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交往行為與翻譯的主體間性

時間:2022-04-20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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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交往行為與翻譯的主體間性

論文摘要:我們認為必須克服兩種極端的譯者主體性,即譯者主體性遮蔽和譯者主體性張揚,以使翻譯活動在一種合乎理性的條件下進行。翻譯主體性走向翻譯主體間性是克服這兩種極端譯者主體性的有效路徑,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為翻譯主體間性的研究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方法論指導。翻譯主體間性能很好地解釋翻譯活動中譯者的主體性的發揮和原作及作者的言語行為的有效性,也使譯者和譯作的言語行為的有效性得以保證。

論文關鍵詞:交往理論;翻譯主體;翻譯主體性;翻譯的主體間性

隨著哲學研究的語言轉向和文化轉向,翻譯研究經歷了翻譯研究的語言轉向和翻譯研究的文化轉向。作者、譯者和讀者之間的主體間性研究是翻譯研究的新的發展方向,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理論的交往理性則為這個新的發展方向提供了重要的哲學方法論基礎。正如麥卡錫所說,“幾乎沒有哪一個人文與社會科學的領域沒有感受到哈貝馬斯的影響”封底,哈貝馬斯對翻譯研究的影響也是深遠的。本文將根據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討論翻譯的主體間性及其合理性。

一翻譯的主體間性研究

主體間性也稱為“交互主體性”,指主體與主體間相互交往的特性,是人的主體性的重要組成部分;主體以主體問的方式存在,其本質又具個體性;主體間性就是個性間的共在[2]。翻譯的主體間性是指作者、譯者、譯文讀者主體之間的相互交往,是作者、譯者、譯文讀者主體性之間在翻譯活動中的共在。國內外研究者從多個視角進行翻譯主題間性的研究,翻譯主體問性研究呈現出多元化發展的局面。功能主義翻譯理論代表人物諾德(C.Nord)提出了“功能+忠誠”的翻譯理論主張,忠誠是譯者對翻譯交互活動中的參與者的一種責任,在強調譯文在目標語中的功能的理論語境下,忠誠就意味著目標語文本的目的必須與原文作者的意圖相符。實際上,這就既照顧了原文、原文作者,又照顧了譯文功能、譯文讀者、譯文使用者等諸多因素。雖然“忠誠”這個范疇更側重于道德層面,但它卻體現了翻譯的主體間性。

陳大亮以哲學的主體間性轉向為基礎,分析翻譯主體性研究的困惑,認為哲學的主體間性轉向對翻譯理論的建構有多重意義。楊柳提出“間性文化”論,認為通過“間性”的建立,翻譯使不同語言、不同性別、不同種族和不同文化之間達到相互對話、相互依存的目的。田傳茂、程以芳根據主體間性、文本間性與文化間性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交叉關系,在翻譯領域里引進“復合間性”的概念,使主體間性走向多元。徐嵐界定了譯者的主體地位,利用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讓理性由“以主體為中心”轉變為“以主體間性為中心。李明把主體問性理論創造性地運用于文學作品的復譯問題,探討了復譯中各主體之間的關系。王建平認為從主體性到主體間性是我國翻譯理論研究的新趨勢。在此基礎上,翻譯研究者指出主體間性研究的缺點和不足。宋曉春認為翻譯中主體間性問題不僅是譯者與讀者、作者之間對話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問題,更重要的是各主體在交往過程中應遵循的規范、準則性問題。胡牧認為當前翻譯主體問性的研究存在著一些缺陷,強調“研究主體間性絕對不可以無視主體間的制約性、差異性、通約性”,提出從翻譯主體的總體性、實踐的對象性和交往性來拓展翻譯活動尤其是翻譯主體的總體性研究視域。

我們同意上述觀點,翻譯主體間性研究要重視個交往主體之間的規范和準則,要重視主體問的制約性。由于翻譯活動的跨文化特性,譯者主體及其主體性的發揮恰當與否是實現各個翻譯主體之間的合理交往的關鍵所在。

二翻譯主體

關于誰是翻譯主體,在中國翻譯界已有許多討論。許鈞從其收集到的國內外有關資料對誰是翻譯主體的研究進行了總結,他總結出四種答案:“一是認為譯者是翻譯主體,二是認為原作者與譯者是翻譯主體,三是認為譯者與讀者是翻譯主體,四是認為原作者、譯者與讀者均是翻譯主體。”。顯然,學者們對誰是翻譯主體有不同的認識。學者們對譯者是翻譯主體毫無爭議,然而,對原作者和讀者是翻譯主體卻有不同的看法。楊武能認為,“與其他文學活動一樣,文學翻譯的主體同樣是人,也即作家、翻譯家和讀者”。許鈞區分了狹義和廣義的翻譯主體。

狹義的翻譯主體指譯者,廣義的翻譯主體指作者、譯者和讀者。陳大亮認為“原文作者不是翻譯主體,翻譯是譯者與文本之間以語言為媒介的對話”。原文作者是創作主體,譯者是翻譯主體,讀者是接受主體。這三者在整個翻譯活動中都體現了其主體性,他們在整個翻譯活動中發揮不同的作用。“譯者是翻譯活動的主體,是‘操縱’文本的具體實施者,而影響翻譯活動的進行和結果的,除了譯者主體的主體性外,還有作者和讀者主體性的作用;也就是說,作者和讀者并不表現為翻譯活動中的具體主體,但卻具有主體的作用,即具有主體質。作者的主體性是由翻譯是在原著上的再創作這一翻譯本質決定的,而讀者的主體性則代表了譯語文化對翻譯活動的規范和制約。因此,在翻譯活動的整個鏈條上,譯者、原文作者、譯文讀者都是主體,他們具有不同的主體性,發揮著各自的作用。

三兩種極端的翻譯主體性

語文學翻譯研究范式和結構主義語言學翻譯研究范式均以作者和文本為中心,而對譯者主體性遮蔽。語文學翻譯研究范式的哲學基礎是經驗主義的哲學理論,其語義觀為指稱論和真值論,這種理論對翻譯研究的影響是將作者視為意義的中心,將作者和譯者的關系視為主人和奴仆的關系,譯者必須忠實地傳達作者的目的;語言學翻譯研究范式的哲學基礎是唯理論或結構主義理論,其語義觀為關系論和確定論,這種理論將文本視為意義的中心,強調譯文忠實于原文,譯文同原文等值、等效以及再現原文風格等。結構主義語言學翻譯研究把語言看作一個封閉自足的體系,把意義看成是由句法~語義規律設定的一成不變的東西。這樣就排除了在翻譯活動中所涉及到的譯者主體因素。這兩種范式都要求譯者絕對忠實地再現原文的內容與風格,譯者的主體性完全被淹沒。中西傳統譯論中有許許多多關于譯者這種身份和地位的比喻。譚載喜對這些比喻作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總結。余光中將譯者比喻為介于“神人之間的巫師”。所有這些比喻無一例外都說明了譯者主體性的遮蔽。

與此相反,文化研究范式的翻譯研究體現的則是譯者主體性的過度張揚。可以說,這種主體性的過度張揚是對前兩種范式下譯者主體性遮蔽的矯枉過正,走向了另一個極端。翻譯研究的文化轉向發現了翻譯家,凸顯了翻譯家的主體地位。然而,翻譯研究學派、操控學派、解構主義翻譯理論、女性主義翻譯理論、后殖民主義翻譯理論等對譯者主體及其主體性的過度張揚,卻使得翻譯的主體越來越離開了翻譯的客體之一的原文文本和原語文化,出現了對原文文本過多的操控及任意的改寫,過多的偏向目標語的文化語境和目標語文本。它們的共同特點是以解構主義思想為核心,或否定原文文本中心論,或拆解作者與譯者、原文與譯文的對立,或打破文本限制將翻譯活動與文化因素結合,或把權力與話語結合。勒菲弗爾提出“翻譯就是改寫”的主張,與此類似觀點的還有操控學派的赫曼斯等人。翻譯就是改寫的主張,會導致翻譯可以根據目標語文化和翻譯目的的需要任意改寫原文文本,甚至會出現沒有原文文本的譯本。

“解構主義認為,文本的意義具有開放性、互文性和非始原性。”解構主義思想對意義的重新定義和解讀,直接推翻了結構主義將意義凝固化和靜止化的作法,顛覆了結構主義賦予意義的權威性和絕對性。在翻譯中,就產生了人們對原文和作者權威性的懷疑。解構主義思潮的懷疑主義傾向也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如“對理性的全部否定,對主體意識的過分強調,或干脆放逐主體”,“甚至在批評結構主義語言學的意義確定性和明晰性時,完全消解了語言的規律性,讓釋義活動變成一種無終止的解釋和無限的衍義”。在這里,由于原文意義的不確定性,譯者如果分寸把握不當,就會出現任意解讀原文文本,濫用譯者的權利,導致譯者主體性的過度張揚。

女性主義翻譯理論把翻譯看作是爭取女性權利的工具,更加張揚譯者的主體性。為此目的,譯者甚至可以篡改原文內容以適應女性表達的需要。戈達爾德(Godard)認為,“女性主義譯者堅持維護她那女性的差異”,“翻譯中婦占(womanhandling)文本意味著她要取代那個謙虛而自慚形穢的譯者”,從而顛覆了那種以翻譯對等為基礎的翻譯理論。從女性主義翻譯觀的角度討論譯者主體性,其實質是關于譯者與作者的主體間性關系討論,因為作者認為,在翻譯過程中,作者、譯者的主體性,亦如男性與女性關系的構成,沒有他者的參與,其主體是不存在的,只有通過自身外在性的他者才能辨認出主體的蹤跡。

總而言之,以解構主義為核心的后結構主義翻譯理論過度地張揚了譯者的主體性,使譯者的主體性在翻譯中勢無忌憚,任意發揮,完全顛覆了結構主義翻譯理論中的原作、作者、忠實等概念。而且無論是譯者主體性的遮蔽還是譯者主體性的過度張揚都顯示出翻譯主體性的弊端:具有封閉性的單一主體論,沒有擺脫“主體一客體”的框架,因為它們分別聚焦翻譯活動整個鏈條上作家、譯文讀者和譯者這三個主體中的一部分,而忽視其余的主體。因此,越來越多的研究正試圖打破這種封閉的單一主體性,以使翻譯的主體性研究走向合乎翻譯實際的翻譯主體問性研究。

四交往行為理論與翻譯主體間性

如何克服上述兩種極端的翻譯主體性,使之達到一個理想的中間狀態:即譯者的主體性既能得到體現而又不張揚呢?由于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肯定交流過程中說話者主體的可認知性,強調交流過程中的主體間性,有助于譯者與作者間的平等交流;而且交往行為理論和交往理性對翻譯學具有積極的建構意義和重要啟示。因此這個理論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了哲學基礎和方法論基礎。

語言是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理論的基礎,他首先著手研究語言問題,并建立了他獨特的語言哲學理論——普遍語用學。哈貝馬斯認為,“普遍語用學的任務是確定并重建交往的基本前提”;重建普遍語用學的“出發點是交往經驗[理解]”,“理解則指向話語的意義”,“以理解意義為己任的譯解者在與其他個體建立起來的符號化主體間聯系的基礎上,基本上是作為交往過程的參考者從事經驗的”“既然理解經驗所面對的是一個由符號建立起來的世界,那么,理解主體和被理解對象之間的主體間性關系也就變成了建立該世界的主體之間的主體間性的關系。哈貝馬斯以“言語”作為普遍語用學的基礎,同時也是普遍語用學研究的對象。

哈貝馬斯以語言的可領會性為基礎,通過明確言語行為的有效性要求,建立了一種以語言為中介的交往模型。言語是運用語言的行為,要保證人們交往溝通的有效與合理,必須遵循一定的條件。這里所要求的規范和條件就是言語行為的有效性要求。有效性要求包括可領會性、真實性、真誠性和正確性。哈貝馬斯具體解釋道:“言說者必須選擇一個可以領會的表達,以便言說者和聽者能夠相互理解(可領會性);言說者必須有提供一個真實陳述的意向,以便聽者能夠分享言說者的知識(真實性);言說者必須真誠地表達他的意向,以便聽者能夠信任他(真誠性);最后,言說者必須選擇一種正確的話語,以便聽者能夠接受(正確性)。

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概念涉及的是“至少兩個以上具有言語和行為能力的主體之間的互動”,“行為者通過語境尋求溝通,以便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把他們的行為計劃和行為協調起來”,“通過協商對共識的語境加以明確,。言語者就一件事情和他者達成理解是一種交往行為,其中交流符號的意義和交往行為是互為規定的。主體間在語言理解的基礎上,承認并服從交往行為中共同的規則或規范以及言語行為的有效性要求。交往行為理論既關注主體間交往中意義的變化性,又研究決定這些變化的規律性。因此,這種研究導致把語言納入廣泛的社會生活背景和人與人的交往關系之中進行考察,從而更突出語言的社會性。

翻譯活動是一種特殊的交往行為,涉及原作、作者、譯者、譯作、讀者、原語的語言文化世界、目標語的語言文化世界、作者和譯者的主觀世界、作者和譯者的生活世界等因素。翻譯是譯者主體與作者主體和讀者主體以及他們所屬的客觀世界、主觀世界和生活世界之間的一種交往行為。作為翻譯的主體,譯者必須遵守言語交往行為的有效性要求,正確處理與原作及其所屬的客觀世界,處理通過言語為中介的與作者的協商,正確處理目標語的文化語境等客觀世界和譯者的主觀世界、生活世界在翻譯過程中與原語的文化語境等客觀世界和作者的主觀世界、生活世界的協商,以便達成翻譯過程中的共識。翻譯的主體問性是翻譯中的協商達成共識的保證。只有這樣才能避免譯者主體性的遮蔽和譯者主體性的過度張揚,使翻譯的主體間性得以實現。

在翻譯這個特殊的交往行為中,翻譯行為能得到接受和認可,意味著它滿足了必要的條件,從而使得譯者這個特殊的讀者對作者所提出的要求采取肯定的立場,也使得目標語的讀者對譯者在翻譯行為中所提出的要求采取肯定的立場。這些必要的條件不能單純由原作及原作者或者譯者或者譯文讀者來加以完成,相反,是這些不同作用的主體在兩個不同的交際行為過程中相互之間承認語言行為的有效性要求,并用典型的言語行為,依靠譯者和以語言為中介的原作以及譯者和譯文讀者互動的約束,奠定了跨語言、跨文化交往行為的基礎,以達成跨語言、跨文化交際的共識基礎,從而實現有效的跨文化交際。承認他們之間的互動以及互動的約束,就承認了譯者的主體性,也承認了作者、讀者、原作所反映的客觀世界、目標語的文化世界、作者的生活世界、譯者的生活世界等在翻譯這個復雜而特殊的交往行為中的主體性作用。這樣,譯者的主體性和翻譯的主體間性就有了保證,譯者的主體性既不會受到遮蔽,也不會毫無節制的張揚,翻譯活動中的其他各個作用不同的主體也能在互動的約束中各得其所。

翻譯研究中,語文學翻譯研究范式和結構主義語言學翻譯研究范式都把原文作者和原文文本視為主體,要求譯者絕對忠實再現原文內容和風格,譯者主體性被遮蔽;而翻譯研究學派、操控學派、解構主義翻譯理論、女性主義翻譯理論以及后殖民主義翻譯理論則更多地強調了譯者的主體性,讓譯者拋棄“忠誠”、“對等”等概念,任意發揮譯者主體性。顯然,上述兩種極端行為必須得以糾正。而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的交往理性則為這兩個極端回到理性軌道提供了重要的哲學方法論基礎。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肯定交流過程中說話者主體的可認知性,強調交流過程中的主體間性,這有助于譯者與作者間的平等交流互動。而翻譯的主體間性是指翻譯活動整個鏈條上的作者、譯者、譯文讀者主體之間的在特定語境中的相互交往,是作者、譯者、譯文讀者主體性之間在翻譯活動中的共在。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促進了翻譯研究從“以主體為中心”向“以主體間性為中心”的轉變。這使得翻譯主體間性研究在重視各個交往主體之間的規范和準則的同時重視主體間的制約性,從而更好地解釋翻譯活動中譯者主體性發揮和原作及作者言語行為的有效性,也使得譯作和譯者言語行為的有效性得到了保證。因此,翻譯研究從主體性研究到主體間性研究無疑是翻譯理論研究的新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