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措施
時間:2022-11-26 09: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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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1世紀以來,我國信息技術發展方興未艾,知識產權保護逐漸由線下轉到線上。由于互聯網門檻低,知識產權在不受時間空間限制的虛擬網絡平臺被侵犯現象日益嚴重,已經嚴重威脅社會和諧。就這一局勢,建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已是社會群體對于國家相關部門提出的迫切要求,刑法制度建設已是大勢所趨。基于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保護不足之處日益凸顯,筆者對我國《刑法》漏洞展開分析,并建立在問題上研究出相關保護措施,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一份參考,為社會和諧提供一份安定。
關鍵詞: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應對策略
知識產權是創作者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換取的相關權利,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時間性。知識產權涉及范圍較廣,如著作權、專利權及商標權等,基于人力思考所得成果,國家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產權持有人的創造力,鼓勵新技術的發明,促進社會科學的發展。在互聯網時代下,知識產權應用不受限制,相較于傳統線下管理多了一份廣泛性,在傳播速度上更是傳統的幾百倍不止,互聯網的范圍廣、傳播快的特點對于知識產權具有極大的威脅。據統計,我國知識產權被侵犯現象不斷增加,鑒于此,接下來筆者重點分析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不足之處。
一、《刑法》在互聯網時代下保護知識產權的不足之處
(一)管理范圍過于狹窄
按照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而言,管理范圍遠不足以保護產權持有人的權益,目前《刑法》中有7個侵權知識產權的罪名,這7個立法條款主要用于保護著作權、商標權等其他專利權[1]。在整個刑法系統中,知識產權保護法的范圍是較為狹窄的,遠不足其他方面法律體系的分支。《知識產權法》只能規制大約三分之一的知識產權犯罪,也就意味著三分之二的專利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導致侵權者有機可乘,導致創作者受到產權威脅,也間接降低了《刑法》的維權度。在互聯網時代,信息化占據了人們的生活,上網門檻低,《刑法》難以根據互聯網平臺的發展趨勢、操作程序、使用規范等方面予以管理,更難以對新型的著作商標權以及各項專利權進行充分的保護。管理范圍狹窄造成了侵權者肆無忌憚地剽竊原創,基于互聯網時代,更是造成了這種情況的一發不可收拾,導致部分侵犯者的不自覺,鉆《刑法》漏洞,對原創造成了極大的威脅。
(二)定罪過于單一
當前《刑法》在互聯網侵犯知識產權定罪方面存在局限,形式也過于單一。《刑法》在制度上嚴格來講只保護了著作權3項,而著作權有17項受保護權益,《刑法》在知識產權上給予的保護少之又少,僅有不到五分之一,也就證明在著作權受到威脅時,《刑法》能起到的作用甚微,難以使侵權者受到應有的制裁[2]。而這一局勢導致在網絡侵權中的《刑法》實施程度有限,無法保護知識產權持有者的相關權益。在互聯網平臺上,侵犯知識產權出現了全新的模式,將目光投向了更多的板塊,例如不法分子販賣游戲的外掛軟件獲利,又或者利用大量渠道在網絡上播放影視內容、體育節目、動漫等,非法獲取利潤,這一點較為常見,如同電影院上映的影視作品,僅短短幾個小時網絡就會出現山寨版軟件可以登錄觀看,不僅對編劇導演帶來影響,還為電影院以及相關部門的收益帶來極大的影響;抑或假冒網絡賣家銷售偽劣產品,造成極其不良的影響,利用不當手法獲利。據大數據顯示,互聯網平臺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占據法院總案件的一半,不僅如此,比率還在逐年上漲。互聯網侵犯知識產權路徑豐富多樣,《刑法》定責較為單一,對于網絡管理知識產權缺乏實質性且健全的制度,一旦出現知識產權侵犯的現象,在未觸及法律底線的情況下,難以及時制止[3]。
(三)對于網絡犯罪缺乏合理的《刑法》配置
目前對于知識產權侵犯行為國家以自由刑為主,通常處以罰金,因此無法進行合理的管控和預防。上述說到我國《刑法》在制度層面設計上并不十分完善,國外對于知識產權侵犯者一般是資格刑,罰款僅為輔助條款。資格刑具體指剝奪侵犯者二次實施知識侵權的能力,杜絕同樣的事情再次發生,在刑法中規定了侵犯者的職業禁止條款及侵犯者在實施犯罪后不可從事相關行業或者組織涉及的一切業務,也就是從根本上制止了侵犯者的二次犯罪行為,這一法律制度可以在極大程度上解決知識產權侵犯問題,此外,還能解決缺乏合理的刑法配置問題。對于知識產權侵犯者而言,僅對其實行罰金處罰一則難以執行,二則對于侵犯者達不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因此,國家《刑法》在對知識產權侵犯者制裁的過程中,應先沒收其非法盜竊的產品,并及時追回相關損失,確保創作者與廣大人民的利益[4]。
(四)給刑罰制定所帶來的挑戰
在互聯網時代,侵犯知識產權與傳統犯罪特點有所不同,從犯罪手段、犯罪心理等方面都發生了極大改變,這一現象對刑罰的制定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筆者針對互聯網的特點現對知識產權犯罪總結出下述三點:第一,在虛擬空間內,犯罪更為隱秘。上述提到互聯網門檻低,這一點正是犯罪分子攻克的突破口,利用網絡覆蓋范圍廣、信息傳播速度快的特點,攻擊盜取知識產權,并且在虛擬的空間內做到銷毀信息,只有在知識產權受到實質性的損害之后,方可察覺到不法分子的犯罪行為[5]。同時,范圍廣與傳播快的特點導致侵犯者在虛擬空間中無跡可尋,為調查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難度。第二,侵犯知識產權對原創者造成的損失難以衡量,侵犯產權數額難以確認。在實施調查時,難以確定知識產權數額是刑罰的關鍵部分,同時,犯罪分子能通過網絡技術抹去互聯網的數據印記,導致在調查中難以收集有用數據,刑罰調查將再次陷入困境。第三,侵犯知識產權網絡技術已達到爐火純青,犯罪組織極其嚴謹且隱秘,犯罪團隊逐漸增加,犯罪手段在數次作案下變得更為高明,已經完全走向代碼化侵犯模式[6]。
二、在互聯網時代下對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措施
基于互聯網時代,信息技術為刑事立案與調查帶來了困境,我國法律制定以人民的權益為主,在知識產權方面存在漏洞,導致犯罪分子蔑視法律,任意侵犯現象逐漸嚴重。鑒于此,接下來筆者就互聯網時代下對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措施展開研究,力求打消侵犯者的犯罪意識。
(一)擴大《刑法》保護知識產權范圍
在互聯網時代,《刑法》在維護知識產權的同時,首先要擴大其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站在《刑法》的立場上,同時以《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對其展開補充,并且根據相關案件對法律的空子重新填補,結合互聯網時代的特點再次修訂《知識產權法》,經過不斷的補充和修編形成一套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7]。此外,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要適度,一旦出現過度保護的現象極易影響市場的正常秩序,進而阻止新產品的產生,因此,在《刑法》修訂上還應為知識產權留有保護的邊界。互聯網時代刑法保護知識產權需要在制度上進行改善,將上述的17項全加進去,避免知識產權侵犯者利用法律空子實施犯罪。
(二)對于知識產權的侵犯罪狀要進行完善
基于互聯網背景下,對于知識產權的侵犯罪狀,不能僅描述與盈利相關的問題,如不能單純描述以盈利為目的,在擬定相關法律上也不能這樣描述,因為并不是每一個侵犯知識產權的不法分子都是以盈利為目的,部分就是為了危害社會,部分則為了名[8]。部分則受人指使等,作案動機各有不同,但是對于社會和諧發展都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性。由于《刑法》的性質,對于《知識產權法》的擬定并不能將每一項有可能的因素都記錄在冊,因此,必須對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深究,探索其犯罪心理。同時需要定期對網絡平臺進行觀察和監管,對于部分不以盈利為目的在對知識產權進行侵犯與攻擊的同時,觀察其下載的渠道與次數,或者追蹤網絡瀏覽量,確定其犯罪目標,避免不法分子過度使用知識產權。
(三)刑罰結構設置更為合理化
基于互聯網時代,刑罰結構設置合理化可以從下述三點展開建設:第一,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分子無論出于哪種心態或犯罪手段,一旦犯罪目的達成,必須平等對待。例如當前的《刑法》對于侵犯著作權的犯罪分子設定的刑罰為7年有期徒刑,但是侵犯專利權最高是3年有期徒刑[9]。《刑法》對于知識產權的侵犯方面設定依然存在不平衡的區域,如果在知識產權方面設定的刑罰能夠平衡,也能在絕對公平的制度下提升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第二,可以參照外國在知識產權方面制定的法律,利用從業禁止原則對侵權者進行制裁,侵權者一旦犯罪,將責令禁止其從事相關行業資格,杜絕二次再犯,為知識產權保護夯實基礎,為維護社會和諧發展保駕護航。法律在制定上總會出現不同層面的漏洞,難以做到全面,因此我國在擬定相關法律的同時,可以適當借鑒一些發達國家的法律制度,規范現代人的言行舉止。第三,就是在經濟處罰方面亟須加大力度,當前我國《刑法》在處理知識產權侵犯問題上規定的罰金數額較低,侵犯者在面臨著高額回報的利益誘惑時極有可能二次走向侵犯路徑,心存僥幸,無視罰金處罰。因此,國家在面對知識產權侵犯者犯罪行為處罰時,應加大罰金力度,使接受處罰者受經濟制約,無法再次從事知識產權侵犯等違法亂紀活動[10]。這種舉措能夠在知識產權侵犯案件的處理上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但是在實施過程中還應酌情處理,規避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
(四)加強關注本國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近年來,受互聯網平臺的影響,國內知識產權被侵犯的現象已經屢見不鮮,互聯網違法活動引起了國家有關部門的重視,也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對于涉嫌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不法分子將直接移交司法部門制裁,并且要求檢察機關對不法分子展開行為上的監督,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互合作的模式下對犯罪分子能進行更好的治理,也能在相互協調下完善工作機制。但是,就目前解決趨勢來看,刑事案件中知識產權侵犯案件依然將其列為一般案件。由此可見,國家在處理涉及他人經濟利益、名譽等方面的案件時應充分重視,不能對其只做簡單的記錄,按照尋常案件進行處理。知識產權侵犯現象頻頻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犯罪分子在虛擬空間活動已成為其一貫伎倆,《刑法》在治理上難以做到斬草除根,侵犯者長期從事此類工作,具有豐富的盜取經驗,同時互聯網技術也達到登峰造極。這類犯罪者對于法律意識已經完全淡化,因此新時代《刑法》需要努力的方向除了加大執法力度之外,還應拓寬教育平臺,為公民普及法律意識,時刻關注本國違法亂紀的行為,對互聯網活躍用戶加大監管力度,一經發現,馬上追蹤。
(五)完善和修改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限制性刑法保護
上述提到的并非所有犯罪行為都是建立在盈利的目的之上的,為了更好地完善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加強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基于互聯網背景下需要做的不僅是對犯罪分子展開追蹤,而是了解互聯網平臺犯罪分子的一貫手段,在侵犯知識產權常用的軟件、代碼、頁面等多方面,邀請專業的技術人才對其展開分析,挖掘有可能造成信息流失的軟件或平臺,通過先進的技術探索侵犯者可能會使用的相關網址,對于互聯網平臺深入了解,才能更好地做到保護知識產權。互聯網背景下《刑法》修訂應遵循網絡技術發展的趨勢,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相關刑罰,例如完善以盈利為目的的限制性刑法保護。在改變部分條款的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執法制度的恒久不變性,《刑法》在修改的過程中,應充分挖掘有用資源,采取科學合理的司法措施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綜上所述,由于互聯網的特點導致知識產權被侵犯的現象逐漸嚴重,線上犯罪手段、技術等都遠超于線下活動,犯罪渠道更加廣泛,犯罪更是無跡可尋,虛擬的平臺將調查工作帶入了困境。多種多樣的犯罪方式為刑法管理帶來了難度,直接導致刑法制度在互聯網背景下存在滯后狀態。基于此,本文重點對互聯網背景下刑法保護知識產權存在的不足進行了詳細分析,建立在問題上,進一步研究出了治理措施,希望對社會的和諧穩定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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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晟基 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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