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論教學模式思索

時間:2022-04-22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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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論教學模式思索

刑法分論是刑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習、掌握刑法總論知識的基礎上,學習和研究刑法分論對于正確貫徹刑法總則規定的原理和原則,正確掌握各種具體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提高實踐應用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強調法學教育應注重學生應用和實踐能力培養的今天,刑法分論的教學就顯得尤為重要。在法學本科教學中,大部分課程的教學主要是通過課堂教學來完成的,因此,轉變刑法分論的課堂教學方法,提高課堂教學的有效性,才是培養和提高法學本科學生學以致用的實踐能力的有效途徑。

1在教學理念上,應充分重視學生法律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培養

在刑法學教學的理念上,以往一直比較注重理論方面的教學,即只重理論知識的灌輸,而忽視專業技能的培養,認為只要掌握了法律的概念、邏輯體系、理論框架,學生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將理論應用于具體案件的分析,不需要有專門的職業技能的培養。在此種教學理念下培養出來的學生,普遍缺乏實踐能力,無法用在學校學到的理論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這不能不讓我們對目前的教學模式進行反思,我國的法學教育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是以精英教育來定位的,因而在高等院校的法學教育人才的培養模式上,沒有把培養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實用人才作為培養目標,而是把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為培養具有進行法學研究能力的法學人才。

這種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割裂狀況,一方面,使接受過法學教育的人難以從事法律職業;另一方面,沒有實踐經驗的人來從事法學研究,也只能使“法學”成為空中樓閣。因此,加強法學專業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不僅是我國法律專業化、職業化發展的要求,也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需要。但是,注重實踐能力的培養并不是把學生培養成只會機械適用法律的人,而是要轉變傳統的教學理念,將教學過程和教學方法與培養學生的理論知識、實踐技能以及法律精神統一起來,重建刑法學的教學理念。具體到刑法分論的教學上,就是在不能忽視理論知識傳授的基礎上,既培養學生的公平、正義、謙抑的刑法理念,又培養、鍛煉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

2在教學內容上要抓住重點,突出難點基于以上的理念,在刑法分論的教學內容把握上,應圍繞理論知識、法律精神、實踐能力三個中心抓住重點,突出難點。具體從以下四個方面做起:

2.1在講授內容上應選擇重點罪名、典型罪名進行重點分析所謂“重點罪名”,是指在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或者在司法適用中分歧較大的罪名。所謂典型罪名,是指在某一類犯罪中具有代表意義的罪名,即其所反映的問題、體現的特征具有這一類的犯罪的共性,并且能夠使學生由此及彼掌握其它相關的罪名。現行刑法分則由10章共350個條文組成,共規定了四百多個罪名。如果對這些罪名全部逐一分析,根本無法在規定的課時內完成這一任務。而實際上,對于這些罪名,教師只需簡單進行釋義,或者不需要解釋,布置學生課后自習即可。所以,在講述分則內容時應選擇重點罪名和典型罪名進行講解,以點帶線,以線帶面,從而使學生掌握整個刑法分則的罪刑體系。

一般來講,重點罪名主要集中在侵犯財產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貪污賄賂罪,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一些罪名也應作為重點或者難點進行深入分析,瀆職罪一章重點分析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就可以了。在講述重點罪名的時候還應選擇典型罪名進行分析,例如,對于《刑法》第114、115條的講述可以選擇放火罪為典型罪名,從帶動對《刑法》第114、115條規定的其他罪名的理解掌握。在講述第三章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時,可選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為典型,從而帶動對這一節規定的其他罪名的理解。

2.2在分析具體罪名時,要注意總論原理和具體罪名的結合在分析具體罪名時,除了對個罪的構成特征和處罰進行重點分析講解之外,還要注意總論原理和具體罪名的結合。一方面這是由于刑法總則的規定對分則具有指導和制約作用的原因;另一方面,這也是掌握和理解分則對于總則原理的例外規定的必要。例如,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問題。刑法總則規定過失不構成共同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是總則通說理論的例外。又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后又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符合總論關于牽連犯的規定,應擇一重處罰。但《刑法》第120條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類似以上的問題還有很多,比如既遂的標準、著手的認定、預備犯的可罰性等問題,多需要教研社會科學教學2010年3月(中)結合具體罪名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