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國內憲法修改中人權發展

時間:2022-12-02 02: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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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國內憲法修改中人權發展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較嚴格。雖然憲法的修改從宏觀上來說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消極作用,但是本文從憲法修改過程中對人權的發展這一方面來說,對人權規定的不斷完善是很有必要的。現行憲法1982年通過后,歷經四次修改共通過31條修正案,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多方面。從廣義上來說這些修正案都與人權有關,因為憲法的最終目的是保障人權,憲法一切條款的設計從最根本意義上說都是圍繞人權而展開的。

一、人權概念

人權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是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優劣的重要標準。因此,當今世界大部分國家都從憲法上不同程度的規定了人權的保障問題。但是,在具體實踐的層面上,對于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沖突,但是這并不影響憲法對人權保障的規定。

憲法的產生和發展就是從權利到人權的過程。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后出現了近代意義的憲法,標志性憲法文件是1689年頒布的《權利法案》。100年后,美國憲法修正案中出現了權利條款,法國出現了《人和公民的權利宣言》。可見,在憲法產生早期只有權利的概念,沒有明顯的人權字樣。列寧概括了憲法權利時代的特征,他說:“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他是從憲法根本目的來理解憲法的。這一句憲法學者常常引用的話,揭示了憲法的精髓,即憲法的核心是權利。

二、我國人權發展歷程

(一)民國時期的人權保障

清朝末年,人權思想在我國廣泛傳播開來,直至民國時期得到迅速發展,可以說民國時期人權的憲法化開啟了保障人權的憲政之門。在這一時期憲法及憲法性文件很多,諸如《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約法》《中華民國憲法》等,這四部憲法及憲法性文件規定人權的內容相對比較具體,當然也有其他憲法性文件也有相應規定。

(二)現行憲法關于人權的規定

如前所述,憲法的最終目的是保障人權的實現,因此從廣義上來說憲法的一切規定都是與人權息息相關的。不僅是每部憲法,包括每一次憲法修正案都是從不同的方面規定了人權的細節。在此主要是分析1982年憲法以后的四次憲法修正案中關于人權保障發展的問題。

憲法修正案31個條款中,有15個條款與經濟有關,分別是憲法修正案第1、2、5、6、7、8、9、10、14、15、16、20、21、22、23條。有7個條款是關于序言和總綱的修改,分別是3、4、12、13、17、18、19條。有8個條款是關于國家機構的修改,分別是11、25、26、27、28、29、30、31條。還有第24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個兜底條款,是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修改。本文主要分析15個與經濟有關的條款,通常將上述15個條款稱為憲法修正案的經濟人權條款。經濟人權條款占了四次修正案中的一半,可以看出經濟人權條款是憲法修改最多也是最頻繁的部分,這足以說明經濟條款在人權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性。本文就從經濟條款這方面入手分析人權保障的發展問題。

三、我國憲法修改中人發展分析

權利的本質是自由,人權是一種權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權利都是人權。要實現權利,也可以說是要實現權利的自由,當然是相對而不是絕對的自由。也可以理解為法律規定公民的權利,公民可以實現權利并得到保護。憲法修改的15個經濟人權條款,其實實質上體現了人權的自由度的擴張。

(一)對土地使用權的修改

土地是生產和生活的最基本的資源,離開它人民不能生活,自然人權也得不到保障。1982年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198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由于土地是經濟發展的必不可少的資源,這樣修改后社會經濟主體可以獲得土地的使用權,這在客觀上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的活力,提高了社會和國家的經濟自由度。

另外,憲法修正案還規定了關于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雖然說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公民的財產進行征收或者征用,但是,征收或者征用必須給予補償,這是人權保障的基本要求。“補償”寫入憲法后,為弱小公民私權利對抗強大的國家公權力提供了憲法保護,這樣公民財產權受保障的自由度就擴展了。

(二)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提出

生命、自由、財產是最基本的人權,離開這些權利,人權是不完整的。2004年憲法修改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而1982年憲法規定的是保護公民合法收入與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從對財產所有權的憲法保護到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極大地提高了保護的范圍。財產權不僅僅限于所有權,還包括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各種權利。這樣修改無疑擴大了保護的范圍和力度,也使公民的人權和自由度得到極大擴張。

并且憲法修正案在同時也規定了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如上所述,也可以幫助弱勢群體對抗國家公權力提供保障。

(三)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組成與基礎發生變化

主要表現在:憲法修正案提供了私營經濟存在的法律依據,非公有制經濟從補充地位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政策從指導、引導到鼓勵,國家將計劃經濟改為實行市場經濟,等等。總的來說,憲法修改的過程實質上就是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變化的過程,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相比較,其根本區別在于計劃經濟是僵化的靜態的經濟,市場經濟是動態的開放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有更大的自由與權利,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人權保障得以提升,市場會更加充滿活力,這是一個社會自由度擴張的過程。當然,憲法修正案的經濟人權還包括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分配方式的改革、農村集體經濟制度的變遷等內容。

四、小結

從憲法修改中人權發展的分析來看,憲法的修改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實現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是由于憲法的修改關系到社會穩定以及憲法權威性的問題,因此也不能單純的依靠頻繁地修改憲法來深入保障人權的實現和發展,這就關系到另外的問題,如何采取措施保障這些憲法規定的實現,比如,細化關于人權的規定,擴大范圍和增加權利種類;建立人權實施保障機制;憲法解釋的方法等等。這同時也需要公民的人權意識和觀念不斷提高,以加強人權的保障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