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壟斷行業規制理論論文
時間:2022-04-01 0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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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自然壟斷的定義,學術界的看法比較一致,一般認為“所謂自然壟斷性,是指由于存在著資源稀缺性和規模經濟效益、范圍經濟效益,使提供單一物品和服務的企業或聯合起來提供多數物品和服務的企業形成一家公司(壟斷)或極少數企業(寡頭壟斷)的概率很高。我們把這種由于技術理由或特別的經濟理由而成立的壟斷或寡頭壟斷,稱為‘自然壟斷’或‘自然寡頭壟斷’”。自然壟斷與行為壟斷是與微觀規制(從廣義上看,微觀規制是政(論文庫)府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相聯系的壟斷。
由于維持壟斷可在技術經濟上達到更高效率的結構因素,所以要通過參加規制來形成和維持壟斷,通過價格規制和其他規制手段來防止壟斷下的企業在自由決策時所產生的不良經濟后果。因此,某些特定的產業具有的自然壟斷性就成為經濟性規制的基本依據。
政(論文庫)府的微觀規制是為了彌補和矯正市場失靈以確保稀缺資源的有效配置。自然壟斷就是市場失靈的表現之一。雖然有不少國家在政策上允許壟斷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在壟斷條件下,任何組織都有可能喪失追求成本最小化與效益最大化的能力,從而破壞帕累托最優的資源配置。經濟學家已經指明了壟斷帶來的四個主要問題,即產量受到限制、管理松懈、不大關心研究與開發以及由尋租行為所產生的利潤耗費。種種理由,使各國在處理自然壟斷問題上,大都對自然壟斷企業(主要是水、電、煤氣等公用企業)的進入、退出、價格、投資等方面進行規制。
政(論文庫)府的顯著特性——對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性和強制力——使政(論文庫)府在糾正自然壟斷上具有某些明顯優勢。第一,政(論文庫)府可通過行使征稅權和禁止權,限制新企業進入自然壟斷行業。因為,自然壟斷行業只有一個企業生產時才最有效率,新企業進入必然會增加生產成本和市場風險。第二,政(論文庫)府可通過行使征稅權和處罰權,減弱或消除自然壟斷行業因競爭不足給消費者帶來的或潛在的產品質量、價格、服務等方面的問題,強化政(論文庫)府的經濟職能。第三,政(論文庫)府直接行使征稅權、禁止權、處罰權等可降低交易成本。政(論文庫)府在組織費用等方面具有一定交易費用優勢。
斯蒂格利茨認為,政(論文庫)府對自然壟斷問題有三種不同的解決方法。第一,政(論文庫)府接管某一行業的所有權,或將該行業國有化。例如,英國和法國曾對各自國家的電力公司、電話公司以及部分公用事業部門國有化。但是,這種做法存在一些問題。政(論文庫)府通常不是很有效率的生產者。被國有化的行業經理們往往缺乏降低成本和銳意現代化的動力,特別是政(論文庫)府愿意在該行業虧損時給予補貼的情況下。第二,讓私人企業經營該行業的同時對其進行管制。美國一般就采取這種做法。原則上,管制機構試圖將企業的價格保持在與被管制企業投資收益相稱的最低水平上。但是,管制是否有效、是否真正代表了公眾利益,在這點上是有爭議的。政(論文庫)府無論是實施壟斷權還是授予壟斷權都應慎重。在許多情況下,不但自然性壟斷是存在的,而且政(論文庫)府的法規制度也存在。如果政(論文庫)府富有效率,那么就存在自然性進入障礙,政(論文庫)府沒有必要用獨有的特權去加強這一點。即使廠商的進入偶爾導致了重復生產和浪費,那么其成本和潛在競爭所帶來的收益相比肯定要少的多。第三,鼓勵競爭。盡管完全競爭在自然壟斷的情況下不會出現,但有限度的競爭總是可以帶來一些好處。在實際競爭可行的場合下,競爭能抑制較高的壟斷價格。所獲得的收益不僅會超過重復生產所造成的低微成本,而且還會超過缺乏協作所造成的輕微浪費。當然,也存在著實際競爭不可行的情況。與實際競爭相對應的潛在競爭的效果也并不樂觀。在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西方許多政(論文庫)府開始相信,不論競爭怎樣不完全,總是比管理更好。于是,放松管制的過程開始了,并產生了一些成果。
二、我國政(論文庫)府對自然壟斷行業規制的實踐
微觀規制與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經濟成熟程度密切相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市場機制調節范圍不斷擴大,市場失靈現象逐漸凸現,政(論文庫)府規制隨之建立并對微觀經濟運行發揮越來越重要的效用。當一個行業存在自然壟斷,在這種場合,政(論文庫)府的作用就是維護壟斷、限制進入;防止企業利用其壟斷地位謀取超額利潤,保護公眾利益。政(論文庫)府通過微觀規制彌補了市場缺陷,在多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第一,阻止了低效率的非規模經濟企業進入自然壟斷行業,有利于提高資本和生產的集中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盲目投資、重復建設,使稀缺的經濟資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和運用。第二,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一些公用企業的產品或服務不斷供給,抑制了他們濫用經濟優勢,制定壟斷價格、實行價格歧視及差別對待,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第三,避免了公用產品或服務價格的劇烈波動,維護市場的交易秩序。
我國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因而,現階段政(論文庫)府的微觀規制,無論從作用范圍,還是作用程度上來看,都是不成熟的。在自然壟斷性行業主要有如下的問題:
第一,信息不對稱使政(論文庫)府對自然壟斷性行業的價格管制形式化,收效不大。被管制者——自然壟斷性行業對其核心技術和經濟指標及其動態信息的掌握是全面充分的。而實施管制的有關政(論文庫)府部門對其管制對象的各種信息的了解是片面的。政(論文庫)府希望了解企業的真實成本作為價格規制的主要依據,企業希望抬高自己的經營成本以獲得有利的政(論文庫)府定價。這種由追求目標的差異而導致的有關企業真實經營成本的博弈,企業往往略占上風,畢竟企業比政(論文庫)府更了解自己的經營狀況。因此,政(論文庫)府通過大量的調查、聽證、立法,經過眾多部門合法手續審批才出臺的所謂的“管制價格”,很可能是不準確的,甚至是徒有虛名的。價格管制失靈了。
第二,壟斷性行業依靠壟斷獲得高利潤,內無提高效率的動力,外無參與競爭的壓力。自然壟斷行業可利用信息不對稱誤導政(論文庫)府調高管制價格,以獲得超額利潤,由于我國自然壟斷行業一般實行嚴格的進入管制,這種超額利潤能被壟斷者長期穩定地獲取。同時,勞動力、技術、資本、信息等高度壟斷,沒有競爭的刺激、沒有破產的壓力、沒有激勵的動力,這些行業一定程度上技術停滯、效益低下。長期壟斷使他們服務產品質量低、價格高,與國際水平差距很大。我國的電信行業就是一典型案例。當然,這其中涉及到行政壟斷,郵電部國家電信總局在其中沒有發揮應用的、積極的作用。
第三,由于政企不分,政(論文庫)府規制難以中立。只要作為規制者的政(論文庫)府部門不從企業中獨立出來,中立地行使規制職能,平等地對待所有的市場參與者,他們就不可避免地用其掌握的行政權力維護本部門、本行業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歧視新的市場進入者。行業效率低下,官僚作風濃厚,消費者福利受到損害也就不可避免了。更進一步說,在這種管制體制下,即使引入了競爭,競爭機制也不可能有效的發揮作用。
由于信息不對稱使價格管制失靈,壟斷行業的高利潤、低效率等問題,西方國家在對自然壟斷性行業實施規制中也是存在的。值得提出的是,中國國有經濟的壟斷不是產生于市場競爭,而是行政權力劃分市場的結果。至于政企不分,政(論文庫)府身份的重疊,應該說是處于經濟轉軌期的中國所特有的。
三、政(論文庫)府的改革
經濟性規制的手段包括價格規制、進入規制、投資規制、質量規制、財務規制等。對自然壟斷的規制主要有兩種手段:第一是進入規制,通過控制市場中企業數目,充分發揮規模經濟效益或防止過度競爭,以維護壟斷。這類規制主要是通過控制經營許可證或特許權的發放來實施。第二是有關企業產品和服務定價的價格規制。由于企業受保護而處于壟斷地位,政(論文庫)府就有責任規定企業的收費標準,使企業在社會福利最大化處定價。這是從資源有效配置和服務公平供給觀點出發,旨在限制具有較強的自然壟斷性的公用企業制定壟斷價格、謀取壟斷利潤的行為。但是,價格規制存在失靈的情況,這在上文已經提到。根據以往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在自然壟斷行業由于成本遞減,最好按邊際成本定價,但可能使企業虧損。這時,政(論文庫)府或者按平均成本定價,這樣會損失一部分經濟福利;或者按邊際成本定價,由政(論文庫)府給予一定的補貼。
我國政(論文庫)府對自然壟斷行業的規制與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微觀規制存在較大差別,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使政(論文庫)府的規制步入正軌,可考慮從以下幾方面改革:
第一,對于信息不對稱的補償。有時候,規制的目的在于降低得到信息的成本。首先政(論文庫)府設法提供消費者需要的產品的準確信息,或要求經營者提供。當然,對于不完全信息并不是簡單地提供更多信息就能解決。當人們難以理解產品涉及的技術數據時,政(論文庫)府需要建立或實施產品質量標準或向生產廠商發放生產經營許可證。因為,消費者并不都具有評價不同產品所需的專業知識或資料。
第二,對規制者的規制。經濟性規制主要依靠政(論文庫)府機關的法律權限、許可或認可等手段,而政(論文庫)府在實施這些權力時,在一定程度上擁有自由裁決權。當政(論文庫)府也是個自然壟斷性組織時,有誰、用什么方式來規制政(論文庫)府?植草益認為:建立一個對作為“法定壟斷者”的規制者的濫用權限加以限制、監視其是否按經濟福利的最大化規范行動的體系,是必要的。筆者同意這樣的看法。因為,規制者不可避免會濫用職權、牟取私利,或出于某一目的維護某些集團利益。斯蒂格利茨提出的解決自然壟斷的方法之一的國有化,就有可能使這些行業受制于一些政治壓力。
第三,政企分開。政企分開作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內容似乎經常被談到。在政(論文庫)府的微觀規制上提出,是有特殊意義的。因為只有打破規制者與被規制企業之間的直接利益聯系,才能使規制機構超然的行使經濟性規制的職能,才有可能使之中立的把經濟福利最大化作為原則,公正廉明,依法規制。
第四,區分真正的自然壟斷行業和非自然壟斷行業,規制與放松規制結合。要使規制取得預期效果,要考慮行業特性,只有真正的自然壟斷行業才可考慮實施規制。因為對非自然壟斷行業的規制會抑制有效競爭,導致社會福利的損失。規制與放松規制都是適應自然壟斷行業不同發展階段要求的產物。對于非自然壟斷行業(這其中也包括自然壟斷行業中存在的非自然壟斷性業務)放松規制后,由于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范圍擴大,政(論文庫)府的制度供給要及時跟進,保證競爭的公平、公正。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年國企改革主要集中在非自然壟斷行業。在自然壟斷行業,人們所能感受到的是產品和服務的收費有了較大改善,但價格規制的放松并未伴隨進入規制的相應放松,行業的低效率已逐漸凸現。
第五,實施激勵性規制。由于現行的規制制度不能解決企業內部無效率的產生、規制關聯費用的增加、規制滯后使企業損失產生、規制部門的自由裁決權和尋租成本的產生,植草益認為除了給予企業提高內部效率的激勵之外沒有其他對策,稱之為“激勵性規制”。由于我國自然壟斷行業的行業特點和社會地位決定其實行壟斷經營,在短期內無法改變,所以,激勵性規制結合中國國情是可以借鑒的。方法包括:第一,特許投標制度。即把所給予的事業特許權限制在一定期間內,在特許期結束后再由競爭投標制給予特定企業特許權。第二,區域間競爭。是將受規制的全國壟斷企業分為幾個地區性企業,使特定地區的企業在其他地區企業成就的刺激下提高自己內部效率的一種方式。第三,社會契約制度。這是規制部門與被規制者在修訂收費時就設備運轉率、熱效率、燃料費、外購電力價格、建設費等簽訂合同,如果能實現比合同規定的成績好則給予企業報酬,否則給予處罰的方法。第四,價格上限規制。在規制部門和被規制企業之間以類似于上述社會契約制度的形式簽訂價格改動合同,規定價格上限,使價格原則上只能在這個上限以下自由變動。這四種方法,各有利弊,其中社會契約制度作為良策而被各國廣泛運用。我國可通過完善各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明確責、權、利關系,為企業降低成本、提高內部效率提供經濟利益的誘導,當然這其中要體現這種承包責任制的社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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