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自然經濟的特點范文

時間:2023-11-23 17:53:1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封建自然經濟的特點,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封建自然經濟的特點

篇1

【關鍵詞】自給自足 所有制 經濟基礎

作為封建社會經濟基礎的小農經濟是中學歷史教學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教學的難點,筆者從小農經濟與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關系入手,來全面認識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所謂經濟基礎是在一定時期內占主導地位的生產關系的總和,從中不難發現,經濟基礎的核心是生產關系,而在生產關系的三要素中,生產資料歸誰所有是主導。封建社會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是土地,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主要有三種類型: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它是封建社會占統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也是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封建土地國有制,主要形式為屯田制和均田制;農民土地所有制,它不占主要地位,但卻是封建社會土地私有制的重要補充。

中學歷史對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的表述通常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自然經濟)。而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之間的關系到底又是怎樣的?對于這個問題的解釋關鍵在于如何全面理解什么是自然經濟。自然經濟我們經常明確其特點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自給自足,是一種男耕女織的自給自足,從字面含義來看是自己生產滿足自己的需要。但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自給自足是不能簡單的理解為生產者通過自己的生產滿足了自己生活需要,因為無論漫長的原始社會,還是奴隸社會、封建社會都不是(或不能)自給自足。在此以家庭為單位的自給自足可以理解為生產的極端封閉性,無論是產品的生產還是生產的分工幾乎都是在一個封閉的環境中完成的,這樣的情況下,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實體,彼此孤立幾乎不發生聯系。如果說在家庭為單位的生產實體下的生產有極強的封閉性的話,那么從生產的目的及產品的分配上來看,自然經濟亦體現為自給自足。因此在階級社會,自然經濟作為一個社會經濟范疇,不能從單個家庭來解釋,必須包括剝削者和勞動者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因為自然經濟的存在時間范圍,另一方面做為一種經濟形態它是有階級性的。從中可以看出自然經濟的另外一個特點,即勞動者為自己和剝削者直接消費而進行生產。在這種經濟中,勞動者是直接生產者,他們的勞動也是直接的社會勞動,或自然形式的社會勞動(即不需通過交換即為社會所承認的勞動)。

從生產的性質來看它不僅包括生活資料的生產還包括生產資料的生產,在這里僅僅是生活資料的生產,還不是全部的生產活動,因而又得出自然經濟的第三層含義。在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這幾種社會形態中商品經濟一直存在,雖然它與通常所說的自然經濟有區別,但從根本上說它是自然經濟的補充。可以說在這樣的經濟單位中它是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的自給自足,相對于其他的經濟單位它是封閉。在我國的封建社會中,這種“單一的經濟單位”應當是大體相當于過去一個鄉里或邑縣,包括這一地區的地主、農民、各種工匠、手藝人,還有小商人。否則很難做到從生產資料到消費資料的基本自給。一家一戶,包括手藝人,是一個生產單位,但不是一個經濟單位;他們聯合起來,才成為一個經濟單位。每戶生產的農產品不盡相同,他們是靠在地方小市場上進行品種調劑、余缺調劑,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產的。這種調劑往往也經過商人,但它是使用價值的交換,乃至勞動的直接交換,應當屬于自然經濟的范疇。

這樣,我們可以把自然經濟的概念再引申一層,得出它的第四層含義,或廣義的含義即使用價值的生產和交換。自然經濟,本來是與商品經濟相對立而言。因此,廣義地說,凡是以使用價值為目的的生產,或者以獲取使用價值為目的的交換,都屬于自然經濟的范疇。從這個含義說,不僅包括農民家庭手工業,還包括獨立的工場手工業。從這一點上來看不僅是作為副業的工場手工業,還可把某些城市手工業包括在內。

在我國的封建社會發展的過程中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發展的很完善,有效的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建立大統一的國家,商業一向比較發達,但發展程度很低。資料表明前夕,國內商品的流通額約為3.88億兩,其中糧食占百分之四十二,棉布占百分之二十四點四,鹽占百分之十五,以下依次為茶、絲和絲織品、棉花等。以糧食為例,糧食是最重要的商品,差不多所有其他商品都是直接或間接的和糧食相交換。糧食商品化的情況是觀察自然經濟的重要標志。當時,在城鄉、地區間流通的糧食約有245億斤,占產量的百分之十點五,商品率不過百分之九。糧食從來不是作為商品生產的,無論農民或地主出賣余糧,都是為買而賣。其他占重要地位的物品也是如此。商品經濟是自然經濟的對立物,但是,單純使用價值的生產和交換——盡管也會造成市場繁榮——卻又常成為自然經濟的補充。而其結果是:地主制的封建經濟利用它鞏固了自己。這也是我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續的原因之一。

篇2

前的兩三千年里,炎黃子孫在神州大陸建立了統一強盛的封建帝國,創造了燦爛的中華文化。在這漫長的中,我們既可以看到在一定歷史時期內有不同的關系及其亞種并存,也可以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中尋見各種經濟關系消長的軌跡。從一定意義上講,我國封建始終是建筑在綜合經濟基礎之上的。

正如馬克思所說,在一切社會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產支配著其他一切生產的地位和,因而它的關系也支配著其他一切關系的地位和影響。在封建社會中起這種作用的生產是農業,它的關系則是地主制生產關系。地主通過出租占有的土地收取地租剝削佃農,是這種經濟關系運動的軸心。在這種關系中,地主和佃農矛盾對立,相互依賴,各自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地主經濟、佃農經濟以及與之并存的自耕農經濟和各種小生產經濟的總和,構成中國封建社會的主要經濟體制,我稱之為“地主制經濟”。

地主制經濟是人類歷史上多種封建經濟類型之一。這種類型的封建經濟是否也象領主制經濟那樣,其本質屬性是經濟的,或者說它也是以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為基礎的,并可由此進而認為,凡封建社會必然是以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為基礎呢?這個既不應該教條式地肯定,也不可根據一些表面現象簡單回答,最好考察它的基本經濟單位——地主經濟、佃農經濟和自耕農經濟——的運轉過程,它的帶有普遍典型意義的經營方式,以導找適當的答案。

先看地主經濟。所謂地主經濟是指地主自身的經濟,它是地主制經濟中占主導地位的經濟,它制約著并存的其他經濟,影響它們的。地主經濟的主要特征是非生產者——地主占有土地經營農業,其經營形式大體分為兩大類,即地主經營制和地主租佃制。

所謂地主經營制是地主在自己擁有的地產上進行農業經營;一般以使用雇傭勞動為主,有的使用奴婢勞動或僮仆勞動;產品往往是出售的,當其種植經濟作物時尤其如此。所以地主經營大多不是自然經濟。實行地主經營制的地主是經營地主,這類地主到明清才逐漸增多;但即使這時,他們在地主中也是少數。因此本文在對地主經濟進行質的剖析時以租佃制地主為主要對象。因為租佃制地主才是地主經濟成熟了的形態。就讓我們用解剖人體去理解猿體那樣,通過對租佃地主的分析去認識地主經濟一般吧。

地主租佃制就是地主將占有的土地分散出租給佃戶經營;自己坐收地租。中國封建社會中絕大多數地主采取租佃制方式進行剝削。除一般民田外,族田、學田乃至王府莊田、官田屯田等等土地占有形式的經營方式的實質也都是地主租佃制,盡管它們的形式或有小異。所以說,租佃制是中國經濟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土地經營制度,中國封建社會的地主制經濟主要是租佃制的地主經濟及與之相適應的、相伴隨的農業經營制度。

租佃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積大小不等。絕大多數地主占有土地量不是很大,而且往往沒有草地、牧場、森林等多種類型的地產。有較少的地主土地占有量相當之大,特別是皇室、王府及縉紳。不論土地占有多少,他們把全部土地分割成小塊招佃出租。有的地主留下部分土地自營。自營地的耕作不是采取令租佃土地的佃戶提供勞役耕種,而是依靠僮奴、奴仆或雇傭長工和短工耕作。是為租佃地主兼經營地主。地主出租土地的目的是收取地租。有的地主要求佃農勞役,如為之看家護院,家庭服役等,但這是次要的;地主主要是從佃農那里收取實物地租。實物地租的是谷物。通常的地租量是佃地產量的百分之五十;或于年節之際索些雞鴨之貢,不占主要地位。地主一般不干預佃農的種植耕耘。當其為佃農提供耕牛、農具或種籽時,或對佃農生產施加某種程序的干預。這是因為提供生產資料帶有租憑、借貸性質,干預生產以便于秋后獲得滿意數量的谷物,并非監督種植計劃以滿足地主的多方面需要。大地主設總管或管家,其主要任務是催租,是單純的索取,不是去干涉佃農的生產活動。可見,沒有自營 地的地主的經濟活動內容不包括農業生產環節。這樣的地主是不少的。

再看佃農經濟。租地佃農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另一種基層經濟實體。他與租佃地主相依,無此無彼。這種經濟實體主要以夫妻子女(有時包括雙親)組成的小家庭為單位,依靠佃入土地,自備其它生產資料,依靠家庭勞動力主要從事農業勞動。佃入土地的數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家中勞動力數量的制約。他們從確定種植品種直到收獲的全部生產活動都獨立進行。收獲時把租地上收獲的農產品的二分之一左右無償地繳給地主作為地租。其余二分之一自留,用作籽種、農具等經濟條件的補償、擴大再生產的追加和全家生活消費。有的佃家家庭兼營副業、手作為補充。租種同一地主的各家佃戶自行決定所從事的副業、手工業的種類和規模,地主不作統一安排。出賣勞動力,充當短工,往往也是佃農收入來源之一;再不敷時,借貸則是不可避免的了。佃農自負盈虧,跟地主只發生佃地償租、借債還錢的關系,其經濟條件的補償和再生產不在地主考慮之內。另有一部分佃農自己占有少量土地,同時租入部分土地,都由自家耕種,是為半佃農,其經營方式接近自耕農,屬于自有的那塊土地上的收獲物與地主無涉。

還有自耕農經濟。與地主、佃農時存在的相當大量的自耕農,也是由小家庭組成的經濟實體。他們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堵陽自有的。土地占有量大體是家中勞動力所能耕種的,或者雇傭少數短工協助即可耕種的。一般地說,自耕農的經濟比佃農優越,家中的勞動力也比佃農較多、較強。他們兼營副業、手工業的規模可能比佃農的大。自耕農自負盈虧,在分配方面不與地主發生直接關系;但需向國家繳納賦稅,承擔差徭。與自耕農經濟地位相仿的是小手工業者、小手工業作坊主,也可包括在自耕農經濟這個范疇之內,不另敘。

在講座自然經濟的條件問題時,我們曾經提到,嚴格的人身依附關系往往既是強制本經濟單位內生產者為土地所有者提供勞役地租的有力保證,也是使勞動者按照土地所有者的需要進行分工的保證。這在領主制經濟中表現得相當明顯。中國封建社會中佃宵和地主的關系是因土地租佃關系才形成的。封建王朝也曾給予地主階級某些特權,使之擁有對佃戶的超經濟強制力。例如,為保證社會治安穩定而將佃戶的戶籍編入地主戶籍,為維護等級秩序而將佃戶的地位置于地主之下,在人口稀少地區制止佃客離開租地他往,以保證勞動人手不致外流,規定佃戶不交租應受刑法懲治,等等。這種超經濟強制力使主佃關系帶有等級特征。不過,由于我國封建政權歷來實行中央集權制,朝廷賦予地主的權力,最大也沒有達到準許地主擁有獨立的司法權的程度。在生產方面,地主一般并不利用這些特權強制佃永按照他的意志進行分工。又由于土地買賣和其他原因,地主與佃戶的關系并不長期固定,因此同一地主的各個佃戶難以形成固定的內部分工。地主索來的地租只是清一色的谷物。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租佃地主家庭是不進行生產活動的全寄考消費經濟單位。他們的需求卻是復雜多樣的。谷物地租的價值量足夠支付地主一世所需物品的價格而有余,但從使用價值來看,單純的谷物只能直接供給食物中的主食所需,遠不能代其他食品、衣著、住房、車馬以及精神方面的各種必需物品,也不能用以繳納須以貨幣繳納的賦稅。實物收入的單一性和需求多樣性的矛盾靠地主經濟單位自身無法解決。唯有和其他經濟單位彼此發生商品貨幣關系,問題方能迎刃而解。他們只要出售租谷,就可得到貨幣,也可以得到一切。他們完全有條件做到這一點,因而沒有必要強制佃戶按照他們的需要分工生產各種實物。單一的實物地租絲毫不妨礙地主經濟的發展,所以這種地租形態得以久存。概括為一句話,就是:單一實物地租形態不具備自然經濟平衡律的實現條件,租佃地主經濟單位不能以自然經濟為基礎。有一種論點認為,對地主制經濟而言,實物地租是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的條件下的地租形式,或者說,實物地租長期占統治地位反過來又鞏固了自然經濟。這種看法是值的商榷的,因為這里忽略了單一實物地租和多種實物地租產生的后果是不一樣的。

租佃制使佃農相對獨立于地主經濟之外,佃農既不被強制提供勞役地租,又不按統一要求提供多種實物地租,地主經濟要想實現使用價值形態自給是不可能的;那么,地主占有土地和擁有其他資源的數量多少,對于是否自然經濟已經沒有意義了。盡管中國封建社會中有的地主集中占有的土地量很大,在資源方面為實現自然經濟提供了可能,租佃制下佃農分散獨立經營和繳納單一的實物地租,使這種可能性再也不能變為現實。

佃農和自耕農有許多共同之外,其基本點是:兩者都是以小家庭為單位的小生產,都是小農經濟。他們耕種的土地面積大小,一般都與家庭勞動力(或加少量雇工)的負擔能力相適應;他們的收獲物都以農產品為主。作為一個生產型的經濟單位,需要是多方面的。除去食鹽、陶瓷器皿等生活資料外,要有鍬、鎬、鋤、鐮、犁等金屬農具,磨、碾、碌碡等石器,乃至車、船等運輸工具和耕牛、挽馬等大牲畜;有些手工業更需另外一些工具,如織機等。這些都不是小農經濟個體能夠自給的。

地主和小宵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各自都有使用價值形態的收入單一(少樣)性和需求多樣性的矛盾,并且這個矛盾都不能在本經濟單位內自行解決。地主制經濟總產品中相當的一部分須經過如下的轉化:使用價值形態(谷物及副業、手工業產品)賣 價值形態(貨幣)買 使用價值形態(各種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不經過這形態的轉化,生產循環必將發生危機。可見,中國封建社會中的地主制經濟不具備實現自然經濟的五個基本條件,不能滿足自然經濟平衡律的要求。商品買賣活動對于地主制絕不是可有可無的環節,而是由地主制經濟各個經濟單位的經營方式所決定的。所以說,地主制經濟的發展是以商品交換關系為條件的,商品經濟在地主制經濟的運轉中不是附加的,不是外在的。地主制經濟和商品經濟有著本質的聯系。

在分析中,人們有時認為,為了換了 本經濟單位使用價值的需要而生產部分產品出售,這不是商品生產,不屬商品經濟范疇。這個提法可以商榷。說為買而生產不是資本主義經濟,當然是對的,但說它不屬于商品經濟范疇,值得重新。因為這實際是,為了論證某種經濟單位的非資本主義性質,而簡單地根據是否以使用價值為目的來確定經濟單位的經濟類型。

經濟單位生產活動的目的性可有三種不同情況,即(1)為了獲得直接消費需要的使用價值,簡稱為“為用生產”,(2)為了換得本單位需要而又不能生產的使用價值,簡稱為“為買生產”和(3)為了價值增殖,簡稱為“為利潤生產”或“為賣生產”。經濟單位的生產目的性跟它的生產關系性質、經濟類型的關系可表示如下:

生產關系性質 生產目的 經濟類型

非資本主義生產 (1)為用生產 自然經濟

(2)為買生產 商品經濟

資本主義生產 (3)為賣生產

從表中可以看出,(1)為用生產和(2)為買生產的經濟單位,它們的經濟類型不同但生產關系性質相同;(2)為買生產和(3)(為賣生產的經濟單位。它們的生產關系性質不同但經濟類型相同。(2)為買生產的經濟單位雖是非資本主義性質,經濟類型卻是商品經濟。經濟單位的生產關系性質和它的經濟類型,概括的不是同一層次的問題,兩者雖有密切聯系,但無必然的統一關系。這是因為商品經濟并不專門存在于某種性質的生產關系之中,非資本主義經濟并不必然是自然經濟。因此,分辨生產關系性質時,考慮其生產目的是為了使用價值還是為了價值,分辨經濟類型時考慮的卻是達到目的的方式,即是否通過外部的貨幣交換關系。不要因為(2)為買生產是非資本主義經濟就認定它不屬于商品經濟類型;也不必因為它是商品經濟類型而認定它必是資本主義經濟。人們為了說明(2)為買生產的非資本主義性質而只看到其生產的目的和(1)一樣都是為了使用價值,就認為(2)也是自然經濟。這種看法忽視了使用價值的獲得是否通過貨幣交換;而通過貨幣交換與否,卻代表著看不同的經濟類型。把(20為買生產看成自然經濟,在上是把商品交換納入到自然經濟范疇之中;而商品交換恰恰是自然經濟范疇所要排斥的主要內容,否定為買生產是屬商品經濟范疇,實質也就否定了小商品生產的存在。

我們還應注意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土地的買賣問題。地主兼并土地成為大地主,或破產而出售土地,自耕農出賣土地淪為佃農,或買進土地變為地主,佃農購入土地成為自耕農乃至上升為小地主等等現象,在中國地主制經濟發展的全過程中是經常發生的。“千年田八百主”的諺語,生動地反映土地易手之頻率。既然土地是商品,土地買賣當然是商品貨幣關系。在正常情況下,想買土地就得先積攢貨幣,出賣土地得到的也是貨幣。小農是存在購進土地的可能性的。經濟上升的欲望總在刺激他們擴大土地占有面積。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他們盡量擴大(2)為買生產,以便得到多一點貨幣。由此他們與商品經濟的聯系更多了,而不是保持或發展自然經濟。

如前所述,有與農業相結合和與之并存的多種手工業是自然經濟的重要條件。地主制經濟中的佃農和自耕農確有不少是經營家庭手工業的。為了增加產品、擴大收入,他們有必要這樣做;在農業收入不足維持生計的情況下尤其如此。他們也有可能這樣做,因為家庭是由男女老幼不同的勞動力搭配組成的,便于內部協調分工;還因為農業生產有明顯的季節性,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力在一年內有許多閑暇,佃農和自耕農都可以自由支配勞動時間,一個小農個體同時從事的手工業項目畢竟是很少的,不可能經營多種手工業。他們選擇哪種手工業,要考慮勞動力數量,原料來源、技術傳統,更需考慮的是產品能否賣出支。通常的做法是致力于自家能夠進行的手工業,盡可能多生產一些拿到市場出售。這也就談不上家庭手工業是為了自給自足了。為了家用而制造一些手工制品,比如為掃地而自做兩把掃帚,與其稱之為家庭手工業,倒不如把這算做家務勞動更為貼切。自然經濟必須有家庭手工業,但有家庭手工業不一定是自然經濟。不能把有關家庭手工業的史料不加分析地統統用來證明自然經濟,其中很多只是反映價值形態的自給自足而已。

許多著作認為男耕女織的耕織結合是自然經濟的典型表現。乍看起來,小農自種糧食以果腹,自織布匹而暖身,衣食具備,無復有求于他人,也就與商品經濟無涉了。其實未必。如前所述,自然經濟是有特定含義的,首要的是經濟條件的自足。很顯然,衣食兩項是很重要的,但遠非全部經濟條件。單一的家庭手工紡織,并不能使經濟單位得到使用價值形態的全部自足。不可否認,家庭手工織品中會有一部分是自給性生產,但不能僅僅看到這一部分因而否定出售部分的商品性。再者,如果說“織”是自給,就意味著該戶農民自己植棉,自己紡紗,自已織布,最后自己縫制給夠全家所需的衣服。可是,種、紡、織、縫中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是自家不愿解決或根本解決不了的;如果進而想到這一系列勞動所需工具的來源,就更復雜了。其實耕種這類經濟作物以及從事一系列手工業生產的農戶的產品,大都遠遠超過自己家庭的需要量。一般地說,桑、麻、棉等經濟作物總是作為商品作物種植的。農村中出售棉花、紗線、布匹,以及買棉紡紗,買紗織布成衣的,從來大有人在。麻亦類似,絲織尤其明顯。在這里,買賣雙方盡管都是為了滿足本經濟單位所需的經濟條件,但都是通過貨幣運動進行的,商人活動其間尚暫不論。“男耕女如何”農戶的產品從價值形態說可能收支相符,但這不意味著滿足了自然經濟平衡律的要求。產品的使用價值形態對本經濟單位來說,不論是自給不足還是自給有余,都將與商品經濟發生聯系;前者買進,后者賣出。可見,為了獲得再生產必需的全部經濟條件,耕織結合的小農也得藉助于商品交換。事實上,我國直到明清時期植棉織布的農戶也從未達到總農戶的一半以上,面織麻,織綢的更少,在考慮到大量農戶的穿衣問題并不能依靠家庭自產解決時,可以設想其間普遍存在的商品貨幣關系。何況小農之家機杼之聲達旦,無非是為了明晨拿到市場上的布匹稍多一些。這種耕織結合越發展,市場上的商品量就越大,是不說自明的。男耕女織現象只能反映地主制經濟下男婦勞動力的充分作用,說明小農經濟的經營方式,而不能證明農戶個體或更大的范圍內必然是自然經濟。

總之,對于地主制經濟來說,與農業相結合的單一的家庭手工業除去可能滿足本經濟單位某一種物質需求面外,它的重要意義在于補充家庭經濟收入,而不在于因之實現自然經濟;它不象在領主制經濟單位中的多種手工業那樣,是多品種實物地租的前提。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的結合是自然經濟的必要條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條件。在考察地主制經濟時,不要看到哪里有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的結合就認定那里必然是自然經濟;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種結合正是商品經濟的表現,它跟商品經濟的發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說,中國封建社會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據之一就是小農一和家庭手工業的結合。

說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有本質聯系,并不排除中國封建社會歷史可能存在自然經濟的經濟單位。如前所述,凡具備平衡律實現條件的經濟單位都可是自然經濟的。魏、晉、南北朝、隋、唐都有大型的莊田,它們包括大片地產,擁有相當豐富的自然資源和足夠的人身隸屬于主人的勞動力,具備自然經濟平衡律要求的條件。如果這類莊田是統計表的經濟單位,很可能就是自然經濟的個體。不過迄今對它們的組織、經營情況不甚了了,其中主人和勞動者間是否租傭關系,內部如何分工,所屬店鋪、店舍是什么狀況,如此等等,史料語焉不詳。我們姑且把它們看作是類似歐洲領主莊園那樣的自然經濟單位。不過這類莊田是中國封建農村經濟的組織形式之一,一般來說,是不用它做中國地主制經濟的典型代表的。

說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發展水平也有很大差異。自北而南沿海堵省,黃河中下游,長江流域及長江、珠江兩個三角洲等地,經濟水平提高,那里的區域間以及經濟單位間的商品經濟都比較發達。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是很明顯的。南方是北方、沿海和內地、中部和邊疆、平原和山區、漢族和少數民族、近郊和遠效、經濟作物區和大田作物區,經濟水平差別很大。有的地區生產水平極低,特別是地理條件決定的困難地區,與外界的經濟聯系極少,呈相對閉鎖狀態。那里有的農民家庭自己生產所需的幾乎一切物品,從而不依賴于市場和它以外那部分社會的生產運動和歷史運動,雖然那里也是地主制經濟。即使在一般地區,地主制經濟各類經濟單位產品的商品率也大不相同,他們之中有的絕大多數產品留自用或大部分自用。

是否可以由此認為自然經濟是地主制經濟的必然呢?不能。經濟單位把部分產品留作自用,這和經濟條件的自我滿足是兩碼事,前者只是部分生產具有自給性,不能稱之為自然經濟。自給程度較高的現象并不是地主制經濟運動方式內在決定的,而是生產力水平低下的結果。與商品經濟聯系很少的農民家庭往往是由于缺乏足夠的勞動力,不掌握較高的生產技能,缺乏原料,因循守舊,或者還有其他原因,他們只得以最壞的經濟條件從事最供銷水平的生產。他們的產品僅夠維持起碼的生存條件,沒有多少產品能向市場提供,從而也極少右能從市場上獲得較多的經濟條件。這種經濟單位再生產的經濟條件低得和勞動力的生存條件極差而外,交通條件惡劣,運輸工具落后,這是農民突破相對隔絕狀態的重要障礙。這些都是生產力水平決定的。誠然,由于中國封建社會生產力一般地說是較低的,因而地主制經濟的經濟單位往往帶有不同程度的自給性。但應注意的是,這種現象基至可能在比封建主義先進得多的生產方式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若就地主制經濟的各種經濟單位的經營方式看,它不但不排斥商品經濟,而且以商品經濟為自身繁榮的條件。在一定條件下呈基本自給狀態的地主制經濟的經濟單位,一量生產條件改善,產品有所嗇加,商品經嚌運動就會展開。生產力水平越高,商品經濟就越發達,地主制經濟也越繁榮。商品經濟的發展不但沒有破壞地主制經濟,沒有改變它的本質,反而使之繁榮;相反,地主制經濟并不以生產的自給性為條件。誰也不會認為,地主制經濟越發展,生產的自給性定然起高。可見,中國封建社會中有些經濟單位呈自給現象,并非由于它是地主制經濟。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說以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是以莊園制為主要內容的西歐中世紀早期領主制經濟的主要特點,是可以的;稱它是以地主制經濟為主要內容的中國封建經濟制度的主要特點,是不妥當的。

再有,所謂基礎是指事物發展的根本。A是B的基礎,意味著B離開A就不復存在,或者改變本質。自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全然不是A與B的關系。即使佃戶完全進行商品性生產,只要和佃關系不變,它仍然屬于封建的地主制經濟范疇。既然地主制經濟是中中國這樣的大國中躡在了兩、三千年的封建經濟制度,那么在研究整個人類社會封建歷史階段特征時,當然不能無視它的存在。不加區別地統稱封建社會經濟制度以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為基礎的提法,也是不妥當的。

現在討論一些有關的

先談地方小市場的性質問題,我以為,地主制,也要把商品流通放在封建經濟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整個經濟運動過程之中考察。不能只看上農的商品率較低,便斷言商品經濟僅僅是地主制經濟與之略有聯系的身外之物。而應注意到商品流通是地主制經濟的交換形式,沒有它,分配所得與消費(包括生產消費)所需對不上號,經濟運動難以繼續。地主制經濟依賴商品經濟的根本原則,是私有制下小生產形成的產品單一性和需求多樣性的矛盾不能在本經濟單位內自行解決,這個矛盾是由地主制經濟的經營方式決定的。

地主制經濟的三類經濟實體,地主經濟、佃農經濟和自耕農經濟(含小手者經濟)是我國封建經濟的基本細胞。出于細胞生存的需要產生了地方小市場,在地方小市場的基礎上形成了區域性市場,區域間經濟聯系以及域鎮商業(這里暫時舍象對外貿易)。這種情況,在以經濟為基本經濟單位特征的社會,例如歐洲中世紀早期建立在領土莊制基礎上的封建社會里,是看不到的。

有同志認為,在地方小市場上進行的品種調劑,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產的交換是使用價值的交換,乃是勞動的直接交換,雖然往往也經過商人,但應屬于自然經濟的范疇。這個看法似可商榷。

市場是屬于商品經濟范疇的概念。自從人類社會出現商業以來,市場也和商人,商人資本、貸幣、價值、價格等一系列關系一樣,早已存在。價值也是十分古老的規律,在一切通過貨幣進行的交換關系中,不同程度地發生作用。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下,市場為不同的生產關系服務,它的范圍和性質隨生產關系的變化而有所不同。如果商品生產的目的是 通過購買勞動力進行價值增殖,那就是資本主義商品生產;這種生產關系占統治地位時,商業資本從屬于產業資本,市場就是資本主義市場,其規模擴展到空前的程度,勞動力普遍成為商品。這標志著商品經濟的高度,進入新的階段。不過,不能認為僅只這種市場才屬于商品經濟范疇。

封建社會的國內商品流通曾經相當發達。城鎮中的商品經濟固不必說,地方的、區域性的乃至區域間的商品商場都早已存在。各類市場各有其主要的功能。其中地方集市墟場是整個商品流通的基層環節,它起著為大范圍市場集中商品的作用,更重要提,通過它才解決了基本經濟單位固有的產品單一性和需求多樣性的矛盾。生產循環得以順利繼續。

市場,總是反映個人之間、經濟單位之間的商品貨幣關系的概念;大小市場都是一樣的。地方小市場的貿易有許多是商人的活動。也有許多是生產者出售自己的勞動產品。生產者主要是小農和小手工業者,他們的產品有一部分留作自己消費,蓁部分進入市場出售,就成為商品。不是為了出售的,即不是作為商品生產的物品,是不會作為商品進入漢通的。這就是恩格斯所說的,物品生產出來不僅是為了供生產者使用,而且也是為了交換的目的。自發的社會分工使得產品具有商品的形式,商品的相互交換,即買和賣,就使個體生產者有可能滿足各式各樣的需要,既不應以小農產品中出售部分的性質決定自用部分的性質,否定這部分生產是自給生產。也不該以自用部分的性質決定出售部分的性質,否定這種生產是商品生產。盡管在一些情況下,個體小農的產品中進入市場的部分可能不是主要的,但在市場上,他仍以小商品生產者的身份出現。在生產過程中,小農根本無法分清哪一件是為了自消費,哪一件是為了出售而勞動。中交換中,生產關系性質、生產目的性以及購買者目的性都不問題的性質,都被商品這一共性掩蓋了。

馬克思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商品資本轉化為貨幣資本時說,產業資本是和各種不同的社會生產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錯在一起的,只要這些生產方式同是是商品生產,不論是建立在奴隸制基礎上生產的產品,還是中國農民的,印度農奴的、荷隸東印度的公社的、俄羅斯農奴制國家的或者半開化的狩獵民族的產品,它們總是作為商品和貨幣同表現產業資本的體貨幣和商品相對立,作為它們來源的生產過程的性質如何是沒有關系的。我們在分析封建社會市場進可以運用同樣的。自耕農的產品也罷,佃農交租后自用有余的產品也罷 ,封建主利用奴婢勞動生產的產品也罷,地主收來的地租也罷。當它們作為商品出現時,共同構成市場客體,與貨幣相對立。地方小市場也不例外。

在中國封建社會的地方小市場上,確有許多生產者之間的交易是以物易物的。但不能把這看作是使用價值的直接交換、勞動力的直接交換。從所周知,我國很早就有貨幣,至少到秦朝已經統一了貨幣單位,通行啟蒙 及城鄉了。我國封建社會中包括地方小市場在內的各級的以物易物只中表象,它不是直接的勞動交換,而是以貨幣價格為背景的。使用價值交換是不能離開交換價值。這里已不是一般等價物出現以前的以物易物,而是省略了貨幣轉換過程的商品交換。這就意味著交換的產品不但有使用價值,而且也是交換價值的相當者,就是說,它是商品。

總之,中國封建社會中產品交換過程表現為商品流通過程,前者與后者相一致。地方小市場也和更大范圍的市場一樣,是流通的場所,不屬于自然經濟范疇。小市場不但和更大范圍的商品流通市場是在同一體系之中,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礎,不應把它們從性質上分開對待。

再談談經濟單位的劃分問題。所謂自然經濟,是指一個經濟單位的經濟條件通過內部的再生產補償,而不通過與其他經濟單位進行商品交換。因此,與地方小市場是否屬于自然經濟范疇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是怎樣確定經濟單位范圍。

有同志認為,在中國地主制經濟中,單一的經濟單位個當于一個鄉或邑縣,包括這一地區的地主、農民、各種工匠、手藝人,還有小商人,一家一戶,包括手藝人戶,只是一個“生產單位”而不是“經濟單位”,他們聯合起來才成為一個經濟單位。邊個意見也可商榷。“經濟單位”范圍的確定,可因研究的目的面異。例如:研究國際經濟時可以國家或跨國公司算做經濟單位;研究區域經濟時可以經濟區或行政區為經濟單位。現在我們研究的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問題,經濟單位劃分的原則宜以是否能夠發生商品交換行為為據。所以,所謂經濟單位,應指經濟活動中最基本的自負盈虧的獨立體,也是最基本的經濟組織。本文有時也稱之為經濟實體。它有經常性的比較固定的收入來源,能夠自行決定本單位范圍內生產、分配和消費的和規模,在交換中是買賣的一方。其內,有決定全部經濟活動的實際上的權威;這個權威是生產資料所有者,或者是主要勞動力,在封建家長制下,往往就是家長本人。其收入如果是來源于農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活動,它就表現為一個生產單位;如果是經營商業,則表現為一個商業店鋪;如果是出租土地或放高利貸,則表現為一個地主或高利貸者家庭。經濟單位可以是一個消費單位,不一定是一個生產單位,而生產單位總是一個經濟單位。所以,經濁單位實際只表現它在經濟上的獨立性而不反映其性質如何。中世紀早期西歐領主莊園中領主的自營地靠農媽的勞役地租經營,靠農奴繳納多種實物地租滿足經濟條件。農奴雖有相對獨立經濟,他的生產卻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于領主的需求,農奴之間有勞動交換而不形成商品貨幣關系。領主和他的農奴們共同成為一個不可分的經濟實體。他們之間的經濟關系和地主佃農的經嚌關系相比全然不同。因此,領主莊園作為一個整體是經濟條件自我補償和再生產的經濟單位。中國地主制經濟中的小農家庭(包括佃農、自耕農以及小手工業家庭)和地主家庭,則分別是獨立的社會經濟組織。一個地主即使占有大量土地,也是分租給許多佃戶。佃戶們用承擔繳納地租的義務換取土地使用權。地主如有自營地,并不靠佃戶勞役耕種。佃戶所繳實物地租是地主的經濟來源,但不是再生產的物質條件。地主對佃農經濟的盈虧不承擔義務。佃戶和自耕農一樣自行決定生產內容,他們的經濟條件補償和再生產過程并不包括地主的活動。地主既不是自己的佃戶們的生產計劃者、組織者,更不是一個村、邑縣的經濟級織者。因此,地主和他的佃戶們只相互依存,而不是統一為一個經濟單位;村、縣就更加不成其為統一的經濟單位了,如果把許多自負盈虧的獨立個體,臂如說一個縣范圍內所有的地主、農民、各種工匠、手藝人和商人等都放在一起稱之為一個經濟單位,無異于把肌體說成是細胞。那當然會認為地方小商場是經濟單位內部的事,那些經過商人的貨幣交換活動,也都被劃為自然經濟范疇了,把商品流通活動歸納在排斥商品流通的自然經濟概念之中,這在理論上是費解的。

最后談談地主制經濟下商品經濟的特征及其它。資本主義關系的產生是以商品經濟的發展為條件的。我認為,地主制經濟的發展也是以商品經濟的發展為條件的。中國商品經濟很早就有相當程度的發展,但一直未能促進資本主義關系產生、發展,就是因為這里的商品經濟與地主制經濟相適應。

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是以生資料私有制和雇傭勞動為基礎的大生產。勞動力成為商品;資本家使用雇傭勞動進行價值增殖。為了價值和剩余價值得以實現,的產品必須全部出售,經過轉化為貨幣這樣一個產品運動階段,否則,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都不得補償,再生產循環中止,利潤也不能實現。機器、原材料等不變資本也是貨幣資本通過流通五一節實現的。因此,商品流通是資本主義經濟運轉中的必要環節。流通從屬于生產;商業資本從屬于產業資本。

地主制經濟也以商品經濟為條件,同樣是在一定水平基礎上的再生產過程的要求。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各經濟單位的生產循環過程,使生產進一步發展。不過,這里的商品經濟是建立在小商品生產即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佃農、自耕農、小手工業者等都是小商品生產者。他們是依靠家庭個體勞動的小規模個體所有者經濟。商人資本獨立于生產過程之外。所以小商品生產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W-G-W1)顯然不是資本主義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

G-W …P…W′-G′);以小商品生產為特征的地主制經濟,也完全不同于以雇傭勞動為特征的資本主義大經濟。盡管地主制經濟以商品經濟為條件,但商品生產總是停留在簡單商品生產階段,商品流通也總是人屬于地主制經濟,為地主制經濟服務。這樣的商品經濟,其發展程度無法和資本主義的相比,其結果也只能是促進地主制經濟繁榮。

小商品經濟是十字路口的經濟,它時刻在向兩極分化。它本身沒有導向性,其上升的方向明顯地受當時主導經濟形態的制約,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它主要上升為資本主義企業,是謂小商品經濟第時每刻產生資本主義。在封建地主制經濟為主導的社會中,小商品經濟雖然有的也向剝削雇傭勞動式轉化,從而產生具有不同程度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單位,但它難以壯大為新的占主導地位的生產方式,其中絕大多數走向購買土地進行地租剝削的道路,向地主經嚌蛻化。所以當小商品經濟處于地主制經濟的寬容度范圍以內的時候,它的發展起不了瓦解地主制經濟的作用。而地主制經濟對商品經濟的寬容度之大,可能大大超出了過去的理論設想的程度。因為實際上地主制度經濟對商品經濟的發展不是寬容的問題,而是自身繁榮的必要條件。

在地主制經濟中,土地自由買賣和諸子均分繼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經濟單位往往會分為小的,又或瓦解地主制經濟的作用。而地主制經濟對商品經濟的寬容度之在,可能大大超出了過去的理論設想的程度。因為實際上地主制經濟對商品經濟的發展不時寬容的問題,而是自身繁榮的必要條件。

在地主制經濟中,土地自由買賣和諸子均分繼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經濟單位往往會分為小的,又或瓦解為自耕農或佃農。但地主經濟卻同時有不斷再生的能力。由于遺留或力量強制形成的帶奴隸主義性質的經濟單位,最終也被地主經濟“同化”。如下圖(按,圖略)所示,

地主制經濟就是在這樣的循環中發展的。如果這個示意圖是三維的、全息的,就可以是看出圖中的大圈隨歷史前進越來越大,其中諸半徑形成的夾角在不同時期是有變化的,但它的結構將基本不變。圖中的雙線箭頭()表示的道路不被堵死,地主制經濟的這個圈圈就難有重大的突破,建立其上的封建社會就當然地屹立不動。

由此而順便談及,解決中國封建社會何以特長的問題,我以為最重要的是要弄清地主制為什么能長存,而這一問題的契機,則在于找到地主經濟具有強大吸引力的原因。地主經濟受到上層建筑全力保護和意識形態的全面支持,出租土地坐食地租成為合理、合法、省心、安全的剝削方式。購買土地的欲望成為這個社會的主導投資意識,它對以各種方式積累起來的財富的投向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地主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太陽,整個封建經濟在圍繞著它旋轉。對解決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續問題來說,這里就是“羅陀斯”。

小商品經濟和地主制經濟的協調統一是因為,一則小商品經濟和小規模經營相適應,二則小商品經濟和適合分散操作的技術及低效能的工具相適應。小農、小手工業者都是依靠歸個人所有的、只供個人使用的、小的、簡陋的和數量有限的勞動資料進行個體生產。在那些小農能夠買得起并且能使用的高效能機器工具和相應的技術出現、從而突破分散的小經營形式以前,小商品經濟只能是小商品經濟。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證明這一點。歸根結底,是生產力狀況決定了生產關系形式及整個社會經濟結構。至于生產力之所以長期處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有其經濟的、上層建設的意識形態的多方面原因,不能企望用任何單一的因素解釋清楚,而這超出了本文討論的范圍。

在看到商品經濟發展促進地主制經濟繁榮的同時,還應看到它對小農的另一面的影響。地主得到的實物地租,一部分直接消費掉,一部分進行糧食投機,其余部分將投放市場換成貨幣,用于其化消費、繳納捐稅、購買土地、從事商業、開張典當,放高利貸以及入柜窖藏。商人和高利貸者用一部分資金購買土地兼行地租剝削,更多的部分用于通過商業渠道或放債、抵押、典當等活動剝削廣大農民。商人資本和高利貸資本是地租的轉化形態,也是地租的派生形態。地主、商人、高利貸者彼此相通,形成三位一體的結合。

小農生產的糧食自留部分中,除去一部分為了生產需要必須投入市場出售外,留作食用的部分,有時為了以細換粗品種調劑,也要通過市場。一些貧困農民則往往陷入如下的惡性循環:春耕時借貸,秋收后賣谷還債,春荒再次借錢買糧度日;自有糧食全得通過市場環節。這就出現了谷賤傷農、谷貴也傷的怪現象。農民明知兩頭吃虧,還不得不投入這種買賣關系之中;他們被卷入商品經濟的程度不但很深,而且無力自拔。

由此可見,我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發展一方面是地主制經濟生產循環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地主、商人、高利貸者三位一體的層層剝削活動的前提;而三結合的剝削反過來又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從這個角度看,我國封建社會中商品經濟某些方面的發展,并不一定意味著生產水平有所提高,不一定反映農民經濟十分興旺發達,也不預示生產關系方面將有什么重大變化或突破。但我們卻可以商品經濟的發展中看到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貸者三位一體結合的依據。商人資本和高利貸資本是地租的轉化形態,同有商品經濟也就沒有這種轉化。正是從這個特定的意義上說,在中國的封建經濟中,商品經濟是地主、商人和高利貸者聯合對方大農業勞動者進行剝削活動的工具。不同范圍的市場網與三結合剝削網基本上是協調一致的,或者說,前者是后者的表現。上面只是糧食為例說明這個問題,其他所有經濟作物和手工業品的生產又何嘗不是大同小異。如果認為小農純屬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基本無關,實際上也就是把他們排除于商人和高利貸者剝削對象名單之外了,那么,三位一體的剝削又從何談起呢。

以小商品生產為基礎的商品經濟是為整個地主制經濟服務的,它和租佃制度一樣,是封建經濟不可分的組成部分。地主、商人資本和高利貸資本將其根系盤曲交錯、密密麻麻地深扎在封建經濟這塊沃土之中,通過租佃關系、商品關系和債務關系三條管道,盡情地吮吸一切養分以自肥自壯,資本主義之芽要在此地萌生成長,難矣哉!

篇3

1、耕作方式:鐵犁牛耕是中國傳統農業的主要耕作方式。春秋戰國時期,鐵犁牛耕出現。漢代牛耕得到廣泛推廣。唐明曲轅犁之后,中國犁耕技術走向成熟;

2、經營方式:小農經濟以家庭為生產、生活單位,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生產主要是為滿足自己基本生活的需要和繳納賦稅,是一種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農業生產的基本模式;

3、土地制度:戰國時期確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階級通過政治特權或經濟實力,占有大量土地,而農民只有少量土地或完全沒有土地。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成為古代中國農業經濟的主要特點之一;

4、生產技術:精耕細作是我國封建社會農業的特色之一,也是古代中國農業的主要特點之一。

(來源:文章屋網 )

篇4

[關鍵詞]馬克思;人類自身發展;經濟發展

[中圖分類號]F091.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5)06-0007-04

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不斷提出社會需要,而且在社會需要的不斷滿足中使自身不斷得到發展。馬克思把人類社會的人的自身發展劃分為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和產品經濟三大階段。三大階段的劃分,既包含人類控制自然的程度,也包含人類控制社會關系的程度,從而以人類自身的發展狀況為標準來劃分相適應的社會經濟形式。

一、自然經濟階段人類自身發展的特點及對經濟發展的作用

(一)自然經濟階段人類自身發展的特點

1.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極端低下。在漫長的自然經濟發展階段中,社會生產力雖然是不斷發展的,但總的來說,生產力的發展水平還是極端低下的。馬克思認為,自然經濟把社會生產分割為無數個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排斥分工和協作,排斥技術進步,單憑經驗和沿襲的技術,使用極為簡陋的工具,從始至終大體上都是維持簡單再生產,所生產的產品極為有限,社會生產力只能處于十分低下的水平。

2.人類的需要和滿足需要的產品都很少。馬克思指出:“在原始狀態下,他的生活需要和他的勞動力一樣是微不足道的。”在生產力水平極其低下的發展階段,人類只有微不足道的生產力,從而也只能提出微不足道的消費需要。由于人類所生產的產品的種類和數量極其有限,滿足人類需要的產品當然也很少。正如馬克思指出:“在生產的最低階段上,人類的需要還很少,因而要滿足的需要也很少。”

3.社會生產基本上是自給自足的。在自然經濟的發展階段中,生產者差不多生產自己所需要的一切產品。無論是在原始社會,還是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一個家庭不僅從事農業和畜牧業,而且還把農牧業產品加工成現成的消費品,有些地方甚至還用手磨磨粉,烤面包,把亞麻和羊毛紡成紗,染上色并織成織物,鞣皮,建造并修繕木頭房子,制造工具和家具,不少地方還從事木工活和鐵工活,以致家庭或家庭集團基本上可以自給自足”。

4.勞動是直接的社會化勞動。馬克思指出:“要考察共同的勞動即直接社會化的勞動,我們沒有必要回溯到一切文明民族的歷史初期都有過的這種勞動的原始的形式。這里有個更近的例子,就是農民家庭為了自身的需要而生產糧食、牲畜、紗、麻布、衣服等等的那種農村家長制生產。”在自然經濟發展階段上,勞動者的勞動產品直接供自身消費,而不是為了交換,從而勞動者的勞動幾乎都是直接的社會化的勞動。

5.真正的商品交換只是附帶進行的。在自然經濟的發展階段中,由于生產只是為了滿足生產者自身的需要,因而“產品轉化為商品,只發生在個別場合,只涉及產品的剩余部分等等,或只涉及個別生產領域(加工工業產品)等等”。由于真正的交換只是附帶進行的,從而商品生產也只是在自然經濟的縫隙中極其緩慢地生長。因此,“大體說來,并未觸及整個共同體的生活,不如說只發生在不同共同體之間,絕沒有支配全部生產關系和交往關系。”

6.人與人的關系是統治和服從的關系。馬克思指出:“不管這種統治和服從的性質是家長制的、古代的或是封建的。”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直接地表現為人的關系。但是,這種人的關系并不是真正的自由人之間即獲得全面發展的個人之間的關系,而是一種直接的個人之間的統治和服從的關系。

(二)自然經濟階段人類自身發展對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

1.保障社會生產按比例發展。在自然經濟條件下,生產者生產什么一般決定于自己需要什么,生產多少一般決定于自己需要多少,生產始終跟在需求的后邊。而且,絕大部分產品都是為自己生產的,并不進入市場,無須變成別人的消費品,因而社會生產能夠大體保持比較適當的比例關系,一般不會有大量過剩現象發生。因此,“在人們為自己而生產的社會條件下,確實沒有危機。”

2.推動了人的生產能力不斷發展。馬克思指出:“在文化初期,已經取得的勞動生產力很低,但是需要也很低,需要是同滿足需要的手段一同發展的,并且是依靠這些手段發展的。”自然經濟條件下,雖然人們的需要很低,但也是不斷發展的。在這樣的發展階段上,不僅人們的需要與人們自身的能力是相適應的,而且人們的需要與人們自身的能力是一起發展的。同時,人們自身能力的不斷發展,推動經濟的不斷發展,使人們不斷發展的需要得到滿足。

3.不斷成長的商品貨幣關系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在自然經濟的發展階段中,自給自足的生產是主體,居于支配的地位。但商品生產和貨幣交換,在自然經濟的夾縫中仍然得到不斷的發展。在自然經濟階段中存在的“商業和商業資本的發展,到處都使生產朝著交換價值的方向發展,使生產的規模擴大”。同時,“商人對于以前一切都停滯不變,可以說由于世襲而停滯不變的社會來說,是一個革命的要素。”

(三)自然經濟階段人類自身發展對經濟發展的消極作用

1.對經濟發展的制約作用。馬克思指出:“小農人數眾多,他們的生活條件相同,但是彼此間并沒有發生多種多樣的關系。他們的生產方式不是使他們互相交往,而是使他們互相隔離。”十分明顯,這種狀況對經濟發展有多方面的制約作用,集中表現為“人的生產能力只是在狹窄的范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總的來說,社會經濟的發展基本上處于停滯狀態。

2.商業資本對社會經濟發展的阻礙作用。馬克思指出:“只要商業資本是對不發達的共同體的產品交換起中介作用,商業利潤就不僅表現為侵占和欺詐,而且大部分是從侵占和欺詐中產生的。”因此,“占主要統治地位的商業資本,到處都代表著一種掠奪制度。”商業資本對大量社會財富的侵占,使生產過程創造的成果不是進人流通,而是被商人用于個人消費或用作貯藏手段,因而極大地限制了經濟的發展。

二、商品經濟階段人類自身發展的特點及對經濟發展的作用

(一)商品經濟階段人類自身發展的特點

1.商品生產者之間發生全面的依賴關系。馬克思指出:“每個人的生產,依賴于其他一切人的生產;同樣,他的產品轉化為他本人的生活資料,也要依賴于其他一切人的消費。”在商品經濟中,每一個獨立的商品生產者生產的,不是為自己消費的使用價值,而是為別人為社會消費的使用價值。而商品生產者自己在生產和生活中需要的產品,則要由其他商品生產者生產出來。這樣,各個獨立的商品生產者之間必然發生一種全面的依賴關系。

2.商品生產者必須服從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社會分工。馬克思指出:“誠然以生產者互相間的全面依賴為前提,但同時又以生產者的私人利益完全隔離和社會分工為前提,而這種分工的統一和互相補充,仿佛是一種自然關系,存在于個人之外并且不以個人為轉移。”。在商品經濟中,每個商品生產者是一定量的生產條件的占有者,他們總是出于對利潤的追求從事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了實現盡可能多的利潤,他們必須服從社會分工,在各自不同的領域從事不同種的商品生產,從而才能產生不同種商品之間的相互讓渡。

3.商品生產者之間的關系表現為物的關系。馬克思指出:“毫不相干的個人之間的互相的和全面的依賴,構成他們的社會聯系。”在這里,產品的社會形式以及個人對生產的參與,表現為對于個人是異己的東西,表現為物的東西。“活動和產品的普遍交換已成為每一單個人的生存條件,這種普遍交換,他們的互相聯系,表現為對他們本身來說是異己的、無關的東西,表現為一種物。在交換價值上,人的社會關系轉化為物的社會關系;人的能力轉化為物的能力。”

4.交換價值的真正基礎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馬克思認為,不同品種的商品之所以可以互相交換,之所以表現為一定量的交換價值,是因為每個商品生產者生產商品時耗費了一定量的勞動。這種勞動不是具體勞動,而是抽象勞動。生產同種商品的各個生產者,由于生產條件、技術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不同,生產商品所消耗的勞動時間是不一樣的,因而只能形成不同的個別價值。他們之間的相互競爭,使個別價值轉化為社會價值,即每一種商品都必須按照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計量商品的價值。

5.商品貨幣關系粉碎了各種形式的統治和服從的關系。在商品經濟的發展階段中,以前各種形式的統治和服從的關系,“事實上都被打破了,被粉碎了”。各個商品生產者看起來似乎可以自由地互相交換,似乎享有更大的自由,但是,這種自由不可避免地受到物的限制,即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并獨立存在的關系的限制。如果這種限制不能消滅,人們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

6.人們只能通過物的形式獲得自己支配社會財富的權力。馬克思指出:“個人的產品或活動必須先轉化為交換價值的形式,轉化為貨幣,才能通過這種物的形式取得和表明自己的社會權力。”在商品經濟中,每一個商品生產者從事生產活動并不是以這一活動為目的,也并不是以獲得該種商品為目的。他們的目的是為了支配別人的生產活動,為了獲得社會財富。換言之,商品生產者只有把自己的產品變成交換價值或貨幣,獲得支配他人活動或社會財富的權力,才能夠獲得他人的活動或社會財富。

(二)商品經濟階段人類自身發展對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

1.商品生產者之間的全面依賴性有利于擴大社會分工。馬克思指出:“機器生產同工場手工業相比使社會分工獲得無比廣闊的發展,因為它使它所占領的行業的生產力得到無比巨大的增加。”在商品經濟發展階段中,不僅商品生產者為獲得盡可能多的利潤而致力于采用科學技術,造成社會分工的擴大,而且由于商品生產者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他的需要都必須通過轉讓自己的產品換取貨幣之后才能獲得。可見,隨著人們需要的不斷深化,生產的產品會越來越專門化。

2.人類自身的發展狀況有利于推動相互之間的競爭。馬克思指出:“社會分工則使獨立的商品生產者互相對立,他們不承認任何別的權威,只承認競爭的權威,只承認他們互相利益的壓力加在他們身上的強制。”商業生產者為了取得競爭的勝利,獲得盡可能多的收益,就必須加強管理,降低勞動消耗,降低成本。否則,就會在競爭中被淘汰。可見,競爭的強制性是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3.人類自身的發展狀況決定了商品生產者必須不斷提高勞動生產力。在商品經濟發展階段中,商品生產者進行交換的基礎是社會價值。然而,每個商品生產者實際耗費的勞動時間是不同的。如果商品生產者實際耗費的勞動時間低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他就能獲得更多的價值,從而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相反,如果商品生產者實際耗費的勞動時間高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他就必然發生虧損,從而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這樣,就促使所有的企業不斷改進技術,提高本企業的勞動生產力,從而“把社會必要勞動減少到新的更低的標準”。

4.生產要素在各個生產部門之間自發地實現按比例分配。馬克思指出:“凡是品種、數量不符合當前社會需要的商品,競爭就使它們的價格落到它們的勞動價值之下,通過這種曲折的途徑,使生產者感覺到,他們或者是生產了根本不需要的東西,或者東西本身雖然需要,但生產的數量已經超過需要、成為多余的了。”因此,在商品供過于求的那些部門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商品生產者,就會把投資轉向商品供不應求的部門,從而使生產要素按社會需要與供給的狀況自發地在社會各生產部門之間進行流動,實現生產要素在各生產部門的按比例分配和發展。

篇5

關鍵詞 農民素質 新型農民 關鍵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新農村建設必須建立在農村經濟發展的基礎之上,而人的主觀能動性對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能動作用。農民是建設新農村的主體,沒有農民素質的提高,就不可能有農業和農村的現代化。

一、現階段我國農民素質的現狀

近幾年,在農業和農村發展的好形勢下,農民各方面素質有了較大提高。但與新農村建設的要求相比,我國農民素質狀況還是比較低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民的科學文化知識比較匱乏,職業技能水平較低下

文化素質是一個人的整體素質的基礎,其主要體現指標是農民受教育的程度。目前,我國農民整體的文化水平仍然比較低。從當前我國農民的教育情況看,全國4.9億農村勞動力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3%,初中的占49%,小學及小學以下的占38%,其中不識字或識字很少的還占7個百分點。與西方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農民的文化程度的差距是十分明顯的。法國7%以上的農民具有大學文憑,60%的青年農民具有中專水平;日本農民中大學畢業的占5.9%,高中畢業的占到74.8%,初中畢業的占19.4%。我國農民的科學文化知識還是相當的匱乏。

我國農民生產技能水平還比較低下,在農業生產中,農民們還主要是依靠長輩們的言傳身教來獲得技術,大部分農民沒有受過系統的、正規的農業技術教育和職業培訓。據有關資料統計顯示,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中接受過短期職業培訓的占20%,接受過初級職業培訓或教育的占3.4%,接受過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占0.13%,而沒有接受過任何職業技術培訓的竟高達76.4%。

(二)農民的經營管理能力缺乏

伴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作為生產的經營者,其市場觀念逐步增強,經營管理素質有了較大的提高,但是跟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相比還相差很遠,農民的管理素質與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要求還很不適應。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市場觀念和信息觀念比較淡薄。絕大多數農民不懂市場經濟運行規律,不能及時捕捉經濟信息、農業市場走勢,缺乏根據市場變化調整和組織生產的能力。第二,經營知識匱乏,參與市場能力不強,缺乏現代化的經營意識和經營能力,缺乏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致使我國農業仍然在小規模、低層次上運轉。第三,品牌意識差,標準化水平低,注冊商標少。第四,目光短淺,短視行為嚴重,缺乏長遠的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和發展規劃。第五,從眾行為嚴重,在我國個體經營的農業中表現的最多,一些農民思想保守、缺乏自信,謹慎叢眾。一些農民盲目從眾,急于求成,結果造成我國農產品市場缺少個性和特色,扭曲了農業生產結構,增加了農業生產的市場風險。

(三)農民的思想道德素質較低,精神文明建設不夠

在農村由于長期受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的影響,我國農民在思想素質和道德觀念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與市場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要求極不適應。多數農民還習慣于傳統的生產經驗,不愿意接受新事物,缺乏創大業的開拓進取精神。在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部分農民道德失范,誠信缺失,講排場、比闊氣、鋪張浪費嚴重。封建迷信思想還有一定的市場,一些地方逢年過節大搞封建迷信活動,修墳墓、建寺院、修神像的現象極為普遍。

(四)農民的法制觀念薄弱,民主意識不足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的發展,農民的民主法制意識逐步增強。但是,從整體上看,農民對國家依法治國的方略所知甚少,由不懂法而造成的違法事件時有發生,更不懂得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至今,在農村某些地方,家庭勢力、黑勢力還很猖獗。

二、農民素質相對低下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一)農民素質相對低下,導致農業市場化進程緩慢

由于長期受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農民的營銷觀念仍然局限于小農經濟的“生產什么產品就銷售什么產品”的思想之下,而不是按照目標客戶的需求,按照“消費者需要什么產品就生產什么產品”的知道思想去組織農業生產。再加上農業生產周期長、受自然因素影響嚴重的特點,常常使得農產品生產與需求反差過大,造成市場價格的劇烈波動,加大了農業生產的風險。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農民有進人市場的愿望,也沒有進入市場的能力。

(二)農民素質相對低下,影響農民收入的增加

許多實證研究證明,農民的文化素質與其收入水平成正比,農民的文化素質越高,越容易尋找和掌握致富的機會。農民的素質低下,農村的勞動生產率也很難得到提高,收入就很難增加。而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即人力資源的開發,是增加農民收入的基礎條件。

(三)農民素質低阻礙了農業科技進步與技術推廣

目前,在我國農村,由于農民的普遍素質低,從而導致了科技成果不會用、不敢用的現象,嚴重影響了農業科學技術新成果的推廣應用,進而影響了農業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

(四)農民素質低制約了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步伐

農民的素質相對低下,往往對經濟增長盲目追求,采取一些缺乏組織和長期規劃的不良行為,造成農業生態資源和環境的破壞,水土流失嚴重,土地邊際產出效率不斷下降,嚴重地影響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五)阻礙了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進程

長期以來,由于農民素質低,導致農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貧乏,大多數農民在空閑時節缺乏進行積極健康的娛樂活動,往往以斗牌、酗酒、甚至聚眾賭博打發日子,一些地方宗族、地域觀念根深蒂固,封建迷信盛行。農民的保守觀念、宗法觀念、封建等級觀念大大地限制了他們的眼界,許多農民往往不相信自己的判斷,依附別人,在愚昧習俗面前缺乏主動性和創造性,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三、提高農民素質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

篇6

關鍵詞:中國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國古代有無民法,自清末變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爭論,但肯定者也極少論及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試圖勾勒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簡要分析一下形成這些特征的經濟、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國民法的文化底蘊,也能對我們現今的民法典進程有所啟示。

中華傳統文化博大精深,傳統法律文化更是獨樹一幟。自然經濟的禁錮,等級制度的藩籬,使得傳統民事制度處于夾縫之中,高度發達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顯得蒼白無力。以至有學者認為,中國傳統法律是以刑法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個空白。不可否認,中國古代確實沒有西方意義上的民法,也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不論從客觀存在的需要調整的民事關系,還是保存下來的法律文本,我們都可以窺見民法之一斑。而中國傳統社會的保守性與封閉性、宗法性與倫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國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發達的農耕文明孕育了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獨特氣質。雖然中國古代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透過多樣的法律形式,我們仍可以發現隱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獨特之處。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容簡單化

與羅馬法以及后來的大陸法系相比,中國古代的民法極不發達。民事法律制度調整的權利義務內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而有關物權制度、法人制度、訴訟制度這些在羅馬法上發達的制度內容卻很少涉及。

中國古代還沒有現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觀念。在民事活動中,多不以自然人為民事主體,而是將宗族團體看作一個獨立的實體。家庭事務多以家長為代表,“在家從父”、“即嫁從夫”、“夫死從子”,婦女沒有民事主體地位。有尊長在,子孫不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清末變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國家開始承認土地的私有現象。但中國長期的封建專制統治,使得物權的規定僅涉及所有權、典權,并且極不發達。《清稗類鈔》:“典質業者,以物質錢之所也。最大者為典,次曰質,又次曰押。”這說明當時僅以典質物的大小區分不同的物權現象。

與中國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也極其簡單。中國古代刑法的發達程度在世界上可謂首屈一指。從戰國李悝著《法經》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中國古代自夏朝建立即開始制定行政法律規范。現存的《周官》是中國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質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國最早的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典。明清《會典》,內容涉及行政體制、官僚機構、行政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而民事關系一直被視為無關緊要的“細故”,國家很少干預。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客觀上存在著財產關系、商品交換關系、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然而傳統法律對上述私法關系的調整卻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違法違制都毫無例外地規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罰。以契約法為例,古代法典中雖也不乏有關合同的條文,但制裁手段幾乎只限于刑罰。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問題,則長期以來聽任習慣法支配。例如,唐律關于“行濫短狹而賣者,杖六十”的規定,就“行濫短狹而賣”而言,無疑是有關商品買賣關系中的合同履行問題,因而該規范是民事規范,但是,對這樣一種“行濫短狹”行為給予杖六十的刑罰處罰,則顯然屬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該規范又完全是刑事規范。再如,《唐律疏議·雜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違契不償、負債不還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處理,債權人向債務人索取財物超出契約規定數量,或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數量不足的,均應以“坐贓論”。

民事規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現在婚姻家庭關系領域。《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長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處罰。“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明律規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規定:“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很顯然,這些純屬婚姻家庭關系的民事違法行為,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卻被認定為犯罪,并處以較為苛重的刑罰。

(三)法律倫理化

縱觀中國歷代封建法典,可以發現,法所調整的社會各個領域和各種社會關系,都被籠罩上了一層綱常倫理關系,倫理關系代表古代中國人身關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關系都被納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這五倫之中,并以綱常倫理為出罪入罪、輕重緩急的準則,民事領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國,貴賤、上下決定每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和行為;尊卑、長幼、親疏則決定每個人在家族以內的地位和行為。個人地位不同,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一致。在君臣關系中,“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雜儀》有關于父子關系的內容:“凡諸卑幼,事大小,勿得專行,必咨稟于家長”,家長有家庭財產的最高支配權,有家政的最高決策權,同時,父又有將子女作為財產出賣之權,父還有主婚權。在夫妻關系中,是一家之主,有決策之全權,婦只可順從,《禮記·郊特性》:“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夫妻之間是極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規定:妻沒有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必須從夫,妻不得有私財,甚至改嫁時不但不能帶走夫之財產部分,并且連其從娘家帶來的嫁妝亦由夫家作主。

(四)均衡觀

中國古代有大量關于均衡的議論。如《尚書·洪范》有:“無偏無黨,王道蕩蕩;無黨無偏,王道平平;無反無側,王道正直。”《老子》稱:“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孔子說:“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尚中庸,求和諧”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占據核心地位,并成為傳統價值體系中最高的價值原則。在民事領域,更是主張公允適應、不偏不倚、崇尚穩定,注重調和,反對走極端。

例如,中國古代在債權關系方面相當注重對于債務人的保護。很早就有明確限制債務利息的法律,唐宋時法律原則上不保護計息借貸債權。均衡觀在財產繼承方面反映的尤為顯著。自秦漢以后,在財產繼承方面一直貫徹“諸子均分”的原則,無論嫡庶、長幼,在繼承財產方面一律平等。遺囑繼承在中國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視,在被繼承人有子女時,遺囑尤其是份額不均的遺囑完全不被認可。

(五)多種形式間的脫節

在中國古代社會,習慣法是有適用余地的。習慣法具有屬人、屬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歷史的延續性和濃厚的親情、鄉情,因此,中國古代歷代對習慣法都采取默認的態度。但錯雜而不統一的各種民法淵源必然存在矛盾之處,兩者若即若離。例如,古代社會主張“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戶律·婚姻》:“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仗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陜西長安、直隸、甘肅、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為婚,以至迫使官府認可其合法。再如,“尊卑為婚”,按規定“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并離異”,也迫于民間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規定:“其姑舅,兩姨姊妹為婚者,聽從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除上述民事習慣法與國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術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間,也存在著許多沖突。例如,為養父母服喪問題,《大清律例》與《大清會典》規定為“斬衰三年”,《禮部則例》則規定為“齊衰不杖期”。

二、中國古代民法不發達的原因分析

中國古代民法忽視個人,不講平等,如果用一個詞來概括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發達”。而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體分析如下:

(一)經濟上:商品經濟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其民法也較發達,凡是商品經濟落后地區,其民法也較落后。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土壤和前提條件。中國封建社會自秦朝以來,一直是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生產僅用于自我消費,消費也基本上可以從自然經濟中得到滿足,個別物品的交換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實現,貨幣交換與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封建統治階級依靠對土地的所有權對農民進行殘酷的剝削、壓迫,農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剝削、壓迫,雙方根本沒有平等、交換可言。自然經濟具有封閉性、孤立性、單一性和自足性的特點,它造成了生產者之間的隔離,而不是相互依賴和相互交往,由于這種生產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賴于市場,因此,以交換為紐帶的商品經濟也就無從發展。商品經濟的落后,束縛了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法的發展。

(二)政治上:專制主義的束縛

中國古代的政體是專制主義政體。從秦統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兩千年來專制皇權不斷膨脹。為了維護專制制度,封建統治者極力維護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經濟基礎,嚴厲打擊一切危及國家統治和皇帝安全的行為。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能直接產出生活或戰爭所需物質的農業,認為“農業是立國之根本”,而把發展商品生產認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認為:“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國待農戰而富,主待農戰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認為:“凡事皆須務農,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歷代統治者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礙了民事關系的產生。一方面,對有利可圖的鹽、鐵、絲稠、瓷器、茶葉、酒、礦山等重要的手工業生產和貿易實行國家壟斷,還頒布《鹽法》、《茶律》限制私人經營;另一方面,對于民間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給予種種限制和打擊。如漢高祖劉邦對富商課以重稅,不允許其子孫為吏,唐朝時將工商之人列為百工雜流,同巫師相提并論,宋朝時定商稅以比較,明代禁止出境營商,禁止官宦家庭經營商業,否則子孫累世不得為吏,對宦官經商者處罪。

中國古代社會強調“家國一體”。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到處充斥著君權、父權、夫權,強調家族主義,向來忽視“個人”。在家族時代,家族組織在社會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它是社會中最基本的組織形式,有著極為廣泛的社會職能,包括宗教、教育、經濟以及現在專屬國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職能。個人被束縛在家族的身份網絡之中。一個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個家的成員,在家這樣一個倫理實體中,個人主義意義上的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義輕利的觀念

儒家傳統文化歷來推崇“重義輕利”的思想。孔子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這樣的看法,他對梁惠王說:“王何必言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進一步提出:“正其誼(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謀其功”的反功利主義觀點。“貴義賤利”的價值觀,肯定了“義”是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首要準則。孟子說:“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孟子把義作為與仁等同的概念處理。義的概念,就孟子看來,其實是宗親關系的引申。從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開始,儒家思想即成為封建正統思想。因此,在中國傳統社會“義”成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學說中人之所以為人的準則而加于人們的職責和義務。“重義輕利”的觀念,深深植根于中國傳統文化中,歷經兩千年而不衰。由于傳統文化強調重義輕利,法律自然就排拒個人對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追求,進而不斷壓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這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來,民法學界將較多的精力放在對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豐富的理論成果,為中國民法的繼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實的基礎。

但關于中國民法如何與民族傳統文化溝通連接、繼承認同這一重要理論區域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法與文化是不可分割的。”每一個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現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風格。在任何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變革總是取決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國傳統文化是中國民法法典化的社會基礎,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在研究移植羅馬法時,應注意到對傳統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學、理性的態度來把握。我們必須看到,中國傳統文化雖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權利,中國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應該看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作為中華民族長期社會實踐的成果之一,其中諸如集體本位觀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諧觀念、善良風俗等內容在中國民法法典化的進程中仍然具有積極的正面效應和古為今用的實踐價值。

參考文獻

[1]中華文化通志編委會.法學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80.

[2]孔慶明.中國民法史[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255.

[3]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82.

[4]大清律例[M].田濤,鄭秦,點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75.

[5]韓延龍.法律史論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1.

[6]張晉藩.清代民法綜述[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38.

篇7

關于依附性佃農的發生和發展

主張漢代是封建制社會的學者與主張漢代是奴隸制社會的學者的分歧,看來主要巳不在于奴隸在勞動者當中是否占大多數,而在于大多數勞動者是自由民還是具有依附性的身份。他們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學者把東漢末年以后依附性租佃農的出現作為封建化的主要標志,對租佃關系和依附性佃農產生的時間估計較晚。例如唐長孺先生認為,秦漢是亞洲型的奴隸社會,奴隸被用于農業和手工業生產,但在生產領域并不占主要地位,自耕農在全部人口中占很大比重,漢武帝以后從自耕農中分化出部分佃農,但他們的身份是自由的,直到東漢末年才出現依附性的佃農。東漢以來“客”的卑微化和普遍化的過程,到西晉最后完成,這也就是大量自耕農和自由佃農封建化的過程。 [1]何茲全先生認為古代社會的漢代有自由民(編戶齊民)五千萬,奴隸則只有六七百萬;他們通過奴隸的解放(主要發生在王莽改奴婢為“私屬”以后)和自由民的投靠(主要發生在東漢末年戰亂時期)的途徑,到魏晉南北朝,大部分轉化為豪族、寺院的依附民。 [2]在這里我覺得有兩個問題需要提出來討論:一是中國租佃關系是什么時候產生的?二是依附性佃農又是什么時候產生的?

一、租佃關系的產生

《漢書食貨志》載董仲舒云:

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仟伯,貧者亡立錐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顏注曰:“言下戶貧人,自無田而耕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輸本田主也。”)

按照董仲舒的說法,租佃制是戰國時商鞅變法廢除井田制以后,在土地私有、貧富分化的條件下,由庶民地主(所謂“豪民”)首先采用的一種封建性的剝削方式。

但不少學者對這一記載抱懷疑或否定的態度,認為這是一條孤證;戰國時仍然實行國家授田制,不可能產生租佃制,董仲舒只不過是在托古說今(漢武帝時代)而已。其實,不但是董仲舒,漢代許多政論家(如荀悅、仲長統等)都把以實行實物分成租為重要特點的豪強地主經濟的發展,溯源于戰國時期井田制的瓦解;董仲舒的說法是被當時的人們所普遍認可的。戰國時代國家授田制似乎仍然在維持,實際上已經殘破,貧富分化嚴重,農民土地不足或喪失土地已經成為普遍性的問題。這些問題甚至在商鞅變法以前即已存在。例如,與商鞅同時代的孟子,曾痛陳“今也制民之產,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苦,兇年不免于死亡”(《梁惠王上》),商鞅也指出三晉不少農民“上無通名,下無田宅”,并為此制定了“徠民”政策(《商君書徠民》)。在秦本土的農民中,也有“豪杰”和“要靡”的分化。《管子》談到“貧富不訾”(《揆度》),“民有相百倍之生(產業)”(《國蓄》),不但有“無食”“無種”“無本”(《揆度》)的貧苦農民,而且有全無土地家財,因而不屬納稅對象(“無賦”)的老百姓(《禁藏》)。當時人們用“無立錐之地”來形容這一赤貧的階層。 [3] “民”中的另一極是豪富,即庶民地主。“富者田連仟伯,貧者亡立錐之地”正是對這種貧富分化中最有典型意義的現象的一種概括,這并非董仲舒的杜撰。新興的庶民地主沒有原來貴族領主那種直接統治農民的權力,他們可能而且實際采取的經營方式是使用奴隸、雇工直接經營和把土地出租給農民而收取地租,這也是貧困破產的農民幾條主要出路。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方式,就是所謂“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我們知道,戰國時代的農業勞動生產率已經達到“一夫百畝”、畝產二石的水平,這樣,一個農業勞動力生產的糧食,他自己和他所負擔的家庭人口食用一半就大致夠了,還有一半可以作為剩余產品提供出來,這就是《管子》所說的“民食什五之谷”。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有可能實行“見稅什五”的租佃制。而這一基礎,戰國時代確實已經具備。 [4]由此亦可見董仲舒所說決非虛言。出身農民的蘇秦曾向往當一個擁有“洛陽負郭田二頃”的小地主,這二百畝田可視為當時取得地主資格的最低土地限額,而它是按照“見稅什五”的標準計算的。因為至少擁有二百畝地,以“見稅什五”的租率出租,才能獲得相當于或超過一個“一夫百畝”的自耕農全年的糧食收入,過上不勞而獲的地主生活。 [5]這也表明當時確實存在“見稅什五”的租率和實行“見稅什五”租佃制的庶民地主。

在庶民地主可能采取的三種土地經營方式中,租佃制是比較適合當時社會經濟條件及其發展的。《呂氏春秋審分》記載一個庶民地主 [6]比較了“眾地”(雇工集體耕作)和“分地”優劣,得出“分地則速”的結論。所謂“分地”,即把土地分給農民包干,這是租佃制的先聲,或者竟是掩蓋在雇傭或伇屬關系之下的一種租佃制。 [7]后世的租佃制或稱為“分田”,如王莽所說的“分田劫假” [8],荀悅所說的“分田無限”,東漢黃香傳所載魏郡公田的“與人分種”,曹魏屯田實行的“分田之術”,都是指租佃制,它們與《呂氏春秋審分》所說的“分地”,顯然是一脈相承的。歷史發展充分證明了《呂氏春秋審分》所作分析的正確性,在地主制經濟的諸種經營方式中,租佃制表現了最強大的生命力。之所以如此,起作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關鍵的一條是,春秋戰國以來中國形成精耕細作的農業技術體系,而這種技術體系對勞動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奴隸缺乏生產積極性,難以精耕細作;雇工成本高、也難以監督;唯有分租最便于調動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秦漢時代,私人和公家租賃土地還有一個名稱——“假”。《漢書食貨志》:“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顏師古注:“假,亦謂貧人賃富人田也。”西漢在京畿地區設“稻田使者”,又稱“假稻田使者”,負責把政府掌管的稻田“假與民收其稅入” [9]。李賢注《后漢書孝和孝殤帝紀》說:“假,租賃也。”這種“假田”,也可以追溯到戰國時代。我以前讀《睡虎地秦簡》,看到其中有官府向百姓“假”鐵器的記載,如“叚(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責(債)未賞(償)者……”[10] 曾想,既然鐵器可以“假”,土地是不是也可以“假”呢?后來在《龍崗秦簡》果然發現有“假田”的記載:

諸以錢財物假田

黔首錢假田已 [11]

龍崗秦簡的時代在秦統一前后,它所反映的國有土地租賃的情況應不晚于戰國末年。這說明,在庶民地主中首先實行的租佃制,很快就推廣到國有土地上去了。反觀《睡虎地秦簡》的有關記載,那些鐵器很可能就是向租種國有土地的農民出借的,由于已經收取了地租,鐵器損壞后就不必賠償,其中包含了保證國有土地生產正常進行的意義。秦代假田似乎還推廣到了邊郡。《史記匈奴列傳》載秦始皇派蒙恬出擊匈奴,收復河南地后,“又度河據陽山北假中”。裴骃《集解》云:“北假,北方田官。主以田假與貧人,故云北假。”據此,“北假”是由于秦在這里實行“假田”而得名的,后來成了地名,漢代仍然一直在這里設置田官,負責“假田”的事務。

總之,租佃關系在戰國時代已經出現,應該是沒有問題的。關于租佃制的早期的直接記載確實不多,這大概是由于它往往隱藏在雇傭或役屬關系之下,到漢代才逐漸顯山露水。王莽篡漢后,在對漢朝政府的指責中指出:

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五也。父子夫婦終年耕蕓,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馬余菽粟,驕而為邪;貧者不厭糟糠,窮而為奸。

荀悅《前漢紀》評論漢文帝三十稅一詔時也指出:

古者什一而稅,以為天下之中正也;今漢民或百一而稅,可謂鮮矣。然豪強富人,占田逾侈,輸其賦太半。官收百一之稅,民收太半之賦。官家之惠。優於三代,豪強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強也。

這兩條史料都是被人們征引得爛熟的。我之所以再次迻錄于上,是因為他們是以權威者的身份(一個是長期執掌政權的最高統治者,一個是當代的歷史學家)講述當代(漢代)的普遍情況,這是任何個案的例舉所無法取代的。他們都指出了漢代豪強勢力的膨脹和豪強地主普遍實行收取實物地租的租佃制剝削方式。與漢代其他文獻相參證,不難看出,至遲漢武帝時代,庶民地主中的豪強勢力已經坐大,租佃制已經成為地主制經濟的主導經營方式。漢武帝時代,決不是部分佃農開始從自耕農中分化出來的時代。 注釋

[1] 唐長孺:《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

[2] 何茲全:《自然經濟和依附關系——使中國中古社會和前后社會區別的兩大特征》,中國中古時代社會變遷學術研討會論文,2000年8月,天津。

[3] 《呂氏春秋離俗覽為欲》:“無立錐之地,至貧也。”《史記》卷126《滑稽列傳》載曾經作過楚相的孫叔敖,“其子無立錐之地,貧困負薪以自飲食”。陳勝、吳廣這類雇農,就屬于“無立錐之地”的范疇(《史記》卷118《淮南衡山列傳》),當然不是秦末突然冒出來的。

[4] 參見拙著:《從銀雀山竹書“田法”的戰國的畝產量和生產率》,《中國史研究》1999年第4期。

[5] 參見拙著《春秋戰國農民份地的私有化和地主制經濟的形成》,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99年增刊。

[6] 《呂氏春秋審分》的作者是用“以眾地”為例,來論證“分”的重要性。文中提到“臣主同地”,即主人與臣仆一同耕地,當然主要是為了監督,但也說明文中講的不是國有土地和貴族土地的經營,看不出耕作者對土地所有者有政治上的隸屬關系,也看不到主人對耕作者施加強制的手段;土地的主人應是一位庶民地主。

[7] 參見拙著《春秋戰國農民份地的私有化和地主制經濟的形成》,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99年增刊。

[8] 《漢書食貨志王莽王田令》:“……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師古曰:“分田,謂貧者無田而取富人田耕種,共分其所收也。”

[9] 《漢書》卷7及如淳注。

篇8

研究意義

服飾是一種特殊的實用藝術載體,它的裝飾形式除了自身的特點的同時,還遵循著藝術視覺藝術的形式。在晚清時期,由于西洋文化東漸,在服飾方面也引起了一定程度的變革。隨著時間的推移,女子服飾紋樣在色彩、風格等方面也呈現出了這一時代的特色,形成了強烈的時代風貌特征。它蘊含的信息反映出這個時代的工藝水平和審美特征。

歷史背景與女子服飾紋樣發展的關系

1.政治因素

縱觀中國歷史,其衣冠制度都會隨著朝代的變更而引起變革。在晚清時,在各種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的影響下,服飾的制度日趨松懈,主要表現在放松了對紋樣的使用限制,這使服飾反應的社會地位的標志有所削弱。然而,由于廢除了清朝的服飾制度,并把對西式服裝的運用出現在新的服飾制度中。為傳統紋樣的使用范圍和外來紋樣的普及風行掃除了政治上的障礙并提供了支持。

同時,由于戰亂引起的經濟拮據使人們在材料的選用上受到了限制,因此對于費時費工的工藝在這時期不再受歡迎。;另外,從起,由于外國商人的大批量涌入,對傳統手工藝受到了嚴重的沖擊,因此加快了了新式女裝紋樣的發展和傳統女裝紋樣的淡化瓦解。

2.文化因素

清政府為了“師夷長技以制夷”的救國政策,自以來,西方先進思想在中國廣泛傳播,并開始學習西方的制造技術。清政府開遣派留學生留學,吸收外國的先進的解放思想,同時也引入了西方的著裝方式和形式。

3.經濟因素

以個體農戶對土地的私人占有的制度是晚清時期自然經濟具有獨特的系統性,它以個體農戶對土地的私人占有為基礎,以地域性的低層次商品為交換紐帶,具有強大的彈性和再生活力的自然經濟。

西方列強的直接經濟干預不僅導致了自然經濟的土崩瓦解,也到時晚清的中國失去了經濟上的獨立性;西方的大量廉價及印制精細的機印花布在中國市場的傾銷,以及直接在中國辦廠,把歐洲的抽紗、花邊、絨繡等工藝和紋樣傳入我國;而且通過在國內通商口岸買辦商人開廠,直接導致以自然經濟為主的封建社會經濟體制不斷瓦解。

晚清時期女子服飾紋樣

1.晚清女子服飾紋樣題材的基本內容

晚清時期女子服飾紋樣內容異常豐富、形式多姿多彩,主要包括如下幾類:

(1)以動植物為主的自然寫實紋樣

在傳統中國美學中講求天人合一,對大自然的動植物以及其他形象的模仿和改造是在裝飾上的主要體現。晚清時期不僅繼承了的各種吉祥圖案如龍鳳、魚(裕)、牡丹(富貴),在裝飾圖案的選用上增加了以小說戲曲人物為主的圖案,以某個情節或場景再現為主要形式;傳統植物圖案:寶相花――一種以蓮花、梅花、牡丹、為基本圖案變形花卉圖案。這些惟妙惟俏的自然物象圖案表達了人們對天地自然尊敬和崇拜,以及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2)以傳統文字圖案為主的紋樣

除了自然紋樣圖案,傳統圖案中少不了傳統的文字圖案形式,這些圖案作為中華古文明的象征,這一時期的女裝中出現的文字紋樣主要有:“喜”字紋、“壽”字紋、“”字紋、“云紋”等。這些紋樣象征意義依然是祈福,寄予人們對幸福生活的向往。在表現形式上更為生動、活躍、工藝程度更加精細。

(3)以立體形式體現的圖案紋樣

立體形式的圖案主要是線型排列的方式體現。線型裝飾紋樣是傳統服飾中邊緣裝飾的直接體現,這里的線性除了其本身在幾何意義的特征外,其組成圖案樣式具有寬度和厚度,以立體形式體現。主要體現在晚清時期女子服飾的邊緣裝飾中,線條在服飾的邊緣以強調、重復和間隔的形似運用于女裝服飾的裝飾中。其中,其運用主要以純粹的線型形式裝飾出現在服裝的襟、領、袖口等上。

2.女裝服飾紋樣的演變

到了晚清時期,女裝傳承了傳統女子服飾的含蓄、內斂、中庸的思想理念;通過色彩斑斕的服飾裝飾烘托了女子的美好形象。這一時期的女子服飾紋樣遠遠超過了其本身具有功能上的意義。主要體現在:

(1)紋樣圖案在服飾的運用面積面積和位置的擴張。這一時期的圖案裝飾面積從衣領、袖口、門襟到下擺等無處不在。

(2)裝飾圖案工藝的精湛。這一時期的女子服飾紋樣的工藝將傳統服裝的基礎上追求更加精致和華美。新古典主義的特征在清代女子服飾紋樣上也有所體現,表現為不僅傳統裝飾風格與時代風格相結合,以及將獨特的服裝個性與文化元素的多元性相統一。比如,服裝多表現粗獷、平直的特點,而在面料圖案裝飾細節上,則盡量表現曲回、精細,以達到親切感人的效果,衣裝上更是繡滿了各種花紋,領、袖、襟、裾都有寬闊的衣邊作裝飾,服飾中的鑲、滾、繡、彩裝飾的運用達到了頂峰。各種花絳、獨立圖案、滿地花紋、吉祥圖案構成了特定的風格樣式。這種新古典裝飾風格具有深厚的民族基礎和社會文化土壤,也是時展的必然產物。

晚清女子服飾紋樣的色彩特征

1.色彩的仿生運用

服飾紋樣審美形式的重要表現之一就是服飾文化所蘊含的“自然美”,而“自然美”最突出的審美因素就是服飾紋樣色彩的仿生運用。

2.色彩移植與借鑒

色彩移植應用指把與服飾有關的其它姐妹藝術如京劇、繪畫、戲曲服飾以及文學、十個等語言有關服飾色彩記載運用到服飾色彩中。在晚清服飾色彩中表現較為突出。在宮廷女裝中通常在色彩的處理上,采用京劇服裝色彩中“三藍退色圈金線”或“墨綠圈金線”或“三藍退色刺繡”方法,形成了對比強烈又和諧統一的色彩關系,在民間女裝中的“刺繡之服”也是五色繡彩中用金銀線的復合色來產生調和色的作用。

晚清時期女子服飾紋樣的時代特征

(1)融合民族的審美特征并繼承傳統。在晚清時期,滿漢文化經過長期的融合,在各種紋樣圖案、吉祥圖案構成了特定的風格

樣式。

(2)新古典主義的在女裝服飾紋樣的萌芽和發揚。在晚清時期體現新古典主義裝飾風格,不僅融合前期女子服飾紋樣風格,還兼收了少數民族、西方圖案紋樣符號。晚清時期的服裝材料的運用、工藝等使晚清時期的女子服飾具有浮華、浪漫的氣息,繼承了傳統卻又不是其時代特色。

總結

中國晚清時期女子服飾在裝飾紋樣上,多采用動物、植物和幾何紋樣。圖案的表現方式,注重于寫實手法,善于對各種動物、植物仿生改造細。服飾紋樣作為一種特定時代文化脈絡與意識形態的傳播形式,體現出時代的文化、審美和流行特點。

篇9

論文摘要:我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因此,農民權益保護問題歷來是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也是新農村建設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盡管當前我國在農民權益保護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當前農村的消極影響依然是農民權益受損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我們要重視傳統法律文化對農民權益保護產生的影響,同時通過在廣大農村建設現代化法律文化,加強農村法治建設,以達到真正的保護農民權益。

我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農民是我國最大的社會群體,農民權益的實現和保護程度在一定意義上直接標志著我國法治文明與和諧社會的發展程度。因此,農民權益保護問題歷來是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也是新農村建設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農民權益是指農村居民作為社會成員、國家公民享有的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衛生及社會保障等各種權利和應得的利益,包括政治權益、經濟權益和社會權益。通過新農村建設,廣大農民將能夠真正享受到改革和發展的成果,不僅經濟權益、政治權益能夠得到改善,而且在社會權益和生態權益方面也將獲得更多實惠翻。盡管我國在農民權益保護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我們仍然應當看到在當前的新農村建設中,農民權益受損的情況還是時有發生,影響了新農村與和諧社會的構建。我們應當給予相應的關注,加強農民權益保護。在當前新農村建設中,導致農民權益受損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而我們從傳統法律文化的角度研究則會發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當前農村仍然有著一定的市場,使得農民權益保護存在著諸多問題,影響著新農村的建設;同時傳統法律文化中適應農村社會的積極因素卻沒有得到適當地引導而影響了農民的權益保護。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農民權益保護的影響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點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法律文化”在我國法學界一直被熱烈地討論著,人們發現,將“文化”的概念引入法律領域,賦予了法律更加豐富深邃的內涵。法律文化本質上是一種觀念、原則和價值體系,但它內存于思想、制度、設施以及人們的行為模式之中并通過它們表現出來。法律文化是一個國家法制的內在邏輯,它表明在受歷史傳統制約的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的態度、價值、信念、心理、感情、習慣等等之中,直接或間接、有形或無形地影響著社會主體的法律實踐和法律行為,進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一個國家法制運作模式及其發展方向四。法律文化在現代中國法治社會的構建中的作用極其重要。

中國社會當前的社會主義法律文化受到了多種法律文化的影響,其中,對當前法律文化影響最深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典型的倫理主義型法律文化,它根植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土壤上的宗法社會組織,伴隨著封建制度的發展延續了幾千年。對于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來說,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既存在著有利的積極因素:如重視道德教化在調節和控制人的行為方面、重視調解在解決一般糾紛中的作用等,同時也存在著阻礙法制建設發展的消極因素:

第一,倫理化特點:所謂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非指傳統中國法律的全部規范為倫理,只是表明儒家倫理的原則支配和規范著法的發展,成為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法的內容滲透了儒家的倫理精神。在這種“情理法“的影響下,形成了重道德、輕法律的消極思想,使得法律依附于倫理人際關系,沒有獨立公正的法律調節模式。現代化的法律是在與封建和宗教專制的長期沖突中形成的,這一背景鑄就了它的民主性格。中國古代法(以刑為中心)最初形成于部族之間的酷烈征戰,許多法令是部族首領的軍事命令,這使之具有了與生俱來的專制性。倫理化并未改變這種專制性,而是使之更隱蔽。傳統的儒家倫理以陰陽為其哲學基礎,將專制的君權、族權、父權、夫權神圣化、神秘化,使仁義/禮教與殺戮/刑罰一鏡兩面,融為一體。因此,倫理化的中國傳統法律在社會中竭力確認并維護等級特權制度,民主平等的觀念在中國傳統社會是無法產生的。

第二,集團本位特點:自西周形成宗法制度以來,中國社會自然經濟的長期延續,為宗法制度的推行和宗法思想的流行,提供了豐潤的土壤,中國法的形成過程,也是緊緊地沿著宗族制度發展演變的軌跡而運行逐漸形成傳統法律文化“集團本位”的特點。從現代法學觀念來判斷,集團本位法實質上只是一種義務本位法。在這種法律構架下,普通民眾的權力是微乎其微的,民眾的公、私權利都受到嚴格的限制和基本的輕視,集團本位的結果不只是壓制了人的本性,束縛了人的解放,還限制了法律(權利)和社會的發展。

第三,無訟的價值取向: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所追求的這個理想或者說價值取向稱之為“無訟”,取自孔子所說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的直接含義是沒有或者說不需要訴訟,引申為一個社會因沒有紛爭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雖有法律而擱置不用,所謂“刑措”。中國在長達兩千多年封建社會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小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一家一戶為一個生產單位、男耕女織的自然分工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生產方式;中國傳統社會的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庭本位,導致了家庭內部成員身份的不平等,這種家庭關系進一步擴展,形成森嚴的社會等級制度以及中國傳統社會政治制度缺乏權力制衡、公平裁決的訟爭環境,缺乏西方的契約觀念和法制機制導致司法黑暗等是無訟價值取向形成的主要原因。在這種無訟價值取向的主導下,中國傳統法律屬“政府型”抑或“義務型”法律,其價值前提是要人如何地去保障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如何地維護社會秩序、履行社會職責,至于法律能為個體的人帶來何等利益、規定了哪些權利則盡量少提或根本就避之不提。受其影響,民眾始終將法律視為一種工具,是一種外來的強制的力量,法律規范價值沒有內化為自覺的行為準則,人們無法對法產生親近感和認同感,更談不上對法律存在任何的信仰,這種狀況的存在,嚴重不利于中國邁向法治社會。同時為了追求無訟一味地調解,也打壓了人們的權利意識,壓抑了人們正當權利觀念。使人們形成強烈的“賤訟”和“厭訟”心理。這一切就使廣大百姓視對簿公堂為畏途。“一場官司十年仇”,能私了便私了,不幸遭訟,還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為好。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點很多,我們只是摘其較為重要的特點作一論述。

總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一個以宗法為本位,法律與道德融為一體的價值體系,這樣一個獨特的價值體系已經在中國大地上存續了幾千年,它深刻地影響著廣大中國人的法律心理和行為,在我國廣大農村,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依然有著重要的影響力,直接關系到農民權益保護和新農村的建設。

(二)當前農民權益保障的現狀

第一,政治權利方面:當前,隨著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村民自治的普遍實踐,農民的經濟自主權和政治民主權利El益擴大,農民的政治參與性空前高漲。但是,綜合來看,農民的政治權益依然存在著較大的問題。在部分地區,有相當數量的農民政治參與意識不強,對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缺乏積極性,從眾心理嚴重,某些農村基層干部隨意剝奪農民的選舉權,村務根本不公開,肆意糊弄基層農民群眾,而大量的農民對此侵害自己利益的行為抱著無所謂的態度,缺乏—個公民應有的權利主體意識。

第二,經濟權利:近些年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拉大,而農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也不斷擴大,半數以上農村居民的收入在人均純收入水平以下,山區農民收入差距的絕對額呈擴大趨勢。其次,對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保護不力。一些地方存在征地不規范的情況,而且征地補償費偏低。農民不僅失去了賴以為生的土地,而且獲得報償是非常少的,為了生計,更多的農民涌向了城市。而農民工從事的多是城市中最苦、最累的工作。

第三,社會權利:農民社會權利方面出現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勞動就業權益的缺失;二是社會保障權益的缺失。盡管這幾年我國政府已經采取了大量的措施來加強農民的社會保障,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保障主體責任不明,保障手段單一,相應的保障機制以及法規、政策不完善等。

(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農民權益保障的影響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當前農民的權益保障方面亦然存在著諸多的問題,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從法律文化的角度來分析我們會發現,在我們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今天,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并沒有因為封建社會的消失而隨之消失,尤其在廣大農村,長期受到封建傳統思想影響較為嚴重,雖然經過多年的改革開放,當今農村在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和進步,但是,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水平和城市相比仍然有著較大的距離,在這樣的社會中,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依然得以保留并進而影響著當前的新農村建設,在農民權益保護方面,我們則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

首先,宗族主義的影響嚴重,在民主選舉中,任人唯親,以宗族勢力操縱選舉的事例時有發生,造成惡劣的影響。而且宗族主義的影響表現在農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男女不平等的觀念依然存在,大量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被侵害,大量農村女童的受教育權被剝奪。由于在廣大農村長期以來缺乏民主、平等的觀念,并且在封建社會形成的官本位思想目前在農村依然有一定的市場,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影響以及受長期封建主義無訟觀念的影響,農民缺乏應有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時至今日,大量的農民依然抱有自古民不告官的傳統意識,對待一些地方政府無視農民權利的侵權行為,農民往往是不敢與地方政府進行維權,或者采取了非法律途徑,當前大量存在的上訪行為以及圍堵政府機關的不理智行為,足以說明大量的農民缺乏理性的法律思維,不知道或不敢用正確的法律途徑同地方政府對話以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一部分地方政府的公務人員依然停留在傳統的官本位思維,把自己視為特權等級,毫無法治觀念,無視農民權利,以行政行為肆意地侵犯農民的經濟權利。這都表明傳統法律文化在當前農村的影響依然強大,而且其自身的一些消極因素沒有得到現代化的轉化而影響著農民的權益保護。

二、在農村建設現代化法律文化。加強農民權益保護

傳統法律文化是我們一筆寶貴的文化遺產,但是其中的一些消極因素已經影響到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尤其在廣大農村,這種影響更不可忽視。為了更好地推進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的建設,保障農民權益,必須要在農村構建現代化法律文化,加強農民權利的保障。

第一,要加強農村經濟建設,為現代化法律文化的產生和發展構建良好的經濟基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沒有現代化的經濟發展,是無從建設現代化的法律文化。當前的經濟落后地區多存在于廣大農村,我們必須采取多種措施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可以促進農民參與意識的覺醒,使其政治參與能力和自主能力得到顯著提高。我國農村應當要以改善農業基礎設施為切入點,扎扎實實地推進新農村建設的各項任務,認真落實“多予少取放活”方針,繼續鞏固并擴大對農業直補等惠農措施,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進一步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

第二,推進農村民主體制改革,加強制度建設

當前農村一些基層政府干部法治觀念的淡薄受到傳統法律文化消極因素的影響,如官本位思想、等級特權思想的影響。那么,如何遏制這些消極因素的影響呢?關鍵在于要努力推進農村基層民主體制改革。要切實轉變鄉鎮政府職能,加強依法行政的觀念,消除官本位思想以及部分干部所抱有的特權等級觀念,糾正并規范鄉鎮政府和村干部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同時要加強制度建設,以完善的制度來制約農村基層干部權力的行使,健全農村政務公開制度,強化農村政務管理的監督制約機制,確保農民真正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以暢通的渠道來保障農民能夠真正行使自己的權利,來制約政府權力的肆意膨脹與擴張。

第三,對傳統法律文化的舊因素加以改造,發揮其積極作用

篇10

 

關鍵詞:傳統法律文化;農民權利保護;現代化法律文化

我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農民是我國最大的社會群體,農民權益的實現和保護程度在一定意義上直接標志著我國法治文明與和諧社會的發展程度。因此,農民權益保護問題歷來是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也是新農村建設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農民權益是指農村居民作為社會成員、國家公民享有的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衛生及社會保障等各種權利和應得的利益,包括政治權益、經濟權益和社會權益。通過新農村建設,廣大農民將能夠真正享受到改革和發展的成果,不僅經濟權益、政治權益能夠得到改善,而且在社會權益和生態權益方面也將獲得更多實惠翻。盡管我國在農民權益保護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我們仍然應當看到在當前的新農村建設中,農民權益受損的情況還是時有發生,影響了新農村與和諧社會的構建。我們應當給予相應的關注,加強農民權益保護。在當前新農村建設中,導致農民權益受損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而我們從傳統法律文化的角度研究則會發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當前農村仍然有著一定的市場,使得農民權益保護存在著諸多問題,影響著新農村的建設;同時傳統法律文化中適應農村社會的積極因素卻沒有得到適當地引導而影響了農民的權益保護。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農民權益保護的影響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點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法律文化”在我國法學界一直被熱烈地討論著,人們發現,將“文化”的概念引入法律領域,賦予了法律更加豐富深邃的內涵。法律文化本質上是一種觀念、原則和價值體系,但它內存于思想、制度、設施以及人們的行為模式之中并通過它們表現出來。法律文化是一個國家法制的內在邏輯,它表明在受歷史傳統制約的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的態度、價值、信念、心理、感情、習慣等等之中,直接或間接、有形或無形地影響著社會主體的法律實踐和法律行為,進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一個國家法制運作模式及其發展方向四。法律文化在現代中國法治社會的構建中的作用極其重要。

中國社會當前的社會主義法律文化受到了多種法律文化的影響,其中,對當前法律文化影響最深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典型的倫理主義型法律文化,它根植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土壤上的宗法社會組織,伴隨著封建制度的發展延續了幾千年。對于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來說,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既存在著有利的積極因素:如重視道德教化在調節和控制人的行為方面、重視調解在解決一般糾紛中的作用等,同時也存在著阻礙法制建設發展的消極因素:

第一,倫理化特點:所謂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非指傳統中國法律的全部規范為倫理,只是表明儒家倫理的原則支配和規范著法的發展,成為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法的內容滲透了儒家的倫理精神。在這種“情理法“的影響下,形成了重道德、輕法律的消極思想,使得法律依附于倫理人際關系,沒有獨立公正的法律調節模式。現代化的法律是在與封建和宗教專制的長期沖突中形成的,這一背景鑄就了它的民主性格。中國古代法(以刑為中心)最初形成于部族之間的酷烈征戰,許多法令是部族首領的軍事命令,這使之具有了與生俱來的專制性。倫理化并未改變這種專制性,而是使之更隱蔽。傳統的儒家倫理以陰陽為其哲學基礎,將專制的君權、族權、父權、夫權神圣化、神秘化,使仁義/禮教與殺戮/刑罰一鏡兩面,融為一體。因此,倫理化的中國傳統法律在社會中竭力確認并維護等級特權制度,民主平等的觀念在中國傳統社會是無法產生的。

第二,集團本位特點:自西周形成宗法制度以來,中國社會自然經濟的長期延續,為宗法制度的推行和宗法思想的流行,提供了豐潤的土壤,中國法的形成過程,也是緊緊地沿著宗族制度發展演變的軌跡而運行逐漸形成傳統法律文化“集團本位”的特點。從現代法學觀念來判斷,集團本位法實質上只是一種義務本位法。在這種法律構架下,普通民眾的權力是微乎其微的,民眾的公、私權利都受到嚴格的限制和基本的輕視,集團本位的結果不只是壓制了人的本性,束縛了人的解放,還限制了法律(權利)和社會的發展。

第三,無訟的價值取向: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所追求的這個理想或者說價值取向稱之為“無訟”,取自孔子所說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的直接含義是沒有或者說不需要訴訟,引申為一個社會因沒有紛爭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雖有法律而擱置不用,所謂“刑措”。中國在長達兩千多年封建社會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小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一家一戶為一個生產單位、男耕女織的自然分工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生產方式;中國傳統社會的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庭本位,導致了家庭內部成員身份的不平等,這種家庭關系進一步擴展,形成森嚴的社會等級制度以及中國傳統社會政治制度缺乏權力制衡、公平裁決的訟爭環境,缺乏西方的契約觀念和法制機制導致司法黑暗等是無訟價值取向形成的主要原因。在這種無訟價值取向的主導下,中國傳統法律屬“政府型”抑或“義務型”法律,其價值前提是要人如何地去保障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如何地維護社會秩序、履行社會職責,至于法律能為個體的人帶來何等利益、規定了哪些權利則盡量少提或根本就避之不提。受其影響,民眾始終將法律視為一種工具,是一種外來的強制的力量,法律規范價值沒有內化為自覺的行為準則,人們無法對法產生親近感和認同感,更談不上對法律存在任何的信仰,這種狀況的存在,嚴重不利于中國邁向法治社會。同時為了追求無訟一味地調解,也打壓了人們的權利意識,壓抑了人們正當權利觀念。使人們形成強烈的“賤訟”和“厭訟”心理。這一切就使廣大百姓視對簿公堂為畏途。“一場官司十年仇”,能私了便私了,不幸遭訟,還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為好。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點很多,我們只是摘其較為重要的特點作一論述。

總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一個以宗法為本位,法律與道德融為一體的價值體系,這樣一個獨特的價值體系已經在中國大地上存續了幾千年,它深刻地影響著廣大中國人的法律心理和行為,在我國廣大農村,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依然有著重要的影響力,直接關系到農民權益保護和新農村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