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機制推動信息經濟發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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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機制推動信息經濟發展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基于自我利益基礎上的集體信息技術投資: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的關鍵;企業間基于網絡信任為基礎的共同治理的理論基礎;結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企業間信息溝通與共享成為企業管理中的關鍵問題、市場機制或科層機制能夠實現集體信息技術投資、集體信息技術投資是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的關鍵、追求自我利益的實現是集體信息技術投資的前提、集體信息技術投資行為的產生取決于能夠產生“有選擇性的激勵手段”的治理機制、企業間信息技術投資交易特殊性的需要、企業間組織特殊性的需要、信任機制的凸現: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的需要等,具體請詳見。

隨著工業經濟向信息經濟轉變,企業之間關系從競爭關系向合作關系轉變。企業間信息溝通與共享成為企業管理中的關鍵問題。企業信息不僅要實現企業內部的信息集成,而且要構建企業與企業利益相關者(顧客、供應商、競爭與合作者、股東、債權者、政府等)之間信息溝通與共享的平臺。但是,由于信息技術投資的經濟運行規律導致企業“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的產生,使企業不愿意單方進行企業間信息溝通與共享的信息技術投資。

當前一般的邏輯推論是:市場機制或科層機制能夠實現集體信息技術投資,能夠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但是,本文認為,市場機制或科層機制不能夠真正實現集體信息技術投資,信任機制才能真正實現集體信息技術投資。

為了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促進信息經濟中企業間信息技術投資的有機合作,從而推動信息經濟的高效發展,本文針對導致“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產生的信息技術運行的經濟規律的原因,提出解決企業“信息技術生產率信息佯謬”問題的配套方法:企業間基于網絡信任為基礎的共同治理。

一、基于自我利益基礎上的集體信息技術投資: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的關鍵

1.集體信息技術投資是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的關鍵

由于信息技術運行的經濟規律的原因導致信息技術投資產生“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從而導致企業不愿意單方進行信息技術投資。從博弈論的角度看,信息技術投資主體之間的關系是正和博弈而不是零和博弈,集體信息技術投資效益是正和效益而不是零和效益。這也是研究私利與集體利益沖突的經濟學家曼瑟爾•奧爾森(1965)在《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中將集體利益區分為相容性利益而不是排他性利益。相容性利益強調如何把集體信息技術投資效益的“蛋糕做大”,希望對信息技術投資的人(“做蛋糕”的人)越多越好。而排他性利益強調如何把集體信息技術投資效益的“蛋糕分好”,希望對信息技術投資的人(“分蛋糕”的人)越少越好。集體信息技術投資效益的相容性利益或正和效益的特征,要求越來越多的企業參與到進行信息技術投資的集體當中,以更好地解決信息技術投資的“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羅伯特•梅特卡夫(RobertMetcalfe)在1973年提出梅特卡夫定律:網絡價值與網絡節點數目的平方成正比。這個定律也證明了上述的論斷。

因此,與信息技術投資的“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不能局限于從單個企業的信息技術投資中得到解決,必須使所有企業都愿意進行信息技術投資。因為,只有集體進行信息技術投資,才能產生信息技術投資經濟規模效應,才能增強信息技術投資效益外部效應(外部性)及其雙向正反饋性,才能使信息技術投資確實提高生產率,才能提高企業信息技術投資水平。這正如只有一個人安裝電話,那么電話的投資效益為零;只有當所有人都安裝了電話時,人們才能獲得安裝電話的收益。進行信息技術投資的人數越多、集體越大、“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就越小。

因此,“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的解決依賴于進行信息技術投資的集體行為。

2.追求自我利益的實現是集體信息技術投資的前提

利己主義和利他主義是經濟主體的價值標準的簡單二分法。一般認為,以利他主義為個體行為指導可以順利地導致集體行為產生。但是,企業是一個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目標的經濟主體,利他主義不能成為企業經濟行為的目標。這也就是說,利他主義不能成為企業進行信息技術投資的經濟行為目標。因此,集體信息技術投資的前提是建立在追求自我利益的個體理性之上的。

3.集體信息技術投資行為的產生取決于能夠產生“有選擇性的激勵手段”的治理機制

集體信息技術投資行為并不能自然產生的。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市場理論認為,追求自我利益的個體理性行為會自然導致追求集體利益的集體理性行為的產生。但是,著名的“囚犯困境”說明了基于自利動機的個體理性并不能自動產生集體理性。即追求自我利益的具有個體理性的企業不會自愿地采取行動以實現集體或共同的利益。

那么,如何激勵追求自我利益基礎上的集體信息技術投資行為的產生呢?奧爾森(1965)在《集體行動的邏輯》中為解決個人與集體的關系問題提出了“有選擇性的激勵手段”。“有選擇性的激勵手段”主要是指集體內能夠自動產生對集體內成員的行為區別對待、賞罰分明。對那些為集體利益的增加做出貢獻的成員進行正面激勵,而對那些發生與集體利益相沖突行為的成員進行負面懲罰。

因此,集體信息技術投資行為的產生主要取決于能夠產生“有選擇性的激勵手段”的治理機制。

二、企業間基于網絡信任為基礎的共同治理的理論基礎

當前,只要提到“治理”一詞,一般人們就會想到“企業治理”。實際上,“治理”一詞的應用遠比“企業治理”早。如:我國經常提到的“治理國家”或“國家治理”。西方國家的“governance”一詞是“治理”的意思,也是后來應用到“企業治理”。當前治理也用到“全球治理”之中。

由于學術界對“治理”的內涵理解不一,本文采用全球治理委員會的定義俞可平,2003:《全球化:全球治理》,P5,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它不僅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因此,治理實際上是一系列活動領域里的管理機制。當前社會上存在3種治理機制,分別是市場機制(看不見的手)、科層機制(看得見的手)和信任機制(第三只手)。在這3種治理機制之中,哪一個治理機制適合于集體信息技術投資行為的產生關鍵在于能否產生“有選擇性的激勵手段”。本文認為,企業間網絡信任機制能夠產生適合于基于自我利益基礎上的集體信息技術投資行為的“有選擇性的激勵手段”,從而激勵集體信息技術投資行為的產生。企業間網絡信任機制的凸現是因為企業間信息技術投資交易特殊性的需要;企業間組織特殊性的需要;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信息佯謬”的需要。

(一)企業間信息技術投資交易特殊性的需要

1.交易及其得以完成的條件

人類社會存在的基本前提是人們之間進行交易,不僅包括交易產品、勞務、知識,也包括各種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合作。

交易得以出現的一個前提是交易能帶來社會總收益(社會效率)的增加,從而使得交易雙方受益,生產者獲得生產剩余效用的實現,消費者獲取消費者剩余的實現。但它僅是個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交易實現的另一個前提是交易雙方要有充分的信任。即交易雙方有充分的信心,預期對方能履行承諾(包括對方能否履行,履行多少,如成本、效用的計算,能否達到預期履行的承諾)。否則,即使交易能帶來社會剩余,交易也不會發生。那么,如何確保交易各方有充分的信心進行交易呢?

新古典經濟學認為,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維護和推進交易各方有充分的信心進行交易的唯一條件,也就是制度可以確保交易各方獲取充分的信任。但新制度經濟學(特別是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認為,法律制度和信任制度都是使交易得以執行的保障條件。由于合同執行所需的兩個法律條件在現實中得不到完全落實:一是交易雙方當事人事前(exante)簽訂的合同條款必須相當完備;二是合同規定的行為在事后(expost)不僅能被雙方當事人觀察到,而且能為第三方法律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由第三方(法院)執行的交易規則(張維迎,2003,P32)。(如法官)所見證。在合同執行所需的兩個法律條件在現實中得不到保證的地方,信任就是交易得以執行的主要保障條件。

因此,信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保障交易得以完成的兩個基本條件。但是,在現實經濟中,交易得以完成的基本條件是信任制度還是法律制度取決于交易的性質。如果交易得以完成依賴正式契約的成分較大,法律制度就是該交易得以完成的基本條件;如果交易得以完成依賴非正式契約的成分較大,信任制度就是該交易得以完成的基本條件。

2.企業間信息技術投資交易完成的特殊性

分工是交易的前提。分工愈加深化,交易更加復雜。工業化專業分工屬于“生產分工”,而網絡(虛擬)企業分工屬于“能力分工”。“能力分工”是對“生產分工”的揚棄,故不能用傳統分工理論來解析網絡虛擬經營中的分工問題。

隨著企業環境的日益變遷和企業競爭的加劇,企業間的分工逐漸從“生產分工”向“能力分工”變化。企業發現僅僅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開發自己所需要的知識和能力,企業必須通過現代信息技術來實現研究與開發、技術互換、合作生產等企業間的知識和能力的共享。只有這樣,企業才能獲取其他組織的知識和技能,才能創造出新的知識和技能,才能形成自己的競爭優勢。因此,企業間信息技術投資不僅包括投資能產生、存儲、轉移和加工圖像、文字及數字信息的現代信息技術,而且也包含企業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企業間聯系與溝通的信息。現代信息技術只是企業間聯系與溝通的載體,信息才是企業間聯系與溝通的主要內容。因此,信息共享是企業間信息技術投資的主要目的。信息共享、知識交易是企業間信息技術投資交易的實質。

在商品經濟階段,基于“生產分工”的交易主要表現為物物交換或物與一般等價物交換,它們主要是面對面的交換。由于人們對交換物的功能是否能滿足自己的功效可以直接驗證,所以信任強度大,交易容易成功。企業間信息技術投資交易的實質是基于“能力分工”的信息共享、知識交易,因此,企業間信息技術投資交易進行交換的是知識,雙方合作的是知識。由于知識的具體特征,人們在獲取知識(或在搜尋知識)之前,不能獲取該知識的預期成本和收益。而在獲取這個知識后,這個知識又變得一文不值(知識的復制成本低)。這就是Arrow所稱的“信息悖論”任何社會中都存在阿羅(Arrow)所稱的“信息悖論”,但是Arrow的“信息悖論”,在以信息為基礎的信息社會中尤其突出。Arrow的“信息悖論”主要是指:“簡言之,在搜尋新知識時,我們永遠也不可能知道我們會發現什么,也不能知道將要得到的信息,是否有用或是否如我們所預期的那樣有價值,在我們作出一項發現以前,我們甚至常常對我們正急于尋求的東西到底是什么卻一無所知”。由于信息的不可預知和難于計算,導致信息社會中基于信息的交易得以完成的保障要靠交易雙方的信任。:“在生產商品和服務,關于成本和效益的知識是預先具備的,從而資源運用有可能臻于最優化。而信息生產與此不同,它不可能服從于這樣的理性計算”。這個特征也是當前企業的顧問公司經常碰到的問題。如顧問公司如何對某項咨詢進行標價的問題。如果顧問公司沒有給出詳細的解決業務的方案,顧問公司就不能向對方收費;如果顧問公司告訴對方方案,對方就沒有必要進行咨詢了,顧問公司就收不到咨詢費。這就要求企業對顧問公司的業務能力具有充分的信任。因此,要求交易雙方能夠彼此信任,精誠合作。

由于知識的特征,企業間信息技術投資的交易是一種非正式合約,是應該通過信任機制來維持的。

(二)企業間組織特殊性的需要

一般人認為社會經濟有企業和市場兩個基本經濟組織,實際上理論界和企業界的許多研究者都認為在企業和市場之間有個中間組織引自BlainHSheppard&MarlaTuchinsky的《微觀組織行為與網絡組織》,見WEDouglasCreed&RaymondEMiles《組織中的信任》。,如跨國公司,虛擬組織和網絡組織。實際上,它們不應該是中間組織,而是第三種組織。本文把它們稱為網絡組織。企業、市場和網絡組織等各個經濟組織的控制機制分別為“看得見的手”、“看不見的手”和“第三只手”。“看不見的手”為市場機制(或價格機制),“看得見的手”為科層機制(或層級控制機制),“第三只手”為信任機制“研究組織的學者關注信任問題,視其為組織控制的機制,具體地說,是在價格與權威之外的另一種方式(Bradach&Eccles,1989),見WEDouglasCreed&RaymondEMiles,《組織中的信任》,2002,P21)”。在提出的種種理論中,有的把信任看作控制機制3個層次——價格、權威和信任——當中最具普遍性的一個層次(WEDouglasCreed&RaymondEMiles,《組織中的信任》2002,P22)。。三者之間的關系見表1。

本文認為網絡組織不是中間組織而應該是第三種組織。中間組織論者認為企業組織和市場組織是在一條直線上以交費費用與管理成本的高低關系來界定,在兩者的交換過程中有個中間組織。正是由于這樣的邏輯思路,許多人認為,網絡組織的治理機制只有市場機制和科層機制,認為市場機制和科層機制可以在網絡組織中平分秋色,同舟共濟。但是,如果按組織發展演化的連續性的邏輯(如圖1所示),3種組織在社會經濟中的演化邏輯是:應該是在市場組織產生之后,中間組織才產生,然后才有企業組織的產生,或相反的演化邏輯。但是,在組織的演化歷史上,中間組織是在最后產生。因此,網絡組織不是中間組織而是第三種組織。那么,網絡組織的治理機制不應該是僅由市場機制和科層機制構成的。

企業網絡組織成長是在復雜的全球化商業環境下企業重要的成長方式Contractor&Lorange,1998,Peng&Heath1996。轉引李新春,信任與企業成長方式的相機選擇,經濟體制改革,2003年第1期。。作者認為網絡組織是吸收了市場組織和企業組織的優點,對它們進行揚棄的而形成組織。網絡組織產生邏輯,如圖2所示。

本文認為,網絡組織是對市場組織、企業組織的揚棄。同樣,網絡組織吸收了市場組織和企業組織中市場機制和科層機制中合理的部分,同時經過揚棄,在網絡組織中產生與網絡組織相適應的信任機制。信任機制是網絡組織中主要的治理機制。市場機制和科層機制是對信任機制的建立和發展起輔助作用的兩個機制。

信任機制是一個治理機制,信任他人和獲取他人信任是網絡組織中重要的方面。合同是合作者對可預測性交易雙方行為上的一種可以交易合約,當對交易雙方行為的可預測性變得越來越少時,合同的地位和存在性就要受到質疑,而信任就是合作者對不可預測性交易雙方行為的一種默契的合約。在信息經濟活動中,合作雙方行為不可預測性越來越大,因此,信任成為網絡組織中一種主要的治理機制。

(三)信任機制的凸現: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的需要

前面提到,企業信息化過程產生“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技術投資運行的經濟規律。每個企業都是理性的,由于這些經濟規律(企業信息技術投資效益的外部效應、相互依存整體性、經濟規模性;信息工作的內涵加深、外延擴大;網絡是個具有公共資源性質的信息生產、交流平臺;信息經濟的互克性原理與企業信息技術投資效果的度量不準確性),企業不愿意率先進行信息技術投資和網絡信息化建設。如果整個社會上沒有和企業信息化相配套的網絡設施或整個社會信息技術投資不足(沒有達到規模經濟),即使企業進行了信息技術投資也不能發揮信息技術的功能,這時,信息技術投資不能為企業創造價值。另外,即使有了信息網絡,如果企業也不愿意讓企業私人的信息與網絡上其他人共享,卻愿意去共享其他企業的信息(雖然企業間信息共享是企業間信息技術投資的最終目的),那么,由于沒有企業愿意首先進行信息技術投資或愿意公開企業私人信息,企業信息技術投資價值就不能得到實現,社會信息化水平就會陷入萎縮狀態。

因此,基于自我利益基礎上的集體信息技術投資是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的關鍵。但是,市場機制和科層機制都不能真正實現基于自我利益基礎上的集體信息技術投資,只有信任機制才可以使企業率先進行信息化建設,才能真正實現基于自我利益基礎上的集體信息技術投資,從而提高社會信息化水平。

1.市場機制不能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因此,市場機制的核心是法制建設。信息化就是要建設網絡社會。網絡空間是一個開放、無國界、一體化的虛擬社會。在這個虛擬社會中,每一個從事網絡活動的公民或信息經濟活動者都是網絡社會中的主體。網絡主體的網絡活動構成了復雜的網絡社會關系。這些網絡活動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沖突和矛盾。為了維護網絡主體的合法權益、捍衛網絡空間秩序,必須要建立解決網絡沖突和調整矛盾的機制。否則,沒有解決的網絡關系的沖突會導致整個網絡的解體。據中國稅務報2004年3月1日第4版報道,英國警方2004年2月24日公布的一項調查報告顯示:接受調查的英國最大的201家公司中,有83%的公司表示去年遭受過某種形式的網絡犯罪危害,由此造成的停工、生產效率降低以及對其品牌和股票產生的破壞作用帶來的經濟損失達195億英鎊。

由于網絡的虛擬性、開放性、全球性等特征,按法制建設的邏輯思路,網絡犯罪就必須根據網絡領域的特點來進行法律治理。但是,法制建設不僅無法解決網絡法制建設中的技術性問題,而且也無法解決網絡法制建設中的價值性問題。

首先,網絡法制建設中的技術性問題難以解決。從法制建設的過程看,網絡法制建設中的技術性問題有立法、司法和執法中的技術性問題。從法制觸及的內容看,網絡法制建設中的技術性問題主要有網絡下知識產權的法制建設、網絡時代的電子商務法制建設、網絡犯罪等法制建設的技術性問題。由于網絡空間是一個開放的、虛擬的、無國界的虛擬世界,從而導致網絡活動的當事人與網絡服務器不在同一個地區,甚至不在同一個國家,要依據法律來解決網絡問題,這就必然會出現網絡訴論中的司法管轄和電子證據等問題。例如,一個日本人在法國對美國的網站進行情報竊取或病毒攻擊,應如何收集犯罪的電子證據,又如何根據法律來進行網絡訴訟,根據哪國法律進行網絡司法和執法等,這些都是要花費巨大成本才能解決的問題。

其次,網絡法制建設中的價值性問題難以解決。法制建設中的價值性問題是指如何在法律框架內處理網絡活動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問題,也就是說,網絡法律應當崇尚權利本位還是義務本位的問題。由于網絡的公共資源性質和企業信息技術投資的外部效應,網絡法制建設中的價值性問題難以得到解決。價值性問題中難以得到解決的關鍵問題有:①網絡立法中對言論的限制與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網上大量宣傳色情、種族主義、暴力的內容應予限制,還是將其作為一種網上自由權而予以保護;②網絡信息的開放和自由與國家信息安全、公司隱私權的沖突問題。在網絡環境下,電子數據庫主體及其權利(控制權、獲取權、修改權、抗辯權)與義務的制定是各國國家法律規范中的關注的焦點。因此,網絡公共資源性質和企業信息技術投資的外部效應是市場機制所不能解決的。

2.科層機制不能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

首先,科層機制的合法主體不存在。在當前世界還沒有一個能夠在整個地球上實施科層機制治理的合法主體。聯合國也只是個民間組織,它還不能對各國的經濟主體實施經濟權力,如依靠權力進行經濟資源的分配。

其次,科層機制也不能有效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科層機制和法律一樣,是經濟主體的一種外在權力,是他律。它的實施依靠行政權力來執行,而不是來源于經濟主體的內在愿望。科層機制的有效性建立在信息相對完全、信息不對稱相對少的條件下。但是,前面已經提到信息經濟存在著互克性原理與企業信息技術投資效果的度量不準確性,而這些將導致信息經濟中各經濟主體間的信息嚴重不完全、信息嚴重不對稱。這是科層機制所不能有效解決的。

因此,ErnestGellner在《信任、凝聚力和社會秩序》中也提到:“無政府狀態產生了信任,而政府破壞了信任”見ErnestGellner的《信任、凝聚力和社會秩序》,轉自鄭也夫《信任:合作關系的建立與破壞》,北京:中國城市出版社,2003年,P178。。

3.網絡信任的內涵及其特點

信任原來是一個心理學領域的概念,后來被引入到社會學、經濟學、管理學等眾多領域中,學者們從個人心理、人際關系、組織行為、社會關系等不同角度等對

信任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信任的發展歷史:從信仰的角度,沙貝爾(Sabel)認為,“相互信任就是合作各方堅信沒有一方會利用另一方的弱點去獲取利益。”從控制的角度,Mayer,Davis&Schoorman則認為,“相互信任就是盡管一方有能力監控和控制另一方,但它卻愿意放棄這種能力而相信另一方會自愿地做出對己方有利的事情。”從意愿角度看,Anderson主張,“信任是合作雙方愿意接受短期混亂的程度,混亂程度越高,它們就越認為混亂會在長期合作關系中消失。”。尤其是隨著網絡組織的發現和社會資本理論的發展,信任越來越得到人們的承認二戰之后,經濟學普遍認為,一個國家經濟增長的源泉主要來自物質資本(materialcapital)的積累,也就是國民儲蓄;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人力資本”(humancapital)是經濟增長的主要方面,即人的工作技能和生產性知識的積累;進入20世紀90年代,“社會資本”(socialcapital)在決定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受到學術界的普遍關注(Putnam,1993;Helliwell&Putnam,1995)。社會資本也就是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合作的能力(張維迎,2003)。。社會資本也就是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合作的能力。社會資本的核心是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即社會成員對彼此誠實,合作行為的預期。

信任的概念隨著研究背景的差異而不同,參見表2。

同時,信任的概念在不同對象和不同層次上,如個人層次或組織層次,是不同的,但是,信任在個人、組織等不同層次之間是可以轉移的PatriciaM.Doney和JosephP.Connon在1997年通過實證研究,證實了這個論斷:信任在不同對象和不同層次上,如個人層次或組織層次,是不同的,但是,分派任務在個人、組織等不同層次之間是可以轉移的。具體請見:向長江和陳平,2003:信任問題研究文獻綜述,廣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5期。,說明信任在不同層次之間存在著共同的東西。基于這種認識,在分析與信任有關文獻資料的基礎上,本文認為,網絡信任的概念應是這樣的:在未來不確定性條件下,對某網絡交易中進行合作的雙方或多方(包括個人或組織)中的任何一方,在依據對他方及其行為的正向估計基礎上堅信,沒有一方會利用自己的優勢或他方的脆弱點去獲取利益;同時,被信任方也在事實上沒有利用自己的優勢或他方的脆弱點去獲取利益。

依據這個定義,網絡信任具有如下特點:

(1)網絡信任是對未來的一種非理性預期。這種預期,對參與網絡交易的個人來說,它是個人的一種心理活動,這種活動是非理性的心理活動。這種預期,對參與網絡交易的組織來說,它是一種對未來的估計。這種估計是一種非理性的估計。

(2)網絡信任是以網絡不確定性和脆弱性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網絡不確定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網絡未來事件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是指網絡交易的合作伙伴對網絡未來事件做出反應的不確定性。網絡信任是以這兩個方面的不確定性存在為前提條件的。如果沒有網絡不確定性,也就談不上網絡信任。網絡信任也以網絡脆弱性存在為前提條件。網絡脆弱性是指一方不具備控制另一方的條件和能力,如合作雙方或多方彼此都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如果不具備信息不對稱,各自都清楚彼此行為也就不存在著信任了。

(3)網絡信任的主體是多方位的。網絡信任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組織(也包括政府)。凡是在網絡上進行信息處理和溝通的個人或單位都是網絡信任的主體。

(4)網絡信任是有界限的。網絡交易的合作雙方或多方就要合作的某個網絡交易達成信任,而不是就所有的網絡交易達成信任。信任是在對他方及其行為的正向估計基礎形成的,而不是空穴來風、沒有根據的信任,同時,超過正向估計就不會產生信任。

(5)網絡信任不是單方面的預期,而是由施信方和受信方共同組成的社會關系。信任不僅是施信方的主觀活動,如一種心理活動或一種對未來事件的估計,而且是由施信方和受信方共同組成的社會關系。在相互信任關系中,每一方都同時扮演著施信方和受信方兩種角色。

(6)網絡信任具有乘數效應。網絡信任具有乘數效應是指在交易各方中,隨著信任的增加而導致交易各方更加相互信任,即信任具有擴散和強化功能;相反,交易各方相互不信任事件的發生會導致交易各方的信任迅速減弱、瓦解、消失,即信任具有迅速衰減的功能。信任的正向乘數效應所花的時間長,而信任的負向乘數效應有時會因一件不信任的事件而消失。

4信任機制能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

企業之所以不能解決信息化過程中的“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是因為這個問題的解決不能只局限于企業內部,也依賴于企業之間“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例如,企業信息化的特性之一就是企業信息技術投資相互依存整體性。如果企業間的信息技術投資沒有處理好信息技術投資的互補性、兼容性、標準性,就不能夠充分發揮企業信息技術投資效果。以上本文已經證明了市場機制和科層機制不能真正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而信任機制之所以能夠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就是因為企業之間建立了相互信任的機制。在企業信息化問題上,信任機制能夠使企業相互間達成信任關系。雖然信息技術投資效果具有不確定性,但是企業堅信另外企業也會進行信息化,而且其他企業也是這樣行動的。正是由于企業之間在信息化問題上建立了相互信任的關系,整個社會的信息化水平就會因為網絡信任中的乘數效應而迅速達到信息化的規模經濟水平。那么,整個社會都會享受到企業信息化效益的外部效應。這樣“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就會得以解決。

三、結論

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的必要條件是基于自我利益基礎上的集體信息技術投資。那么,如何誘導基于自我利益基礎上的企業進行信息技術投資,從而實現集體信息技術投資?當前一般的邏輯推論是:市場機制或科層機制能夠實現集體信息技術投資,能夠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但是,本文認為,市場機制或科層機制都無法真正實現集體信息技術投資,信任機制才能真正實現集體信息技術投資。

信息技術投資經濟運行規律的原因導致企業不愿意單方進行信息技術投資。因此,只有集體進行信息技術投資,才能產生信息技術投資經濟規模效應,才能增強信息技術投資效益外部效應(外部性)及其雙向正反饋性質,才能確保信息技術投資確實提高生產率,才能加大企業信息技術投資水平。因此,基于自我利益基礎上的集體信息技術投資是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佯謬”的關鍵。集體信息技術投資行為的產生主要取決于能夠產生“有選擇性的激勵手段”的治理機制。

當前社會上存在3種治理機制,分別為市場機制(看不見的手)、科層機制(看得見的手)和信任機制(第三只手)。本文認為,企業間網絡信任機制能夠產生適合于集體信息技術投資行為的“有選擇性的激勵手段”,從而激勵集體信息技術投資行為的產生。這是因為信息經濟交易特殊性的需要;網絡組織特殊性的需要;解決“信息技術生產率信息佯謬”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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