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市場商業賄賂論述

時間:2022-06-02 03: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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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市場商業賄賂論述

經銷商或廠家以不同價格回收空瓶、瓶蓋、膠帽等酒類包裝物,賬外暗中給予銷售終端現金返利,款項由酒店簽收,用于獎勵服務人員或支付相關人員費用,誘使酒店或服務員向顧客為其推薦酒類商品。因酒的品牌和價格不同,其回收返現的酒類包裝物標準也有高低之分,如一般啤酒蓋5角一個,高檔啤酒1元,有的甚至5元;再如一般品牌紅酒膠帽回收價格為5元,中檔酒10元,高檔酒20元,有的甚至更高。利用這種形式,一些酒店服務員一個月可返得四五百元,多的可拿到千元。“贊助”形式經銷商或廠家以提供“廣告贊助費”、“場地管理費”為名,但并不贊助錢物,而是以酒抵款,這部分酒類商品不記入法定財物賬,而是另立內部賬冊。

酒類市場商業賄賂行為的危害

酒類市場商業賄賂行為的存在,導致上市商品被商家集中、酒類價格被人為抬高,違反了市場交易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帶來很大的危害,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1.間接剝奪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由于商業賄賂的存在,酒店、娛樂場所等銷售終端片面追求高額的利潤回扣,集中某種品牌酒類商品的經營,舍去其他品牌的經營,盡其所能引誘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酒類商品,不惜誤導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2.直接損害了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從執法檢查情況看,酒店、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銷售酒類商品的價格是商場、超市的一倍還多,巨大的利潤空間由消費者“買單”;酒類經銷商為推銷而進行的商業賄賂費用,自然也是由消費者“買單”;經銷商之間互相競爭,競相提高獎品等價值及“進場費”、“專場費”額度等,造成銷售成本的增加,也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最終還是由消費者“買單”。

(二)排擠了遵紀守法的商家商業賄賂行為直接損害的不僅僅是消費者,對于以質取勝和誠信經營的遵紀守法商家來說,同樣也是受害者。在一些不法商家利用商業賄賂行為打開銷路、擴大銷量的同時,遵紀守法商家的市場份額卻在不斷縮小。惡性循環的結果是,原先的遵紀守法商家逐漸陷入經營困境,潔身卻不能自保,有的迫于無奈也加入了商業賄賂的行列,無形中排擠了守法商家。

(三)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機制首先,破壞了市場經濟競爭機制,違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則。經銷商通過向酒店等銷售終端支付“專場費”、“進場費”等款項,取得酒店等場所酒類商品的獨家經營權、促銷權,從而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競爭。市場競爭不再是質量、服務、價格的競爭,演變為純粹的資本的競爭,這種競爭不符合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則,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權利,有序的競爭秩序被打破。其次,破壞了價格的市場形成機制,致使酒水價格機制相對封閉,相當大程度上受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終端三方控制,違背了供求關系,破壞了價格規律。

酒類市場商業賄賂行為的形成原因

酒類市場商業賄賂行為因何屢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利益最大化與利潤共享化的驅使在整個酒類商品供應的利益鏈上,生產商、經銷商、銷售終端三方相互牽制,形成一個利益共同體,在各自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尋找結合點,一拍即合,形成“三者分肥”局面。

(二)行業潛規則的存在與自身發展的需求當賄賂營銷已經成為酒類行業不成文的規律時,酒類市場出現無序競爭。一方面,生產廠家為了維護統一的價格體系,要求經銷商不得低于合同規定價格銷售酒水;另一方面,銷售終端為了充分占有資金,寧可不要廠家、經銷商的價格折扣,而是要求廠家、經銷商一次性給予金額較大的“進場費”等。經銷商基于生產廠家、銷售終端之間的種種利益權衡,往往自愿或非自愿地主動行賄。

(三)壟斷優勢的擠壓與發展弱勢的無奈目前競爭力充分的酒類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已經彰顯其壟斷地位強勢,而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已經證明,如果處于壟斷地位的強勢企業不受規制,必將影響到市場的正常交易和發展。“要進店,錢鋪路”的行業潛規則所需的高額費用,使得那些進入區域市場較晚還處于經營發展初期的商家很難“同臺競技“。

(四)有限市場的搶占與巨大利潤的誘惑酒類市場空間有限,酒類商品同質化較為嚴重,可取代性較強,在有限的市場空間中競爭愈演愈烈。而酒類市場存在著的巨大利潤空間又是商業賄賂的催化劑。以賓館酒店為例,酒水銷售已成為賓館酒店的重要利潤點。據有關部門調查資料顯示,平均每10位酒店用餐消費者中,6位消費者的酒類商品消費額占總餐費的40%左右,巨大的利潤空間直接加劇了酒類市場的競爭,商業賄賂行為也應運而生。

加強酒類市場商業賄賂行為監管的對策與建議

酒類市場商業賄賂行為很難短期杜絕,究其根本是由于滋生商業賄賂行為的環境和氣候長期存在。從根本上遏制酒類市場商業賄賂行為,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一)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為整治酒類市場商業賄賂提供法規支撐當前,不但酒類市場商業賄賂的形式紛繁多樣、手段升級翻新,其他領域的商業賄賂也是如此,因此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已無法滿足打擊商業賄賂違法行為的需要。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行為規定的不詳細,在執法實際中不易操作,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是部門規章,法律層級較低,法律效力較弱,這些都限制了法律法規在反商業賄賂方面的作用。因此,應適應反商業賄賂的形勢要求,加快建立反商業賄賂的法律體系,重點是修改、完善并整合現有反商業賄賂法律法規,把商業賄賂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進行羅列,明確規范商業賄賂一般違法和犯罪行為的范圍,綜合運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責任追究手段,加大對商業賄賂違法犯罪的處罰力度,為治理酒類市場及其他市場的商業賄賂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加強業務技能學習培訓,為整治酒類市場商業賄賂提供智力保障針對當前反商業賄賂還未專門立法,其他治理商業賄賂的法律法規還存在欠缺的現狀,各級工商部門應注重抓好《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以及《關于在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中正確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見》等法律法規文件的學習培訓工作,建立培訓制度,創新培訓方法,搭建學習平臺,落實激勵措施,充分調動執法干部學習的積極性,不斷提高執法人員對查辦酒類市場商業賄賂案件的技巧和能力,為查處酒類市場商業賄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三)構建部門行業協作機制,為整治酒類市場商業賄賂加強共管合力一方面,注重與商務、質監、衛生等執法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及時溝通信息,通報相關案情,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辦案聯席會議、重案協查等制度,適時借助公安、檢察、紀檢等部門的強力手段和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機構的專業知識,彌補工商手段軟弱和知識體系不全面的缺陷,加大執法力度和深度,突出抓好大要案件查辦工作,增強法律的震懾力;另一方面,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積極制訂和完善行業管理、行業規范、行業標準,增加行業自律的內容和條款,擴大服務內容,改善服務方式,拓展行業監管覆蓋面,使行業協會真正架起政府監管部門與酒類企業之間的橋梁,形成政府部門外部查處與行業內部自律共同監管、相互聯動、齊抓共管的協作格局,以降低行政執法成本,彌補現行法律法規的不足,營造酒類市場規范有序的競爭環境。

(四)創新監管理念和手段,為整治酒類市場商業賄賂提升監管效能在治理酒類市場商業賄賂的過程中,工商部門運用傳統的市場監管理念和手段對其行為起到了一定的懲戒和震懾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這些傳統的監管理念和手段越來越不適應,這就需要工商部門不斷創新監管理念,轉變監管方式,豐富監管手段,以達到監管效能的提升。一是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監管理念。工商執法干部必須端正執法思想,規范執法行為,堅決克服“執法就是處罰”、“監管就是查案”的老觀念,樹立長效監管、柔性監管理念,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利益和訴求。二是全面推行和深化行政指導。在酒類市場上,絕大部分商家是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不懂法,在無故意或不知狀態下進行了商業賄賂行為,對于這些行為的監管和規制,應推行和深化行政指導,以教育、告誡、建議、提醒、公示或事前引導等方法加以規范,引導遵章守法、誠信經營。三是全面納入信用分類監管體系。依托工商部門建立酒類生產企業、經銷商、銷售終端信用分類制度,對經立案查實商業賄賂的違法行為,結案后有關信息自動進入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系統,及時自動調整當事人的信用等級,將違法酒類生產企業、經銷商、銷售終端列入信用監管“黑名單”,以強化信用等級意識。

(五)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為整治酒類市場商業賄賂構筑防火墻通過形式多樣和手段豐富的宣傳教育,不斷為治理酒類市場上的商業賄賂行為營造社會輿論氛圍,防范商業賄賂行為在酒類市場愈演愈烈的勢頭,從思想意識形態上鏟除商業賄賂萌發的環境。一是加強與媒體聯系,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各種新聞媒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廣泛宣傳治理商業賄賂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法律知識,幫助人們正確識別正常的商業行為與商業賄賂行為,澄清人們認識誤區,增強廣大消費者及同行競爭者的維權意識、法律意識與監督意識。二是適時向社會公布查處酒類商業賄賂案件的主要情況,以案說法,使廣大群眾和經營者通過案例認清酒類商業賄賂的現實表現和巨大危害,自覺抵制商業賄賂行為。三是對處罰過的酒類生產企業、經銷商、銷售終端進行回訪式宣傳教育,認真開展法律法規的釋解工作,引導酒類生產企業、經銷商、銷售終端懂法用法,自覺規范經營。

作者:陳惠民單位:大連市中山區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