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工程設備涉稅管理縮減工程造價
時間:2022-05-07 0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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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擴能增產,振興陜西渭北老礦區,一些煤炭老企業對現有礦井進行了大規模的技術升級改造,洗煤廠等與礦井升級改造相關的大項目紛紛建設,機械化設備的投入也隨即跟進,企業的資金投入量很大。為了有效的使用資金,發揮資金最大的效能,降低工程投資造價,煤炭企業必須加強項目建設中設備投入的涉稅問題管理。
一、項目建設中設備的增值稅問題
(一)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精神,對固定資產進項稅做出了新的規定:從2009年1月1El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自制(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統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政策范圍
此次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不分地區和行業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增值稅轉型后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主要是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能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
(三)政策作用
在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條件下,由于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也就是當期外購的固定資產價值不能從計算增值稅的稅基中扣除,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在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條件下,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允許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與增值稅轉型前相比,企業的增值稅負擔大幅減輕。?增值稅轉型后,由于固定資產人賬價值及其折舊額的變化,進而影響到企業所得稅在消費型增值稅條件下,企業購進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及相應運費均可根據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則固定資產人賬價值較小。盡管增值稅轉型后,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會增加,但增加的這部分稅收負擔與企業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相比,后者遠遠大于前者,因此,總的來說,增值稅轉型后,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同時,可避免企業設備購置的重復征稅,有利于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少交增值稅后,可以少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相應增加企業利潤。
(四)案例分析
以韓城礦業改建的象山選煤廠項目為例,合同總投資1.16億元,其中設備投資0.51億元(含稅價)。公司屬一般納稅人,增值稅17%,設備殘值率5%,設備的有效使用年限l0年,折舊按平均年限法計提,企業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15%,城建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
1、不利用該政策的稅負情況及影響項目造價。設備進項稅不抵扣使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0.51/1.17×0.17=741.03萬元,多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741.03×(7%+3%)=74.10萬元,共計繳納稅金815.13萬元;設備每年計提的折舊費5100(1-5%)/10=484.50萬元,少繳的企業所得稅484.5×15%=72.68萬元,折算成年金現值為72.68×6.1446(年金現值系數)=46.59萬元。隨著機器設備的使用,它的價值逐漸地轉移到生產的產品中,并隨著產品的銷售形成銷項稅額,這部分銷項稅額雖不是由本企業負擔,而是由購買產品方負擔,但稅務機關確實就該機器設備重復征收了增值稅,企業的稅負為增值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1815.13萬元一折舊抵減收入少繳的企業所得稅446.59萬元后實際多負擔368.547j-元,增加項目造價741.03萬元。
2、利用該政策的稅負情況及影響項目造價。設備每年計提的折舊費5100/1.17×(1-5%)/10年=414.10萬元,少繳的企業所得稅414.10×15%=62.12萬元,折算成年金現值62.12×6.1446(年金現值系數)=381.70萬元。由于設備購人時的增值稅已作為進項稅抵扣,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企業沒有負擔增值稅,折舊抵減收入少繳企業所得稅381.70萬元。從上述案例看出,增值稅的新政策對企業的納稅不僅影響到增值稅及在流轉稅基礎上征收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還涉及到企業所得稅;不僅涉及到購買機器的當期,而且涉及到機器設備的整個壽命期。企業可利用稅收政策的轉變避免重復計征增值稅而少繳增值稅741.03萬元,少繳城建稅及教育費附~3174.10萬元。但從設備折舊抵減收人的角度看,使得少繳企業所得稅的好處卻較少64.89萬元(381.70—446.59)。綜合起來看,與增值稅轉型前相比,企業共少繳稅750.24(741.03+74.10—64.89)萬元,降低項目造價741.03萬元。
二、項目建設中設備安裝的營業稅問曩
(一)設備價款是否計入項目安裝工程計稅營業額的政策變化
1993年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根據該規定,只要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就要計入營業額繳稅,不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不并入計稅營業額。200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通訊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按照財稅[2003]l6號文件,無論是否作為安裝工程產值,只要屬于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列舉名單范圍內的設備,均可不并入計稅營業額繳稅。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按照該規定,設備是否計人計稅營業額,需要區分采購對象。如果是建設方采購的則不并人計稅營業額;如果是施工方采購的則需要并人計稅營業額。所以說,安裝工程的設備是否并人計稅營業額繳納營業稅不能一概而論,而應分時段、分采購方。即從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設備,無論是建設方還是施工方購買,只要屬于省級地稅機關列舉范圍的,均可不并入計稅營業額繳稅;2009年1月1日之后的設備,只有建設方采購并符合規定的設備,方可不并人計稅營業額,而施工方采購的設備,必須并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稅。
(二)新營業稅政策對在建項目造價的影響
盡管上述政策是針對施工方的繳稅基數說的,但對建設方來說意義重大。還以象山選煤廠項目為例:如果建設方自行采購0.5l億元的設備,意味著在項目施工預算中,施工方僅能就設備安裝費進行預算取費,而設備本身的價款不再預算取費基數之中,其相應的工程稅金及附加的預算取費基數就少一塊設備價款,項目工程造價就降低143.85(5100/1.17×3.3%)萬元,進而使企業少繳企業所得稅12.60(143.85×(1-5%)/10年×15%稅率×6.1446年金現值系數)萬元,這樣既滿足建設方降低項目造價的目的,也使建設方和施工方合理地少繳稅款,達到雙方共贏。結合以上案例通過對稅收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只要充分籌劃,合理利用增值稅、營業稅政策的變化,可以減少增值稅稅基,進而可為企業減負762.84(750.24+12.60)萬元,而且可以降低在建項目投資造價884.88(741.03+143.85)萬元,為企業節省資金906.69(750.24+143.85+12.60)萬元,促進企業的技術更新改造和產業結構調整。
三、采取的措施
面對目前煤炭老企業改擴建項目多,設備投入大的實際情況,能否合理、有效地利用稅收政策,降低在建項目造價,減輕企業稅負。是衡量企業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企業應積極利用稅收政策為企業服務,各部門和二級單位在購進生產性的固定資產時要及時、準確地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以企業大局利益為重,積極協調,及時溝通,統籌謀劃。凡企業能采購的物資和設備,堅決不能發包或整體發包給施工方或第三方,確保企業利用稅收政策為企業服務。第二,在進行物資及設備采購招標及簽訂合同時,應盡最大努力選擇具備開具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資格的生產廠家或供應商,在與具備其資格的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簽訂招標及合同時,明確開具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條款。第三,在工程招標時,若工程包含設備、大型材料、主要結構件及施工費的,要對其分別進行招標,并明本欄目由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陜西省財政廳稅政處支持開辦確設備、大型材料及主要結構件必須開具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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