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情節顯著輕微規定內容及建議

時間:2022-05-12 11: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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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情節顯著輕微規定內容及建議

摘要:在我國刑法體系中,情節顯著輕微的情況一般認為不構成犯罪,但是刑法中關于情節顯著輕微的規定應用到司法實踐中會出現歧義和沖突的情況,會對司法案件的處理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建議從立法的角度對刑法中關于情節顯著輕微規定進行調整,為司法實踐提供參考。本文在對刑法體系中情節顯著輕微的規定進行細化分析的基礎上,逐步探究了情節顯著輕微的適用范圍,并且對立法改進的建議進行了系統的論證,僅供參考。

關鍵詞:刑法;情節顯著輕微;立法改進

我國《刑法》中第十三條對犯罪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而在刑法規定中針對情節顯著輕微的情況進行了補充,認為情節顯著輕微不屬于犯罪,這就要求司法實踐中秉承公正執法的理念,對情節顯著輕微的情況做出合理的判斷,從而公平公正的開展司法實踐工作。但是在我國現有刑法中,并未對情節顯著輕微的情況做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司法執法環節無法明確認定情節顯著輕微的情況,會對司法公正性產生不良影響。因此新時期要注意針對刑法中情節顯著輕微的規定進行細化的分析,并建議從立法改進的角度對情節顯著輕微相關立法進行完善,從而確保能有效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一、我國刑法中關于情節顯著輕微的規定

在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并且不會產生較大危害的,不認為是犯罪。在此刑法條款中針對侵犯行為進行了規范,同時指出了刑法需要嚴厲打擊的對象。具體來說,就是在刑法中規定如果情節相對較為輕微并且危害不大的情況下,則不認定當事人屬于犯罪。在刑法中的關于情節顯著輕微的規定實際上是對犯罪概念的補充說明,是為了更好的體現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觀性。但是這個補充說明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卻出現了爭議,司法體系中無法對情節顯著輕微的情況進行有效的判斷,而在無法對情節顯著輕微情況進行判斷的情況下必然會導致不能對部分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情況做出合理的判斷,不利于司法實踐的有效開展,甚至會降低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因此在立法實踐中,需要針對這方面的問題進行針對性的處理,避免情節顯著輕微規定的不完善影響司法實踐工作的穩定開展[1]。

二、情節顯著輕微的適用范圍

情節顯著輕微屬于我國刑法體系中判斷罪與非罪的臨界點,在司法條文中為了能對情節顯著輕微的情況進行說明,方便司法實踐的開展,規定強奸、故意殺人、搶劫和綁架等行為不適應情節顯著輕微的規定,也就是說在強奸、故意殺人、搶劫和綁架類型的案件中,不論犯罪人使用何種手段、情節是否輕微都屬于犯罪,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危害,因此對此類案件的司法實踐考量存在一致性,不適用情節顯著輕微的說法。結合司法條文對情節顯著輕微的規定適用范圍進行細化的分析,能看出在司法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的情況下,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和具體工作需求,對刑法中的情節顯著輕微規定進行了解釋、說明和限定,例如如果在對強奸罪進行司法處理的過程中,針對犯罪嫌疑人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男生與不滿14周歲女生發生性行為,在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小的情況下,按照刑法的規定認為不屬于奸淫幼女罪[2]。對于司法條文中沒有明確說明,需要辦案人結合案件情況酌情處理的,則會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一定的爭議性,特別是每個法官的法律知識儲備不相同,對事物的認識也存在主觀色彩,因此在案件處理方面要想體現公平公正,就需要法律規定進行限定。所以針對刑法中關于情節顯著輕微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要想真正發揮其價值和作用,就要結合司法實踐需求對其進行補充說明,確保能在司法實踐中體現公正性、公平性和客觀性的原則。

三、刑法中關于情節顯著輕微規定存在的問題

在刑法中關于情節顯著輕微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爭議,會對司法實踐活動的開展產生影響,具體問題從以下方面得到體現:其一,情節顯著輕微規定的適用范圍仍然不夠明確,會對執法活動產生影響。在我國刑法中針對部分行為不適用情節顯著輕微的規定作出了說明,因此情節顯著輕微規定能在一些司法實踐中發揮作用,但是因刑法中本身并未對情節顯著輕微的界限和范圍進行明確,會導致執法活動中對情節顯著輕微的使用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不利于嚴厲打擊犯罪行為。其二,情節顯著輕微的規定與刑法中關于犯罪的概念存在一定的矛盾沖突,犯罪行為中認為對社會產生一定危害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但是按照情節顯著輕微的規定,產生嚴重的社會危害才能構成犯罪,社會危害不大的、情節顯著輕微的情況下不認為構成犯罪,這就使情節顯著輕微的規定與刑法中關于犯罪的概念存在矛盾沖突,會對刑事執法中關于犯罪標準的衡量產生不良影響[3]。其三,情節顯著輕微規定與罪刑法定原則存在一定的不一致內容。罪刑法定原則是有效預防犯罪和打擊犯罪的法律依據,按照罪刑法定的規定刑法中輕微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的一種形式,而情節顯著輕微規定則認為危害不大的情況下不屬于犯罪,這就導致情節顯著輕微規定內容不契合罪刑法定原則,也會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影響。

四、對于刑法中情節顯著輕微規定的思考和建議

在針對刑法中關于情節顯著輕微規定形成相對較為全面認識的情況下,為了能維護司法實踐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可以嘗試在立法層面對情節顯著輕微的規定進行解釋、說明或者限定,避免情節顯著輕微規定影響司法實踐活動[4]。下面結合司法實踐需求,對情節顯著輕微規定的改進和優化進行細化的分析:

(一)建議修改和完善情節顯著輕微規定內容

在我國《刑法》第十三條中對犯罪行為進行界定的情況下對情節顯著輕微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這部分內容本身與刑法中關于“犯罪”的概念存在矛盾沖突問題,也與罪刑法定原則無法形成完全一致的狀態,因此建議對此規定進行適當的修改。具體可以針對我國《刑法》中涉及到“但書”方面的內容進行調整,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刑法關于情節顯著輕微的規定進行完善:其一,是可以規范界定“犯罪”的概念,針對社會危害性特點進行細化的分析,并對應受刑罰的規定進行明確,并在細化解析的基礎上,使用刑事違法特點進行改進。如果在刑法修訂中能通過這樣的概念,就能更好的表現我國刑罰體系中關于懲罰性因素方面的內容,也能更好的表現犯罪行為本身所帶有的犯罪方面法律特點。其二,我國刑法中不針對“犯罪”的概念進行明確的界定,此處可以借鑒英國和德國等國家關于犯罪方面法律規定的經驗,不對犯罪的概念進行明確的解說和嚴格的規定,一般將犯罪的概念在刑法分則中表現出來。這樣不在刑法中對犯罪的概念進行嚴格的規范,就能避免刑法中關于“犯罪”界定與情節顯著輕微規定存在沖突的情況,并在情節顯著輕微規定中結合司法實踐需求進行適當的調整,增強刑法的適用性。其三,在對“犯罪”的概念進行界定的過程中,不引用情節顯著輕微方面的規定內容,即在刑法修訂方面,如果認為有必要對“犯罪”的概念進行界定,則可以為了避免情節顯著輕微規定影響司法實踐活動,可以考慮不加入關于情節顯著輕微方面規定內容的補充說明,并在刑法分則中對“個罪”的規定進行完善,有效規避情節顯著輕微規定對司法實踐的不良影響[5]。

(二)建議對刑法分則規定內容進行調整

為了確保我國刑法能得到高質量的執行,促進司法實踐活動的優化開展,建議在對刑法進行修訂的過程中,可以適當的優化刑法分則方面的具體內容,為情節顯著輕微規定的司法適用提供參考。在立法體系中,對刑法進行修訂是系統性的、復雜性的工程,需要立法者綜合分析社會變化發展的實際情況和法律條款的適用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制定修訂、完善或者補充方面的方案,確保刑法的規定能與新時代司法實踐需求相適應[6]。現階段,世界主要發達國家針對刑法的修訂已經納入到立法常態日程中,我國也可以借鑒這方面的工作經驗,對刑法實施經常性的必要修訂。結合刑法中關于“犯罪”的概念進行分析,在對犯罪的概念規定進行修訂的過程中,建議既要體現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方面的特點,也要使所修訂的內容契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避免在概念界定中出現認識模糊的情況。我國現有刑法條款對于犯罪概念的界定,從最初就已經將情節顯著輕微的規定作為補充,并且將情節顯著輕微規定放置到模糊認識的狀態下,司法實踐中如何對情節顯著輕微的情況進行判斷,無法界定“顯著”輕微的情況一直是難點。特別是隨著公眾監督的持續推進,在司法活動進入到公眾視野的情況下,公眾對于情節顯著輕微的認識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如果在公眾監督的情況下司法工作中無法對情節顯著輕微情況進行明確的規定,不僅會對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造成沖擊,還會影響司法活動的權威性。同時,在情節顯著輕微存在模糊問題的情況下,無法排除部分司法者基于此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做出專斷性的判斷,影響司法實踐效果。所以建議在對刑法中情節顯著輕微規定進行完善的過程中,可以建議對刑法分則中部分規定內容進行界定和分析,減少情節顯著輕微規定的認識模糊性,從而在刑法分則中涉及到情節顯著輕微規定的具體情況進行適當的修改,增強立法的規范性和適用性,為司法實踐提供有價值的法律參考[7]。

五、結語

綜上所述,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刑法中所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不屬于犯罪方面內容一致存在一定的爭議性,而爭議的原因主要是在刑法關于情節顯著輕微的規定中沒有對情節顯著輕微的情況進行準確的界定,無法為司法實踐工作的開展提供合理化的參考依據。因此建議在立法層面針對情節顯著輕微規定進行完善,結合司法實踐需求對情節顯著輕微規定作出細微的調整和補充,從而確保情節顯著輕微規定能為司法實踐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提供相應的支持,為司法實踐中關于情節顯著輕微的判斷提供法律依據,從而逐步推動和平、和諧法治社會的構建。

參考文獻:

[1]趙亞玲.關于刑法情節顯著輕微規定的思考[J].法制與社會,2021,30(04):185-186.

[2]姜遠波.關于刑法情節顯著輕微規定的思考[J].法制與社會,2020,29(27):183-184.

[3]藍英霞.關于刑法情節顯著輕微規定的思考[J].法制博覽,2019,35(21):265.

[4]武曉曄.從“情節顯著輕微”的認定看刑法規定的“情”與“理”[J].統計與管理,2019,34(07):58-60.

[5]蔡欣瑜.關于中國刑法情節顯著輕微規定的探索——以電影《我不是藥神》大受好評為背景[J].法制博覽,2018,34(30): 228-229.

[6]張欣桐.我國刑法中“情節顯著輕微”及其適用性[J].散文百家,2018,31(03):237.

[7]周寧.關于刑法情節顯著輕微規定的思考[J].法制博覽,2017,33(35):234.

作者:呂興瑞 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