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定義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03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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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一詞,在《辭源》中指“國法,根本大法”。
近現代西方學者也認為憲法是國家根本法。但他們卻從不同角度對“憲法”進行了概括。德國學者耶林內克從憲法內容角度出發,提出“憲法是最高國家機關及其履行職能的程序,規定最高國家機關的相互關系和職權,以及個人對國家政權的原則、地位等各種原則的總和”;美國學者施瓦茲則從憲法的法律形式特點表述憲法概念,他認為憲法乃是包括治理國家指導原則的國家根本法。
社會主義學者站在自己的立場上,分別從階級本質、物質條件與民主制度的聯系、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這幾個不同角度對憲法下定義。比較著名的階級論認為憲法是集中表現統治階級意志的國家意志。
我個人認為憲法是集中表現統治階級意志、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主導地位、規定國家社會制度最根本和最具原則性內容的國家契約典范。理由如下:
1.憲法是統治階級意志在法律領域的集中體現。比如憲法的序言一般都是記載著制憲者階級所取得的勝利成果,宣布他們建國的基本原則、綱領、方案。這樣的例子比較明顯的有中國憲法和前南斯拉夫的憲法。中國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規定:“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第十自然段規定:“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另外,目前我國法學界提出的“法律要為創新型國家服務”的論斷,也是基于新時期黨中央提出鼓勵自主創新、打造一批具有完全知識產權的民族品牌的口號。
2.憲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主導地位,規定國家社會制度最根本和最具原則性的內容。憲法與其它法律是母法與子法的關系。加拿大學者柯里認為,憲法決定和規定最高國家機關的設立,它規定這些機關與公民、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美國學者布蘭代斯認為,憲法對政府進行限制,給公民最大的自由的限制,《美國百科全書》憲法條目作者巴塞洛繆則認為憲法是治理國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則的總體;英國學者史特朗認為,憲法就是要確定國家主權的特定地位;日本學者小林植樹認為,憲法規定國家統治機構的結構形式;荷蘭憲法學者亨利。范。馬爾賽文和格爾。范。德。唐在《成文憲法的比較研究》一書中,通過對大量憲法文獻的實際考察,得出以下“經過檢驗的結論”:“第一,某些最低限度的內容在憲法中總是出現的,或者更確切地說,這些內容至少在75%的憲法中出現。第二,憲法包括如下一些內容:1.關于憲法自身的規定,特別是規定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性質和地位,修改的可能性和修改的程序;2.關于國家機構的規定。在這方面,所得出的研究結果是毫無疑義的,100%的憲法規定了這些機關的組成,同時還規定司法制度、選舉制度和代表制度;3.關于法制的規定。憲法沒有涉及法治及法制,但卻包括了關于法律制度的一些方面,例如憲法自身的規定與普通法律的關系以及和國際性立法的關系;4.關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規定,……這4種內容正是憲法普遍所有的。”以上這些學者的觀點都可作為我的論據。
.憲法是國家契約的典范。國家契約是社會契約的同義詞,是社會契約論(又稱民約論)提出的一個名詞。社會契約論認為國家和法是由于人們訂立契約而成立的。這種政治學說早在公元前5世紀就有萌芽。當時古希臘智者派中思想激進的學者,認為國家和法是人們相互間自覺締結的契約的產物。智者派的著名代表普羅塔哥拉(前481-前411)在《論神》一書中認為道德和法律是人們所約定的,不是神意產生,因而是相對的。這種認為“政治制度不是由神所規定的、而是由人協議公議而產生”的觀點在當時具有積極的意義,對當時的宗教和法律的權威是一種沖擊。到公元前4世紀,古希臘唯物主義哲學家伊壁鳩魯(前341-前270)又認為社會秩序是人們為了避免彼此傷害而產生的約定,“公正沒有獨立的存在”,“是由相互約定而來”。馬克思對此指出:“國家起源于人們相互間的契約,……這一觀點就是伊壁鳩魯最先提出的”根據馬克思的論述,伊壁鳩魯的原始的、樸素的社會契約論主張國家和法是以防止對人們相互關系可能產生的危害為目的而締結的社會契約的派生物。到了17、18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經濟成分在西歐各國的發展,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啟蒙思想家廣泛地傳播了社會契約論學說。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1548-1645)認為國家是自由人出于理性的考慮,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共同福利,通過契約而成立的。荷蘭唯物主義哲學家斯賓諾莎也是這一學說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強調自然界的一切都是必然的,認識了必然,人就能不為情感所役使而獲取自由。意志自由的想法是由于想象和無知(《神學政治論》)。英國唯物主義哲學家霍布斯(1588-1679)認為應當從人(不是從神)的本性中尋找立法和政治的原則,人有利己的本性,“人對人象狼一樣”(《論公民》),為擺脫人人自危的社會狀態,人們訂立“契約”(《利維坦》),把自己的權利轉訂給契約的掌握者,即一個人或者一個會議,實即主張君主專制。英國唯物主義哲學家洛克(1632-1704)則與霍布斯不同,認為訂契約時,人們并非把全部自然權利都轉訂給君主,而是還保留著一些如生命、自由、私有財產等權利,統治者若任意侵犯這些權利,人們有權推翻他(《政府論》)。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1712-1778)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認為國家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人們同意把自己的權利轉讓給國家,國家必須保護一切締約者自由、平等、生命和財產,體現全體人民的“公意”,如果這種契約遭到破壞,人民有權取消它,被暴力奪取的自由應用暴力奪回。另一啟蒙思想家狄德羅(1713-1784)認為自由是人的天賦權利,“沒有一個人從自然得到了支配別人的權利”(《對自然的解釋》)。沿用“社會契約說”,論證封建專制制度的不合理性,希望通過“開明君主”實現社會改革。德國哲學家康德(1724-1804)也執此說,主張自由、平等,宣稱共和國是唯一合理的國家形式,但又認為這是不能實現又應力求實現的理想目標。提出有一個至高無上、永恒不變、人人都應無條件遵守的道德原則,即絕對命令,為證明人人得以執行這一命令,須假定有意志自由,這樣才有道德責任而言。強度必須假定靈魂不朽和上帝存在,而上帝則是道德秩序的最后保證(《道德形而上學基礎》)。正是社會契約論,有力地構建了憲法作為國家契約典范的理論基礎。
參考文獻:
1.蔣碧昆主編《憲法學》(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3月版
2.《簡明社會科學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2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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