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循環經濟對礦權制度影響

時間:2022-04-25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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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循環經濟對礦權制度影響

【關鍵詞】循環經濟礦權

【摘要】目前,我國的礦權制度在立法指導思想、制度內容等方面均還存在不足和缺陷,我國應首先優化各種礦權之間的關系,完善監督管理和綜合規劃制度。循環經濟是一種實現廢物和資源合理轉化的經濟。為實現循環經濟,礦權的行使方式及其監督管理制度都需要改變。

一、循環經濟的內涵及其對礦權制度的要求

1、循環經濟的內涵

循環經濟是一種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這種模式與傳統的經濟模式不同,它一改由資源、產品到污染排放的單向線性流動,拋棄了“高開采、低利用和高排放”的理念,而是在一個閉合的系統里,整合審視了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過程,它把原先各自孤立的生產環節相互連接起來,通過技術措施,將這一生產環節排放出的廢物轉化為另一生產環節的再生資源和再生產品,從而實現資源與廢物的合理轉換,使整個經濟系統只產生很少的廢物。既然循環經濟是把清潔生產和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融為一體的經濟,那么本質上它屬于一種生態經濟,要求人類與自然處于一種相互協調與和諧的地位,并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自己的經濟活動。具體到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要求,所有的礦產及礦產品,都要從礦產資源自身的特性出發,遵循自然、生態環境規律,在勘探、采選、冶煉、生產、消費、排放等環節,加強資源的綜合循環利用,使之形成一個閉環的系統。在這個系統內,物質流、信息流、能量流相互疊加,最終達到人與自然、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這樣的一個經濟系統就稱之為礦業循環經濟系統。

2、循環經濟對礦權制度的要求

循環經濟把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有機地統一起來,合理利用物質和能量,降低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礦權的設定和安排要適應循環經濟的要求,貫徹這種理念,要遵循新經濟模式下的原則。循環經濟對礦權制度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1)權利結構應綜合化。傳統的資源利用是粗放的和單一的,忽視伴生礦的價值,在權利設定上表現為單一權利的許可或賦予。比如,煤炭開采企業可以通過許可證獲得開采煤炭的權利,但是卻不具有伴生煤氣的開采權,導致煤氣資源的浪費,這種權利結構不利于發揮伴生礦潛在經濟價值的開發。循環經濟模式下,礦權的設定必須能發掘伴生礦物的潛在經濟價值,這就要求礦權的結構要綜合化,內容要有足夠覆蓋能力,在保證開采主礦資源的同時,又能注意到伴生礦的價值。

(2)權利實現方式要合理化。為了將經濟發展對環境的影響降到最小程度,市場主體就必須實施清潔生產技術,采用無害或低害的新技術和新工藝,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這表明獲得礦權的企業在獲得礦權之后,不能濫用自己的權利,而是要通過合理的方式來實現。為此,法律必須對礦權的實現方式作出合理規定,如規定在煤炭資源開發中,必須確保煤矸石為主的固體廢棄物利用率要達到90%以上,應積極采用各種減少廢物排放、減輕地表沉陷與生態重建一體化技術等。

(3)權利界限需明確化。循環經濟要把經濟活動組織成一個“資源、產品和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降低原礦物的開采量,提高利用率,減少廢棄原礦物的處置和堆存量,實現礦產資源開發的清潔生產。這要求礦權的設定要遵守生態規律,不得對環境造成損害,要能夠將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結合為一體,實現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維護自然生態平衡。因此,礦權的行使要符合綜合規劃,承擔環境責任,有明確的界限。

二、循環經濟模式下的礦權基本制度

各國在自然資源分布狀態、政治制度、法律原則、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著巨大的不同,所以礦權制度也存在很大差異。但是,循環經濟模式已成為各國發展的基本目標,為保證循環經濟的順利實現,各國在礦權法律原則、技術規范、基本制度方面也呈現出了相互借鑒、日益趨同化的態勢。為貫徹循環經濟的基本理念,各國對礦權制度作了以下幾方面的規定。

1、擴大礦權的授予范圍

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廢物。為循環利用這些廢物,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人們既需要保護作為原料的資源,又要開發出廢料少的產品,使循環經濟在消費和生產系統內得到實現。企業要做到這一點,就不得不具有更大的權利能力,來處理礦產開發與利用的關系,確保對伴生礦產資源的綜合回收,保證礦產資源的循環利用。

德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規定,該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促進循環經濟,保護自然資源,確保廢物按有利于環境的方式進行清除。由此,“可循環”成了德國生產和生活廢料的清除的終結點,任何生產過程首先要盡量避免或減少廢物的產生,以實現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達到最低點的目標。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德國往往會按照工業生態學的原理,在賦予企業礦權時,充分考慮權利所能給企業帶來的整合物質流、能量流和信息流的能力,以期企業一次性獲得整體處理廢氣、廢水、廢渣的權利。同時,德國還注重企業間權利的合理對接,使一個工廠的廢熱或副產品成為另一個工廠的原料和能源,甚至于在企業間達到完整的工業生態園區的效果。

2、行使礦權的制度

企業獲得礦權,不是任意行使,而是要遵循一定的方式。在制度層面上,礦權的行使方式主要體現為,企業在探礦和采礦過程中只能采取法律允許的技術手段。對此,各國法律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日本從資源減量化入手,以建設循環型社會為主旨,使其社會結構從過去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經濟社會向降低環境負荷,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循環經濟社會轉型。在礦產資源開發領域,日本根據資源綜合利用的技術經濟政策,對主要礦種和伴生礦種制定了嚴格的損失率、回收率等標準,以促進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減少礦山開采中所引發的各種自然災害。這要求礦山企業從礦產資源開發的源頭上做好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盡可能地采用最先進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采用先進的管理制度與措施,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使礦業真正步入循環經濟的軌道。這種細化規定可使礦產資源領域的循環發展客觀化、具體化,起到使之有據可查的效果。

3、礦權的監督管理制度

印度在有關礦產資源的法律中,明確指出了資源開發利用與資源保護間的依存關系,并針對共生礦、伴生礦,廢舊金屬等的綜合回收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表述,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決了由于不合理開發利用對礦產資源的破壞。美國則在其《綜合廢棄物管理法令》中要求各城市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源削減和再循環的方式,對至少50%廢棄物進行處理,否則將被處以每天一萬美元的行政罰款。這些規定意味著,企業行使礦權必須接受監督,做到有據可循,承擔社會和環境責任。

為監督這些礦權的行使,各國規定了相應的制度。首先,不斷細化環境評價的指標體系。企業在探礦或采礦過程中,要按照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的方式進行,不得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其次,強調公眾監督的重要性。法律規定,公眾可參與資源的減量化使用的評價活動,對于探礦和采礦過程中廢棄物的再循環利用問題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再次,明確規定廢物的再利用義務。各國不僅制定了明確探礦和采礦中的廢物名錄,而且還具體規定了利用這些廢物的程度和采用的技術。

三、我國現有礦權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完善

1、我國現有礦權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立法指導思想落后。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制定于1989年12月,由于當時我國尚未明確提出循環經濟的概念,該法只是以治理污染和污染防治為中心,而非從源頭上控制污染的產生,因此對循環經濟并沒有明確規定。2004年12月在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其目的依然是:“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末端治理色彩明顯。直到2007年8月《循環經濟法》的出臺,我國才將循環經濟的指導思想明確提出來,但是仍然集中在廢物的循環利用方面,對于經濟活動與環境間的關系并沒有準確定義,立法指導思想落后。

(2)礦權內容不利于資源的綜合利用。我國的礦權制度安排存在著明顯缺陷,比如在煤層氣礦權與煤炭礦權方面,我國實行“申請在先”和“探礦權排他性”的原則,無形中給煤礦開采新增了一道門坎,煤礦企業建設新井獲取資源要先獲得擁有煤層氣礦權的非煤企業同意,導致許多煤礦開采無法合理進行。在許多金屬礦產,存在共伴生礦多的情況下,我國法律也缺乏針對性,現行立法僅有少許有關這些資源的利用與保護規定,并且十分籠統,嚴重阻礙了金屬礦產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影響了礦業經濟的循環發展。

(3)權利缺乏立法規制。在勘探和開采過程中,由于巨大的經濟利益誘惑,一些企業不顧礦產資源存在的具體條件,亂開濫挖、越界超層開采,極大地浪費了資源,影響了礦業經濟的循環發展。導致這些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在于我國缺乏對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進行具體的強有力的立法規定,責任的規定力度也不夠強,且缺乏強制執行力。

2、我國礦權制度的完善

循環經濟是國際社會在可持續發展實踐中的必然選擇,也是中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在發展礦產資源循環經濟的進程中,我國應立足于本國現實,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制定資源再生利用的標準,降低對生態環境的污染程度,完善礦權制度。為此,可從幾個方面來完善自己的礦權制度體系。

(1)優化各種礦權間的關系。我國應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礦產資源領域的循環經濟法律,明確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回收率的要求。在權利設置上,盡可能使企業能夠利用這些權利在內部做到資源共享,整體發展,在企業間可通過物質能量和信息的流動與儲存,相互作用,組成一個結構與功能協調的共生網絡經濟系統??梢苑謨刹絹韺崿F這一目標:第一步,制定綜合性循環利用礦產資源的法律,明確礦權的基本內容,并注意發揮他們的導向作用,引導企業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第二步,制定具體的礦產資源法律。針對不同礦產資源的實際情況,在綜合性礦產資源法律的基礎上,以滿足不同礦產差異所引起的特殊需求,使權利的安排能夠適應礦產資源循環經濟的特點和發展狀態。

(2)細化礦權的實施規定。為了將礦權的行使限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我國應明確規定礦權的實施機制。循環經濟模式是一項涉及經濟、社會、環境、資源等諸多方面的系統工程,其核心是對物質的循環利用,而物質的循環利用必須有技術推動才能實現,這決定著礦權的行使必須采用合理的方式,靠資源鏈的融合技術來完成。在循環經濟模式下,我國應明確規定礦產資源的開發方式,發展資源的優化利用技術、資源的循環利用技術和可再生能源技術,比如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技術、固體廢棄物治理與綜合利用技術、礦井水治理和開發利用技術、采礦沉陷綜合治理技術以及老區環境恢復與綜合治理技術等。通過這些規定,使企業在勘探和開采礦產資源時,做到有理有節,綜合利用。

(3)建立綜合規劃制度。根據循環經濟模式,我國在設定礦權時,應考慮礦區總體規劃對環境的影響,評價礦區開發給環境帶來的影響,提出針對性預防措施,將環境影響降至最小。同時,我國還可以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將生產者對于產品的責任擴展到產品生命周期的最后階段,不僅要對礦產品的性能負責,而且要承擔生產到廢棄全過程對環境影響的責任,使得企業必須考慮礦產勘探和開采整體對環境的影響。為了合理評價礦權行使對社會的影響,德國建立了綜合規劃制度,通過垃圾許可證制度,使生產的整個流程都在政府的監督之下,能夠有效抑制棄物產生,并能更合理的處理廢棄物,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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