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理網絡民意窘境

時間:2022-04-20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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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理網絡民意窘境

備受關注的許霆案發回重審后由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讓人們見證了輿論尤其是網絡輿論的力量,該判決所具有的社會意義已經超過了個案的法律意義本身,成為了我國刑事法治進程中一個里程碑式的事件。在其后發生的“鄧玉嬌案”、“孫偉銘案”的偵查審理過程中,網民們更是全程參與其中“獻計獻策”,眾多網民在網絡上發帖、跟帖、頂帖,出現了所謂的“輿論審判”、“網絡審判”的現象。司法作為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有其自身的運作規律,在事關公民人身自由、財產乃至生命的刑事司法活動中更是需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法官必須在法律條文規定的基礎上理性的進行裁量,而民意所體現的狂熱天生就與法官的理性存在一定的緊張關系。網絡上撲面而來的針對案件的各種報道、評論不可避免會影響法官的中立地位,甚至可能造成先入為主的印象;網絡評論中所夾雜的濃郁的個人感情色彩,各種“喊殺”或者“喊冤”之聲,也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落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沖擊。因此,在當前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背景下,刑事司法活動如何處理好網絡輿論中所體現的民意與罪刑法定原則之間的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網絡語境下表達自由分析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2010年7月的《第26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我國的網民規模和寬帶網民規模增長迅猛,互聯網規模已超過美國,穩居世界第一位。截至2010年6月底,中國網民規模達到4.2億,較2009年底增長3600萬,互聯網普及率攀升到31.8%.應該說,互聯網在中國發展的這幾十年里,網絡化已經廣泛滲人到普通民眾的生活,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網絡的發展極大地改變人們的信息獲取方式,在網絡普及之前,社會公眾獲取信息主要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而這些傳統媒體的角色定位是黨和政府的“喉舌”,大多帶有行政的色彩,其根本任務是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因此,我國的各種傳統媒體從它誕生之日起就注定以宣傳和服務于本機關、本行業為主要任務,并沒有代表公共輿論監督司法的職責,媒體的官方性質決定了其并不是對什么案件都敢曝光的,凡是涉及重大問題的報道都必須經過其主管部門的批準。傳統媒體所受到的種種限制決定了信息生產者(報社和電視臺)和信息接受者(讀者和觀眾)存在著嚴格的權威等級關系;但是網絡的發展增強了信息的交互性、及時性和循環性,從而打破了信息生產者與信息接受者之間的嚴格界限。在網絡這個幾乎不設防的自由空間里,社會公眾行使表達自由的能力大大增強,其對一些熱點案件的關注和評判往往會形成強大的輿論,這體現在司法活動中就是出現了所謂的“輿論審判”或者“網絡審判”。

如廣州市中院一審對許霆作出無期徒刑的宣判引起了網絡上的軒然大波,一時間公共輿論鋪天蓋地。網絡民意對法院的判決“積怨’舊甚,九成以上的網友認為許霆案中量刑過重。而且普通網民也將許霆案類比于貪官污吏貪污受賄動輒成百上千萬的案件,并質問著那些貪官大多也是最高判處無期徒刑,而作為打工仔的許霆只不過是利用ATM機的故障惡意取款17萬余元,竟然也被判處無期徒刑,差距如此懸殊,社會公正何在?在該案被發回重審最終改判許霆5年有期徒刑后,據新浪網進行的網絡調查顯示:對于該判決結果仍有82.5%的網友認為不可接受,認為許霆應當被判無罪或者更輕的刑罰。

而2009年5月發生的湖北巴東鄧玉嬌案一經網絡曝光,同樣引起了網民的強烈關注,網民們紛紛在網絡上發帖支持鄧玉嬌在防衛中刺死鄧貴大的行為,稱鄧玉嬌為“巴東烈女”,更有網民為其作詩立傳。在該案的偵查審理過程中,一批“熱心”的網友甚至自費前往巴東對此案進行跟蹤報道,將案情的進展第一時間通過網絡向社會公布。而鄧玉嬌的辯護人時而在鏡頭前痛哭流涕,時而又宣稱發現新證據但不為警方采納,這對網上沸騰的民意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狂熱的網民容不得一絲反對之聲,幾位刑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在對該案進行學理分析后得出與網絡主流意見不符的結論,然而也遭到網民的一致“炮轟”甚至“人肉搜索”。在網上一片“喊冤”之聲中,法院最終對鄧玉嬌做出了定罪免刑的宣告。每一次成功的“網絡審判”,都似乎成為了網民集體主義的勝利。網民們所代表的草根群體這一社會力量儼然已經崛起,社會民主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公民社會的建設已初現端倪。但在看到網民通過網絡自由表達意志,彰顯網絡民意良好的道德訴求的同時,也必須對網絡民意進行理性分析,正視其所具有的缺陷。

二、網絡民意的缺陷

(一)群體非理性盡管盧梭認為“公意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托”,但他也承認“并不能由此推論說,人民的考慮有著同樣的正確性”。作為個體,無論其如何聰明絕頂,一旦融人集體群眾之中,其智商、情商及道德水準,無不馬上降低為最低水準。雖然網絡民意形式上代表的是網民的觀點,但其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輿論領袖”引導下的一種非理性的產物。有了“輿論領袖”,網絡輿論就有了風向標,其他網民如同“選擇性接觸理論”所說,傾向于選擇那些與自己既有立場、態度一致或者接近的人群及內容加以接觸,從而形成群體認同。[51原先民主社會所仰賴的通過充分對話和討論,針對公共議題進行充分辯論的機制在網絡上虛擬的群體認同面前被遺棄,人們逐漸失去“互相說服和糾錯”的機會。這種溝通交往模式會進一步強化其未能察覺的偏見,集體形成極端的立場,產生“群體極化”現象。

(二)道德缺失性本尼迪克特針對東方提出所謂恥感文化,以區別于西方的罪感文化:真正的恥感文化,依賴外部的制裁以達致善行;罪感文化中,罪是一種內化的信念。羞恥感是對他人評價的一種反應,它需要有觀眾或者至少想象有觀眾存在,而罪則不然。在恥感文化的機制下,對個人行為的激勵和約束不是依靠宗教和法律,而是依賴人的羞恥感和公共輿論。在網絡中,網民表達自由的行使大多是以匿名方式進行的。

一方面,通過身份的隱蔽,網民免除了身份泄露的后顧之憂,保障了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自由表達;另一方面,匿名性又阻卻了恥感文化發揮作用,誘發了人性的陰暗面,許多人得以不負責任的提供信息和評價他人,表達自由的種種弊端皆由此而生。

個體人格的虛擬化使網民獲得了一種內心的安全感,而狂熱的網民群體又使個體獲得了一種認同感,當個體融人整體后,個人責任感和道德感便趨于消失,大眾心理在不斷的相互暗示,自我催眠中變得越來越專橫、偏執和兇暴。群體往往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自認為真理在握,不容他人辨白。在群體運動中享受道義和施暴的雙重快感,從而轉變成“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多數人的暴政”,這也為網絡民意蒙上了一層偽道德的外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