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風險預防以及決策

時間:2022-12-10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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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風險預防以及決策

l概述

工程款拖欠主要是指建設工程業主拖欠承包單位(人)在施工過程中按合同應該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和工程竣工后的結算款、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我國實行改革開放2O多年來,建筑業迅猛發展,但由于建筑市場運作不規范、不成熟,項目投資法人責任制度沒有真正建立和運行,加之建筑施工業實際上存在著的無序競爭,致使部分工程業主玩“空手道”。有的政府為了所謂的政績和形象不顧其財力大搞“形象工程”,而施工企業迫于生計百般迎合建設工程業主,從而使本不正常的拖欠卻變得“正常”。工程業主大量拖欠工程款給施工企業帶來了巨大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

2防范辦法

施工企業如何應對這樣的風險?筆者就施工企業在投標簽訂施工承攬合同、合同的履行以及工程價款的結算等全過程應注重的新問題,提出了以下幾點防范辦法。

(1)投標前應認真作好調查,摸清發包方底細和項目底細。非凡是要摸清項目資金的組成和來源是否有保障。

在投標階段,建設單位一般都能提供較為全的招標證實文件資料,投標單位(人)應了解清楚建設單位名稱和發包人或招標人名稱在招標各項文件中的記錄是否一致。項目的建設單位為兩方或多方而僅以其中一方作為發包人進行招標時,投標單位(人)應獲得建設單位其他各方的授權委托書面文件,同時還應審查該授權是否已明確包含了已簽合同的全部內容,也就是要認真審查項目投資法人責任制。

另外,投標單位(人)還要了解項目建設單位的注冊資本金是否到位,工程進度資金來源渠道是否有保障,以及履約能力、資信情況和訴訟情況。

(2)工程中標后施工企業要認真做好承包合同簽約管理,提高合同審查水準。

工程發包方在簽訂承包工程合同時,除了國家明文規定的合同范本中的各項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仍然還要附加各種條款,設置一些“陷阱”,對此,施工企業應盡可能地就“陷阱”條款的消除和發包人進行談判。對于合同雙方同類型的義務或責任,要求采用和發包人承擔義務或責任的條款文字對等或對應的文字表述。盡可能要求澄清語言模糊的條款,避免條款中出現含混、疏漏或約而不定等對施工方不利的內容。

對于那些經談判協商仍不能消除的“陷阱”,施工企業要充分考慮自身履約可能的風險,慎重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后,對于“陷阱”條款,應制定非凡的防范辦法,并落實到合同履行的全過程和和“陷阱”條款所涉及工作范圍相關的每一個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員。

同時,在合同中要明確工程進鏖及竣工價款結算依據、時間限制、工程款支付的時間限制以及業主違約責任。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盡量在合同中設置對等的履約擔保或有效的抵押條款。另外還要在合同中明確雙方文書往來處理方式。

(3)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企業應加強合同履約管理,強化證據意識。

施工企業在合同履約過程中一定耍堅持“以合同為依據”的原則,履行合同中的每一項工作都應當有合同依據。要正確理解在今后違約糾紛解決中“以事實為依據”的法律原則,這里所說的“事實”不是社會公眾統稱所認為的客觀事實,而是客觀事實中能夠在事后被合法有效的證據證實的那一部分“事實”。換言之,不能被合法有效的證據事實證實的客觀事實,將難以被法律認可。

為此,施工企業應強化證據意識,加強履約管理,要建立和落實符合合同約定的收發文制度,同時要非凡注重承包人單方面發給發包人的書面文件,假如沒有發包人簽收或者郵政部門、公證部門或和承包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確認送達發包人的證據,在日后產生糾紛時,發包人就會輕易地否認曾經收到過此類文件。因此,對于發包方在涉及工期、價款、質量等內容的重要文件簽收方面的違約,施工企業要予以高度警惕。發現對方違約,要有理有節地及時交涉。交涉無果,工程業主(或監理工程師)仍拒絕簽收的,要采取掛號郵寄送達,必要時可采用公證送達等方式保全證據。對于履約工程業主方(或監理工程師)以非“正式”的書面方式、口頭方式或事實行為,單方面作出的對合同條款的變更應仔細甄別其利弊,對施工企業不利的變更要以書面形式明確拒絕,對確需要變更的,應以雙方蓋章或合同約定的雙方代表簽字的補充協議等“正式”書面文件予以明確。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施工企業要敢于運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據此,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應做到未獲得符合合同規定的發包方或發包方委托的監理工程師或設計單位出具的工作依據的書面文件時不施工。在出現進度款不按時足額到位等發包人嚴重違約且無糾正辦法的情況下,施工企業要敢于暫停施工。當工程業主要求施工方在合同約定之外完成某項工程時,或者,當因為工程業主或者不可歸責于施工方的原因導致施工方工期延誤或費用增加時,施工方要按合同約定程序和期限,及時簽證.及時索賠。工程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對索賠金額或時間不能及時給予確認的,施工方應非凡注重保留由工程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簽署過的相關證據,根據這些證據應能夠反映出或計算出索賠事項所涉及的工程量或工作時間。施工方應該清醒地熟悉到:在工程業主嚴重違約的情況下,一味忍讓,將導致自己一方的損失進一步擴大。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有關“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辦法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辦法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規定,當工程業主方在工程進度款的結算和支付方面存在違約而拒絕糾正的情況下.施工方暫停施工,正屬于防止損失擴大而采取的適當辦法,施工方因暫停施工而發生的停工、窩工損失,機械臺班擱置損失,均屬于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施工方有權向工程業主方索賠。

需強調的是,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往往只注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不抓合同履約管理,證據意識差,忽視資料管理,非凡是當工程業主提出搶工期,重大施工項目調整時,會給予許多口頭承諾或者給予少許的獎勵,而現場管理者又未及時按合同約定程序和期限取得相關書面證實文件。當工期達到目標后,工程業主就以各種理由拖延和搪塞,以致錯過取得證據的最佳時機,到頭來對增加的費用無法進行結算。

(4)及時做好工程進度款的結算,提前預備

工程決算報告,堅持按合同約定的方式結算,財務部門要及時辦理財務結算手續和收取工程價款。合同造價條款是承發包合同中的關鍵條款,直接關系到合同雙方簽訂的履行承發包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目標和關鍵。施工過程中的中間結算,就成為整個合同造價結算的重要環節和總體強化造價結算的關鍵。堅持工程進度中間結算對施工方具有十分重要意義,要具有邊做邊算,先算后做,做到哪里算到哪里的思想。因此,在施工過程中,要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和工程進度,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向工程業主委托的監理工程師編報工程進度價款結算申請。同時還要催促監理工程師和工程業主在規定的期限內審簽工程進度價款。

當工程施工到尾聲時,施工單位應將工作的重點轉向工程竣工決算相關資料的預備。工程項目部應將技術質量、計劃合同、財務、物資供給等部門的相關人員組成竣工決算班子,相互配合,各施其責,對合同工程量、設計變更量、工程業主供給的物資量等和此相關的各種簽證資料進行清理、匯總、核對,如需簽證而還未簽證的相關結算資料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取得設計、監理、業主的簽證。總之要做到“萬事具備,只欠東風”,千萬不能待工程竣工移交后進行補簽證,那樣,工程業主將借口設計、監理已退場無法取得簽字而無法向工程業主結算應該結算的工程補償。

無論是工程施工的中間結算,還是工程竣工決算,施工單位的財務部門都要和工程業主辦理工程款項支付的清算手續。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支付價款一般包括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和工程竣工決算尾款(包括施工方的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而工程預付款一般都要在施工過程的中間結算時,在一定的時間內分次分額度扣除。

同時,工程業主還要按合同約定中間結算扣除由業主提供而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各項費用,如業主提供的主要建材價款,代交的電費,代扣代繳的稅費等。因此,每當進行一次工程價款結算時,施工單位財務部門應當積極主動和工程業主完清財務清算手續。這樣才能在當工程業主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項而帶來的違約責任時,提供有力的證據保證。

3管理機制

施工單位要建立和不斷完善嚴格的自我約束履約管理機制。

上述幾種防范工程款拖欠的管理辦法,最終必須落實到人,并應有相應的制度保障。筆者建議施工單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健全內部履約管理制度:

(1)內部要建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并配備具有各類專業知識的人員,對各項合同的簽訂實行統一管理。對合同的履約實行授權分級管理負責制。由于水利水電施工項目較分散,且所跨地區多,對各項施工合同的履約要實行集中管理十分困難,也不符合實際。因此,必須給施工現場項目經理授予一定的合同履約管理權限,但涉及到合同條款的變更、施工項目的調整等都必須經過合同管理機構審查和企業法人審簽后,方可生效。

(2)建立對生效合同履約情況非凡是造價條款、工程進度款的結算和支付及時檢查制度。合同管理機構對合同履約情況不但要建立履約檔案以要求施工現場隨時反饋信息外,還要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合同簽訂雙方的履約情況,發現新問題及時探究,調整策略,這樣才能在合同履約中處于積極主動的地位。

(3)要建立嚴格的文檔記錄和各類合同履行資料收集和保管制度,經常檢查。確保證據完整地收集保管。

(4)建立合同管理人員的履約管理責任制。設定量化考核指標,對因違反合同管理規定造成企業損失的,追究個人責任。

4結語

只有確保人員、部門、制度三落實;構建施工企業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合同管理機制,才能真正落實合同的履行管理,才能把工程款拖欠的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當然加強合同履約管理只是從企業內部管理的角度來防范風險,還有賴于外部市場環境的不斷規范。當工程款拖欠給施工企業帶來風險時,應積極主動應對,學會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避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