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技術創新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5 02: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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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發達國家的高新技術企業利用其既有的技術優勢和有利其發展的Trips規則,集中對我國高新技術領域進行知識產權戰略擴張,因此,研究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的關系,探討高新技術企業如何提高技術創新效率和水平,不斷挖掘企業技術創新的潛能,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1知識產權是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的制度保障
加強技術創新,有利于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盡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體系,擺脫對西方發達國家的技術依賴,發展民族高新技術產業。高新技術企業持續不斷地進行技術創新,也在于通過獲得技術優勢或用技術優勢換取成本優勢,進而獲得市場優勢。但這些優勢的獲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是否享有對技術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因為在市場經濟中,高新技術商品(產品或服務)的交易主要是知識產權的交易,而知識產權的交易歸根結底體現為經濟利益的交換與分配,離開了利益關系,就無所謂知識產權關系。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立,是通過授予知識產權主體一定范圍的私權,允許其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眾充分公開其技術或其他形態的知識為代價,換取國家法律保護下一定期限的龍斷權。知識產權是科技進步的產物,與技術創新、高新技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因為從西方發達國家創建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來看,知識產權的發展表現為“社會生產科技化、科技成果商品化、知識商品產權化和權利制度體系化”這一歷史特征。知識產權是在法律上對技術創新成果的確認,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財產,在高新技術企業資產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機制促進高新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已被世界各國所認同,越來越多的高新技術企業已經意識到用知識產權促進技術創新的重要性。
(1)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方向的引導作用。技術創新具有不確定性,而高新技術表現的“高”、“新”特點,使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強,進而導致企業對創新產品和技術路線選擇上的盲目性。而知識產權由于是以公開技術內容為代價的私權,會使企業及時獲知自己從事的相關技術領域的技術狀態和技術的法律保護狀態。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的技術創新成果必須具有新穎性,由此在企業對比分析以后,便可以已公開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選擇產品開發方向,確定技術開發路線,既可避免重復研究,又可保證技術創新難題在可能的技術領域和可行的商業領域中解決。
(2)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傳播作用。高新技術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在知識產權制度的保障下,一方面可獲得高收益,另一方面引導其它企業對這種高收益的追求進而進行技術模仿,在模仿的基礎上進一步創新,形成持續創新。對國家而言,其重要意義之一在于通過持續創新,技術得到傳播、擴散,形成新的產業群。授予主體以知識產權是將專有權和促進技術信息公開統一起來,其公開的技術內容為傳播提供了前提,為知識的傳播、技術的轉移提供了極大便利,促進企業生產要素根據市場原則合理流動。
(3)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主體的利益保障作用。知識產權對高新技術企業利益的保障作用還體現在:如果企業的知識產權被侵害,就會產生基于這種對知識產權支配權而形成的一系列的請求權和抗辯權,以保障企業利益的最終實現。如果對技術創新成果沒有給予法律上的保障,技術創新的成果就會白白地“流失”,高新技術企業每年總銷售額的5%的研發投入就會付之東流,30%的科技人員的技術創新勞動成了徒勞。
(4)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活動的規范作用。在技術創新活動中,競爭的存在使得不正當競爭成為可能,因為侵權仿冒的成本要比企業進行“高投入”的研發成本低得多,“尋租”行為成為可能。由技術創新形成的高新技術,因其易流動和無形性,使得技術秘密被侵權經常發生而認定侵權十分困難,知識產權制度追求權利人的技術壟斷與公眾利益的平衡,這種立法的“二元”價值目標決定了知識產權主體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時又要遵守公平競爭原則。其次,知識產權所具有的專有性,使其存在著被濫用的可能,由此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確立的合理使用、在先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就是對權利主體壟斷權的限制。再次,知識產權制度確立了發明人、專利權人和單位對技術創新收益的分配機制。
2知識產權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中遠未發揮其應有的制度保障作用
發達國家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制定了名目繁多、卓有成效的商標戰略、專利戰略等知識產權戰略,大大地促進了企業的技術創新。如美國最早將保護發明人的專利制度作為市場競爭的武器。日本在日美專利戰中受到挫折后,以美國為師,加強了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和實施。為了更好地占領加入WTO后的中國市場,各國跨國公司把對華知識產權活動的重點放在了高新技術領域。截至1999年12月31日,在我國專利申請中,國外知名的石化跨國公司申請的專利數就占到本領域的80%。在核技術、醫藥化學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90%以上是外國企業;在航天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國外比國內高出30倍,相比之下,知識產權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中遠未發揮其應有的制度保障作用,表現為:
(1)技術創新中的知識產權意識缺乏。具體為:①我國相當一部分高新技術企業習慣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管理模式,往往憑著經驗或傳統觀念進行市場經營,缺乏專利意識和品牌意識,或對品牌的保護和防范意識,沒有意識到知識產權是一種極具價值的無形財產,沒有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技術創新的成果,在競爭中往往處于被動局面,市場份額越來越小,甚至被別人擠掉。②相當部分企業不是重復研究與開發,就是沒有對技術創新的成果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反被他人以侵權為由告上法庭;有的則干脆仿冒別人的技術創新成果,嚴重影響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在國際上的形象和信譽,更重要的是長期的仿冒行為會使企業無法形成自己的核心技術和技術創新隊伍,永遠無法擺脫對別人的技術依賴。
(2)技術創新中尚未確定明確而穩定的知識產權戰略。首先,研發項目的選擇上缺少知識產權戰略謀劃。在企業的研究開發目標決策階段,雖然有像海爾等極少數企業開始主動利用專利文獻來為決策服務,絕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在開發立項上都有一定的盲目性,或只根據市場的短期需求確定開發目標,沒有想到或不會利用專利等知識產權文獻來全面分析技術、市場和競爭對手的情況,不善于運用知識產權制度進行技術和市場優勢的儲備;其次,在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階段,我國的絕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不善于利用專利等知識產權文獻來提高研究開發工作的起點和效率。往往是在專利文獻上已經公開的技術內容,本來可以用來直接參考或不必再去開發的內容,有的企業卻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自己從頭做起,重復開發,做無用功。最后,研究成果的專利申請階段,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中也是一個薄弱環節。一些企業研制出新產品、新工藝后,由于沒有申請專利,被別人仿制失去了市場,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更有甚者,被外國企業拿走或廉價買去,申請了外國專利,使該技術的出口反而受到限制。
(3)技術創新文化中缺少知識產權的價值內核。對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價值內核進行考察時,我們不得不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處的傳統文化環境進行分析。在我國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受儒家傳統文化的影響,形成人治主義傳統、德治主義傳統、泛刑主義傳統和無訟訴主義傳統等傳統法律文化。這些傳統法律文化缺少知識產權制度和技術創新所要求的價值內核,從總體上講對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的發展都具有消極影響。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需要倡導追求產權的價值觀和鼓勵競爭的價值觀,而儒家的“中庸之道”則與上述價值觀格格不入,由此企業總是不能夠主動、積極地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技術創新成果,而是依賴于“家長”,即行政部門的指揮棒,以行政手段推進企業技術創新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3構建知識產權戰略是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的戰略保障
所謂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可以理解為:高新技術企業長遠的發展和全局的利益角度出發,為了搶占或維持技術創新的制高點,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機制,在技術競爭和市場競爭中謀求最佳經濟效益,并能保持自己技術優勢的謀略,確立構建知識產權戰略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創新的戰略保障,這是因為:①現代企業制度必然要求企業重視知識產權這一無形財產權的作用。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產權明晰,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是企業“法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高新技術企業的資產總值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②知識產權戰略有利于充分保護知識產權,防止和控制企業的無形資產流失。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在樹立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意識、營造知識產權文化氛圍和保護創新成果的經驗等方面的不足,造成了知識產權大量流失。知識產權戰略的確立,有利于企業對技術創新成果進行全面地、長期地和及時有效地保護。③企業產權戰略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確保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國際競爭中的有利地位。④知識產權戰略有利于企業制造國際名牌,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
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從認清知識產權本質和研究知識產權戰略入手,及時制定和實施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一般可分為專利戰略、商標戰略和商業秘密戰略等。從對知識產權的運作角度又可分為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戰略、企業知識產權利用戰略、企業知識產權價值戰略、企業知識產權投資戰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等。
4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法律保障
首先要完善和制定法律法規,特別是知識產權法律,以保證高新技術企業既定的知識產權戰略按照預期目標推進。知識產權戰略是依托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法律以其國家權威性、強制性和一定時期內的穩定性,保證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有一個相對穩定的法律依據和強有力的實施保障。良好的知識產權法律環境是知識產權戰略目標實現的前提和保障。由于對知識產權的利用、管理、保護都受到法律的規范,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每一步都必須以法律規范為行為規則;法律規范特別是知識產權法律規范,對實現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目標又具有可靠保障作用。可以說,企業知識產權資源的開發利用與優化配置,是有效的知識產權法律和知識產權戰略性運用的共同結果。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必須遵循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發展趨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原則。
其次,政府要引導企業制定知識產權戰略。政府的引導是國家行政力量在經濟改革階段,從宏觀角度提高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必要手段。我國仍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型期,市場經濟體系不完備,市場機制尚不健全,使得政府在一定范圍內的引導企業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促進技術創新成為必要。政府引導還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在培養知識產權產權意識、營造知識產權文化、幫助企業盡快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等方面盡快地趕上甚至超過國外先進企業。目前,我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已經認識到這一問題重要性,在管理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加大了知識產權因素的比重,如在立項審查中多了專利查新,把是否擁有專利作為科技人員職稱評定的標準等,但仍需要更加系統的、有效的和符合我國實際的行政法規出臺。
最后,高新技術企業要最大限度地挖掘我國現有知識產權制度資源,要保證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高新技術企業首先要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并保證知識產權制度與知識產權戰略和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其次要設立知識產權管理與研究部門,并對部門的職能與組織結構進行合理化設計,保證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有一個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和運行載體。再次,要在知識產權競爭中學會運用一系列策略。如在專利申請中的搶先策略,利用我國實行先申請原則,即當一項技術創新的成果基本成熟,并宜采用專利保護時,應盡快搶先申請;廣告策略,許多企業申請專利不是為了專利保護,而是為廣告宣傳;防衛策略,有些企業申請專利的目的是防止他人盜用自己的產品申請他人專利,然后反過來誣告自己“侵權”;防御策略,防止別人開發外圍產品或利用其它方法生產相同產品與自己競爭;壟斷策略,許多企業申請專利不是為轉讓技術,而是為了壟斷制造、使用或銷售其產品的權利;誤導策略,有些企業為了不使競爭對手摸清自己的技術方向或技術核心,在專利申請中真假并存,甚至申請一些與自己研究方向相反或不相關的專利,以誤導對方;攔路策略,在他人申請專利申請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技術改進,以獲得交叉許可等等。最后,在企業文化構建中要體現知識產權所要求的價值內核。企業文化對內可使職工有一種歸屬感和榮譽感,對外則可使企業樹立良好的商業形象。因此,一個體現知識產權價值內核的企業文化,必定會對企業培養知識產權意識、形成自主知識產權,提升市場競爭力起到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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