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沖突問題論文

時間:2022-08-27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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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沖突問題論文

近年來,權利沖突成為法學界的一個熱門話題。雖然我承認這是權利本位問題討論的延伸與深化,但我更認為這是一個偽問題。因為大家在權利神圣的影響下,忽略了任何權利都有自己的一定邊界(范圍),只要不越過邊界,就不會發生沖突。法律規定的種種權利都各有邊界,這種邊界,有的被立法者明確標出,有的被法理統攝,有的被情理昭示,只要我們細心探究,就可以守住權利邊界,避免權利沖突。下面,我們以若干案例和事例來說明。

所謂一個人的生命權和另一個人生命權的沖突:英國一位馬耳他孕婦在倫敦圣瑪麗醫院生下了她的連體嬰兒。姐姐茱迪體內有一套健全的心、肝和肺,而妹妹的這些器官卻沒有生理功能,甚至連大腦都沒有發育完全,全部依賴姐姐的器官維系生命。圣瑪麗醫院的產科醫生在診斷書上寫道:如果不施行分離手術的話,那么兩人的器官將很難承受日益增大的壓力。這對小生命最多只能活3至6個月,就算奇跡發生的話,也絕對不可能長大成人。但嬰兒的父母固執地認為醫生無權提前剝奪她們中任何一個的寶貴生命。于是,他們向英國高等法院起訴醫生企圖“謀殺”自己的孩子。英國高等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是:分離手術必須進行。孩子的父母立即提出上訴,英國上訴法院法官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最后,連體女嬰終于在英國曼切斯特圣瑪麗醫院接受了分離手術。《醫生道德通報》的編輯理查德。尼爾遜表示,法院的這個判決開了一個危險的先例:犧牲一個人的生命來換取另一個人的生命。

我覺得,尼爾遜的觀點是不對的。從形式來看,連體姐妹二人各有獨立的生命權,但妹妹的生命權事實上是不完整的,她要全部依賴姐姐的器官維持自己的生命,因此,妹妹在客觀上是否具備生命權的構成要件,是大有疑問的。更為重要的是,醫生的科學診斷表明,如果不實施分離手術,姐妹倆最多只能活3至6個月,就算奇跡發生的話,也絕對不可能長大成人。這就帶來了一個值得我們注意的問題:即使妹妹具有獨立的生命權,但妹妹的生命權也是應有邊界的,即她不能為了維護自己的生命權,而讓姐姐的生命權消失;也不能為了維系自己的生命權而讓姐姐不能長大成人(生命權受到傷害)。

所謂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的沖突:一位19歲的宮小姐因子宮出血而心理負擔沉重,在一家心理門診的心理醫生作了“絕對保密”的承諾后,宮小姐坦白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產藥物造成子宮出血不止。在心理治療過程中,宮小姐出現昏迷狀態。心理醫生見狀便違背承諾,向有關的婦產科醫生道出了實情,并請求婦產科醫生進行緊急救助。經搶救,宮小姐脫離了危險,但心理醫生卻遭到了宮小姐的責怪。此后,雖然宮小姐的子宮出血病一天天好轉,但她的心病卻一天天地加重。一些人認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醫生絕不能公開病人隱私,心理醫生違背宮小姐本人意愿和自己的承諾,侵犯了宮小姐的隱私權。而另一些人認為,生命健康權大于隱私權,當病人出現病危,首先考慮的是搶救病人的生命,這是醫生的職業道德。

其實,這并不是一個生命健康權大于隱私權的問題,而是隱私權本身就有自己的特定范圍。即人的隱私權對一些特定人員是沒有約束力的。如司法人員有權獲知與犯罪事實有關的個人隱私,醫生有權獲知病人的家族病史。在本案中,心理醫生向婦科醫生透露宮小姐的病情,并不能簡單地被視為侵犯了宮小姐的隱私,因為婦科醫生是負有救死扶傷義務的特定人員。我們不能不注意,隱私權不是絕對的,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雖不對公眾公開審理,但涉案的個人隱私對審理此案的司法人員來說卻不能不為他們所知道。

所謂肖像權與言論表達權的沖突:電影《秋菊打官司》拍攝了一個并不漂亮的婦女的鏡頭,遭致鄉鄰嘲笑,該婦女認為拍攝方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而拍攝方(包括朱蘇力在內的一些學者)認為自己的言論表達權高于肖像權。

我認為,拍攝方拍攝人的權利是有一定范圍的。即拍攝方一是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不公開發表,或者是發表前得到被拍攝方的同意,三是拍攝的是公共場所,而不是特定人。顯而易見,《秋菊打官司》拍攝方已超出了上述邊界。拍攝的目的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贏利的需要;上演前并未征得那位婦女的同意;拍攝方對那位婦女采取了定格化的拍攝,而非對公共場所的泛泛拍攝,拍攝方無疑侵犯了那位婦女的肖像權。

限于篇幅,這里不可能舉更多的案例。學者們之所以圍繞權利沖突這樣一個偽問題爭論不休,實在是被權利神圣所蒙蔽,忘記或未搞清楚任何權利雖然神圣,但卻都有一定邊界。還有人試圖對所有權利作高級、中級、低級的位階劃分,以解決所有權利沖突,而我看來純屬無益之勞,因為任何權利都有各自的范圍,體現的都是一定范圍內的自由不存在高下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