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查與開發模式
時間:2022-04-26 0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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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勘查和商業性勘查
1.1勘查投資主體發生了變化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通過行政授予的方式,將探礦的權利無償劃撥給地質單位,而地勘單位根據國家計劃,利用國家投資(地勘費)實施找礦勘探工程,并將勘探成果無償提供給國家工業部門利用。在這種體制下,勘探者既無任何風險承擔,又沒有自身的商業目的。地勘單位只是按國家計劃來布置工作,完成任務。目的只是提交了地質報告,任務就完成了。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明確了將公益性勘查和商業性勘查分別運行的方針。明確了國家只出資完成基礎性、戰略性的地質調查,而具有開發目的的詳查,勘探工程均由開發商投資完成。國務院第240號令實施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勘查出資人即為探礦權申請人”,這一來,打破了原先只能用地質單位作為探礦權人的做法。各行各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只要有錢,就可以申請探礦權,從而使勘探單位進入市場,形成了勘查工程的市場活動。在各行各業的探礦權人中,既可以是外國的,也可以是港澳臺或大陸各省的,既可以是國營控股的,也可以是各種經濟成份聯合或純私人(個體戶)的。他們都是通過市場機制形式而獲得探礦權的企業,走的是勘探~開發~加工~銷售一條龍的路子。勘探成果利用周期短,開發速度快。許多商業性勘探,成果報告提交第二年就開始進入礦山建設,完全扭轉了以往勘探成果幾十年才規劃、開發的格局。
1.2探礦權的出讓和流轉,使得資源儲量形成了資產的概念
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是保障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基本制度。有償取得意味著探礦權有了財產權屬性,可以在市場中流轉。在探礦權出讓或轉讓的評估過程中,評估的依據是資源儲量(包含有資源儲量可利用性及經濟價值)。客觀上使資源儲量有了資產化的屬性。同時使礦業行政管理發生了質的變化,資源儲量成了礦業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礎。資源補償費以占用資源儲量的優劣、好壞來定價。采礦許可證發放、礦業權的變更,物業糾紛,資源綜合利用均可以用資源儲量損耗的量鑒定。資源儲量資產化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快勘查進程,提高勘查找礦的經濟利益,促進勘查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發展,使資源利用真正做到市場配置。
1.3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方式了變化
國家《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準于1999年6月8日實施,廢止了原來沿用蘇聯的一套儲量分級分類的標準。具有經濟意義屬性的分類即資源儲量按地質勘查控制程度、可行性研究、經濟意義三個方面衡量。綜合劃分為三大類即儲量、基礎儲量和資源量;從經濟意義上劃分為:經濟的、邊際經濟的、次邊際經濟的、內蘊經濟的等十六個小類。在此基礎上,國家于2002年相繼了《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GB/T—l3908-2002)、《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DZ/T—O215—2O02)等22個單、復礦種規范。新的規范增加了各勘查階段設計編制、勘查施工、地質研究、地質報告編制的審批、資源儲量估算及評估,也可以作為礦業權轉讓,勘查開發融資等評價依據。新的規范將地質勘查階段分為四個階段:即預查階段、普查階段、詳查階段、勘探階段。提交勘查報告必須要有相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才能確定資源儲量的分類,并分別對各類資源儲量進行估算。
1.4礦井建設立項做出了規定
原來建設礦井只要進行過詳查和勘探,便可進行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報告。規模在3O萬噸/年以下的新建礦井,只要有詳查報告,就可做預可行性研究報告,規模在3O萬噸/年以上的,必須有勘探報告,才能進行可行性研究。經過環境和水資源評估后到計劃管理部門報批立項,地質礦產部門劃定礦區范圍、設計單位對礦井總體設計后,便可辦理基建期的采礦許可證。新的建礦程序規定了礦井建設規模,審批權限范圍和應具備的條件。120萬噸/年以上的規模為大型礦山,120萬噸/年以下至4O萬噸/年以上為中型礦山,4O萬噸/年以下為小型礦山,小型礦山的核準(原為立項)和證件辦理分別在省發改委和省國土資源廳,中型以上礦山的核準和辦證均在國家發改委和國土資源部。如果屬于未經過國家出資勘查的空白區,投資商便可直接辦理采礦許可證,若屬于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還需經國家確認的礦權評估機構對探礦權價款評估后,方能取得采礦許可證。探礦權價款繳納的期限為兩年。如果屬于國有企業投資勘探,因資金緊張一時不能結清的,可以申請將探礦權價款轉為國家資本金。
1.5勘查規范在網度和儲量比例上有了明顯的放寬
為了適應市場化和投資者的要求,勘查規范對一些應由投資者做決定的事不再統一制定強制性標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勘查網度(即工程的間距)。老的工程規范是勘探類型確定后,不同級別的儲量是由確定的網度來劃分的,超過就要降級。而新的規范對不同階段勘查工程布設的要求,相對靈活。包括預查、普查、詳查和勘探階段。新的規范對工程網度沒有硬性的具體規定,也不是過去那種簡單地倍數增長或減少,只是用極少量——數量有限——系統取樣——加密各種取樣工程幾個字樣來表述,將工程間距的確認權交給了具體做地質設計的工程師來決定。二是探明可采儲量。勘探規范指出:探明的可采儲量應滿足礦山返本付息的需要。表明了勘探規范沒有對儲量比例做硬性規定。在總的資源量查清的基礎上,高級儲量(新的規范所稱的經濟基礎儲量)探明的比例,由投資者做決定。前提只有一個數量一滿足礦山前期生產需要,保證首期、儲備后期、滾動發展。一般情況下,探明的資源量能滿足礦山建設25—30年需要即可,改變了老規范有關儲量比例的要求,使勘探工程布設更加靈活,突顯了資金利用的經濟效益。
1.6在滿足礦山建設初步設計前提下,對工程質量和解決設計中的地質問題要求更高
勘探設計既要符合規范要求,又要滿足投資者的要求。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在工程間距和儲量比例上有所放寬,但不等于勘查工程質量放松或降低標準,甚至比計劃經濟時期要求更加嚴格。作為商業性勘探,它的最大優點是地質勘查到礦山建設周期短,一至二年內,礦山就建成了,勘探成果很快得到驗證。
1.7地質勘查工程完全可以通過市場機制來管理
地質勘查投資多元化和礦業權有償使用、有償轉讓的市場建立,在客觀上形成了地質勘查工程市場,相應的就要符合市場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市場形式確保工程質量的運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市場需要中介性的地質勘查技術服務機構,給投資者作勘探工程管理提供咨詢服務工作。二是地質勘查工程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來完成。三是勘查工程技術監督管理。
2現階段礦產開發注重了成本和綜合利用
2.1采礦權取得方式發生了變化
在計劃經濟年代,國家通過行政授予的方式將國家出資形成可供直接開采的礦產地無償提供給投資業主采礦。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實行了礦產資源有償取得制度。采礦權必須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取得。一是探礦權人直接申請辦理采礦權。二是通過轉讓的方式取得采礦權。
2.2不再沿用落后的開采工藝
采礦權有償取得后,礦權經營者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開采成本,除沿用原有的管理模式外,重點還考慮到資源的回采。
2.3部門管理走向規范化
過去的管理是行政命令,現在的管理是依法行政,過去注重于產量和成本,現在更注重于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事故的發生。過去鼓勵超產,現在是限產。限制井下作業人數,嚴格按核定生產能力生產。現在國家加大了礦產資源的監管力度。一是嚴厲查處和打擊無證勘查、開采,超層越界,破壞和浪費礦產資源的違法案件。二是對煤礦現有資源儲量實行動態管理。三是對資源面臨枯竭的煤礦不再擴大礦區范圍,配置新的資源,資源等用完自行關閉。四是從2005年開始至2007年逐步關閉年產3萬噸以下的小煤礦,2008年至2010年關閉年產6萬噸以下的小煤礦。五是嚴格礦權審批制度,20平方公里以上的探礦權和年生產規模45萬噸以上的采礦權審批工作.,均由國土資源部直接審批。六是實行統一規劃。國家規劃礦區的開發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準后方可實施。非國家規劃區的開發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后實施。
2.4經營方式多元化
多數煤礦老板現在不僅賣原煤,而且將眼光盯在了增加礦產品的附加值上,想辦法延長產品鏈。有實力的煤炭企業實行從生產原煤到洗煤,辦發電廠、建焦化企業,組織自己的運輸車隊的一條龍服務。綜上所述,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下的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開發的模式、目的、要求和效果,已發生了明顯變化。只要掌握了市場經濟規律,適應新的變化,開拓創新,就能運籌帷幄,決勝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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