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發展完善論文
時間:2022-12-29 1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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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分析
職工董事監事制度在規范和推進我國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不少問題,主要有:1.一些公司職工董事監事或有其名無其實,或名不符實。職工董事監事,尤其是職工董事,往往因其是“職工”身份而在責權利方面與其他董事有較大區別。2.在改制公司中,工會主席進監事會易,進董事會難度則較大,而在股份有限公司這種現象更嚴重。3.原《公司法》有關職工董事監事的規定不完善。很多國有企業改制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有的不設立董事會或監事會。一些職工董事監事由于素質的局限,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1)職工董事監事制度是否流于形式,首先取決于企業主管領導和企業內黨政“一把手”的認識。如果企業黨政領導的群眾觀念或民主意識比較淡薄,自然就會把這一制度視為多此一舉的“過場”或為應付上級而充其門面的點綴。
(2)職工董事監事制度能否依法規范操作實施,還取決于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的工會所具有的組織管理水平和協調其日常事務的工作能力。如果工會干部素質差、政策水平低,無疑難以承擔起這一重任。
(3)職工董事監事履行職權能否到位,也取決于作為職工董事監事的職工代表的素質。如果職工代表未經過培訓或者缺乏有關知識,那么其參與的質量就難以確保。
(4)我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典型的法規型模式。1993年頒布了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將公司制企業設立董事會監事會明確了下來。當初試點企業倉促上馬,理論上的討論又相對滯后。在這種情況下,試點企業就順著股份制試點的老路走了下來。時至今日,相當多的改制企業往往維持了原有的企業領導體制結構和運作方式,很大程度上仍是“翻牌”,并沒有起到“改制”的作用,職工董事監事制度難以納入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去。
(5)試行股份制以及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改組改造國有企業以來,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設計方面,一個最大的難題就是協調“新三會”與“老三會”的關系。新、老三會之間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職代會、工會與新三會及其經營者階層這方面。職代會是依據法律法規設立的實行職工民主管理的組織機構。但是,職代會的職權與其所能夠承擔的責任之間始終處于非對等的狀態,從而使職工董事監事參與公司的管理失去了“支撐點”,沒有了組織制度上的保證。
二、完善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的理性思考
(一)創新觀念,提高認識,健全和完善職工民主管理的法律體系。職工董事監事制度是職工參與的重要形式,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是市場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職工參與在工業化市場經濟國家也稱之為工業民主,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勞資關系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的重要特征。在整個世界范圍內,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向前邁進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各國職工參與的形式愈益多樣化,其領域愈益廣泛。特別在歐洲、美國及日本諸國,職工參與的實踐都有其獨到之處。表現在職工董事監事制度方面,最舉世矚目的則是德國企業的“勞資共決”。“勞資共決”是根據德國1976年實施的《共決法》(也稱《參與決定權法》)實行的雇員參與監事會(其職責實際相當于英美等國公司的董事會)的制度。其基本形式是企業的重大決策、雇員的切身利益都由資方與雇員來共同決定。由于實行了“勞資共決”,使德國成為歐洲爆發工人罷工最少、經濟發展最快的國家之一。作為工業化市場經濟國家一種歷史現象,職工參與已經越來越為社會所廣泛認同,它不僅是企業和社會財富的源泉,而且是整個工業社會文明的象征。
我國職工民主管理的實踐,由于傳統理論的禁錮,其著眼點始終是在企業內部的“權力配置”上做文章,使我國職工董事監事制度乃至整個職工民主管理都很難有新的突破。因此,從職工董事監事制度所面臨的現實出發,借鑒國外有益的經驗,進一步創新觀念,提高認識,完善法制顯得尤為迫切。
1.作為職工民主管理實踐的理論與政策導向,不能簡單地停留或局限在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傳統出發點上,而必須結合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和勞動關系的深刻變化,對職工民主管理的走向及未來變化的形式與擴展領域重新定位。在企業層面,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的重心應當從原有以權力劃分與配置的傳統格局的思維定勢,轉向對企業全部經營活動、經營者行為和有關涉及勞動關系的勞動條件、勞動標準、勞動安全衛生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實行全面監督。
2.職工董事監事制度作為職工參與的重要形式,其靈魂是以人為本,是要使經濟與物質財富的實現過程服務于人的尊嚴、服務于人的價值需要。勞動者不僅是物質財富的創造者和市場風險的承擔者,而且也是勞動成果的受益者。勞動者始終是改革的主體和中堅力量,而不是改革的客體和對象。這是現代企業科學管理的精髓,應當成為企業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需要確立的思想和觀念。
3.職工董事監事制度實施的有效程度,有賴于整個社會的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進程,尤其是執法監督機制的健全與完善。鄧小平同志早在改革開放之初就指出:“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建立和健全包括職工董事監事制度在內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從根本上說只有堅決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完善我國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規才能不斷解決。新《公司法》的實施,必將使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的實踐有實質性的進展。
(二)充分發揮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的功能,建立完善高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現代企業制度是一種高度規范化、法制化的企業管理制度。當前,我國公司化改制就是要在所有者、經營者和職工群眾之間形成相互制衡的機制和對經營者有效的激勵與監督機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的運營效率。
1.董事會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起著“承前啟后”的關鍵作用,必須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選舉職工董事。要使董事會起到公司最高決策機構的作用,在董事會成員的構成上必須體現企業內部各利益主體在參與企業經營活動中最基本的責權利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內部的利益主體主要由三部分人組成:所有者、經營者和廣大職工群眾。其中,職工群眾主體地位的確立,是以勞動力產權即人力資本為前提的。所謂“勞動力產權”,實際上是指職工作為自身勞動力的所有者,有權對其勞動要素的社會投入,享有完全的收益權。也就是說,職工的勞動能力是職工人力資源投資的產物,因此,職工有權根據自身的勞動力投資和按其創造的勞動價值獲得工資收入的同時還享有部分利潤分成的權力。因此,廣大職工不僅關心自己的經濟收益,而且關心與自己的勞動收益相關聯的企業決策、企業經營等問題,會源源不斷地產生出參與管理的愿望和行為。只有把廣大職工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引導好、保護好、發揮好才能使企業長治久安、不斷發展、充滿活力。可見,董事會成員中,不僅要有所有者、經營者階層的代表,而且必須要有職工群眾的代表,必須在制度上保障廣大職工群眾能夠廣泛、積極地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為了自身利益的同時也是為了國家利益來監督企業的行為。
勞動力產權不僅是確定勞動者社會地位和作用的基礎和邏輯起點,而且也是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理論與實踐的出發點。在董事會成員的構成上明確和界定所有者、經營者和職工群眾這三者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并使之相互制衡、相互激勵,才能進一步增強董事會的功能,形成以董事會為核心的公司統一管理體制,企業內部才會有穩定、持久、合理的秩序,有效地實行科學的決策與管理。
2.監事會對公司監督權的有效行使,存在著兩個根本條件:一是監事會成員能夠真正代表所有者和企業廣大職工的利益,是“積極”的責任人,且具備行使監督權的行為能力;二是監督者能夠獲得準確和充分的信息。
在國有企業公司化改制后,所有者的監督就應上升到首要位置。根據新《公司法》的要求,國家對國有獨資公司采取了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擔任監事會主席的制度。在整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尚未完善的條件下,這一舉措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所有者“缺位”的條件下,監事會代表“誰”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因而監事會對董事會和高層經營者人事安排的干預程度是很有限的。同時,監督必須建立在對充分和準確信息占有的基礎上,否則,無論是事前監督還是事后監督,都將喪失分析和評判的基礎,從而使監督者處于被操縱的地位。雖然強調要“廠務公開”,但相當多的企業還存在著信息的非公開性,很難清楚地了解國有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因而對國有企業進行有效監督的效果有限。
因此,對公司化改制后的企業來說,更重要的是加強公司內部的民主監督機制,即廣大職工群眾的參與監督。職工群眾是企業的內生變量,他們對核心層的經營者來說是外部人,而對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來說,又是內部人,最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的內情,也深知經營者和董事會的所為,職工代表進入監事會擔任職工監事(不少于監事總數1/3的比例),強化他們在監事會的作用,一可以調動職工群眾的勞動熱情,極大地提高勞動生產率;二可以抑制經營者階層對公司業務信息的壟斷;三可以降低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成本,無疑是調動企業內部力量監督制約的有效途徑。要使監事(包括職工監事)真正成為“積極”的責任人,以高度的責任感和認真負責的精神去監督董事會、經理層的工作。
3.確立職工董事監事在制衡機制中的職權,提高職工董事監事的地位和待遇。在我國公司化改制過程中,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與傳統企業領導體制沿襲下來的干部任命制產生了較大的矛盾。一部分公司化改制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及董事會其他組成人員不是按照《公司法》的法定程序產生,而是由企業主管機構的組織部門進行任命,難以真正形成競爭性的經理人市場,這實際上容易造成公司治理結構中相互制衡關系的混亂,導致更多的“內部人控制”或行政干預問題,同時也削弱了職工董事監事制度乃至使整個職工民主管理流于形式。
應切實按照新《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取消對董事長、總經理及董事會其他組成人員的行政任命方式。在具體操作時,應在進行董事候選人提名前,先由企業主管機構的組織部門進行人事審查;董事和高層經理人員的選任,應完全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由股東會和董事會決定;職工董事則應由職代會或工會組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這種做法既符合我國法律和國際慣例,又考慮到了我國的實際情況和歷史習慣。同時對實現職工董事監事地位的提高、待遇的平等和職工民主管理各項職權的真正落實,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強化職代會職權,為職工董事監事制度提供堅實的組織保證。新《公司法》對國有及其他各類公司制企業既要建立職代會,又要建立職工董事監事制度,作了明確的規定,并且把職代會作為各類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公司化改制過程中,要落實職代會職權,應把握如下原則:
1.職代會推舉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的制度安排中,要保證法律規定的數量,同時,責權利必須與其他董事監事相一致,真正發揮職工董事監事的作用。
既然我國法律賦予了職代會直接選舉職工董事監事的權力,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必然會涉及職代會與股東會之間議事權限的劃分、議事程序的確定以及議事終審權的歸屬等問題。就議事權限而言,可將我國新《公司法》中規定的不直接涉及投資和分配方案的條款由職代會來議定,具體地說就是參與公司經營方針和章程的制定;審議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享有表決權,等等。議事程序可采用復議制,即職代會審議在前,股東會審議在后。股東會享有對職代會議案的最終決定權。這種制度安排,意在選擇性地強化職代會的職能,但終審權仍掌握在股東會手中。目的是為了避免政出多門或“一仆二主”的混亂局面,在終級層次上董事會仍然向股東會負責。
2.在公司制企業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職是一條金科玉律,可變通的彈性較小。但職工群眾是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的主體,他們對經營者階層的認同與否以及有無約束力,對提高企業效率乃至生死存亡都有著重大影響。因此,在公司制企業中董事會與經理人員之間的聘任與解職關系必須堅持,而職工群眾對經營者階層的認同感及約束力又必須強化。在董事會聘任和解職經理人員的過程中要加大職代會的參與力度。其具體形式可分為兩種:一是聘任前的職代會參與制。即董事會聘任的經理人員若民意測驗的支持率不足50%,則該候選人就是資格條件不完善,應當退出擬聘任的行列。二是對即任的經理人員實行預警及建議罷免式的職代會參與制。即由職代會組織全體職工按不同的考核目標每年對現任的經理人員進行綜合打分,若經理人員的綜合得分逐年遞減且低于某一標準時,職代會就應當對該經理出示“黃牌”予以警告;若該經理的工作績效仍無起色,綜合得分繼續“滑坡”,則職代會應當向董事會建議對該經理出示“紅牌”將其罰出“場”外。
因此,充分發揮職代會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制衡作用,對于職工董事監事制度乃至整個職工民主管理的真正落實,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它不僅從宏觀上有利于企業層面的體制改革與我國的政體、國體保持一致,而且從微觀上也為傳統的民主管理在新的企業制度中提供了一個“支撐點”,使得股東會、董事會與職代會、工會之間的關系從根本上獲得了統一。
[摘要]職工董事監事制度是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在推行職工董事監事制度中存在不少問題,必須以新《公司法》為依據,不僅要突破創新,使職工民主管理更加科學化、規范化,而且要在正確處理企業新、老三會關系的基礎上,強化職代會職能,為完善職工董事監事制度奠定理論、法律與組織的保障基礎。
[關鍵詞]職工董事;監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職工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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