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修改和人權發展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03 1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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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權利的本質是自由,憲法規定的權利稱為基本權利,中國憲法關于權利的立憲模式是基本權利加人權兜底條款。人權寫入憲法后使基本權利由封閉靜態的體系變為動態開放的體系。歷次憲法修改主要與經濟人權條款有關,這種修改是必要而合理的,修改后的社會經濟自由度得到極大擴張。但是,憲法關于人權的規范還要進一步發展,建議增加基本人權種類和完善人權保障制度。
[關鍵詞]:憲法修改,人權,發展
現行憲法1982年通過后,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共通過31條修正案,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多方面。這些修正案從最廣義上說都與人權有關,因為憲法的終極目的是保障人權,憲法一切條款的設計從最根本意義上說都是圍繞人權而展開的。本文不在上述意義上對憲法修正案的內容進行全面論述,只對與人權有關的憲法修正案條款從憲法修改與中國人權漸進發展關系這一角度進行簡單分析。本文分析人權發展不限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直接條款,還包括憲法修正案31個條款中與人權有關的15個經濟人權條款。
一、憲法修正案直接人權條款-人權范圍的極大擴張
1、權利-基本權利-人權
如果把憲法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作粗線條劃分的話,就是從權利到人權的過程。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后出現了近代意義的憲法,標志性憲法文件是1689年頒布的《權利法案》。100年后,美國憲法修正案中出現了權利條款,法國出現了《人和公民的權利宣言》??梢?,在憲法產生早期只有權利的概念,沒有明顯的人權(humanrights)字樣。列寧概括了憲法權利時代的特征,他說:“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盵1]他是從憲法根本目的來理解憲法的。這一句憲法學者常常引用的話,揭示了憲法的精髓,即憲法的核心是權利。
至于權利到底是什么?有多種看法,本文把權利本質理解為自由。[2]權利一旦以法律規定后就成為法律權利,法律權利是指法律規定可以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自由。由于自由與權利的范圍非常寬泛,面對多元及泛化的多種權利憲法規范不可能一一保護。換言之,憲法規范不可能把所有的權利類別都不加區分、無一例外全部寫入憲法,這在技術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實踐中也是不必要的。基于權利無限多樣性的考慮,憲法規范上一般只把從理論和長期實踐中總結出來對人類特別重要的權利寫入憲法,為區別憲法規范的權利與一般權利,學界把憲法規定的權利叫做基本權利。因此,中國憲法學教科書中一般都有單獨的章、編等闡述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3]這里的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規定的權利,以區別憲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權利。
人權(humanrights)一詞在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中得到首次宣示和國際社會的公認。人權主要是人在自然狀態和社會狀態下應享有的權利,[4]易言之,人權是人作為人所享有的權利。權利與人權有聯系,從法哲學角度看,權利與人權作為一種自由,其范圍都很寬泛,其外延都不限于法律領域,還延伸到哲學、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領域。權利與人權也有區別,主要表現為權利的外延大于人權。因為權利的主體不限于人,還包括國家、社會組織甚至動物也有權利。人權的主體僅僅是指人作為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因此,憲法學者傾向于使用人權或者基本權利的概念而不使用或者很少使用權利概念。
目前,學術界一般同時使用人權和基本權利概念來表達憲法權利。其實,人權與基本權利仍然有很大區別。首先,人權的外延遠遠大于基本權利,人權是指人作為人所可能享有的一切權利的總和,按照“三代人權”理論,[5]可以把人權分為人身人格權、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及國際人權等。而基本權利僅僅是憲法規定的那一小部分憲法化的人權。其次,人權不同于基本權利,還在于基本權利是一個封閉的體系,一旦憲法規定后,在憲法沒有修改之前,它是靜止的、不容擴張的。人權卻是一個動態開放的體系,它的外延不確定,有極大的彈性和發展空間。再次,基本權利與人權的憲法規定方式不同,前者采取列舉式規定,即把憲法制定者所認為的“基本權利”寫入憲法,這樣做的好處是權利類型明確,權利保障可操作性強。缺點是主觀隨意性大,很可能由于種種原因而使一些應該寫入憲法的基本權利沒有寫入憲法。對于后者,憲法一般作概括性規定,比如中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樣可以使人權條款成為包容性極強的開放型憲法保護體系。
2、中國憲法權利的立憲模式變遷。
綜觀世界各國憲法,對于基本權利的規定無外乎以下幾種:其一、法國序言式。法國1958年憲法把《人和公民權利宣言》作為憲法序言,來直接宣示人和公民的基本權利,法國憲法序言在訴訟中可以直接適用,從而使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得以在司法實踐中加以保護。其二、專門章節列舉式。即以專門章節規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或者“國民的權利與義務”等,名稱雖然可能不同,但是本質一致。目前德國、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利比亞等世界多數國家采用這種方式。[6]其三、美國式。美國1789年以憲法修正案方式列舉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同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0條規定:“本憲法所未授予中央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存之。”美國憲法采用列舉規定加兜底條款來規定憲法權利。其四、英國“法不禁止即自由”的開放立法模式。英國開放權利模式是其“法律主治”傳統下固有的產物,[7]有適合其國情的優點,但是,其他國家難以模仿。
中國在2004年憲法修改前,憲法第2章專門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很明顯,中國與德國等國家的基本權利立法模式相同。與此相對應,憲法學界普遍的認識是把憲法規范列舉的權利在憲法學上叫做基本權利或者基本人權。[8]列舉式規定的優點是權利種類明確、體系完整,有利于對憲法列舉的公民基本權利進行保護。缺點是權利種類可能不完整,權利種類不完整的原因有三:其一是人類認識能力的非至上性,憲法制定者對社會現實與理論的認識總會有一定的局限性,這種局限性影響到其對基本權利的種類認識,認識能力的局限性決定了基本權利列舉模式的不完整性。其二是社會現實不斷變化發展使基本權利列舉立法方式出現局限性,因為社會生活是變化發展的,對權利的訴求與愿望也會隨著時代的變遷而發生發展變化,而憲法基本權利是相對靜止的。這樣憲法可能對新的基本權利保護出現真空。其三是制憲者的利益博弈使得有些應當寫入憲法的基本權利沒有在憲法中規定,從而出現人為故意造成的使憲法權利不完整性。
2004年憲法修改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后,中國憲法權利的立憲模式發生了根本變化,憲法權利立憲模式由單純的列舉規定向類似于美國式的基本權利列舉加兜底條款相結合的模式轉化。中國與美國基本權利立憲模式的區別在于美國全部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美國憲法并沒有明確出現人權的字樣。而中國則在憲法已經有相當多的基本權利條款前提下,再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增加人權條款。整體而言,中國憲法人權部分在立憲技術上與美國憲法有接近之處。當然,由于中國沒有建立違憲審查制度,中美憲政又有根本區別。
3、中國憲法修改增加人權條款的意義。
憲法在規定基本權利的同時,又以人權作為兜底條款,這是憲法規范成熟的體現,中國憲法作這樣的修改在理論與實踐上都有重大意義。如前所述,列舉式規定不能窮盡一切基本權利,有些學者認為憲法應當寫入遷徙自由、罷工權等基本權利,由于每個人的觀點與利益訴求都可能不同,要求修改憲法的呼聲也各色各樣,這樣勢必造成憲法修改無窮期,憲法的穩定性不能保障。這種情況出現的根本原因在于憲法是一個靜態的封閉體系,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缺乏彈性,無法滿足多元化時代不同的利益需求。
憲法增加人權條款后,上述狀況得以從根本上改觀。因為人權的內涵是指人的權利,它的外延無限豐富,可以適應不同時代不同人的多種權利訴求。這樣修改后,憲法基本權利體系由封閉的體系走向動態、開放的體系。只要運用憲法解釋技術,人的一切權利都可以解釋為人權而得到憲法保護。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憲法存在的問題并沒有全部解決,在加強憲法解釋的同時也為濫用憲法解釋權打開了方便之門,就像羅蘭夫人所言:“自由,多少罪惡假你之名以行”,如果沒有健全的憲法解釋制度,邪惡也可以假人權之名行使。解決方式有兩種:其一、規范憲法解釋,人權的內涵不確定,這為憲法解釋制度留下了很大的空間,通過憲法解釋制度使憲法沒有具體規定的人權得以完善和實現。其二、加強立法工作。人權概念寫入憲法極大地擴大了憲法權利的范圍。它也必將促進人權立法的發展,人權豐富的內涵和廣闊的包容性使立法有必要也有可能。加強立法可以使憲法規定的人權明確其具體種類,并且把他們轉化為法律權利加以保護。
總之,這次憲法修正案繼往開來,為人權發展留下了巨大的空間,相信中國人權大發展的時代很快就會到來。
二、憲法修正案經濟人權條款-自由度的擴張
憲法修正案31個條款中,共15個條款與經濟有關,分別是憲法修正案第1、2、5、6、7、8、9、10、14、15、16、20、21、22、23條。本文把上述15個條款稱為憲法修正案的經濟人權條款。經濟人權條款是憲法修改最多也是最頻繁的部分。學術界對憲法政策性修改方式頗多微詞,認為憲法修改太頻繁主要是由于憲法內容中有太多具體的經濟性條款引起的,從西方憲政理論來看這種視角,有一定道理。但是,中國的問題與西方畢竟不同,中國憲法、憲政與西方有很大差別,不承認這種差別是不現實的。任何脫離中國國情,把西方理論不加分析,拿來判斷中國憲法制度優劣的思路都無助于解決中國實際問題。
把具體經濟制度寫入憲法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十分必要。因為中國歷史選擇了社會主義道路,社會主義道路除了馬克思、恩格斯、列寧等革命導師的理論外,只有蘇聯的經驗可資借鑒。除此之外,社會主義道路沒有太多經驗可供遵循,只能摸著石頭過河。當時對社會主義的普遍認識是:社會主義就是要搞“一大二公”,搞公有制和計劃經濟。[9]而且,中國憲法社會主義性質決定了我國主要參照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的制憲模式。這些歷史因素導致我國憲法無法擺脫國營經濟等計劃經濟大量存在的社會現實。
鄧小平同志偉大和高明之處在于:發展了社會主義理論,提出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這一套理論為經濟人權的發展營造了必要的政治環境和提供了具體修改的內容。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的近二十幾年的改革開放決定了中國要建設的是與蘇聯不同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中國改革首先是在經濟領域進行的,社會現實和經濟生活的變化就成為引起經濟人權條款頻繁修改的主要原因。經濟人權是可追求的現實人權。作為基礎的經濟人權發展了,還有什么不能變化呢?在這種背景下,中國憲法歷次必要和及時的修改是推動中國社會不斷前進的法律武器。這種修改不但不會有損憲法權威,而且是憲法保持常青生命力所必不可少的。
綜觀憲法修改經濟人權的15個條款,體現了經濟人權發展的真諦-自由度的擴張。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憲法修改使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組成與基礎發生了巨大變化。主要表現在:私營經濟從無到有,非公有制經濟從補充地位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政策從指導、引導到鼓勵。憲法修改的過程就是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變化的過程,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相比較,其根本區別在于計劃經濟是僵化的靜態的經濟,市場經濟是動態的開放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中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有更大的自由與權利,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經濟人權得以提升,這是一個社會自由度擴張的過程。
2、憲法明確提出保護私有財產權這一基本人權。生命、自由、財產是最基本的人權,離開這些,人就不成其為人。通過2004年憲法修改提高了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力度。而1982年憲法規定的是保護公民合法收入與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從對財產所有權的憲法保護到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極大地提高了保護的范圍。財產權不僅僅限于所有權,還包括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各種權利。這樣修改無疑擴大了保護的范圍和力度,也使公民的人權和自由度得到極大擴張。
3、對土地制度的修改極大地促進經濟發展和提高了社會的自由度。土地是生產和生活的最基本的資源,離開它人權無保障。82年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由于土地是經濟發展的必不可少的資源,這樣修改后社會經濟主體可以獲得土地的使用權,這在客觀上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的活力,提高了社會和國家的經濟自由度。事實上,中國近20多年改革所取得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憲法修改后靈活的土地政策。
4、對土地、公民私有財產進行征收或者征用后給予補償,這樣規定保障了財產自由和人權。西方古諺云:“無財產,即無人格”,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財產是公民生存權的基礎。雖然財產權不是絕對的,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公民的財產進行征收或者征用。但是,征收或者征用必須給予補償,這是人權保障的基本要求?!把a償”寫入憲法后,為弱小公民私權利對抗強大的國家公權力提供了憲法保護,這樣公民財產權受保障的自由度就擴展了。
5、憲法修正案的經濟人權還包括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分配方式的改革、農村集體經濟制度的變遷等內容。從總體上說這些修改都體現了社會權利和自由不斷擴大和加強的趨勢。
完美的事物至今尚未出現,憲法修改也是這樣。事實上,中國憲法是隨著改革開放而不斷發展完善的,現在并沒有達到終點。相反,修改后的憲法還有些許尚待完善之處。主要是有個別語言表述欠規范。比如憲法修正案第十六條“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边@里的“非公有制”中的“非”字表述不規范,有差別對待的含義。其實,“非公有制”可以刪除而不影響憲法要表達的意思。這句話中的“重要”兩個字也是不規范的用語,它的含義模糊,是政治語言,刪除后不影響憲法所表達的意思。另外,“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其中第一個“的”字多余,可以刪除,改為“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三、人權發展-再次修改憲法建議
1、人權繼續發展的可能。
人權是動態開放的權利體系,人權的產生有起點,但人權的發展沒有終點。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和政府的工作從根本上說都是為了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實現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遺憾的是,長期以來,由于受意識形態和東西文化發展差異等多種原因影響,我們在改善中國人權狀況的同時,卻諱言談人權,認為人權是西方資本主義特有的概念,這種觀點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中國人權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中國政府在1991年發表的《人權狀況白皮書》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人權的概念。至此以后,中國人權的理論和實踐迎來了大發展的時代,中國人權發展方興未艾。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后又將迎來中國人權發展的新階段。首先,人權入憲后國人的人權意識與觀念將大大加強和提高,修憲后的宣傳與學習將使人權觀念深入人心,而觀念的更新與發展則是任何變革的前提和條件。其次,社會政治文明、物質文明等的發展將推動人權保護的提升和發展。人權既要受法律保護,更要有政治支持,中國政治文明大發展必將推動人權事業的前進。再次,人權的法律保護體系將更加健全和完善。憲法修改后,《緊急狀態法》、《社會保障法》將會陸續出臺,《國家賠償法》、《勞動教養條例》等法律法規將會修改或者廢除。這些都意味著中國的人權事業將會大大發展。第四,國際因素的影響。國際因素對中國人權的發展主要有兩個方面影響:其一、以美國為首的國家及國際人權組織對中國人權的“指責”和施加的各種壓力,雖然這些指責是沒有道理甚至另有企圖。但是,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在加大對他國反擊力度的同時,也會積極主動“尊重和保障人權”,其中包括重視和發展政治人權。其二、國際人權公約對中國的影響。中國是《世界人權宣言》的創始國之一,也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并且批準了前者。上述有關人權的國際公約明確了政治人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中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一,積極發展政治人權是我們取信于世的義務。
2、憲法再次修改的可能。
從1988年憲法修改后,中國憲法發展的一大特點是每隔五年修改一次。對于憲法的這種修改模式,不少學者頗有微詞,認為頻繁修改影響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其實,任何事情都有兩面,試想想,如果憲法不及時修改,那么一部與社會現實明顯不符的憲法還能實施嗎?不實施,何來權威?憲法應當穩定,但是不可靜止不變,不能為穩定而穩定,畢竟憲法的穩定性不是目的。本文認為憲法修改不會影響憲法的權威,相反它是憲法權威性提高和增強的體現,正是因為黨重視憲法,才會及時提出修改憲法的建議,用修改后的憲法來調整和規范社會生活。
社會現實與憲法規范發生沖突的可能性總是存在的,當現行憲法不足以解釋和解決社會現實問題時,憲法變遷勢在必行,憲法變遷的方式主要是憲法修改。中國最近20多年最大的特點就是發展與變化,相信中國變化發展的勢頭在未來一段時期不會減弱。換言之,未來中國的發展性、前進性、上升性是必然的,與社會現實的巨變相對應,憲法修改也就在所難免。
3、修憲建議。
憲法修改與發展是全面的,本文僅僅對未來憲法修改的有關人權部分提出三點修改建議。
其一,增加基本權利種類。我國憲法是基本權利加人權兜底條款的立憲模式,規定基本權利使憲法權利的種類更明確,保護起來更方便,可以根據憲法進行立法或者直接適用對基本權利加以保護。但是,由于歷史和社會現實等原因,我國憲法對基本權利種類規定還有不足之處,與其他國家憲法和世界人權公約相比,我國憲法對一些基本權利還沒有規定,建議在憲法中增加:遷徙自由、罷工權、思想自由、免于酷刑權、公平受審判權等基本人權。
其二,建立憲法人權實施保障機制。憲法沒有實施等于“寫著人權的紙”,只是一張沒有兌現的空頭支票。因此,憲法規定的人權如何實現是最為關鍵的問題,憲法實施的方式有兩種,其一是通過具體的法律制度把憲法規定的權利轉化為法律權利加以保護,其二是憲法在司法審判中直接適用。但是,如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等違反憲法而對公民的憲法權利不予保護或者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這時要有一套制度來保障其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與憲法一致,這種制度就是違憲審查制度,它是人權實施的根本保障制度??梢哉f,沒有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的憲法是有嚴重缺陷的憲法。因此,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違憲法審查制度刻不容緩。至于借鑒哪個國家的違憲審查制度、以哪種方式進行違憲法審查等問題,相對于下決心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具體行動而言,都是次要問題。只要有決心,就一定能早日建立違憲審查制度,沒有決心,學術界的研究只是紙上談兵。
其三,憲法解釋制度的發展。憲法解釋與違憲法審查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違憲審查制度的運作離不開對憲法的解釋制度,憲法要適用必須經過解釋。目前我國的憲法解釋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這種制度有其合理性。但是,與權力制衡的憲法原則相矛盾,因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違反了“自己不做自己法官”這一古老原則??紤]到歷史形成了我國最高法院權威性不高的特點,建議設立有權威的專門憲法委員會來行使憲法解釋職責,使憲法變為“活”法。
參考文獻:
[1]列寧:列寧全集[M],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頁。轉引自周葉中:憲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頁。
[2]對權利的理解有多種看法,有“自由說”、“資格說”、“利益說”、“主張說”等至少八種觀點。參見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00-305頁。
[3]可以參見許崇德主編憲法學[M](中國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周葉中主編憲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等書。
[4]李步云:走向法治[M],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頁。
[5]徐顯明:人權研究無窮期-中美人權學術研討會閉幕詞[J],載政法論壇[J]2004年第2期。
[6]參見韓大元:比較憲法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頁。
[7]參見戴雪:英憲精義[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27頁。
[8]世界人權宣言把基本權利叫做基本人權。參見張千帆:憲法學導論[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6頁。
[9]參見王檜林主編:中國現代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1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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