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行為刑法規制研究

時間:2022-09-21 10:42:46

導語:介紹行為刑法規制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介紹行為刑法規制研究

摘要:隨著時代的變遷和介紹行為在實踐中的常見多發,該類介紹行為的刑法規制出現了一些理論分歧和司法障礙,比如刑法規制的合理性、介紹罪既遂的標準、介紹行為與介紹行為的關系等。加強對介紹行為刑法規制問題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因此,本文將在梳理學界已有成果的基礎上,對此類問題進行研析并嘗試提出自己的見解,以期助力介紹行為有關難題的破解。

關鍵詞:;介紹;既遂;介紹

早在1991年,我國通過的《關于嚴禁的決定》正式將介紹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視野內。目前,對于介紹行為,雖然理論界的表述不一,但對行為內涵和外延的界定不乏相似之處。綜合介紹的行為主體、行為對象、行為樣態等多方面考量,筆者將介紹行為定義為第三人在方和意欲者之間所實施的疏通關系、聯系接洽、溝通撮合等促使得以實現的行為。

一、刑法規制的合理性分析

近年來,介紹人的身影在活動中屢見不鮮,理論界對該類介紹行為予以刑法規制的合理性也一直存有質疑聲音。通過梳理發現,否定其刑法規制合理性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與介紹行為關聯被介紹行為即的社會危害性尚不足刑法干預程度,卻將相較之下危害性更小的介紹行為予以犯罪化,彰顯出立法的隨意,有本末倒置之嫌。二是先前之所以嚴打介紹等淫媒行為系與當時我國特定的社會背景及現實所需相契合,然而,當下人們對性的態度已然更加開放和包容,輕緩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介紹罪及其法定刑配置明顯已偏離普通民眾的可罰觀念。筆者對以上質疑方的觀點及理由表示理解但難以認同。一方面,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能單一對比,需綜合考量。目前,介紹日益呈現出職業化、專業化的特點,此類中介行為客觀上已然成為助長猖獗多發的重要原因,加之中介行為“有利可圖”的天然屬性使得單純的行政處罰成效甚微,動用刑罰手段防懲介紹等淫媒行為不僅是有效切斷性交易利益鏈的關鍵途徑,而且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大背景下對此類有傷道德風尚、有損社會秩序的淫媒行為該當給出的法律回應。另一方面,不置可否,隨著時代的變化和社會的進步,民眾對不法性交易的容忍度有明顯的提升,但是民眾態度的變化并沒有弱化該類介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沒有降低我國古往今來對性道德所提出的較高要求,當然也不能改變社會主義社會該有的價值取向。況且,當下我國并沒有“一刀切”式的將所有介紹行為犯罪化,而是設置行政處罰和刑罰雙重規制模式,有選擇性的適用。相反,如若將此類介紹行為完全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則會導致該類行為以及關聯被介紹行為愈發猖獗而得不到有效規制。

二、成立犯罪之完成形態的認定標準

毋庸置疑,行為人實施介紹行為在主觀方面系故意,那么,介紹行為成立犯罪則存在與之對應的完成或未完成形態。然而,目前對于該類介紹行為成立犯罪的既遂標準究竟該如何認定,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司法實踐中均存在不同意見。通過梳理學界對該類介紹行為既遂標準的主張,筆者發現主要有三種不同觀點,簡要概括如下:被介紹雙方建立聯系則既遂、被介紹行為實現則既遂、被介紹雙方達成合意則既遂。被介紹雙方建立聯系則既遂,即認為只要方和意欲者在介紹人的溝通撮合之下建立聯系則犯罪達既遂。對于該類觀點,筆者認為過于嚴苛,如果以此作為介紹罪既遂的標準,易造成對介紹的打擊范圍過寬、打擊力度過大的不良局面。眾所周知,介紹行為的表現形態復雜多樣,司法實踐中被介紹雙方建立聯系往往是介紹的初始階段,在此之后介紹人通常還有安排約見、說服撮合等系列動作,以被介紹雙方建立聯系為既遂標準,將會使得建立聯系之后的其他介紹動作無法納入刑法評價的范疇,另外,被介紹雙方建立聯系離介紹實現尚有距離,與侵害社會法益也有差距,以此為既遂標準顯然難脫不當提前介紹罪既遂節點之嫌。被介紹行為實現則既遂,即主張只有方和方之間的不法性交易最終實現,介紹行為方完成。介紹行為作為中介行為,雖與被介紹行為緊密關聯,但二者之間亦具有一定的獨立性,現實中,介紹行為的完成并不必然以被介紹行為的實現為節點,二者之間在完成時間方面往往具有一定的時間差,同時,從介紹罪的相關規定來看,該罪也并未要求以被介紹行為的實現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以被介紹行為實現為既遂標準則過于寬松,易造成對介紹的打擊范圍過窄、打擊力度甚輕的不良局面。總之,以被介紹行為實現作為介紹罪的既遂節點無論從具體的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現實而言都有失依據。綜合考量,筆者認為介紹行為成立犯罪完成形態的認定應以被介紹雙方是否達成實施之合意為標準。我國刑法理論通說主張,確認犯罪是否既遂應以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從介紹罪的構成要件來看,并未要求特定結果的發生,從行為狀態來看,此罪顯然系行為犯,那么則無需衡量行為最終實現與否,而僅要求介紹人實施中介行為且達到一定程度即可。至于達至何種程度,筆者認為介紹行為發揮作用的空間通常是使被介紹雙方達成的合意,對于達成一致合意的雙方如何具體實施或是否實施則是介紹行為本身所很難左右的,且被介紹雙方達成相關合意表明關聯行為已具備得以實現的條件,以雙方達成的合意為既遂標準既符合相關立法規定,在刑法理論上也是講得通的。

三、介紹與介紹的關系厘清

介紹和介紹二類行為都是居于不法性交易雙方之間進行引見、溝通、撮合,促使性交易得以實現的不法淫媒行為。二類行為本身的相似性,加之司法實踐中案情的復雜性,極易導致行為的具體認定發生混淆。目前,理論界對于二者之間的關系也是存有不同意見,其中,一種意見認為介紹與介紹是共生關系,介紹實質就是介紹,前者是后者的特殊表現形式,對于二類行為不宜區別對待。筆者認為單純的介紹行為不同于介紹行為,二者之間存在本質的區別,自然不能包含或等同。首先,二者的服務對象不同。從介紹罪的具體規定來看,其明確規制的是介紹他人的行為,其中,行為的對象是他人,介紹的行為則是行為,以此類推,介紹者的直接服務對象是方。不可否認,介紹的存在會同時且間接地促成的實現,但是并不能以此來無限擴大行為人原本希望通過自己的助力加功促成得以實現的主觀意圖。何況,司法實踐中,介紹這類中介行為通常是行為人接受者的委托,為其招徠、引見嫖客促使得以實現的淫媒行為,單純的介紹行為則是介紹人為意欲者提供者信息或者直接帶至場所促使行為得以實現的以者為服務對象的淫媒行為。其次,行為人在否具有常習性方面不同。盡管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介紹罪的成立,但是實踐中行為人實施介紹行為往往能夠通過促使行為得以實現而從被其所幫助的方處獲得一定的好處費,尤其是在漸趨“職業化”的大環境下,介紹人通常與某些“職業化”者之間形成穩定的服務關系,有固定的聯系方式或場所。綜合的特點以及日常中的行為人實施介紹行為本身來看,單純的介紹多是出于共同娛樂、請客消費等目的,行為人實施介紹行為不具有職業化的現實基礎,多具有偶發性。最后,二者的刑法評價存在根本性的差異。雖然二類行為都是不法的淫媒行為,均是助長猖獗多發的重要原因,但是根據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通常意義上單純的介紹行為僅被納入行政規制的范疇,尚未納入刑事規制范疇,而介紹行為則同時被納入行政規制和刑法規制的范疇,以犯罪行為論。刑法評價的根本性差異決定了在司法實踐中必須要正確的界分二類行為,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既要杜絕將單純的介紹行為錯誤的打擊認定為犯罪行為,又要避免介紹成為許多實質介紹者逃避刑罰的出口。

作者:唐麗 單位: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