談到古代的雇傭勞動時說:“那時雇傭勞動是一種例外,一種副業,一種救急辦法,一種暫時措施。不時出去打短工的農業勞動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幾畝土地。”[②f]漢代許多外出庸作的農民,也具有這種性質。他們所從事的雇傭勞動,只是彌補生計不足的一種“暫時措施”和“副業”。一般說來,過一段時間以后還是要回鄉務農的。即使有些人從事只需少量資本的販運性商業,也都帶有暫時性和季節性的特點。他們并沒有完全脫離農業勞動,與其說他們是“背本趨末”,不如說是“以末補本”。有些從事販運性商業的農民,其實也是雇傭勞動者。居延漢簡所載“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責寇恩事”[③f],就為我們提供了這樣一個例子。寇恩原是潁川昆陽市南里人,寄居居延,簡文稱他為“客民”。甲渠令史華商、尉史周育本當為鄣候粟君載魚去觻得出售,他們因故不能去,雇用寇恩與粟君的妻子同去,約定“載魚五千頭”,“賣魚沽出時行錢*[原字廿加廿]萬”。但是到了觻得之后,賣魚所得不足四十萬。寇恩把原來談好給他作為僦值的一頭黑公牛賣了,湊成*[原字廿加廿]二萬給了粟君妻子,尚欠八萬。回來后,寇恩以粟君雇他兒子捕魚應得的庸值相抵,認為粟君還應給他兒子庸值余谷六石一斗五升。可是粟君不給,反而向居延縣廷告寇恩負債。寇恩為粟君去觻得賣魚,帶有包銷的性質。但他并沒有能夠獲利,反而是把自己和兒子的工錢都賠了進去。這個事例,有助于我們了解漢代那些所謂“背本趨末”的農民的實際情況。

商品生產的基礎是社會分工。秦漢時代專門從事園圃業和畜牧業的農民基本上屬于商品性生產,因為他們生產的目的是為了交換。秦漢之際的召平,“故秦東陵侯。秦破,為布衣,貧,種瓜于長安城東,瓜美,故世俗謂之‘東陵瓜’”[④f]。像召平這樣的種瓜專業戶,當然就屬于商品性生產的農戶。但是從事谷物種植業(這是農業生產的主體)的農民,情況就不一樣,他們生產的目的并不是為了交換,而是為了養家糊口。以種植谷物為生的廣大農民家庭,并不具備從事商品性生產的條件。即使有些農民家庭有可能把剩余產品拿到市場上出售,我們也不能把這些農民家庭列入從事商品性生產的經濟單位,因為他們出售的剩余產品不但是很有限的,而且這種交換行為是不經常和非預定的。晁錯在談到農民生活的困苦時說:“勤苦如此,尚復被水旱之災,急政暴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于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①g]農民為了應付水旱之災和封建賦斂,有時不得不把有限的剩余產品乃至一部分必要產品拿到市場上出售,他們的這種交換行為并非經常和預定的性質是十分明顯的。

秦漢時代廣大農民之所以只能從事自給性生產,而不能從事商品性生產,這是小農經濟低下的生產能力所決定的。戰國秦漢時代糧食的單位面積產量,由于土地豐度不同,加之當時畝制和量制都有大小之別,史書記載出入較大,要得出精確的估算有一定困難。以漢代而言,大致說來,平均一小畝可產粟2石,一大畝可產粟3石。[②g]耕種百畝(小畝)土地的農家,每年可收獲糧食200石左右。這個收入維持全家的生活是否還有剩余呢?不同經濟狀況的家庭,消費水平會有差別,但各個時代維持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生存消費,大體上有一個最低限度的標準。晁錯說:“人情一日不再食則饑,終歲不制衣則寒。”[③g]從文獻記載和漢簡的有關材料,我們可以推算出漢代普通農民家庭為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消費。《鹽鐵論·散不足》說:“十五斗粟,當丁男半月之食。”《汜勝之書》說:丁男丁女“歲食三十六石”粟。王充《論衡·祀義》說:“中人之體七八尺,身大四五圍,食斗食,歠斗羹,乃能飽足,多者三四斗。”崔實《政論》說,長吏及其奴從二人每月“食粟六斛”。這些記載都說明漢代成年勞力每月口糧大致需要谷三石。漢簡所載邊塞吏卒的廩食,每月基本上是粟“三石三斗三升少”[④g],比上引一般勞力的口糧略高,這大概是因為邊塞吏卒勞動條件比較艱苦的緣故。漢簡還載有吏卒家庭成員每月的廩食標準,大女和子使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女和子未使男“一石六斗六升大”,子未使女“一石一斗六升大”。邊塞戍卒在服役之前,基本上都是農民,封建國家供給戍卒家庭的食糧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普通農民家庭為保證生存和繁衍后代所必需的食糧消費量。根據上述材料,我們可以推算出漢代不同規模和結構的農民家庭為維持全家生活所必需的糧食月消費量和年消費量。一個父母妻子型的五口之家,如果有兩個大男,兩個大女,一個使男,其糧食月消費量為12.48石,年消費量為149.76石;如果有三個大男,兩個大女,其糧食月消費為13.32石,年消費量為159.84石。一個夫妻子型的四口之家,如果有兩個大男,兩個大女,其糧食月消費量為10.32石,年消費量為123.84石;如果有一個大男,兩個大女,一個使男,其糧食月消費量為9.48石,年消費量為113.76石。漢代農民家庭的飲食非常簡單,通常是“餅餌麥飯甘豆羹”,“園菜果蓏助米糧”。在估算農民家庭最低限度的飲食消費時,我們甚至可以不考慮菜蔬,但食鹽的費用則是不可缺少的。漢簡所載官府供應邊塞吏卒及其家屬的食鹽,基本上是每人每月三升。據此估算,四口之家每月需要食鹽12升,全年144升;五口之家每月食鹽15升,全年180升。農家食鹽要從市場購買。漢簡有關于粟價和鹽價的記載,假定鹽價每斗30錢,粟價每石100錢,四口之家全年用鹽折糧4.32石,五口之家全年用鹽折糧5.4石。至于衣服費用,這是一個比較難于估算的項目,因為南方和北方需要的服裝不同,各種衣服耐穿的程度也不一樣。有手工業的家庭可以自己解決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衣服的替換,而另外一些家庭的衣服則需要全部或部分從市場上購買。如果按照《漢書·食貨志》所載李悝估算戰國時代農民家庭全年衣食費用約為1∶1.8的比例來測算,漢代五口之家一年的衣服費用相當于82石糧食,四口之家相當于68石糧食。這樣,我們大體上可以估算出漢代普通農民家庭所需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費:有兩個大男的五口之家全年約需口糧149石,食鹽折糧5.4石,衣服費用折糧82石,共需236.4石。有一個大男的四口之家,全年約需口糧114石,食鹽折糧4.32石,衣服費用折糧68石,共需186.32石。有了這樣一些參照數字,我們對于漢代小農家庭的生產能力究竟能有多少剩余產品用于交換,就可以作出比較接近實際的估計。每年收獲200石谷物的四口或五口之家,如果只計算口糧和食鹽消費,應有富余;但如果加上衣服費用,則只有很少剩余或入不敷出。而這還沒有扣除種子、農具等生產費用和封建國家賦稅的支出。可以想像,農民怎么可能經常有剩余產品投入市場出售呢?貢禹有田百三十畝,自稱“年老貧窮,家貲不滿萬錢,妻子糠豆不贍,裋褐不完。”元帝征召他為諫大夫,他不得不“賣田百畝以供車馬”。[①h]像貢禹這樣有130畝土地的農家,尚且不能保證全家溫飽,土地不滿百畝的農民就更可想而知了。事實上,漢代農民占有土地不足百畝的很多。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的鄭里廩簿竹簡記載的25戶農民,占有土地的狀況多數是二、三十畝,最少的才八畝。其中占地最多的一家,是“戶人勝能田三人口五人”,也只有“田五十四畝”。[②h]以他家的情況來看,如果只靠土地收獲,沒有別的謀生之路,顯然也是無法度日的。

農業的副業是農民家庭的一項重要收入。農民種植谷物入不敷出,其生計有很大一部分是靠副業來彌補的。這就決定了副業的性質基本上也是自給性生產。紡績業主要是為了供給家庭成員的衣著和向封建國家繳納賦稅,果蔬種植和牲畜飼養也是為了生活和生產消費的需要。黃霸、龔遂、茨充、崔實等人在郡太守任內勸民畜養雞豚、種植果蔬和養蠶紡績等,都屬于在農民中推廣自給性副業生產的性質,而談不到是商品生產。崔實《四民月令》說:八月“趣織縑帛,染彩色。擘絲治絮,制新浣故。及韋履賤,好豫買,以備冬寒。”反映了當時一般農民家庭手工業基本上是為了滿足自身衣著替換的需要。

我們說秦漢時代絕大多數農民的生產具有自給性質,而沒有從事商品生產,這并不排斥他們和市場保持著程度不同的聯系。把農民與市場有聯系,在市場上出售部分農副產品,與商品生產混為一談,這其實是一種誤解。農民和市場之所以有各種各樣的聯系,不外乎是由于如下的一些原因。

第一,小農家庭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單位,并不完全具備維持再生產和滿足自身消費的必要生產條件。鐵農具和食鹽是農民家庭生產和生活的必需品,但這兩項皆“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③h]。即使是衣著之類的消費品,如前所說,也并不是所有農民家庭都能自行生產的。

第二,封建國家的賦稅并不完全征收實物,漢代的算賦、口錢和更賦都需要用貨幣支付。農民為了繳納賦稅,不得不把農副產品拿到市場上出售,換取貨幣。漢武帝置均輸官,對農民“釋其所有,責其所無”,也迫使農民不得不“賤賣貨物以便上求”[①i]。

第三,無地少地和生計艱難的貧苦農民,為了謀生,不得不長年或在農閑季節外出從事雇傭勞動。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農民家庭,大都要從市場上補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資料。

總之,秦漢小農和市場的聯系,不論是出售商品或購進商品,在多數情況下都是出之生產和生活需要的一種不得已的交換,并不是為了牟利的目的而采取的經常的交換。也就是說,這是一種使用價值的交換,而不是價值的交換。價值規律對農民投入市場的產品雖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賤傷農”),但農民的生產品種和耕種面積并不會因此而有所變動。小農經濟的資源配置不受價值規律支配,說明農民和市場的聯系并沒有改變小農經濟的自然經濟屬性。   四、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

秦漢大土地所有者的地產有兩種經營方式,一種是把土地出租,另一種是自營田莊。這兩種經營方式既有自給性的生產,也有商品性的生產。從事商品性生產的地主田莊,是秦漢時代農業中商品生產主要的經濟單位。

租佃制地主經濟并不是一個統一的經濟單位。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一般只管收租,并不干預租佃農民的生產過程。因此,租佃制地主經濟實際上包含了地主家庭和農民家庭兩個經濟單位。就租佃農民來說,他們交納的地租雖然是自己的剩余產品(有時也包括一部分必要產品),但他們生產這些產品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出售,而是為了租種土地這一必要的生產資料,因而這些產品并不具有商品的性質。租佃制的農民經濟,應該說和自耕農經濟一樣,基本上也屬于自然經濟類型。至于租佃制的地主經濟,情況就比較復雜一些。按照“見稅什五”的地租率,一個擁有200畝(小畝)土地的地主,在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只能相當于有100畝土地的自耕農家的全年收獲。假定這個地主每年地租收入有200石左右谷物,如果他沒有其他的經濟來源,這個地主家庭的生活消費只能相當于有100畝土地的自耕農家庭的生活水平,并沒有多少剩余產品可以投入市場。在這種情況下,地租只不過是從農民自給性生產的剩余產品轉變為地主家庭必要的生活消費品,租佃地主經濟顯然具有自然經濟的性質而非商品經濟。但是,地主地租收入的多少,取決于他出租土地的數量。漢代有些地主,占有的土地多達數百頃,甚至千頃以上。如有名的酷吏寧成,因犯法抵罪髡鉗,他回到家鄉后,“乃貰貸買陂田千余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②i]仲長統《昌言·損益》篇指出,“豪人貨殖,館舍布於于郡,田畝連于方國。身無半通青綸之命,而竊三辰龍章之服;不為編戶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這些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就非常可觀了。一個擁有1000畝土地的地主,按照“見稅什五”的地租率,每年可收租谷1000—1500石左右。如果擁有100頃土地,則地租量可增加10倍。這樣大量的租谷,地主家庭當然不可能全部自己消費,而會投放市場換取巨額的貨幣,以便過上豪奢的生活,并且進一步擴大土地的占有。寧成把土地出租之后,幾年之間“致產數千金”[①j]。馬援在隴漢間役屬賓客田牧,“至有牛馬數千頭,谷數萬斛”[②j]。《昌言·理亂》篇說:“漢興以來,相與同為編戶齊民,而以財力相君長者,世無數馬。……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計。船車賈販,周於四方;廢居積貯,滿於都城。琦賂寶貨,巨室不能容;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這些身兼地主和商人的“豪人”,他們投入市場流通的商品,有許多本來就是從租佃農民那里榨取來的剩余產品。這樣,地租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也就是說,當地租量在滿足地主家庭的必要消費之后還有富余時,以谷物為主要形態的實物地租對于地主來說,已經不再只是具有使用價值,它還代表著一種交換價值。因此,租佃制的地主經濟也就不能再簡單歸結為自然經濟,而是在一定意義上帶有商品經濟的性質了。正是地租的這種商品經濟性質,誘使大土地所有者不斷擴大土地兼并和租佃制的經營。土地越多,意味著可以用來交換的地租量越大。這也是為什么漢代一些權家豪民熱衷于從封建國家那里假得大量公田,再轉手出租給貧民的原因。《鹽鐵論·園池》篇中的文學曾指出:“今縣官之多張苑囿,公田池澤,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歸權家。”

秦漢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營田莊,有的屬于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經濟單位。如秦漢之際的宣曲任氏“力田畜,田畜人爭取賤賈,任氏獨取貴善,富者數世。然任公家約,非田畜所出弗衣食”[③j]。又如西漢末年的南陽著姓樊重,其田莊“波陂灌注,竹本成林,六畜放牧,魚蠃梨果,檀棘桑麻,閉門成市”[④]j]。不但規模很大,而且農、林、牧、副、漁生產俱備。《后漢書·樊宏列傳》說:

〔樊重〕世善農稼,好貨殖。……三世共財,子孫朝夕禮敬,常若公家。其營理產業,物無所棄,課役童隸,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財利歲倍,至乃開廣田土三百余頃。其所起廬舍,皆有重堂高閣,陂渠灌注。又池魚牧畜,有求必給。嘗欲作器物,先種梓漆,時人嗤之,然積以歲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貲至巨萬,而賑贍宗族,恩加鄉閭。

樊家田莊不但“閉門成市”,“有求必給”,而且連制作日用器物所需的梓樹和漆樹,都在田莊之內種植。像這樣高度自給自足的田莊,比之歐洲中世紀一些自給自足的領主莊園可以說毫不遜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貨殖家,他不但從事商品生產,還兼營商業和放高利貸。秦漢時代像樊重那樣高度自給自足的地主田莊是很少的,但在不同程度上實行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地主田莊卻不少。這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另一特色。它說明,不能把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與自然經濟理解成完全對立和相互排斥的兩種經濟類型,它們在實際生活中可以在同一經濟單位中并存,并且相互補充。

秦漢時代完全從事商品性生產的地主田莊,大多生產地區性的土特產。《史記·貨殖列傳》說:“陸地牧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澤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魚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樹棗;燕、秦千樹栗;蜀、漢、江陵千樹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濟之間千樹qiū①③;陳、夏千畝漆;齊、魯千畝桑麻;渭川千畝竹;及名國萬家之城,帶郭千畝畝鐘之田,若千畝卮茜,千畦姜韭。”谷物和姜韭不屬于土特產,但也必須土地肥沃又靠近城市,生產才有利可圖。值得注意的是,司馬遷到談到上述這些從事商品生產的大土地所有者時,說他們是“不窺市井,不行異邑,坐而待收,身有處士之義而取給焉”。可見這些大土地所有者自己并不經營商業,其產品是由專門從事販運貿易的商人收購而投放市場的。而這也就意味著上述大土地所有者所經營的商品生產的規模及其獲得的利潤,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商人對他們的產品收購的數量。由于多數農副產品容易腐壞和不易貯存,在交通不發達的情況下,它們大多只能在地方小市場或附近的都市銷售,這不能不使得農副產品的商品生產受到很大限制。《史記·貨殖列傳》在談到“通邑大都”的商人每年出售的商品數量時,列舉了“千石”、“千鐘”、“千鈞”、“千足”、“千皮”等等。論者或據此認為當時商品的營業額很大,說明市場廣闊。其實,《貨殖列傳》的這段材料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說明漢代市場的歷史實際,是很值得研究的。商品形態各種各樣,司馬遷一概以“千”計算其銷售量,這不過是形容其多而已。即使我們相信司馬遷的話有一定可信性,也需要再具體分析。就以《貨殖列傳》所說的“販谷糶千鐘”而論,一鐘六斛(石)四斗,千鐘6400石。大都市的商人一歲之中可出售如此數量的谷物,這個營業額可以說不小。但按照當時一般人每月需要口糧3石計算,6400石只相當于供應178人全年的口糧。這樣的供應量對于大都市的商人來說,就不見得很大。又《貨殖列傳》說,擁有“帶郭千畝畝鐘之田”的素封之家,其收入“與千戶侯等”。如此看來,大都市商人全年銷售的千鐘谷物,相當于一個素封之家千畝良田一年的糧食收入。有了上述這兩個參照數字,我們對于“販谷糶千鐘”所反映的商品銷售規模,就有可能作出比較實事求是的估計。其他一些商品的銷售,也有類似的情況。如一歲之中出售“鮐鮆千斤”,乍一看來數量也不少。但如對照前引居延漢簡所載寇恩一次長途販運賣魚5000頭,則大都市中的商人一年賣魚千斤,這個營業額也就不足稱道了。總之,對《貨殖列傳》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市場規模,不能望文生義而作過高的估計。   五、民間手工業與官府手工業的商品生產

與農桑并舉的家庭手工業不同,獨立的民間手工業的產品基本上是為了出售。不論是個體手工業者的手工作坊或是豪強大家的手工工場,都屬于商品生產的經濟單位。

與編戶齊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手工業,主要是釀造、紡織、煮鹽、冶鐵、鑄錢、制陶等業。其中,鹽鐵關系民生尤其重大。在封建國家實行壟斷經營之前,鹽鐵生產主要掌握在豪強大家手中。有些豪強的手工工場“一家聚眾或至千余人”[①k],生產規模相當可觀。這些鹽鐵工場主大都兼營商品生產和銷售,亦即成為鹽鐵商。他們“公擅山川銅鐵魚鹽市井之人,運其籌策,上爭王者之利,下錮齊民之業”[②k],因而皆致巨富。但是鹽鐵商“決市閭巷,高下在口吻,貴賤無常”[③k],卻反映市場機制很不健全。《鹽鐵論·水旱》說:“民得占租鼓鑄煮鹽之時,鹽與五谷同賈。”這種不正常的現象,更說明價值規律的作用有限。個體手工業者的生產規模很小,其產品只能在地方小市場出售。《鹽鐵論·水旱》說,有些生產鐵農具的個體手工業者“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務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農事急,轉運衍之阡陌之間。民相與市賈,得以財貨五谷新弊易貨,或時貰民,不棄作業”。這種在田間以貨易貨的交換方式,則顯然帶有自然經濟的痕跡。

西漢中葉以后,“公卿大夫爭于奢侈,室廬車服僭上亡限”[①l]。消費觀念的變化,刺激了某些手工業商品生產的繁榮。以衣著而言,過去高級絲織品民間是很少服用的,而到了武帝、昭帝時期,“富者縟羅紈,中者素綈冰錦,常民而被后妃之服,褻人而居婚煙之飾”[②l]。由于消費需求擴大,錦繡冰紈這類高級絲織品的生產有了較大發展。齊地、蜀郡和陳留郡的襄邑都以高級絲織品的生產而馳名。《論衡·程材》篇說:“齊部世刺繡,恒女無不能。襄邑俗織錦,鈍婦無不巧。”《漢書·地理志》說,齊地“織作冰紈綺繡純麗之物,號為冠帶衣履天下”。左思《蜀都賦》描寫成都織錦生產的情況說:“圜圚之里,伎巧之家,百室離房,機杼相和。”其他供統治階級和富人享受的奢侈品生產也很發達。但這類奢侈品生產的增加,并不足以反映整個社會商品生產的發展水平,因為它們畢竟不是廣大農民所能享用的。鹽鐵會議上,賢良文學在抨擊“女極纖微,工極技巧”的侈靡風氣時,就指出“夫紈素之賈倍縑,縑之用倍紈。”[③l]。民間需要量最大的紡織品是縑布,而縑布的主要來源是與農業相結合的家庭手工業。

官手工業的產品大致有三類:一是供皇室和貴族享受的奢侈品,如東西織室和齊三服官生產的高級絲織品,各地工官生產的高級漆器、玉器、金銀器和銅器等。這類產品基本上不是為出售而生產的商品。二是軍國之用需要的產品,如錢幣、士兵的武器和裝備、水利工程和皇家建筑工程和用品等。這類產品也不是為出售而生產的商品。三是與人民生活有關的產品,如食鹽、鐵農具、舟車、日用漆器和銅器、陶器等。這類產品是為出售而生產的商品。由于封建國家實行壟斷,官手工業的鹽鐵生產獲得巨大的發展。我們應該承認鹽鐵官營在某種程度上有保障人民供給的作用,但是這種體制也存在許多弊病。《鹽鐵論·水旱》載賢良說:“縣官鼓鑄鐵器,大抵多為大器,務應員程,不給民用。”“縣官作鐵器,多苦惡,用費不省,卒徒煩而力作不盡”。“今總其原,壹其賈,器多堅*[原字石加堅],善惡無所擇”。“鹽鐵賈貴,百姓不便。”“鐵官賣器不售,或頗賦與民,卒徒作不中呈,時命助之。發征無限,更繇以均劇,故百姓疾苦之”。賢良所說的這些弊病,在官營手工業中帶有普遍性。封建國家經營商品生產,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只要有利可圖,根本不考慮維護商品生產的經濟條件。官手工業的勞動者主要是征發來的農民。他們的勞動帶有封建勞役制的性質。由于被征發的農民生產積極性不高,負責管理的官吏又不負責任,只求產品數量達到上面規定的指標,不考慮質量,因此成本很高而質量很差。產品賣不出去,官吏就強行配賣。凡此種種,都給人民帶來了許多不便和痛苦。昭帝時召開的鹽鐵會議上,雖然賢良文學反對鹽鐵官營的主張未被當政者采納,但王莽末年終于被迫廢除包括鹽鐵官營的六管之禁。東漢初年曾一度恢復鹽鐵官營的政策,而自和帝之后,就實行私營而由國家征稅了。鹽鐵官營這種商品生產之所以不能長期維持下去,其根本原因就是因為它完全違反價值規律。也可以說,它其實還帶有很深的自然經濟的烙印。

六、從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結合看封建經濟的特點

在討論中國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問題時,不應當把某些經濟單位的經濟類型和整個社會經濟結構的經濟類型混為一談。

我們可以確認封建社會中有些經濟單位具備商品經濟的運行機制,但不能據此就推論整個社會經濟結構都具有商品經濟的性質。同樣,肯定整個社會經濟結構的自然經濟性質,也不必否定有些經濟單位具備商品經濟的運行機制。長期以來,我們習慣于對中國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作絕對化和公式化的理解,因而不免在總體判斷上處于一種兩難的境地。

一般說來,在前資本主義社會,由于商品生產建立在對勞動者的超經濟強制的基礎上,因而不論某些生產部門商品經濟有多大發展,總免不了要帶有自然經濟的痕跡。馬克思曾經指出:

自然經濟在任何一種依附農制(包括農奴制)的基礎上都占優勢,在帶有或多或少原始性的公社(不管是否摻雜著依附農制關系或奴隸制關系)的基礎上,更是占優勢。

他還以希臘、羅馬的奴隸社會為例說:

奴隸制度,只要它在農業、制造業、航運業等等方面是生產勞動的統治形式(就像在希臘各發達國家和羅馬那樣),也保存著一個自然經濟的要素。奴隸市場本身是靠戰爭、海上掠奪等等才不斷得到勞動力這一商品的,而這種掠奪又不是以流通過程作為媒介,而是要通過直接的肉體強制,對別人的勞動力實行實物占有。[①m]

秦漢時代的社會經濟結構雖然不同于古代希臘羅馬,但是剩余勞動的占有不是以交換為中介,而是以社會上的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的統治和超經濟剝削為基礎則是一樣的。如上所述,秦漢官手工業(并非全部)和私營手工業是從事商品生產的部門,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營田莊通常也從事商品生產。但是它們的直接生產者主要是奴隸、有人身依附關系的雇傭勞動者和被征發來的農民,因而這種商品生產同樣也保存著自然經濟的要素。更重要的是,農業是古代社會決定性的生產部門,秦漢農業中從事自給性生產的經濟單位(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以及一部分租佃制的地主經濟)占絕大多數,這就決定了自然經濟在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中占有統治地位。只不過這種自然經濟不但不排斥商品經濟,反而是和商品經濟結為一體。

秦漢時代商人資本活躍,這是人們容易得出自然經濟已經被商品經濟所取代的結論的重要根據。歷史文獻對于秦漢商人的活動確實有許多生動的描寫,如“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②m];“舉俗舍本農,趨商賈,牛馬車輿,填塞道路,游手為巧,充盈都邑”[③m];等等。我們從這些材料誠然可以看到當時商人資本的活躍,但又不能完全相信其中的夸張之詞。試設想一下,如果真是“舉俗舍本農,趨商賈”,社會生產還有可能維持下去嗎?有的學者認為秦漢時代已形成全國性的統一市場,這種說法很難成立。《史記·貨殖列傳》說,“洛陽東賈齊、魯,南賈梁、楚”;邯鄲“北通燕、涿,南有鄭、衛”。可見即使像洛陽、邯鄲這樣的都市,也只是區域性市場的中心。《鹽鐵論·通有》云:“今吳、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勝用,而曹、衛、梁、宋,采棺轉尸;江湖之魚,萊、黃之鮐,不可勝食,而鄒、魯、周、韓,藜藿蔬食。”說明各地的土特產流通范圍有限。當時的民諺:“百里不販樵,千里不販糴。”[④m]也反映了農副產品交換沒有越出區域性市場之外。漢武帝通西南夷,“發巴蜀廣漢卒,作者數萬人。治道二歲,道不成,士卒多物故,費以億萬計”[①n]。實行均輸法之前,各地所輸賦物運至京師時,“或不償其僦費”[②n]。為了供應京師官員和官奴婢的口糧,“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糴乃足”[③n]。上述事實說明當時許多地區交通很不便利,甚至連封建國家需要的物資供應都遇到很大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怎么談得到已經形成了全國性的統一市場呢?至于司馬遷所說的“庶民農工商賈,率亦歲萬息二千”[④n],能不能說是形成了平均利潤率,也是值得商榷的。在前資本主義社會,商業主要是建立在賤買貴賣和欺詐性買賣的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基于價值規律的正常利潤率的基礎上。秦漢時代的市場機制不健全,價值規律作用的范圍有限,前文已經有所論及。有的學者指出,《史記·貨殖列傳》所說的“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的諺語,恰恰說明當時沒有形成支配整個社會經濟的平均利潤率,價值規律也不可能負擔起調節社會總勞動合理分配的任務,這個觀點是很有見地的。[⑤n]

商品生產不發達,商品交換的范圍有限,市場機制發育不成熟,歸根到底是由自然經濟在整個社會經濟結構中占統治地位所決定的。這種情況與商人資本的活躍并不矛盾,因為“商人資本的獨立發展,是與社會的一般經濟發展成反比例的”[⑥n]。商品經濟包含商品生產、商品交換和貨幣流通幾個環節。一般說來,商品生產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商品經濟的正常繁榮必須建立在商品生產發展的基礎上。而在秦漢時代,由于商人資本的活躍,卻帶動了商品經濟的畸形發展。馬克思曾經指出,在商人資本得到獨立而優先發展的條件下,“正是商業使產品發展為商品,而不是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⑦n]他還說:“貨幣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夠對組織極不相同、按其內部結構主要仍然是從事使用價值生產的那些生產部門起中介作用。”[⑧n]秦漢社會的情況就是如此。如前所述,秦漢小農和一部分租佃地主的經濟本來都屬于自給性質,但是由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以及向封建國家繳納賦稅的需要,他們不得不把一部分產品投入市場換取貨幣。從一個農民家庭或一個地主家庭來說,這些產品的數量是很有限的,但在市場上集中起來,經過商人轉手出售的商品數量卻是相當可觀的。于是我們看到,盡管從事商品性生產的經濟單位數量并不多,但是活躍的商人資本卻源源不斷地把眾多的產品轉化為商品。眾多的商品在市場上流通,就形成了商品經濟的畸形發展。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相結合,而以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這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一個重要特點。這種結合不是一種簡單的并存關系,它不僅表現為封建經濟既有自給性生產的單位,也有商品性生產的單位,而且表現為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這兩種經濟運行形式能夠互補和互相制約。無論是地主經濟或農民經濟,在自然經濟中都包含著商品經濟的成份;而在商品經濟中,又都帶有自然經濟的因素。因此我們可以說,中國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是不完全的自然經濟,而其商品經濟則是不發達的商品經濟。之所以說自然經濟不完全,因為它與市場有或多或少的聯系。之所以說商品經濟不發達,因為商品生產不發達,市場發育不健全,價值規律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局限。

了解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結合的這種特點,我們對中國封建社會的某些現象就不難作出合理的解釋。由于封建經濟既有自給性生產的單位,也有商品性生產的單位,而自給性生產的單位又與市場有或多或少的聯系,因而中國封建社會從一開始商品交換就比較發達,不像歐洲早期中世紀那樣,產品很少進入流通過程。但是,盡管中國封建社會從一開始商人資本就非常活躍,商業也相當繁榮,由于商品生產并沒有相應的發展,是商業使產品變成商品,而不是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因此商品經濟的發展并沒有瓦解自然經濟,反而是延長了自然經濟和封建生產方式的壽命。因為作為封建生產方式廣闊基礎的一家一戶的個體小農,可以通過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的交換,彌補生計不足,從而使男耕女織的自給性生產繼續維持下去。廣大農民的消費能力低下,對市場的需求有限,又無從刺激商品生產的發展,社會生產和勞動生產率得不到擴大和提高。這樣,封建經濟結構就得以長期延續下來。由于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土地在中國封建社會始終被視為最重要的財富,“以末致財,用本守之”成為人們治生的信條。商人的貨幣財富往往不是用于增加商品生產,而是用于擴大土地占有。農民因為對市場有所依賴,不得不在受地主和封建國家和剝削之外,再受商人的一層剝削。中國封建社會的農民維持再生產的能力特別脆弱,與他們受三層剝削有關。還應指出的是,由于中國封建生產方式與商品經濟有天然的聯系,這就為封建國家掌握大量財富創造了必要的條件。封建國家征收的賦稅既有實物,又有貨幣。地主經濟和農民經濟與市場的聯系,保證了貨幣的征收得以實現。封建國家把征收的實物投入市場,又可以換取大量貨幣。不僅如此,封建國家通過壟斷鹽、鐵、酒等與民生有密切關系的日用品的生產和銷售,又大大擴充了政府的財政收入。這就為封建國家機器的運轉(龐大的官僚隊伍的俸祿、士兵的給養等等)以及它內外職能的發揮提供了雄厚的物質基礎。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這些現象,都與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相結合的封建經濟結構有密切關系。  ①a 《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2期。

①b 恩格斯:《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29、430頁;馬克思:《資本論》第2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8頁。

②b 《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①c 《孟子·滕文公上》。

②c 恩格斯:《卡爾·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535頁。

③c 《孟子·梁惠王上》。

①d 《史記·高祖本紀》。

②d 《后漢書·逸民列傳》。

③d 《后漢書·列女傳》。

④d 《后漢書·逸民列傳》。

⑤d 《史記·商君列傳》。

⑥d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⑦d 《漢書·食貨志》。

⑧d 參看《漢書》《嚴助傳》、《主父偃傳》、《嚴安傳》、《伍被傳》。

⑨d 《漢書·循吏傳》。

⑩d 《漢書·循吏傳》。

①①d 《后漢書·循吏列傳》。

①②d 《后漢書·循吏列傳》。

①e 參見《史記·貨殖列傳》、《漢書·地理志》。

②e 《后漢書·劉般列傳》。

③e 《漢書·食貨志》。

④e 《三國志·魏志·武帝紀》裴注引《魏書》。

⑤e 《晉書·食貨志》。

①f 《漢書·昭帝紀》。

②f 《反杜林論》,《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1頁。

③f 釋文見《文物》1978年第1期。

④f 《史記·蕭相國世家》。

①g 《漢書·食貨志》。

②g 參看寧可:《有關漢代農業生產的幾個數字》,《北京師院學報》1980年第3期;又林甘泉主編:《中國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第2編第4章。

③g 《漢書·食貨志》。

④g 漢簡所載吏卒的廩食,有每月粟“三石三斗三升少”、“三石二斗二升少”、“三石”,以及“二石”、“一石九斗三升少”等不同記載,而以“三石三斗三升少”記載最多,陳直先生曾指出“三石三斗三升少”是小石,“二石”是大石,見《居延漢簡研究》第23頁,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出版。

①h 《漢書·貢禹傳》。

②h 參看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第7期。

③h 《漢書·食貨志》。

①i 《鹽鐵論·本議》。

②i 《史記·酷吏列傳》。

①j 《史記·酷吏列傳》。

②j 《后漢書·馬援列傳》。

③j 《史記·貨殖列傳》。

④j 《水經注》卷29《泚水注》。

①k 《鹽鐵論·復古》。

②k 《漢書·貨殖傳》。

③k 《鹽鐵論·禁耕》。

①l 《漢書·食貨志》。

②l 《鹽鐵論·散不足》。

③l 《鹽鐵論·散不足》。

①m 《資本論》第2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539頁。

②m 《史記·貨殖列傳》。

③m 王符:《潛夫論·浮侈篇》。

④m 《史記·貨殖列傳》。

①n 《漢書·司馬相如傳》。

②n 《漢書·食貨志》。

③n 《漢書·食貨志》。

④n 《史記·貨殖列傳》。

⑤n 參看葉茂:《傳統市場與市場經濟研究述評·封建地主制前期(以戰國秦漢為中心)》,《中國經濟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⑥n 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6頁。

篇4

中國封建民法有其自身的法律規范體系,分析中國封建民法的法律規范體系要從中國封建社會多樣的法律淵源及它們各自間的協調關系入手。筆者認為,中國封建民法的法律規范體系是“國家制定法+習慣法的二元民法法律規范體系”,封建國家制定法里的民法成分和封建民間習慣法里的民法成分是封建民法的兩大內容,而國家制定法民法與習慣性民法的協調運作是這兩大部分合稱為“體系”的關鍵。

一、國家制定法體系與封建民法

(一)封建法典里的民法成分

“不能從主要法典編纂形式上的民刑不分得出中國古代沒有民法的結論”。“民刑不分”是從法典編纂的形式而言的,從內容上講,封建法典民刑有分。“我們不能一看到戶婚田土方面的條目,即視之為民事法規”,同樣,“一些條文雖然規定了刑罰,但條文卻體現了民法的精神和原則,因而也應視為民法淵源。”所以,必須將調整對象標準與調整方法標準結合運用,才能在中國封建法典里各部門法成分間關系的研究上要得出客觀中肯的結論。

1.民事法律規范與其他法律規范在一條或多條法典條文中并存

按照現代法學理論,法律規范包括假定、處理、制裁三個結構要素,這三個結構要素可能并不全然出自同一個法律條文中。但在中國封建法典里,這種情況就大不一樣了:一個法典條文往往包含了一個或多個完整的法律規范;不同部門法的法律規范或法律規范邏輯結構的組成也會并存于同一個法典條文中。盡管民事法律規范與刑事法律規范也在法典中的大量并存,以至于法典條文究竟應該屬于民法條文還是刑法條文都很難去界定,但民事法律規范與刑事法律規范在法典條文中的并存還沒有達到混為一汽的復雜局面,在多數情況下民法規范與刑法規范還是能夠明分“涇渭”的。例如,《唐律疏議·戶婚律》卑幼自娶妻條規定:“諸卑幼在外,尊長后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該條就即包含了卑幼自娶妻情況下婚姻有效的民事法律規范,又包含了卑幼違法婚姻的刑事法律規范。

2.民法法條與刑法法條在法典中交錯混雜

從調整對象標準和調整方式標準結合的角度進行分析,筆者認為:以民事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且予以“笞“以下處罰或不科以任何處罰的條文規定,是法典里應歸屬為民法的條文。例如,《唐律疏議·戶婚律》同居卑幼私輒用財條規定,“諸同居卑幼,私輒用財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同條疏議曰,“凡是同居之內,必有尊長。尊長即在,子孫無所自專。若卑幼不由尊長,私輒用當家財物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該條是《唐律疏議》調整家庭內部尊長與子孫之間財產關系的條文,確立的是家長對家庭財物的決定支配權。從調整對象上講,該條文是以民事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從調整方式上說,該條文具備了事前調整(確定、范導)和事后調整(修補、保障、懲罰)兩層民法調整方法的作用和功能。并且,“笞”這種懲罰方式跟“杖”、“徒”、“流”、“死”這四類刑罰有著很大的區別,在封建社會的法律語境下,“笞”刑與當今刑罰的概念是有很大出入的。

3.民事法律規范和民法法條與其他部門法在封建法典里混交的原因

民事法律規范與其他法律規范、民法法條與刑法法條在法典里時而并行、時而交叉的局面有很多方面的成因,最為直接、關鍵的原因有如下兩個。

其一,封建法典條文所指向的民法調整對象具有多重性質。封建法典里很多典型的法條,比如唐律里的同姓為婚條、子孫別籍異財條、奴娶良人為妻條、占田過限條等,在淺層上直觀分析,它們是以婚姻關系、家庭關系、財產關系等民事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但往深層分析,我們又能發現這些法條背后所規制的隱性調整對象——直接關乎封建國家統治秩序、社會秩序和家庭秩序的綱常倫理的核心部件。這又使其具有刑法調整對象的性質。

其二,封建法律調整方式的歷史局限性。“從法律的發展歷史來看,無論中國還是外國,最初的古代民事性質法律規范都含有明顯的刑法內容”,近現代社會,社會關系的多樣性、社會交流方式的多樣性、利益實現方式的多樣性都為法律調整方式的多樣性提供了基礎。就民法的調整方式來說,無論是事前調整還是事后調整,都能夠借助社會的發展實現其為達到預期調整效果而架設的調整方式體系的系統性與完備性。而在封建社會——那個較現代而言無論從社會制度還是從社會經濟來講都相對落后的時代——無法為多樣的民法調整方式提供生存的土壤。故而我們應該能夠很容易的理解:在沒有實現私人利益的貨幣化度量的社會,古人在處理民事案件時總要用“刑罰”去代替其他利益救濟的方式。

(二)令格式例等國家制定法中的民法成分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正邪,式以規物程式”,封建時代的律、令、格、式、例有著其各自不同的功能分工。作為國家制定法的令、格、式、例亦包含了大量的在現在看來分屬于不同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其中當然包括民法法律規范的存在。以唐令為例,整個唐令體系就包含了大量的民事法律規范,其中尤以戶令、田令、關市令、雜令等部分最為集中。這些唐令所調整的范圍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諸多方面,如鄰里關系、家庭身份關系、家庭財產關系、契約關系等等。不可否認的是,令格式例里都確實存在著諸多調整諸多民事法律關系的民法規范,這些民法規范社會調整功能實現的現實性和有效性與令格式例等不同形式的封建法社會調整功能的實現具有相同的說服力。

二、習慣法中的主要民法成分

“在尚無國家和國法之際,各氏族、家庭及家族為了維持必要的秩序,以便在危機四伏的艱難環境中生活下去,必須有一定的行為規范來約束家人、族人,以防少數肆意妄為的害群之馬破壞整個群體的生存條件。”這應該是習慣法的最初形成。而后,隨著社會交往的加深,約束不同氏族、家庭及家族之間的人與人的行為規范也不斷地形成。“在社會生活的初期,法律淵源幾乎全部來源于習慣。”通觀整個世界的法的發展歷程,東西方各國無不如此。而在中國封建時代,習慣法當然是調整各類復雜社會關系的重要規范。否則我們很難想象,僅依憑封建法典里關于民事法律關系調整的簡約而又籠統的法律規范,如何實現國家對整個社會的民事生活的有效規制。在中國封建社會,“習慣法實可簡單視之為今人所謂民法的對應物。顯而易見,中國古代習慣法所調整的事務,諸如婚姻、析產、繼承、買賣、租佃、抵押、借貸等等,都是現代民法中的重要部分;而這些內容,古代法典或略而不載,或僅具大綱,正是由于民間習慣法彌補其不足,才使民間社會生活,尤其是其中的經濟生活成為可能。

(一)家法族規

中國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了社會基層組織模式和家法族規的發展。中封建社會是一個以自給自足小農經營為特點的農業社會,生產單位的獨立與集中,以及交換流通的相對封閉,都為以血緣為中心的家庭生產生活組織模式的穩定和發展創造了條件。在科技革新周期漫長、社會生產方式極其穩定的中國封建時代,人們為了基本的生存、更好的生活、擴大生產,必須以家庭、家族組織為軸心開展生產生活。中國封建時代特殊的農業經濟基礎決定了以家庭、家族組織為軸心的社會組織模式的穩定與發展,正是在這種社會經濟條件下,家法族規的發展得到了非常適宜的“陽光和土壤”。

通觀整個中國封建時代,家法族規的發展經歷了一個逐漸成文化的發展過程。家法族規的成文化大抵是在有唐一代正式確立的。自唐代以后,家法族規這一習慣性法律的成文化便成為中國封建法系統乃至整個中華法系最重要的標志之一。成文化的家法族規雖然不是有國家統一制定、頒行,但卻確得到了國家的認可。成文化的家法族規不直接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但卻自有一套成熟的族群強制力量作為保障,這套保障力量也獲得了國家的支持。成文家法族規從靜態上的內容和形式,到動態上的制定和實施都有很大的規范性、穩定性、結構的嚴謹性和適用的普遍性。所以,家法族規是貫穿于整個中國封建時代的穩固的習慣性民法。我們甚至能夠看到,家法族規的很多特征與國家制定法的特征有了相當高程度的類似。

(二)行規業律

在中國封建社會,行規業律絕對是社會關系調整的支柱力量,尤其是在家庭外部的各類民商事關系調整中,行規業律發揮著相當程度的主導作用。行規業律雖然僅以行業內及與行業有關的各類關系為調整對象,但這類調整對象并不像我們想象中的那么單一。行規業律適用于行業內的生產、物流、買賣等領域,財產關系顯然是其調整對象的大宗。但除了大量的財產關系外,很多人身關系也是行規業律的調整對象。例如,拜師入行后,師徒之間會建立諸多的人身關系,對這些人身關系的調整,各行規業律自有自己詳盡的規定。

跟家法族規的成文化形式一樣,行規業律也有其成文化的特征。成文化使得民間的習慣性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實施更加嚴謹、穩定、權威、規范,這也使得其適用更具普遍性。從空間上講,行規業律的空間效力區域一般都保持在省際甚至更廣的范圍內,甚至一些行規業律在全國范圍內都保有效力,例如“鏢不喊滄”這一鏢局行規,在清代已經成為南北鏢行同遵之規。另外,行規業律的穩定性和適用的普遍性還表現在它的傳承上。中國封建時代的很多行規業律不僅在空間上有橫向的普遍性,其在時間上的縱向傳承也是其一大優質特征。有很多行規進過不斷地傳承與發展,甚至演化出某種習慣法文化。例如,景德鎮瓷業行規所形成的禮俗文化。

(三)契約

在中國出土的古代文物中,我們可以找到大量的封建時代的契約文書。通過這些契約文書,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封建社會的契約關系涉及買賣、雇傭、租賃、借貸、合伙、承包、信托、遺囑繼承等諸多方面。并且,在中國封建時代的契約文書里,頻繁地出現“民有私約如律令”、“有私約者當律令”、“知卷約,如天帝律令”等字眼。這一方面反映出封建社會民事主體間契約關系的發達,另一方面也說明中國封建社會的契約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已獲得私人和官府的承認。雖然與西方契約法里的“契約自由”、“契約神圣”核心理念存有隔閡,但“如果因此就說中國古代沒有契約法,不但在理論推導上有明顯的漏洞,與中古代長期大量存在契約關系的基本歷史事實也不符”。

三、“國家制定法+習慣法二元民法法律規范體系”的協調

鑒于中國封建時代的民事習慣法在社會調整中的特殊作用,其在封建民法規范體系中顯然不是以“配角”的身份處于國家制定法的壓制之下。相反,在中國封建社會,民事習慣法的運作及作用反而比國家制定法民法更為頻繁、更深刻。在這種情形下,中國封建社會民法體系中的國家制定法部分與習慣法部分是否會產生劇烈的沖突和碰撞呢?歷史已然證明,這種沖突及其惡性發展是不存在的。事實上,在封建時代,民法體系中的國家制定法部分與習慣法部分在其形成、制定及運作過程中是相當協調的。

首先,國家制定法中的民法規范的制定是對某些習慣性民法規范的強化,其基本上沒有對習慣性民法生存與發展的空間進行壓縮與破壞。毋庸置疑,上升為國家法律層面的社會規范在效力上要高于其他一般的習慣性規范,無論習慣性民法在民事生活中發揮著如何巨大而深刻的作用,其都無法與國家制定法相悖。但在中國封建時代,國家制定法民法與習慣性民法的關系卻不簡單地表現為一種“位階”層面上的服從與被服從的問題。中國封建法典對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相當有限,其并沒有一個系統、獨立的民事法律規范體系的存在。封建法典對民事法律關系調整的規定相當的狹隘與松散,其僅就直接關乎封建王朝統治的一些重點問題(如關乎支撐封建統治的倫理綱常、維護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強調,而無法囊括整個封建社會的諸多民事法律關系。所以,在中國封建時代,國家制定法民法與習慣性民法不存在大面積的接觸,它們對封建社會民事關系的調整各自施展著或同或異的能力與作用。

其次,習慣性民法也能代替國家制定法的某些功能,為國家意志的落實提供幫助。家法族規、行規業律等習慣性民法規范的制定和實施之所以能夠得到封建階級的認可與支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統治者看到了這些習慣性民法規范在維護封建統治、實施國家意志上所發揮的巨大作用。以家法族規為例,家法族規在封建時代所起的功能有:(1)保護維持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促進傳統農業經濟的發展;(2)維護地方治安和社會局勢的穩定;(3)迎合、維護封建統治所依仗的儒家文化,禁錮異端思想。中國封建時代的家法族規提倡家庭成員讀書習儒、考取功名、光宗耀祖、報效國家,從正面倡導儒學,迎合封建統治所推崇的儒家文化。另外,家法族規要求成員尊祖守教,重視道德倫理,堅決遏制異端思想的出現。

再次,“禮”為中國封建時代的制定法民法和習慣性民法的統一與協調提供最佳支點。“禮”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又是中國法制史的“總樞紐”。研究中國封建民法,“禮”也是一個無法繞開的話題。在表述中國古代民法與“禮”的關系時,學界甚至出現過禮法一體的“泛禮論”觀點,認為“禮”就是中國古代的民法。盡管在現在看來,這種把“禮”直接視為民法的觀點無法成立,但“禮”與中國封建民法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卻是毋庸置疑的。在中國封建時代的制定法民法和習慣性民法的統一與協調上,“禮”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就禮制方面來說,制定法民法與習慣性民法都在維護禮制,并有直接規定禮制的內容;就禮義方面來說,制定法民法和習慣性民法都維護并依托于相同的法制精神;就禮教方面來說,制定法民法和習慣性民法都遵行相同的價值觀,在國家和民間兩個層次對社會進行全方位的禮義教化,并實現法制與禮義(即人倫道德)的統一;從禮治方面講,封建民法處處體現著禮治的影子和精神,民事關系調整也是實現禮治的重要領域,而制定法民法和習慣性民法的禮治內容則是推動這一進程的左右腿。

篇5

一、隋代商業的經營管理政策及特征

隋朝以前的封建王朝大多采用對民間商業遏制的方式,漢朝統治者借鑒及發展了管仲的“官山海”思想,實行了嚴格的鹽鐵官營政策,對歷代王朝產生了重要影響。到了隋朝,國家對商業管理政策發生了重要變化,改變了傳統控制、禁忌的政策,對商業采取了全面開放的政策,使得社會資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最終經濟得到了復蘇,社會呈現出繁榮景象。隋文帝時期,政府對商業管理重新定位,其主導思想是與民休息。在這種寬松的社會環境下,出現了開山澤之禁、除入市之稅的良好政策氛圍,為民間商業發展與繁榮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隋代商業管理根據資源分布情況可分為中央及地方經營兩大類,其內容也不盡相同。中央的手工業經營及管理主要由尚書省工部、少府監、光祿寺良運、太子家令司、尚宮局等組成,其中的尚書省工部是總政令機關,掌管國家整個的手工業生產。隋朝政府對地方商業的管理主要是依靠地方政府本身或中央直接派員管理,且經濟管理還自成體系。太府寺作為國家的儲藏及物價的調節機關,與地方政府職能的相關性降低。興盛一時的隋代商業到了隋煬帝時出現了根本性的轉折,在商業管理政策方面,前期許多較好保護商業的政策沒有很好地沿襲下來,同時,統治者無視經濟規律,對商業直接干預成為了導致經濟衰微的直接原因。商業的穩定及發展一定要以社會的穩定為基礎,但是隋煬帝時期過度征收勞役,極大地破壞了商業發展的勞動力來源,特別是造成了農業的大蕭條,進而使得商業失去了重要的原材料及銷售市場。隋代商業在短短時間內走向了發展與繁榮,同時也在較短時間內轉向了衰落,這在任何朝代都很少出現這類現象。這除了隋煬帝個人的因素外,還有著深刻的社會制度及管理政策原因。

重本而不抑末是隋朝前期發展商業的主要管理措施,實現了資源與政府的共享,不但允許多方經營,而且還免受關市之稅,這些前所未有的商業政策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的發展。隋文帝的這一政策是對當時國家財政的根本性調整,主要是根據隋朝小農經濟的飛速發展及“輸籍制”使得政府的農業稅費的汲取能力大大提高。這是隋王朝明顯不同其他的朝代的顯著特征。這些商業管理政策的實施使得隋朝社會經濟重新獲得了活力,新生政權得到了穩固。同時,這些政策有著明顯的時代特征。以前,中國的商業完全是一種自然狀態,隋朝開始放開鐵、鹽、酒等商品經營的禁忌,是社會利益的重新整合與再分配。隋朝實行這些政策有著一定的必然性,一方面,連年的戰爭對當時的社會生產力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如何恢復生產成為了主要問題。另一方面,隋朝政權是通過不正當途徑獲取的,統治者為了獲取民心及打擊其他政權,在政治上有著安撫民心的作用。對商業管理方面,隋文帝及隋煬帝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政策。隋煬帝在社會經濟取得巨大成果基礎上,對當時的社會生產不加重視,并企圖將國家及社會成本轉嫁到工商業身上,對它們進行了殘酷的剝削與壓榨,嚴重損害了當時的社會基礎,進而加速了政權的衰微。

二、隋代商品貿易的管理政策

隋朝時期,統治者對商品流通及貿易的政策較為寬松,沒有設置較多的障礙,這樣商品的流通及交換的發展刺激了社會生產的發展,再加上政治上的穩定、大運河的開鑿等,直接促使了隋代商業的進一步發展及繁榮。隋代以前各朝為了擴大稅收,對商品貿易設置了眾多的稅收項目,這樣就限制了資源的合理配置及商業的繁榮。但是,隋代對商品貿易實行了較為寬松的政策。楊堅統一中國后,為了穩定當時的政治形勢,故而廢除了入市稅收,并在社會經濟穩定后向全國推廣這一政策。這樣就促進了商品的流通及經濟的發展,同時也提高了人們從事商業活動的積極性。隨著大運河的開鑿及南北經濟的交融,逐步建立了統一的全國市場。在管理機構上,隋文帝時期是由司農寺掌管,到了隋煬帝時就改為太府寺掌管。它們的最高行政官員的品級都較高,從這里可以看出當時的統治者對商業發展的重視。在具體管理形式上,中央與地方有著明顯的分工,在中央有兩京市令,在地方上有不同級別的市令,這樣就組成了一個掌管商業流動的較為完整的體系。為了有效保障商品交易的順利完成,隋代政府對商品市場進行了具體的管理規定。隋代不允許隨便的商品交易,雖然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但是它對交易時間還是有所限制的,如“二十門分路入市”。可見,隋代的商品交易是在政府的統一安排下進行開市與閉市。在交易地點的選擇上也是由政府決定的,并將其納入統一的城市規劃當中。在城市內,政府專門設立了嚴格的坊市制度,將商業區與居民區分開。例如,隋代根據需要專門設立了兩京五市。在商品交易時,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調整交易的地點。

由于商品流通沒有加以限制,同時政府為了加強中央的控制力,政府特地將一些地方性的大商戶遷至京城。同時,隋代政府也將度量衡標準的統一作為商品交流的前提。當時隋朝政府統一制定了度量衡器,《隋書•律例志》中記載“開皇以古斗三升為一升。”這對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同時,隋朝政府還對商品交易進行了管理與維護,嚴格打擊市場上的不法行為,降低了交易成本,促進了商品貿易的發展。隋代對民族及海外貿易也非常重視,特別是隋煬帝更加重視海外及民族貿易。這種貿易主要是政治意義,其目的是擴大政權的影響力及對周邊地區的控制力。隋代對貨幣及物價的管理也有所創新,在貨幣政策上,鑄造新五銖錢,并重新確定了價值尺度,建立了新的貨幣信用制度。這對商業及社會經濟的繁榮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在物價調控上,隋朝政府采取了廣泛設倉的政策,這就大大提高了儲備能力,為物價的平穩創造了豐厚的物質保證。隋代相對寬松的商業管理政策使得商業經濟充滿了生機,規范并保障商業的發展與繁榮。盡管隋朝后期出現了商業管理政策上的變異與扭曲,但是與其他朝代相比,隋代有著顯著的重農而不輕工商的特色。隋代商業作為其經濟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屬于當時的政治需要,其發展依賴于政治制度的保障及政權的穩定。隋朝前期由于實行較為開明的撫民以靜經濟政策,社會生產得到了極大的提高,特別是商業逐步走向了繁榮。隋代的商業數量較少,同時還對下層民眾開放了鹽、鐵等利潤較大的行業。可見,隋代的商業管理政策是官不與民爭利,這點可從公廨錢的經營管理方式上看出。公廨錢是隋代財政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隋朝政權曾撥給京中及諸州官府部分經費,并作為他們經營商業的資本,以補貼其官俸的不足。蘇曉慈認為這是與民爭利,建議廢除公廨錢,改用給地以營農的方式來解決官府的財政問題。其具體做法就是不再給官府公廨本錢進行投資、生息等,而是根據行政級別直接撥發土地,以地租收入等形式充當行政經費。這樣就避免了公廨錢制度出現的諸多問題。隋煬帝時期王朝逐漸走向衰落,商業成為了政權重要的壓榨對象,可見,政策在商業的發展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與作用,并直接決定著商業的發展道路與趨勢。

篇6

【關 鍵 詞】司馬遷/《貨殖列傳》/經濟思想

【 正 文】

司馬遷的《史記》是一部偉大的歷史巨著,《貨殖列傳》則是其中很具特色的篇章。這篇 列傳從歷史上和西漢當代大量的經濟活動中總結了許多經濟知識以至經濟規律,貫串著樸素 的唯物主義觀點,集中地體現了司馬遷進步的經濟思想,是他整個歷史觀的一個重要方面。 這些思想即使對于今天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不無啟發。

司馬遷在《史記》中專辟《貨殖列傳》,無論從經濟思想還是史學角度看來,都具有十分 重大的意義。司馬遷以前的先秦史書都不重視社會經濟方面的記載,司馬遷創立專記經濟史 的篇章,就為中國的史學創造了一條必須記載的經濟生活的范例,為后代史書注意到社會經 濟的發展開了先河。同時,這本身也說明司馬遷已經注意到社會經濟生活對歷史發展的影響 ,具有樸素唯物主義思想。

(一)

司馬遷在《史記·貨殖列傳》中反映的全部經濟思想的進步性,在于他以樸素的唯物歷史 觀點去觀察社會經濟活動。司馬遷繼承了先秦樸素唯物主義思想的傳統,并受到了當時最流 行的陰陽五行的哲學思想的影響,這就使他的思想體系具有較強烈的發展觀點,使他觀察事 物有素樸的辯證法的方法,同時反對神學天道觀。從這樣的觀點出發,加上他豐富的生活實 踐以及對客觀事實的尊重,這又使他的經濟思想具有較高的人民性,使他在社會觀方面走向 從人類社會生活中尋求歷史發展線索的道路。

對于滿足人民物資生活需要這個問題,先秦思想家中,老子宣揚無欲、寡歡;孔子鼓吹“ 安貧”;墨子盡管關心和同情勞動人民的疾苦,但對于滿足人民物質生活需要方面的主張也 是比較保守的,特別強調“節用”。司馬遷則不然,認為人類對衣食住行的物質需要是客觀 存在、自然形成、長久起作用的。他在《貨殖列傳》中有這樣一段話:“夫神農以前,吾不 知已。至若《詩》、《書》所述,虞夏以來,耳目欲極聲色之好,口欲窮芻豢之味,身安逸 樂,而心夸矜持能之榮,使欲之漸民久矣。雖戶說以眇論,終不能化。故善者因之,其次利 道之,其次教誨之,其次整齊之,最下者與之爭。”又說:“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 皆為利往。夫千乘之王,萬乘之候,百室之君,尚猶患貧,而況匹夫編戶之民乎?”這是司 馬遷看出物質生活的享受和提高,是人們所普遍要求的,是客觀必然的,對待這樣的問題, 莫善于“因之”、“利道之”,也就是司馬遷所說的“因循為用”,反其道而行之是不會發 生好結果的。這是司馬遷在記述和研究社會和經濟形態的問題上探索出客觀規律即自然法則 的道理來,印證了道家法自然的思想。在這里司馬遷所指出,違反經濟條件的客觀支配作用 的任何企圖都不會有什么效力,必須順應這種客觀條件的發展趨勢。因此,他反對將人們的 經濟生活拉回到當時有些人所幻想的古代經濟生活的所謂黃金時代的道路上去。在《貨殖列 傳》第一句話,開章明義就提出了《老子》中的一段議論:“至治之極,鄰國相望,雞狗之 聲相聞,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樂其業,至老死不相往來。”而認為這在當時是行 不通的。一定要勉強實行,則等于是要把人民的眼睛、耳朵閉塞起來,不讓接觸外界事物。 老子把古時代政治上小國寡民,經濟上互相隔絕、完全自給自足,沒有流通和交換的狀態, 視為“至治之極”的理想時代,這是倒退的歷史觀。司馬遷批評這種觀點,反映了他主張進 化的歷史觀。

司馬遷意識到物質生活對社會活動的重要作用方面,值得注意的一點是,他認為作為重要 的道德規范的所謂“禮”,是以人類的情與性作基礎的,它的內容仍然是以具體的物質生活 資料來體現,這就是說,人們的社會地位與道德觀念都是與財富占有狀況相聯系的。司馬遷 指出:“凡編戶之民,富相什則卑下之,佰則畏憚之,千則役,萬則仆,物之理也。”(注:《史記·貨殖列傳》。以下凡未加注或標名出處的古文均見同書。)“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禮生于有而廢于無。”說明財富占有情況決定奴役別 人或受人奴役,禮節道德離不開一定的物質基礎。恩格斯說:“……所有以往的道德論,歸 根到底都是社會當時經濟狀況的產物。”司馬遷在兩千年前,就已經朧朦地感到這一點,體 現了他樸素的唯物主義思想,這是十分難能可貴的。 轉貼于

以上我們分析了《貨殖列傳》中有關經濟生活與社會活動和道德規范之間關系的論述。那 么,我們應當怎樣看待司馬遷在二千多年前提出的這些觀點呢?恩格斯指出:“唯物史觀是 以一定歷史時期的物質生活條件來說明一切歷史和觀念,一切政治科學和宗教的。”(注:《論住宅問題》,《馬克思恩格斯文選》第一卷,第598頁。) 又說:“……一個十分明顯而先前一直被人忽略的事實,即人們首先必須吃喝住穿,就是說 首先必須勞動,而后才能取得統治權,從事政治、宗教和哲學等等,——這一明顯的事實在 歷史上應有的地位終于被承認了。”(注:《卡爾·馬克思》,《馬克思恩格斯文選》第一卷,第162頁。)恩格斯闡述的是唯物史觀的基本觀點。兩千多年前 封建階級的歷史學家和思想家司馬遷的認識當然不可能達到這個高度。但是,他重視社會 生產活動,承認“人們首先必須吃喝住穿”這一基本事實,并且把政治上的治亂興衰與經濟 情況聯系起來敘述,認為經濟生產有自己的發展趨勢,等等。這些,顯然是進步的樸素的唯 物主義觀點。

(二)

在《貨殖列傳》中,司馬遷從肯定財產私有制出發,把人們自發的營利活動看成是合乎規 律的社會生活準則,把社會經濟活動看作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過程,認為各地區不 同的物產和人類對于物資的需要,推動了社會的分工、生產的發展和流通交換的出現,從而 說明社會經濟有自己的發展趨勢,并企圖從中尋求歷史發展的線索。司馬遷有一段出色的論 述:夫山西饒材,竹、gǔ@①、@②、旄、玉石、山東多魚、鹽、漆、絲、聲色;江南出@ ③、梓、@④、桂、金、錫、連、丹沙、犀、玳瑁、珠璣、齒革;龍門、碣石北多馬、牛、 羊、旃裘、筋角;銅鐵則千里往往山出棋置;此其大較也。皆中國人民所喜好,謠俗被服飲 食奉生送死之具也。故待農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寧有政教發征期會 哉?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故物賤之征貴,貴之征賤,各勸其業,樂其事,若水 之趨下,日夜無休時,不召而自來,不求而民出之。豈非道之所符,而自然之驗邪?在這里 , 司馬遷對物質財富的來源問題,正確地提出了形成物資財富的自然物資和人的勞動這兩個要 素。這個觀點與經濟學中指出的社會財富的創造是生產資料和勞動的結合相比較 ,自然有不夠精確的地方;在提法上,司馬遷也只重視勞動是創造財富的源泉,認為這個源 大就富足,小就貧乏。勞動是財富的源泉這個觀點雖然不科學,但在兩千多年前,能夠在全 面指出形成財富的兩要素之后,進一步強調勞動的源泉作用,已經十分難能可貴了。

司馬遷所處的時代,由于地主經濟體系的確立,使農業生產力得到了廣闊的發展場所。農 業生產的發展又推動了商品經濟的進一步擴展。整個社會經濟出現了一個新的生產關系取得 支配地位初期所常有的那種活躍的生命力。人們生氣勃勃地為著財利而熙來攘往。社會經濟 的發展,使司馬遷有可能擺脫一切傳統觀念的束縛,獨立地分析社會經濟活動問題。他把社 會經濟活動看作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過程,“若水之趨下,日夜無休時,不召而自 來,不求而民出之,”是符合“自然之驗”的客觀規律。他從肯定財產私有制出發,把人們 自發的營利活動看成是合符自然規律的社會生活準則,認為它的發展和自然現象一樣地受一 種規律的支配,而不是決定于政教之類的上層建筑;同時還意味著人民從事物質財富的生產 、交換,本來是一種本能的、自發的活動,本來是無須乎后來才強加于其上的“政教”之類 的壓迫勢力的干擾的。在這里,司馬遷受階級和歷史條件的局限,既沒有意識到私有制本身 只 有歷史的暫時性;也忽視了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而且在他的論述中有混同社會規 律和自然規律的傾向。不過,在二千多年前能夠提出這樣的看法,已經頗為值得珍視。 轉貼于

(三)

由于司馬遷認為社會經濟活動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過程,因此,他主張發展工商 業,主張讓人們自由獲得財富,傾向于經濟的放任政策,不主張人為的干涉。這與古代的傳 統思想和當時漢代的官方思想大相徑庭、迥然不同。

班固在《漢書·司馬遷傳》中曾批評司馬遷說:“又其是非頗繆于圣人,論大道,則先黃 老而后六經,序游俠則退處士而進奸雄,述貨殖則崇勢利而羞賤貧,此其所蔽也。”我們認 為 ,班固這段話是十分偏頗的。司馬遷的這種“此其所蔽”,非但不為過錯,而且正是他不受 傳統觀念束縛、敢于去舊立新的創作精神的表現,正是他十分可貴之處。別的且不說,我們 仍然以《貨殖列傳》為例,貨殖是指包含著一部分手工業活動的商業活動說的。前人把商業 活動分為兩種,行者曰商,居者曰賈,行者是販運貨物到各地做買賣的商人,居者是在各都 市或村鎮開設鋪店做買賣的商人。無論行者或居者,都是想靠做買賣來發財致富,換句話說 就是以求利為主。求利是不合于孔孟之道的。《論語》記載“子(指孔子)罕言利”的話,又 載“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的話。《孟子·梁惠王》篇載梁惠王與孟子的對話,孟子要 梁惠王只談仁義,不要談利。可見孔孟之道是反對言利的。反對言利就必須要反對專以言利 為宗旨的商人。戰國時的法家,講耕戰,也反對商人活動。這個傳統,到漢初幾十年內,就 把商人的社會地位降下來,并從法律上肯定下來。“崇本抑末”成了戰國至西漢的傳統思想 ,封建統治階級都視工商業為“末業”,加以抑制。漢初并明文規定商人不得為官,不得占 田。這就嚴格限制了商人在政治上的出路和在農業上的出路。司馬遷對于商人是怎樣看待的 呢?《貨殖列傳》說:“《周書》曰‘農不出,則乏其食,工不出,則乏其事,商不出,則 三寶絕,虞不出,則財匱少。’財匱少而山澤不辟矣。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則饒, 原小則鮮,上則富國,下則富家,貧富之道,莫之奪予。”司馬遷這是說工商業活動是“ 道之所符,自然之驗”,是必然的,是合乎社會發展規律的,是應該因勢利導而提倡,不應 該強行壓抑。必須指出,司馬遷主張發展商品經濟是有其積極意義的。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 社會經濟的發展,促進社會生產的分工。相反地,抑制商品經濟發展,長期保持自然經濟占 據統治地位,會使社會發展緩慢。在中國封建社會早期,司馬遷就提出了發展工商業的主張 ,不能不說有獨到的見地,具有十分明顯的進步性。

要發展工商業,擴大商品經濟的范圍,增加商品的生產、交換,自然必須按經濟規律辦事 ,這主要是減少對商品生產、流通、交換的限制,采取以經濟放任為主的政策。因此司馬遷 對漢初“開關梁,弛山澤之禁”的措施表示贊同,以為這樣能使“富商大賈,同流天下,交 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在他看來,國家對于社會經濟活動最好是順其自然發展,不加 干涉。司馬遷這些思想在“物質生產的社會關系及建立在其上的各個生活領域,都是以人身 的依賴性為特征”(注: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一版,第60頁。)的封建主義社會早期提出,卻和近代思想家黃宗羲、顧炎武、王夫之 等的發展工商業的思想相差不遠,真是卓有見地,令人欽佩。

上面,我們以《史記》的《貨殖列傳》為依據,分析了司馬遷對歷史發展道路及道德規范 、物質財富的生產和交換、主張采取經濟放縱政策發展工商業等諸方面的論述,對其中的進 步的經濟思想作了一個初步的探討。誠然,司馬遷的經濟思想中也有唯心主義的成分,有自 相矛盾的地方,考慮到這不是論題的范圍,恕不贅述。不過,我們始終認為,司馬遷的經濟 思想中的落后因素遠非主流。司馬遷由于其思想的進步性,并且具有淵博的知識,踏實的學 風,和樸素的唯物主義,加以司馬遷所處的封建社會上升時期的生機勃勃的氣象對他思想意 識的影響,使他有條件擺脫(雖然不是完全擺脫)傳統的思想局限,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有了較 客觀的認識,因而使他在許多經濟問題上,能夠提出接近正確的見解。他的這些進步的經濟 思想,我們認為,直到今天可能仍然有一定的啟發作用,而繼承他經濟思想的合理部分,則 對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為“谷”的繁體

@②原字左纟右盧

篇7

關鍵詞:貿易意識;國際貿易;遠程貿易

貿易意識根植于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封建觀念,束縛與妨礙著資本主義的發展。但貿易意識只是在經歷了兩次偉大的沖擊之后才逐漸走向成熟的。封建社會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的中心是貶低和否定現實世界與人的價值,貿易的本質在于實現現實的價值,所以說資產階級為適應自身的發展,必須批判陳舊的封建觀念,樹立有利于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新理論和新觀念。解放自身就必然成為早期資產階級的首要任務。這就涉及到此間發生在思想意識領域中的兩次“革命”——文藝復興運動和宗教改革運動。

14至16世紀的文藝復興運動是關于“世界的發現與人的發現”的革命。…它以文學和藝術的形式打破以神和死后生活為中心的傳統觀念,表現了以人和現實世界為中心的思想,歌頌了人的偉大、智慧和能力,以及現實世界的美好和重要,把人的思考和理性從神轉移到人自身,從死后轉向現實的物質世界,有力地打擊了傳統的封建的人生價值觀和財富觀。

宗教改革運動是文藝復興的繼續,是人文主義思想在宗教領域的運用與發展,從教會內部破除了封建的舊觀念,樹立了以人為主題的新思想。特別是其中的加爾文教主張,在上帝的旨意下,要想發財致富,就要漂洋過海,開拓殖民貿易,經營工商業,從中牟取暴利,建立正教合一的資產階級共和國,推行民主制度,為有產者謀利是每一個教徒應走的途徑。所以,西歐人們的思想深受加爾文教的影響——走上致富的道路就要對外和發展貿易。這種教義的主張對資本主義的成長是十分有利的。

本文僅以荷蘭和英國的國內國際情況來分析其資本主義是怎樣在貿易意識的影響下走上國際貿易和遠程貿易途徑的。

曾經繁榮一時的安特衛普城是尼德蘭(荷蘭前身)通過貿易發展本國工商業的很好例證。安特衛普城在16世紀成為尼德蘭的呢絨工業中心,也是國際紡織品貿易中心。安特衛普城也是歐洲的商業和金融中心,是香料、胡椒等東方商品的集散地,其貿易額占全國對外貿易總額的70%一80%,對尼德蘭整個社會經濟的前景無疑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16世紀,安城由于社會和自然變故而衰落,北方的阿姆斯特丹和萊頓繼起為西歐紡織業中心和國際貿易中心,尼德蘭的資本主義工商業繼續得到發展。l3尼德蘭的海運業是其開展國際貿易的另一支柱。l6~17世紀,尼德蘭的海運能力在歐洲首屈一指。1601年駛入倫敦港的船只共有714艘,其中荷蘭有360艘,占半數以上,英國自己只有207艘。到1670年,荷蘭船只運載量達到56.8萬噸,比西班牙、葡萄牙、法國、德國、英國和蘇格蘭的船只運載總和還要多。從波羅的海到北海,從大西洋到地中海,到處都有荷蘭船只的帆影。可以說,西歐、中歐與北歐的廣大市場為尼德蘭工商業的發展提供了方便的條件。由此可見,尼德蘭在歐洲國家間開展的國際貿易是其資本主義發展的一條重要途徑。

歐洲資本主義得到長足發展的另一國家是英國。隨著英國社會經濟的變化,為了發展海外貿易,在王室支持下于15世紀初成立了原料批發公司和商人冒險公司,分別經營羊毛與粗呢的出口貿易。他們與大陸許多國家有著直接的聯系,隨著羊毛輸出的日益減少和呢絨輸出的穩步上升,原料批發公司逐漸衰落,商人冒險公司成為15—16世紀英國最大的海外貿易壟斷組織。16世紀,英國的對外貿易組織除了商人冒險公司外,還有莫斯科公司,專營對俄國及中亞的商業;利凡特公司,進行地中海的貿易,布里斯托爾與南安普頓的商船帶著毛織品和錫等特產遠航至里窩那、西西里、克里特、塞浦路斯,最后抵達敘利亞的貝魯特和特里波里。英國的貿易活動促進了歐洲的經濟發展,但最主要的是有力地推動了本國資本主義的成長步伐,同時也刺激了同時期英國對海外貿易的發展。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17世紀以前荷蘭和英國國際貿易的繁榮。但很明顯,區域性強仍是其主要的特征。隨著其國內工商業的發展和資本主義成長的需要,單純的國內市場根本不可能滿足其需要,就連區域性的國際市場也是有很大局限的。于是,更為擴大的市場與更為豐富的原料成了資本主義追求的首選。遠程貿易成為必然,且在以后資本主義的追求過程中得到了充分的發展,而且在促進資本主義成長的過程中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16世紀,全球范圍的世界市場逐漸形成。但其發展存在著嚴重的不平等,帶著強烈的侵略與被侵略,掠奪與被掠奪,奴役與被奴役,并且帶著血腥的味道。新的世界市場是人和區域性市場不可比擬的,它為成長中的資本主義提供了大量的資金積累和廉價的勞動力以及豐富的原料。遠程貿易恰好是這一過程的載體和加速器。

16世紀末、l7世紀初,尼德蘭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及其之后不失時機地把目光投向了剛剛形成的世界市場。1598至1599年,荷蘭船隊駛抵東南亞的摩鹿加群島,染指香料貿易。從1599至1602年,荷蘭共派出5l艘船只到東方,并于1602年組成了“聯合東印度公司”,經營亞洲貿易。1624年至1661年占據中國臺灣,壟斷中日間的中介貿易,切斷中國與菲律賓的經濟往來。荷蘭在17世紀完全獨占了菲律賓以西的南洋的貿易,成為亞洲市場的霸主。荷蘭殖民地多為零星的孤島且為重要的通商道口,進而形成一個龐大的貿易網絡,且水域居多更易發揮其航運業的優勢。

東印度公司每年派遣大批船只駛往亞洲。1602年至1625年平均每年10艘,1626年至1670年平均每年22艘,1671年至1675年平均29艘。1602年至1782年,東印度公司分給股東的紅利總共達到23200萬荷蘭盾,為最初股金的36倍。其中1634年以后,公司各股東的紅利平均為股本的18%,從1715年開始的6年內,平均利潤率為40%,在安汶島與班達島的香料貿易中,利潤竟高達5O一75%。這些巨額利潤成為荷蘭資本積累的重要來源。這些資本返回到歐洲,為西歐區域經濟的繁榮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加快了資本主義成長的步伐。

而英國的倫敦商人早在1570年至1600年就積極籌組東印度公司。從l7世紀下半葉開始,公司的商業活動逐漸超過荷蘭東印度公司,首先打破荷蘭對茶葉貿易的壟斷,直接與中國進行貿易交易。而且東印度公司從亞洲和美洲輸入棉花,增加了英國工業新的活力,打開了海外貿易的新局面。

篇8

【摘要題】經濟理論研究

【關鍵詞】馬克思/按生產要素分配/按勞分配

【正文】

中圖分類號:F24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2848(2004)01-0054-06

按生產要素分配,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實踐發展的合乎邏輯的必然要求;而按勞分配,又是多年來公認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這樣,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的關系,就成為現階段社會主義分配理論中一個基本問題。周為民、陸寧二位在《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從馬克思的邏輯來看》(載《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4期,《新華文摘》2002年第11期全文轉載,以下簡稱“周文”),對此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其最終結論“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的關系是本質與現象、內容與形式的關系,按勞分配因市場關系而轉化為按要素分配”的基本觀點,是頗值得研究的。

一、馬克思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基本觀點

我們要討論按生產要素分配問題,首先就要明確什么是生產要素、什么是分配、什么是按生產要素分配。既然周文是“從馬克思的邏輯來看”的,相關討論也都是從馬克思經濟學“范式”展開的,我們就從馬克思的有關基本觀點入手展開分析。

(一)馬克思對分配概念給予的科學說明。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進行了系統、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礎上對作為社會再生產四環節之一的“分配”給出了嚴密而明快的定義:“由每年新追加的勞動新加進的價值,……分成三部分,它們采取三種不同的收入形式,這些形式表明,這個價值的一部分屬于或歸于勞動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屬于或歸于資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屬于或歸于土地所有權的占有者。因此,這就是分配的關系和形式,因為它們表示出新生產的總價值在不同生產要素的所有者中間進行分配的關系。”(注:馬克思,資本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這個定義告訴我們,分配的客體,是產品中新生產的總價值;參與分配的主體,是各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既包括勞動力的所有者,也包括資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

(二)馬克思所揭示的產品分配與生產條件(要素)分配之間的內在聯系。馬克思在對社會經濟肌體的深刻解剖中,科學地揭示出了生產對分配的決定作用。他指出,生產條件(要素)的分配關系,“賦予生產條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別的社會性質。它們決定著生產的全部性質和全部運動。”(注:馬克思,資本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所謂“生產決定分配”,其實質就是生產條件(要素)的分配關系,決定產品的分配關系。生產條件(要素)的所有權,就是分配產品的索取權。任何一種產品分配,都是由生產條件(要素)的一定分配(占有)狀況決定的。這就科學地論證了按生產條件(要素)分配的客觀必然性。

(三)馬克思所指出的按生產條件(要素)分配規律的普遍適用性。馬克思經過多年的研究,對社會經濟肌體的內在構造有了更為深入的了解。在他的晚年曾毫不猶豫地指出:“消費資料的任何一種分配,都不過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注: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M],人民出版社,1966。)這就是說,任何一種產品分配,都是由生產條件(要素)的分配所決定的。生產條件(要素)的分配決定產品的分配,從而按生產條件(要素)分配產品,適用于“任何一種分配”,適用于一切社會形態。把這一規律局限于某個特定條件之下,既不符合歷史事實,也不符合這一規律發現者的原意。

因此,雖然馬克思沒有明確提出“按生產條件(要素)分配規律”這樣一個概念,但他是這一規律的真正發現者和論述者。我們要“從馬克思的邏輯來看”按生產要素分配,來討論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的關系,就不能不對馬克思的上述思想作一說明,這應該是我們展開討論的共同的理論基礎。

二、按生產要素分配的科學含義

按生產要素分配的討論,學者們雖然發表了很多的見解,但是,什么叫“按生產要素分配”?對于這樣一個討論中最基本的問題,卻未見較為科學而完整的說明,更未形成共識。有的學者認為,按生產要素分配,就是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分配。也有的學者提出,按生產要素分配,就是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注:余陶生,評物化勞動創造價值和按生產要素分配[J],武漢大學學報,1997(2)。)講清楚“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準確含義,是一個討論中首先要明確的問題。

我認為,要確定“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本來含義,與確定其他所有的事情一樣,都要從質和量兩個方面來研究。

從“質”的方面來講,分配關系總是人與人的關系。是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的關系。之所以要“按生產要素分配”,是由于進入生產過程的生產要素,是分屬不同的所有者的。生產要素所有者為生產過程提供了生產要素,在生產過程結束時,就要求從生產過程的結果中分得與自己所提供的生產要素相適應的一部分生產成果。他之所以有權提出這樣的要求,是因為他具有對自己所提供的那部分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如果進入生產過程的是無主土地、自然森林、空氣、陽光或海水等生產要素,也就不存在按這些生產要素分配的問題了。可見,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權利,直接來自于生產要素的所有權。生產要素所有權,是對生產成果索取的權利依據。所以,從性質來說,所謂“按生產要素分配”,準確地說,是“按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分配”,即按土地所有權、資本所有權,勞動力所有權、專利技術所有權等進行分配。這是“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最本質的規定。是“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最基本的含義。如果離開了這一點,必然會導致對“按生產要素分配”的誤解。

從“量”的方面來看,每一種生產要素參與分配時,究竟是按照它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分配,還是按照它對生產過程的貢獻進行分配?對此,我認為,既不能簡單地認定就是前者,也不能武斷地判定就是后者,更不能絕對地把兩者分割開來。

其一,在一般情況下,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質量和數量分配,是統一的。例如,土地這種生產要素,它的數量越多,對生產過程的貢獻當然也就越大;它的質量越高,即土壤越肥沃,位置越優越,對生產過程的貢獻當然也就越大。所以,在這里,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并不矛盾。我們不能簡單地把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割裂開來,更不能把兩者對立起來。

其二,在許多情況下,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又會出現不一致。例如,勞動力這種要素,有的人,體力、智力和技能可能都很高,但是工作態度不好,貢獻并不大。這就形成了二者的脫節。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分配依據的,應該是生產要素的貢獻,而不是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因為,進入生產過程的每一種生產要素,正是因為它對生產過程有用,對生產結果的形成作出了貢獻,它才有權取得生產成果的一部分。所以,當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一致時,堅持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是科學的;當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不一致時,堅持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仍然是科學的。在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中,已經包含著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的理由。但是,在復雜的經濟生活中,每一種生產要素對生產過程以及生產成果的貢獻,往往是很難估算的。

其三,由于一種生產要素對生產過程的貢獻及生產成果的貢獻很難準確地判斷,所以,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往往是同時并存的。例如,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而得到地租,資本所有者出借資本而得到利息,這時的土地和資本等生產要素,都是按其數量和質量參與分配的。只要雙方達成了出租土地或借貸資本的協議,不管這些生產要素在生產過程中的實際貢獻如何,生產要素所有者都要按已經達成的協議參與分配。而勞者的計件工資、銷售人員按銷售額提取個人收入等等,則是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參與分配的典型形式。有些生產要素,是既可以按數量和質量參與分配,也可以按貢獻分配。如技術專利,既可以按其數量和質量進行買斷性轉讓或一般性轉讓;也可以按采用這一專利技術后企業利潤增加額的一定比例提成。前者是按數量和質量分配;后者是按貢獻分配。這兩種參與分配的形式,在實踐中都是存在的。

在這里,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形式的存在,并不是對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原則的否定。生產要素的數量多,質量高,對生產過程和生產成果的貢獻,自然就大。只是在生產要素對生產過程和生產成果的貢獻無法準確計量的情況下,不得不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來參與分配。而這種分配數額的確定,也是基于生產要素對生產過程和生產成果的貢獻,依據經驗和概率來加以確定的。其表現形式是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但其基礎是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

所以,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準確含義,從質的規定性上,是按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分配;從量的規定性上,是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同時也可以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

三、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存在條件

“周文”得出其“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的關系是本質與現象、內容與形式的關系”的基本結論的主要論據是,他們認為“按要素分配如等價交換一樣是一種市場現象,是與市場配置資源的過程相聯系、相統一的具體分配方式”。這也就是說,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存在條件是市場經濟。持這種觀點的,在我國還是大有人在。我所特別尊敬的一位經濟學家也認為:“按生產要素分配是由市場配置資源這種特定的經濟運行方式所決定的”,“是市場經濟所共有的分配方式”。(注:湯在新,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分配方式[J].經濟學家,1997,(2).)說按生產要素分配不只限于資本主義,不為資本主義所獨有,無疑是正確的。但是,認為按生產要素分配存在的條件是“由市場配置資源這種特定的經濟運行方式所決定的”,顯然還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我們先來看市場經濟之前的封建社會。在封建社會中,土地是基本的生產要素。誰占有了土地,誰就具有了憑借土地所有權占有土地產品的權利。誰要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不管你是將土地用于何種用途,都必須按租用的期限支付地租。勞動力,是封建社會的另一基本的生產要素。封建社會勞動者已經不再是奴隸社會的奴隸,雖然還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關系,但勞動者已經具有了基本獨立的人格,對自身的勞動力,勞動者具有了基本的所有權。土地所有者要雇傭勞動者來投入他的生產過程,就必須讓被雇傭的勞動者參與這個生產過程生產成果的分配——為勞動者支付工錢,也就是使用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的報酬。在勞動者租用土地所有者土地的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采用勞役地租的形式,以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的使用權來交換土地這一生產要素的使用權。在這里,按生產要素分配——既按土地這一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分配、也按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分配,都是明明白白、實實在在的存在著的。

我們再來看奴隸社會。在奴隸社會中,勞動者沒有獨立的人格,只是“會說話的工具”。奴隸主既占有物質的生產資料,又占有勞動者(當然就占有勞動者身上的勞動力)。全部生產資料的所有權都屬于奴隸主所有,在整個奴隸社會,只有奴隸主這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因而能夠作為分配主體的,只有奴隸主這一個階級。奴隸只是“會說話的工具”,與牲畜和其他生產資料一樣,沒有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因而沒有參與分配的權利。在整個社會當中,哪個奴隸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隸等生產要素數量多、質量好,哪個奴隸主就會得到更多的生產成果;那個奴隸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隸等生產要素數量少、質量差,那個奴隸主得到的生產成果就會少一些。整個社會的生產成果在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的分配,依然遵循著按生產要素分配的規律。

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都是以土地等生產要素的私有制為突出特征的社會。如果對此來一個反向思維,一個十分簡單的道理就更為明確了:假如這兩個社會不存在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那么,生產要素的私有制,對社會經濟過程還有什么經濟學的意義呢?

顯然,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在封建社會明明白白、實實在在的存在著,在奴隸社會也明明白白、實實在在地存在著。這足以說明,按生產要素分配絕不只是市場經濟所特有的現象,它另有其存在的條件。按生產要素分配存在的條件是什么呢?

生產要素,也稱生產條件,過去講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資本三個方面。現在講生產要素,除了土地、勞動、資本之外,還有技術專利,企業家才能等。生產要素或生產條件,是進行生產活動、創造物質財富所必不可少的。威廉·配第說,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沒有財富之父母,也就沒有財富。生產要素是財富的源泉,它對于人類的生存,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生產要素是重要的,又是稀缺的。生產要素的極端重要性,決定了財富的創造非用它不可;生產要素的普遍稀缺性,又決定了它不可能無限地隨意得到。兩方面的結合導致了人們迫切地占有生產要素的強烈欲望。因為,把極為重要而又極為稀缺的生產要素據為己有,也就掌握了生產的主導權,占有了獲得生產成果的權利。于是,便產生了生產要素的所有制。社會對這種所有制關系的確認、調整和保護,便形成了所有權。

生產要素成為人們的所有物之后,再把這些生產要素用于生產過程,必須通過生產要素所有者的允許并把生產成果的一部分分配給這個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否則,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寧可讓生產要素閑置起來,也不讓你使用。一般說來,任何一種生產過程,都需要各種生產要素的有機結合,缺一不可。但各種各樣的生產要素,往往不為同一個所有者占有。這樣,生產的進行,要求不同生產要素的所有者把他們各自占有的生產要素投入一個共同的生產過程。這個生產過程的結果,便歸這些生產要素所有者共同占有,并按照各自投入生產要素的多少或各自投入生產要素的貢獻的大小,在他們之間分配。這種按照生產要素所有者為生產提供的生產要素的質和量及其貢獻來相應地分配產品的客觀必然性,就是按生產要素分配的規律。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生產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就是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存在的客觀基礎或條件。這一客觀基礎或條件,是與迄今為止的人類社會共存的,因而,按生產要素分配產品的規律,是迄今一切社會經濟形態共有的經濟規律。

四、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的關系

由于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是在迄今為止的一切社會經濟形態中都存在的,是為各種社會經濟形態所共有的經濟規律,它不隨人類社會發展階段的演進而變化,也不隨社會經濟形態的更替而轉移。因而,它是本質層次極高的經濟規律。在封建社會,土地所有者憑借土地所有權而取得地租;在資本主義社會,資本家憑借資本所有權而占有剩余價值;在社會主義社會,勞動者憑借自己付出勞動的貢獻而獲得報酬,盡管這都是反映其社會最具本質經濟關系的經濟規律,是對決定各自社會性質具有決定性意義的經濟規律,是本質層次很高的經濟規律,但是,對于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而言,它們都不過是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在這幾個社會的具體表現形式。

“周文”未加任何證明,就簡單地斷定“按要素分配如等價交換一樣是一種市場現象,是與市場配置資源的過程相聯系、相統一的具體分配方式”,不僅是不正確的,也顯得有些武斷。“周文”又以這樣一個未加任何證明的、不正確的論點為主要依據,簡單地得出了該文關鍵性的結論:按勞分配是本質,按要素分配是現象,“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的關系是本質與現象、內容與形式的關系,是按勞分配因市場關系而轉化為、表現為按要素分配”。這個結論的錯誤在于,它恰恰是把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的關系搞顛倒了:把本質層次更高的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說成了現象和形式,而把作為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具體表現形式的按勞分配說成了本質和內容。

在明確了上述幾點之后,我們再來分析我國現階段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的關系。

誠如“周文”所指出的,馬克思的按勞分配,是以全社會共同占有全部生產資料為前提、為條件的。在這樣的條件下,每個社會成員都不能再以資本的、土地的等生產資料所有者的身份、依據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來參與生產成果的分配,每一個人都只是平等的自身勞動力的所有者,除了自己的勞動,誰也不能向社會提供其他任何東西。在不同的社會成員中,只有勞動力這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出現在個人分配中的,只有勞動力這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權。所以,生產的成果,在社會進行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每個人所付出的勞動貢獻來進行分配。在這里,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依然是存在的。只是在全部生產要素當中,除了勞動力之外,已經沒有其他的要素可以成為個人的所有物,能夠為個人所占有的,只有自身的勞動力,這時,按生產要素分配,便直接地表現為馬克思的按勞分配。

但是,這種按勞分配的“馬克思條件”,在全世界的所有國家中都從來沒有實現過,在我國更是從來沒有實現過。實行這種按勞分配的條件不具備,這種按勞分配當然也就根本不可能實行。我們現在所實行的按勞分配,只能是存在于我國現有經濟條件當中的、不同于馬克思的按勞分配的另外一種按勞分配。

我國現在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階段的社會經濟條件與“馬克思條件”的主要差別,在于遠遠沒有實現全部生產資料的全社會共同占有,資本、土地、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都還存在著各種不同的所有者,這些不同的生產要素的所有權,都要在分配中得到承認,得以實現。這樣,在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周圍,還有不同的資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技術專利權的所有者,等等,這些不同的參與生產成果分配的平等權利,只能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平等地全部參與生產成果的分配。在這里,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的所有權,與其他的生產要素所有權相比,并沒有什么不同之處。勞動力,是諸多的生產要素之一,勞動力的所有權,是諸多的生產要素所有權之一。這種社會經濟條件中的按勞分配,也同樣只是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內容之一,它構成了現階段按生產要素分配的一個方面,一項內容。也就是說,我國現階段的按勞分配,是包括在現階段的按生產要素分配當中的。二者的關系,首先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是種概念與屬概念的關系,這是兩者之間最基本的關系。

“周文”在其關鍵性的錯誤結論的基礎上還得出了這樣的推論:“不能因此而誤以為按要素分配包括按勞分配,除了按勞分配以外還按資本等其他要素分配”,這真實不可思議的混亂!如果說,“生產要素”中包括勞動力,而按“生產要素”分配卻不包括按勞分配,這在邏輯上怎么能講得通呢?按生產要素分配為什么就不能包括按勞分配呢?得出這一結論的依據又是什么呢?黨的“十六大”報告明明指出:“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怎么能說“除了按勞分配以外”就不能再“按資本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了呢?黨的“十六大”報告把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并列,并要按勞動的貢獻分配、按資本的貢獻分配、按技術的貢獻分配、按管理的貢獻分配,等等,這就構成了統一、完整的按生產要素分配整體。按生產要素分配中包括著按勞動的貢獻分配,這是顯而易見的。按勞分配只是按生產要素分配中的一個方面、一個部分,除了按勞動的貢獻分配之外,還一定有按資本的貢獻分配、按技術的貢獻分配、按管理的貢獻分配等等,如果除了按勞分配以外根本就不再按資本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那只要講按勞分配就完全可以了,還一定要再提出一個“按生產要素分配”做什么呢?

問題的實質恰恰在于,以往的社會主義分配理論只講按勞分配(雖然在實踐中按勞分配也沒有搞好)而排斥了按資本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所以,正如“周文”所說:“隨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改革目標的確立,特別是隨著所有制結構的調整變化,’按生產要素分配的要求已經合乎邏輯地被提了出來”。既然“周文”已經意識到了我國經濟改革發展的實踐這棵“常青之樹”提出了要按勞動以外的其他生產要素分配的要求,為什么又在自己文章的結論中輕易地把它否定掉呢?這豈不是自相矛盾嗎?同時,“周文”的說法也明顯地混淆了勞動收入與非勞動收入的區別。

在關于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關系的討論中,有的學者為了解釋“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命題,認為“按生產要素分配”中的“生產要素”,只是指資本和技術等勞動力以外的生產資料,不包括勞動力在內,所以才有了按(非勞動力的)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相結合。這種解釋顯然是過于牽強附會了,無論是從馬克思對生產要素的定義來看,還是從經濟學界的使用習慣來看,生產要素從來就是既包括物質的生產資料,也包括勞動力,誰都不會否認勞動力是生產要素之一,講按“生產要素”分配,卻又把勞動力排除在“生產要素”之外,是不可思議的,對“生產要素”范疇的這樣一種解釋,既不符合馬克思的原意,也不符合經濟學界的共識,因而是難以成立的。

在明確了按生產要素分配包括按勞分配這樣一種兩者之間的基本關系之后,接下來的問題還有兩個:一個是如何認識“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問題;另一個是怎樣理解“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問題。

既然按勞分配是包括在按生產要素分配當中的,這就不存在一個所謂“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問題。黨的“十五大”報告雖然使用了“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的說法,但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已經不再使用這種說法。如果承認按勞分配包括在按生產要素分配當中是對二者客觀內在聯系的科學揭示,再糾纏這個問題就沒有什么意義了。

黨的“十五大”報告和“十六大”報告,都堅持了“按勞分配為主體”的提法。但經濟學界對這個問題卻缺乏應有的、深入的研究。勞動的貢獻、資本的貢獻、技術的貢獻、管理的貢獻等,都是作為生產成果分配的依據,是處在同一層次上的并列的關系,可以有一個以誰為主的問題。“周文”認為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不是在同一層面上并列或‘主輔結合’的關系”,從而否定了這一問題的存在,是不應該的。那么,究竟應該如何來理解“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具體含義呢?

生產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不僅決定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的存在,而且還決定各種生產要素在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同一種生產要素,可以相互比較其數量的多少和質量的優劣,容易決定其各自所占的比重或份額。不同的生產要素投入同一生產過程,在分配所生產的產品時,不同生產要素的所有權相互比較,孰輕孰重?這就要看哪一種生產要素對生產更重要、更稀缺。例如,在奴隸社會,勞動力是最基本的生產要素,而工具還很簡陋,在生產中的作用不是很重要,最初的土地也還很多。這時,對奴隸這一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就很重要。封侯,要以分封的戶數(實際上也就是勞動力的數量)為標志。到封建社會,土地成為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土地所有權成為權力的象征。產業革命之后,資本成為生產最必不可少的要素,資本所有權成為支配一切的東西,成為“普照之光”。這時土地所有權和勞動力所有權雖然都獨立存在,但都要受資本所有權的制約。到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國計民生的基本生產資料實現了公有,在社會成員個人參與生產成果分配的權利依據中,屬于個人的生產資料所有權的范圍和比重都明顯地下降,在個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大大降低,而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在個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明顯地提高。在這一基礎上,按勞分配在按生產要素分配中的主體地位得以確立。特別是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作為科學技術的創造者和科學技術知識主要載體的勞動者,對社會生產過程的重要性日益增強,“按勞分配為主體”得到了更為堅實的生產力基礎的支撐。

無論如何,堅持并強調“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初衷,是要保持勞動收入在個人收入總額中的主體地位,而不能讓非勞動收入無限制地擴張。“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實現程度,取決于生產資料公有制實現的范圍和程度,生產資料公有制的范圍越大,公有化的程度越高,“按勞分配為主體”就體現得越充分。但是,國內外經濟發展的實踐反復告誡我們:生產資料公有制范圍的大小、公有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取決于人們的主觀愿望,而是由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所決定的。“按勞分配為主體”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實現,不是由人們的主觀意志和愿望所決定,而是由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所決定的。如果脫離了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現實狀況,一味去追求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那將要受到客觀經濟規律的懲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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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楊歡進,劉樹.按生產條件分配產品規律及其數量分析[J].求是學刊,1988,(1).

篇9

關鍵字:封建時代、城鎮、差異

1 概述

綜觀世界,無論歐洲還是中國,從奴隸社會出現城市后,在漫長的歷史中,城市基本可分為兩種:一種為政治軍事的目的而興建起來的城市;另一種是由于區位、經濟條件而自發形成并發展起來的城市。可以說,中外城市發展的起因大同小異,但是它們的發展結果卻迥然不同。

2 中外封建時代城鎮差異的表現

中外封建時代城鎮的差異,反映出城鎮發展的本質、內在特征及其基本規律和特點。下面將從城市的職能、類型、文化和規劃建設幾個方面,對它們的差異進行論述。

2.1 中外城鎮職能的差異

2.1.1 中國封建時代城鎮的職能

2300多年的漫長過程,中國封建時代的城鎮的基本職能并沒有發生質的改變,始終是政治統治和軍事防御的中心。中國封建時代的都城、府城、州城、縣城,一直到鄉、鎮、村。這就把中國封建時代的大中小城鎮都卵翼在行政建制系統之中和行政機構管轄之下了,換言之,中國封建時代的行政政治統治體系和行政管轄體系逐級控制了中國城鎮體系。

2.1.2 歐洲封建時代城鎮的職能

歐洲中世紀封建城市的職能與中國封建時代的城市職能不同,其城市的發展經歷了約1000年(公元5世紀~15世紀),可分為4個階段:

初期(公元5世紀~10世紀)可分為兩個階段,5世紀~8世紀是城鎮衰落階段。在羅馬帝國衰亡的形勢下,日耳曼人南下,東羅馬帝國解體

但日耳曼人的南下沒能阻止西歐歷史的前進。意大利封建化開始早、進程快,羅馬時代的城市在新時期又得以崛起,在9世紀~10世紀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第三階段是歐洲城市出現質的飛躍的階段:這個階段的實質性飛躍就在于徹底擺脫了城市依附于封建主的職能,即不是封建社會的行政中心職能。城市中的商人和手工業者成立行會(gui1d),通過斗爭獲得城市自治。

第四個階段(公元12世紀~13世紀):推動工商業發展的城市職能走向成熟,成為商業中心,人口迅速增加,包括農村人口轉向城市,市政廳、關稅局、教會附設學校、醫院、城市交通和內外文化交流等相繼得到巨大發展,城市形成結構和環境都發生變化。

2.2 中外城市類型不同

2.2.1 中國封建時代的城市類型

中國封建社會城市的發展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按規劃新建的城市。隋唐以前的有曹魏鄴城、北魏洛陽,隋唐時期的長安及東都洛陽,宋以后的有金大都、元大都、明中都(鳳陽)等等,這類城市的選址多出于政治及軍事上的原因,建城的經濟基礎并不理想。另一類是位于交通要道上或通航河道的交會處,由于地理位置優越、經濟基礎雄厚,長期在原地發展或改建、擴建、重建。如宋東京(汴梁)、平江府(蘇州)、揚州、廣州、成都等等,這類城市之所以能夠較好地發展是因為它們具有賴以存在和發展的雄厚的社會經濟基礎。

2.2.1 歐洲封建時代的城市類型

歐洲中世紀封建城市的類型主要有三種:一是要塞類型城鎮。這類城鎮只是在最初階段屬于哨所和軍事要塞,但隨著歷史的發展,就變成了新的城鎮。二是城堡類型。這類城鎮在歐洲比較著名,開始是封建領主城堡。在工商業和手工業發展的情況下,城堡周圍興建起教堂和修道院,在教堂附近又形成廣場,廣場成為城市中心。這類城市不是封建領主的城堡本身,而是在城堡周圍新興起的城市。第三種是商業交通型。這種類型的城市在歐洲中世紀是新的力量,即主要憑借其交通優勢、地理區位的優越性,在商業和交通的基礎上發展起來,手工業者和商人多選擇這類城市。這類城市手工業者行會活躍,自治城市多,多數經過各種斗爭擺脫了對封建主的依附關系,形成了新的手工業、商業中心城市。

2.3 中外城鎮文化職能的差異

2.3.1 中國封建時代城鎮的文化職能

中國封建時代大中小城鎮的文化職能主要有以下幾種:職能之一,傳播和交流文化的職能,包括城鎮本身提供了聚集人口、供人類活動的場所,促進文化的交流;職能之二:首都、府城、州城、縣城、鎮等各級行政機構把大小城鎮作為封建國家的政治統治中心、思想文化統治中心、傳播統治階級文化意識形態的中心,建立各種封建文化機構和廟宇,建立各級科舉考試場所、公私學校和孔廟,進行封建禮教教育,形成符合封建社會需要的倫理道德風尚。職能之三:宗教是封建統治者的工具,是為封建統治者服務的。職能之四:促進建筑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

2.3.2 歐洲封建時代城鎮的文化職能

歐洲中世紀城鎮文化職能與中國封建時代城鎮的文化職能有共同點,即城鎮本身是聚集人、提供文化知識交流和傳播的條件、場所,是物質文化交流中心,對人類科學文化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也推動了各時代改革思想的形成和發展。但是,歐洲中世紀城鎮的文化職能與中國封建時代城鎮的文化職能又有重大差異。

差異之一:歐洲中世紀的城鎮為市民文化的生長提供了土壤。一是城鎮自治,擺脫了對封建領主的依附;二是建立了自治機構,既可以調節新經濟結構,為市民提供經濟基礎和發展工商業的條件,又可以對抗封建領主;三是民主選舉政權機構,設立城市法庭,保證城鎮市民享有個人自由;四是基爾特廳與市政廳同時在城市出現。西歐雖然存在教會對文化的壟斷現象,但是在教堂附近形成的廣場,是市民進行交往和城市生活的中心。

差異之二:歐洲中世紀的城鎮為“人文主義”和文藝復興提供了土壤。拜占庭文化在中古時期的歐洲占有重要地位,它不僅延續了希臘和羅馬文化,而且吸收了埃及和西亞文化。拜占庭的人文主義思潮直接促進了意大利的文藝復興。應該說,人文主義精神具有推動自然物質現象科學發展的積極作用。西方的城市誕生了文藝復興,但這樣的城市職能,在中國封建時代未曾出現,中世紀的中外城市的文化職能的差異給人們提供了深刻的啟迪。

2.4 中外城鎮規劃建設的差異

2.4.1中國封建時代城鎮的規劃建設

中國封建時代的城鎮規劃和建設始終以宮殿、衙門為中心,都城的建設始終沿用《周禮•考工記》中闡述的“左祖右社,面朝后市”的一整套城市制度和規定,直到明清北京,仍然是“左祖右社”的紫禁城占據城市的中心。

中國封建時代城市的道路系統有所變化,特別是道路功能有了變化。在宋代之前,都城的道路主要是交通功能,而到宋代坊里制廢棄,作坊臨街、商業臨街,城市道路就具備了商業街的功能,特別是到中國封建社會后期,大小城鎮的商業街十分繁華,使中國城鎮規劃建設出現了新的氣象。

2.4.2歐洲封建時代城鎮的規劃建設

歐洲中世紀的城鎮規劃建設與中國封建時代的城市規劃建設有多方面的差異。差異之一,中國城鎮規劃建設的方正思想,導致規則的規劃建設多,而歐洲中世紀城鎮的工商業發展和貿易的需要,市民生活和活動場所的需要,不規則形的規劃建設多;歐洲中世紀早期城市、中小城市多,是自發形成,多為環狀和放射狀。中世紀歐洲城市教堂占據中心位置,體積龐大,超出一切高度,控制著城市整體布局。差異之二,城市道路系統不同。中國封建時代的城市道路系統規劃建設講究軸線布置,即對稱。而歐洲城市道路多為蛛網狀放射形和環形。差異之三,文藝復興和巴洛克時期的園林建設與中國園林差異在于:中國園林講究“得自然之趣,有山水之情”,是“天人合一”。而文藝復興和巴羅克時期的園林建設,多與貴族富紳莊園結合為一體,強調外部景觀的重要性。

3 結語

通過研究中外封建時代城鎮建設的差異,對于我們今天的城市規劃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和啟示價值。

城市規劃是一項綜合的工作,它不僅要有理論基礎來指導,更應該要和當地的實際情況相結合;不僅要關注城市經濟發展,更要注重其文化、景觀的培養;不僅要看到眼前的利益,更要看到未來的長遠利益,只有這樣,城市規劃才能體現它的價值所在,才能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董鑒泓:《中國城市建設史》.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4(3)。

[2] 沈玉麟:《外國城市建設史》.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

[3] 沈砸生:《村政的興衰與重建》,載《戰略與管理》,1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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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歷史傳統差異就

中西文化差異的具體表現來說,歷史傳統的差異應該是最為明顯的方面。由于民族及國家發展歷史進程的不同,在漫長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不同的文化群體及文化群體特征。我國傳統文化主要是以孔孟為代表的儒家思想為文化及社會意識的主流,且在兩千多年封建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儒家對中國文化產生了較為深刻、深遠的作用和影響。以現世文化作為關鍵的、核心的內容,體現出群體文化基本特征,并且通過多種協調倫理觀念及意識來實現文化及文化群體的自我認定,是我國文化發展的主要基調。就這一基調來說,可以從我國傳統文化的典型代表———俗語來觀察:我國傳統文化中俗語的某些部分可以很好地反映我國文化發展的基調。比如“與人為善,吃虧是福”“塞翁失馬,焉知非福”等,都很深刻地揭示了我國文化的主流和基調,很好地反映了我國傳統文化語言內涵的發展動向。西方文化則更為傾向于個人主義及個人英雄主義,宣揚人權至上,追求和實現自我的發展,將自我表現及自我價值的實現放在首位,極為重視對于獨立、自由的向往和歌頌。諸如英語文學作品中常用到的“individualism”一詞,我們將其譯為“個人主義”或是“個性主義”。外國著名文學作品《簡•愛》就是歌頌了一個個性獨立、向往和追逐愛情自由及尊嚴的女性,通過這一人物傳遞出西方文化的主流和趨勢。所以就中西文化的差異來說,歷史傳統上的差異,應該是較為突出和明顯的一個方面。

(二)生活習慣差異除了歷史傳統文化的差異外

中西文化的差異還體現在生活、風俗習慣的差異上。中西方文化生活習慣方面的差異,是比較明顯的。諸如中國人見到熟人,會習慣說:“去哪兒了?”“吃過了嗎?”等類似的語句,但是傳遞出來的意思并不是真正要問對方打算去什么地方或是有沒有吃飯,而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問候語。然而在英語文學翻譯作品里可以看到,禮貌用語都是一些具有實際意義和真實性的語句,很少涉及到一些形式問候語。在英語文學翻譯中,經常會遇到情景對話的環節,在這些情景對話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西方文化中的問候習慣與我國有明顯的差異,作品中的人物如果要進行問候,便是直白簡單切合當時情景的表達。除問候習慣的不同之外,中西方禮貌習慣方面也存在較大的差異。我國禮貌習慣的最大特征在于“卑己尊人”,包括孝道等,都是通過晚輩對長輩的謙恭來體現“禮貌”這一行為,并且將這種“謙讓、謙卑”的文化當成一種崇高的美德。當別人對我們發出贊嘆或是表揚的語句或語氣時,我們通常會進行自貶以示禮貌,這一禮貌習俗是中國的一大特殊文化現象。而西方的禮貌習慣與中國恰恰相反。一般情況下,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夸贊,并且是符合對方實際情況的,受夸贊的一方通常都會接受這一贊美或是贊嘆,并對贊揚者說“謝謝你”,以此表示對對方肯定的感謝。由于中西文化存在的巨大差異,我們往往會認為西方人比較自信且不謙虛。而作為西方人來說,對于中國人對自己成就的貶低,也表示不理解,覺得中國人不太誠實或是誠懇。因此,對于中西方在文化生活習慣上存在的差異,需要進行更為深刻的探討和挖掘。

(三)思維方式的差異思維方式的差異

從本質上來說,是基于語言而逐步產生和形成的一種較為深層的特有機制,并且其具體表現是在語言形式之中。從英語文學翻譯作品來看,思維方式也是中西方文化差異的表現之一。思維方式的差異是進一步造成文化差異的一個重要原因,同時,也是導致語言差異的重要誘因。從古代開始,我國傳統文化就主張天人合一的理念和思想,看中人與天的和諧與統一。因此,相較于西方國家來說,我國的生存意識更為明顯,并且在形象思維方面更為突出;與此同時,我國思維方式中,還較為重視抽象思維的發展,對于實證研究及邏輯推論都比較看重。而西方文化在這方面與我國文化有著根本區別,從英語文學作品翻譯的框架和邏輯順序就可以看出:其語言在句法特征、造字、語言的組織、思維的方式、邏輯性以及思維性等方面都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漢語里如果要對一個事物進行描述,通常都是從大至小,由表及里,從一般到特殊來完成。而英語在這一點上,恰好相反,具體地表現在漢英語句當中的時間、地點、人物、稱呼、位置、組織系統等多個環節當中。諸如在問句“你吃飯了沒有?”當中,我國文化所指的吃飯,可以是早飯、中飯,也可以是晚飯,人們往往不需要指明。但是,在西方的文化當中,則必須要具體到早中晚,逐一翻譯為:breakfast,lunch,supper。

二、中西方文化差異形成的主要原因

究竟是什么因素的影響和作用造成中西方文化差異的呢?筆者著重從歷史社會根源、社會經濟以及社會制度等方面進行探討。

(一)歷史社會根源的不同

中國經過了漫長的帝王世襲制度的封建時期,而在西方,很早就開始出現民主集中制的苗頭,并且在隨后的發展中不斷更迭交替,直到現在看到的資本主義制度。封建制度背景下,我國國民的思想及意識形態其實沒有一個自由發展的空間,皇室及官員在引導著整個社會的潮流,從某個層面來說,在封建社會我國國民是不存在思想自由一說的。而就西方國家來說,自文藝復興時期就逐步開始了思想自由的“征戰之路”,開啟了歐洲文化發展的新章程(中國在文藝復興時期也受到了影響,但是最終卻沒能在思想領域掀起如歐洲般的大波瀾)。繼文藝復興之后,歐洲文化精神領域似乎出現了新局面。

(二)社會經濟的影響

除了歷史社會根源的作用和影響外,社會經濟結構也對中西方文化差異的形成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自古以來,我國百姓就處于較為被動的地位,人人都在為生計打算,我國的思想家、文學家們大多都是經歷過許多的挫折與起伏,才作出了一些耐人尋味、萬古流芳的作品。而就西方國家來說,由于社會較早步入工業時代,人們的勞動力價值得到了體現和尊重,基本上可以滿足溫飽需求,加上西方國家對科技文化的重視,勞動人民基本上都享有創作的機會。所以,西方文學大部分作品的素材都比較貼近勞動人民的生活實際。而在這一點上,中國恰好相反。雖然中國古代也有一些貼近百姓生活實際的作品,但是大多數都是文人為宮廷所做,具有明顯的局限性。

(三)文化個性的作用

文化個性也是形成中西方文化差異的要素之一。眾所周知,在社會主義制度之前,我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制度時期,文化風格通常較為保守。從這一層面來說,社會制度實際上從某種程度上壓制了個人思想的發展,或者說是壓制了個性化的發展;而西方國家的社會制度,是一種以資本流動為基礎,較為重視財產和人權的社會體制,在這一體制中,比較重視公民的個人權利,賦予了國民很大程度的思想自由,推動了社會文化多元化及多層次的發展。

三、差異視角下推動英語文學翻譯工作發展的有效措施

中西方文化交流從很早就開始了,隨著全球化發展趨勢的不斷增強,中西方文化交流的密切程度也在不斷提高。如何正視中西方文化差異,推動英語文學翻譯工作的有效進行,是文學翻譯界當今熱議的話題。

(一)通過差異化進行深度審視

所有事物的存在都具有兩面性,中西方文化差異的存在也不例外。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時代背景下,我們要做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保證文學作品的原汁原味。甚至在接受差異的基礎上,對自己進行深度審視,找到不足,謀求發展的主動權。我國的主流文化是中庸及和諧,但是在某些場合或是情景下,這一理念實際上是發揮不了作用的,鑒于此,可以借鑒西方國家近代更為科學的“管理策略”,提高我國的外事能力或是文化引導的能力。

(二)尋找共同點爭取主動權,促進文學文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