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入憲意義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27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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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入憲意義分析論文

2004年財產權條款、人權條款載入我國憲法使憲法的規范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它明確了人權作為憲法原則的地位,從而使我國憲法構成了由財產權原則、人權原則、人民主權原則、法治原則組成的憲法原則體系,由此使憲法原則和法律規則之間的關系更趨合理與明晰。

一般而言,財產權保障的憲法規范體系包括三重結構,即保障條款、制約條款和損失補償條款。其中保障條款確定了現代財產權保障制度的一般前提,制約條款則旨在對財產權的保障加諸一種適當的限定,而補償條款進而對財產權的制約進行制約,從而既維護了不可侵犯條款所確立的前提規范,又為制約條款在整個規范內部提供了恰到好處的緩沖機制。這三層結構逐層展開、環環相扣、相輔相成,形成一個具有內在的正反合邏輯的復合結構。[1]林來梵先生提出,中國憲法原有的財產權保障條款存在一些缺陷,如保障對象的限定性、規范體系的不完整性、規范涵義的不確定性、保障制度的傾斜性等。[2]這幾點不足,通過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得到了彌補。第一,憲法原有條款對私人財產權的保障,偏重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而輕視了對公民或其他財產權主體的生產資料的保障。另外,憲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財產所有權只是物權的一種形態,但并不包括其他物權的種類,也不包含債權、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權。修正案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由此憲法對于私人財產權的保障更為全面。但繼承權屬于財產權的一種,沒有必要單獨列舉,這是今年憲法修正案修憲技術的一個瑕疵。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這是在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的基礎上對于非公有制經濟的進一步肯定。這次對憲法第11條第2款的修改,第一是強調平等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第二是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以體現“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的方針;第三則強調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監督和管理,必須依法進行,以體現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方針。第二,在規范體系中原來缺乏財產權的保障條款和補償條款,在2004年憲法修正案得到補充。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增加了公民私有財產的保障條款和補償條款。并且提出了征收的三項條件,第一是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第二是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第三是必須予以補償。這里沒有給出補充采取的原則是公正補償還是完全補償,有待進一步的憲法解釋。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為土地征用規定了補償條款。第三,規范涵義得到確定。各國憲法關于財產權保障的規定一般置于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系之中,而憲法修正案首次把財產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加以列舉和闡釋。第四,憲法的傾向性得到了平衡。憲法的保障條款原來更傾向保障公共財產,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則體現了一種走向平衡的趨勢。從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修改,“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可看出我國憲法更為注重社會價值的綜合平衡,即正義目標的實現。

財產權入憲的意義首先是有助于維護公民權利和社會正義。財產權制度需要得到憲政框架的支持,后者的基本內容包括法治、財政憲法、職業自由、遷徙權等。正如美國憲法學者薩恩斯坦所說,為財產權提供有力保護的憲法,能夠在推進市場轉型和民主法治的建設、維護社會正義方面,做出很大貢獻。[3]憲法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現代憲法制度的理念乃是正義。正義是社會的首要價值,財產權和人權這兩個權利原則得到憲法的確認,宣示了中國人的權利的時代的來臨。人權入憲意味著權利觀轉變為以人為本的人權觀念。中國人的權利的時代是一個呼喚正義的時代。一個法治的中國應當是一個正義的中國,一個法治政府應當自覺促進憲政正義的實現。為了實現正義,憲法修正案加強了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扶助:首先是構建社會保障體系,修正案第二十三條提出,在憲法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這強調了憲法的分配正義功能。其次是承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獨立權益并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從每屆三年延長到五年,這些措施意在加強基層民主的建設,有助于正義的實現。但社會弱勢群體的司法救濟等問題還需要在憲法的貫徹實施中更為切實的保障。

其次,財產權入憲有助于促進法治建設。財產權作為一種制度化的規則,其入憲的意義不在于簡單地確立對于公民財產利益的維護,而更是一種法律制度,它維護的是我國社會中每個人財產的所有權。財產權并非只是意味著對于財物的占有,而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占有財產的權利,是經濟行為的法律確認,所以,財產權是一種法律上的規則。我國憲法的財產權條款和人權條款確立了中國社會生活的憲法原則,由此會推動法律系統逐步成長為中國社會的正義規則系統,從而使依法治理國家和社會的目標逐步成為現實。

財產權入憲的第三點意義是引出了憲法解釋和違憲審查的必要性,因為通過行使憲法解釋和違憲審查權,有關國家機關可以更為恰當地顯明作為憲法解釋者的地位,使憲法得到更好的實施,從而逐步確立憲法的權威。令人欣慰的是,2004年5月全國人大成立法規審查備案室,提供了按照憲法審查法律規范和法規、規章是否合憲與合法的可能性,以期使違憲審查和憲法解釋制度逐步得到完善。

參考文獻:

[1]林來梵:《論私人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法學》1999年第3期。

[2]林來梵:《論私人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法學》1999年第3期。

[3]薩恩斯坦,劉剛譯:《憲政與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