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審判根本法律依據論文

時間:2022-08-25 0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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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審判根本法律依據論文

在審判工作中憲法占據何種地位,憲法究竟適用與不適用,如何適用?憲法究竟能不能引用,在我國還是一個具有挑戰性、爭議性的問題。憲法工作者有義務來參與討論,開展學術交流。在這里我使用“適用”一詞,是想將“適用”法律和違憲審查區別開來?!斑m用”是指司法機關依法將憲法或法律運用于處理訴訟案件的活動,但不能宣布法律違憲無效。在我國憲法的規定和根本政治制度下,司法機關不享有違憲審查權,我國享有違憲審查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此,我在這里沒有用違憲審查權或者憲法司法化的詞語。

從法理上說,憲法是根本法,司法機關在審判案件中是可以適用憲法原則,以憲法作為根本法律依據的。從憲法的規定來說,我國憲法序言有此規定,即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在這里明確指出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保證憲法的實施。一切機關當然包括法院,法院最主要的活動是審判活動,這就說明法院的審判活動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準則和根本的法律依據。憲法的這一規定,在我國1954年憲法中是沒有的。我國的現行憲法序言對此作了特別明確的規定,強調一切國家機關和公民都要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從憲法中絲毫看不到法院審判案件不能適用憲法原則的規定。相反地,從憲法中卻可以找到許多條文能夠直接適用于審判工作。例如,憲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第134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等。憲法的這些規定表明,在審判工作中必須遵守、適用這些條文的規定,任何法院都不能拒絕使用,盡管法院組織法也有規定。

由此可見,在民事、行政訴訟案件中是可以適用憲法原則,引用憲法條文規定的。如果在普通法中沒有相應的規定,而憲法中僅有原則的規定,就可以引用。對于刑事案件,學者提出我國刑法規定了罪刑法定主義,刑法中已有法律規定,不宜再引用憲法,但也有人指出,在特殊情況下是否也可以有適用的例外。

不適用憲法,不引用憲法為依據,有人認為這是表示對憲法的尊重,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嚴肅性,避免對憲法的隨意引用,這種考慮是有道理的。但是,對問題不能絕對化,不是一概不許引用,而是在必須引用憲法原則和規定時,就應當加以引用,這正是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使憲法落到實處。如果將憲法完全拒之于審判工作之外,不能引用,這無益于維護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尊嚴,反而使它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在許多國家,憲法在訴訟中是可以被引用的,它們正是為了維護憲法的權威。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指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批復公布后,在全國引起熱烈反響。大多數人都贊同最高人民法院這一批復,并給予了高度的評價。實踐證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批復中的當事人齊玉苓案的終審判決是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應享有憲法規定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然而我國教育法又只有原則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法院當然可根據憲法對受害人加以保護,而不是坐視不理。這一批復和判決的重要意義在于維護了憲法的規定和尊嚴,保護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使在審判工作中被束之高閣的憲法回到了人間。

在歡呼這一批復的同時也有人指出,這是使憲法介入了私人關系領域,是“憲法私法化”,是令人憂慮的。這種擔心有一定的道理?,F在德國的憲法法院在受理憲法訴愿案件時,只限于受公權力侵害的公民基本權利案件,而不涉及私人關系領域。我認為西方學者的這一理論來源于其憲法理論,即憲法只限制政府的權力。因此,國家行政人員侵害公民的基本權利時應當給予憲法上的救濟,實行憲法訴愿制度。但我國似乎不應受西方這一憲法理論的約束。不論何種民事案件,都可以引用憲法條文,但為了維護憲法的尊嚴,使憲法不致隨意使用,可限于普通法律并無具體規定,而憲法又有原則規定時,方可引用。對憲法訴訟程序亦可作特別規定,如以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憲法的重要內容,在我國的具體條件和情況下,更有必要采取適用憲法的原則,加以解決和落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郝明金說:“長期以來,由于沒有相關的具體法律,憲法實際上被束之高閣了。現實社會中,一些違反憲法的行為卻得不到追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和該案判決實現了重大突破,開創了法院通過‘涉憲訴訟’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先例?!庇纱丝梢姡谖覈鴮徟泄ぷ髦羞m用憲法作為根本法律依據,對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非常必要的。

在討論到去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批復時,我們不能不對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新疆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加以分析,此批復除指出不宜引用憲法科刑有實際意義之外,總的來說,它的作用是值得研究的。第一,根據我國1954年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只有它們才有權作出不宜引用憲法的處理意見。對于這個涉及憲法不能被引用的重要問題,其他機關沒有作出答復的權力,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這一權力。第二,這個批復的實踐結果有副作用的一面,即從1955年以后,實際上法院不能依據憲法處理案件。如果說18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馬歇爾創立了違憲審查,開創了法官創造憲法的先例。那么,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實際上開創了在中國法院審判案件不能適用憲法的先例。盡管批復說的是刑事方面,但說的不全面,后果影響到其他方面。盡管批復說的是“不宜引”,但整個批復的用意就是不要引。

總之,不能低估這一批復的影響和后果。

47年過去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教育權的批復可以說是對1955年新疆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的澄清,至少在客觀上是如此,因此,2001年的批復是值得歡迎的。但要在如何適用憲法及其程序上作進一步的研究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