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基本人權的憲法保障
時間:2022-04-12 10:21:00
導語:小議基本人權的憲法保障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憲法歷來被稱為人權保障書,人權的實現和保障離不開憲法和憲政制度.黨的十七大報告通篇貫穿著以人為本,改善民主,擴大民生,保障人權的內容。總書記的“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體現了當代我國社會發展的內在要求,為我國人權事業的全面發展指明了方向。堅持人權的平等性是我國社會主義人權保障的基本特點,也是我國憲法對人權保障的基本要求。本文在闡述了我國憲法的發展歷程的基礎上,從憲法對人權保障的意義和作用等方面進行論述,進而分析了我國在人權保障方面的不足之處并提出了相關完善建議。
關鍵詞:憲法人權保障意義
列寧曾說過:“什么是憲法?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四部憲法,即“五四”年憲法、“七五”憲法、“七八”憲法和“八二”憲法。其中“A--”憲法作為我國現行憲法,前后對其進行了四次修改,直到2004年的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第四個憲法修正案,才首次將“人權”一詞寫入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雖然這些憲法修正案大大推進了我國人權事業的進一步發展,但我國現行憲法在人權保障方面仍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
一、我國憲法的發展歷程
按照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法律是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近代憲法的產生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普遍化發展的必然結果。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資產階級國家政權的建立和以普選制、議會制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為近代憲法的產生提供了政治條件,而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權和法治等理論,為近代憲法的產生奠定了思想基礎。
(一)舊中國憲法的發展歷程
我國是一個具有漫長專制歷史的國家,幾千年的封建統治使得我國古代歷史上缺乏民主憲法成長的土壤。我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后,許多有志之士在向西方學習的過程中,日漸認識到憲政制度的優越性,紛紛要求實行立憲政體,以實現我國的救亡圖存。特別是在面對列強侵略,迫于國內各種革命運動風起云涌的壓力下,清政府為了挽救搖搖欲墜的統治,1908年不得不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它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但清朝政府的立憲騙局使人民更加憤怒,最終導致了1911年辛亥革命的爆發,懾于革命的壓力,宣統帝下詔頒布憲法性文件《重大信條十九條》,并宣布立即實行,但即刻被革命的浪潮所淹沒,這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于1912年3月l1日頒布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它是我國歷史上惟一的一部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性文件。
然而,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凱竊取后,我國陷入了戰亂時期。在這一期間所出現的憲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壇憲草”、1914年的“袁記約法”、1923年的“賄選憲法”、1925年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1931年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1936年的“五五憲草”和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以及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人民革命根據地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和《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等等。
(二)新中國憲法的發展歷程
在中國共產黨的導下,我國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自己的國家政權。為了鞏固人民革命的勝利果實,順利完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三大改造,1949年9月召開了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共同綱領》的基礎上制定了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l954年憲法。1975年頒布的第二部憲法是一部內容很不完善并有許多錯誤的憲法。1978年頒布的第三部憲法,雖經1979年和1980年兩次局部修改,但從總體上說仍然不能適應新時期的需要。因此,1982年l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的第四部憲法,即現行的1982年憲法。
二、憲法對人權保障的意義和作用
(一)為中國民主憲政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
憲法的確立過程也即是人權原則不斷憲法化的過程,“既然勞動是勞動者的無可爭議的所有物,那么對于這一有所增益的東西,除他以外就沒有人能夠享有權利。享有充分的人權,是人類長期以來追求的理想,是無數仁人志士為之努力奮斗的崇高目標。在17、l8世紀資產階級憲法誕生后,伴隨著資本主義世界體系的形成,資產階級的憲法逐步向全球擴展,資產階級憲法所確認的人權思想和人權原則也被普遍接受,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成為人作為人依據其自然屬性和社會本質所應當享有的權利,成為當代世界政治發展的主題,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應有之義。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憲法中確立對人權的保障制度,無疑為我國民主憲政建設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有利于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社會文明進步
基本權利,源于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各國制憲者為滿足廣大人民的要求、穩固其統治,將部分人權寫入憲法,實現人權保障的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是法治的完善。正如學者指出:“以歷史發展的眼光而言,憲法的基本權利之規定,無異于是在保障人民,免于遭受國家濫用之侵害。”“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憲法標志著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保障,已經由政府的政治理念上升為法律和國家理念。“憲法基本權利之規定,是完全針對國家而發,基本權利條款本身,就富有純粹針對國家之性質,而非針對人民性質今天,我們把人權入憲,有利于消除人們的這種誤解,有利于提高廣大國家工作人員和公民對人權的認識,有利于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中加強對人權的保護。同時,這也有利于鮮明地表明我國對人權的態度,有助于我國參與人權事業的國際交流,提高我國的國際地位和聲譽。從而使基本權利成為“個人擁有的較為重要的權利,這些權利應受到保護,不容侵犯或剝奪”。因此,加強憲法對人權保障,對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社會文明進步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三、現行憲法在人權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之處及建議
現行憲法經過四次修正,以最高法的形式確認了公民享有更為具體、廣泛的基本權利,可以說現行憲法在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上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在基本權利的內容及保障制度方面,現行憲法仍存有不盡人意之處。現行憲法確認的基本權利內容不太完善,缺少有關生命權、遷徙自由權、罷工權的規定,有待于進一步充實。
(一)有關公民基本權利保障條款的規定不徹底
憲法對人權保障的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政治權利和自由方面,一是憲法沒有確認公民的知情權,二是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難以實現,三是公民的集會、游行、示威自由受到嚴格限制。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方面,我國憲法未能確認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在社會經濟權利方面,我國憲法缺乏對貧困者的特殊保護規定。在環境權方面,環境權尚未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被引入憲法。憲法在提及“公共財產”
、“國家的財產”和“集體的財產”時,均未使用“合法性”這一限制用語,而在提及“公民的財產時”,卻單單連續使用“合法”這一限制用語。在一定程度上,這是占主導地位的社會意識形態中對不同主體財產權利評價在憲法制定過程中的反映。現行憲法沒有規定“公民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因而也沒有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公民的私有財產”規范的差異說明憲法對公私財產的評價和保護是處于不同層次的,說明憲法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強度低于公共財產。。現行憲法中財產權保護制度的三大特點同時構成了我國財產權憲法保護的致命缺陷。
(二)缺少有關違憲審查制度的相關規定
一般而言,憲法保障有兩種方式:一是憲法自身的保障,即憲法自身確認和規定的保障憲法實施的制度,如憲法中關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規定;二是通過憲法監督保障,也即主要是通過合憲性審查、違憲性審查和憲法訴訟等方式保障憲法實施的制度我國缺乏西方違憲審查制度中的憲法訴訟機制。近代憲法的產生是人類為保障基本權利目的而制定,缺乏制度保障的憲法當然就不可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在現實社會生活中,違反憲法、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難免會發生,違憲審查是現代憲政國家保障人權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因此,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十分必要。
(三)相關完善建議
1.充實公民權利內容
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應進一步充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民主自由。這些權利包括:一是遷徙自由權。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社會轉型的不斷深入,傳統戶籍制度已經變得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城市化進程中國家有義務消除歧視,廢除現行不合時宜的戶籍制度,為中國的城市化鋪平道路。二是罷工自由權。我國現實中已形成了多種所有制和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經濟制度,不少私營企業、三資企業違反相關勞動法律制度,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此情況下,罷工不失為勞動者爭取自己應有權利的一項有效手段。三是私有財產權。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力度不斷加大,特別是第四次憲法修正案對于私有財產保護的規定更具深遠意義。四是生存權。我國目前仍然是發展中國家,我國人民的頭等大事,仍然是生存。中國政府歷來強調生存權是公民首要的權利,因此,我國憲法理應把生存權上升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并據此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五是接受公正審判權。司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民主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線,權利救濟是司法的主要功能,追求公平和正義是司法的根本價值。
2.完善公民權利體系
主要內容如下:一是增加對公民權利保護的概括性規定,即在憲法條文中明確規定“法無禁止即自由”,對于憲法未作列舉性規定的權利,不能理解為公民無權享有,更不能認為政府可以任意剝奪。二是改不分類立憲模式為分類立憲模式,借鑒一些國家憲法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方式,以明確的標題來標明基本權利義務的類別和性質。我國憲法中雖然絕大多數基本權利和義務都各自成條,但卻將表明某一權利或義務屬性的款項與對這一權利或義務的具體內容進行詳細規定的款項并列在一起甚或規定在同一款中,層次不分明。三是完善公民基本權利義務規范的結構。就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規范而言,至少應當包含權利的確認、保障和限制這三個方面的內容,才具有完整性。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如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受教育的權利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內在要素不完整的問題。
3.建立違憲審查制度
1803的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開創了違憲審查的先河,在我國憲法司法化過程中,齊玉玲案是個源頭,孫志剛案是個典型,青島3名考生狀告教育部案是個契機,它讓司法機關開始關注憲法這個武器,使擁有最高效力、代表最高權威的憲法走進了平民百姓的視野,并促使法學專家們的目光聚焦到了“憲法司法化”的必然性與必要性之上。使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意識到保護公民憲法賦予的權利,建立憲法訴訟制度十分必要。違憲審查是由特定國家機關對某項立法或某種行為(通常指國家機關的行為,有些國家還包括政黨行為,例如德國憲法法院可審查政黨的組織和行為)中是否符合憲法所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審查和處理的制度。。在美國,違憲審查存在于整個司法體系,它與一般司法管轄并無顯著分別,我國目前還未建立起完善的憲法訴訟制度,然從維護憲法尊嚴、保障憲法實施和維護公民基本權利出發,在我國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勢在必行。
- 上一篇:漫談自由軟件R和在生物統計學學習中的運用
- 下一篇:新進人員入職教育心得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