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四修正案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18 0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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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之春,天災人禍接連襲來,迫使舉國上下都拿起體溫計來“吾日三省其身”,也使現行制度上的種種腐敗現象或多或少暴露在光天化日下、有待我們進行消毒和治療。正因為是一場奪命疫病增強了社會的知情權意識,是一件奪命罪案激發了對公民自由以及違憲審查制的迫切訴求,這就理所當然地把政治改革陡然提升到了生死攸關的高度!為了平息鼎沸的民憤、為了回應人民的強烈呼吁,新一屆黨政領導人果斷地采取一系列重大舉措來進行補救,并在近日決定立即啟動黨內民主化和改憲的作業。
關于第四次修改憲法已經醞釀了一段時間,但在專業人士中似乎還存在著一些不同意見。歸納和概括各種說法,不外乎三類基本的主張∶(1)作為根本規范,憲法應該具備相當的穩定性和恒久性,不宜輕易變動。(2)目前已經浮出水面的某些修正案內容似乎并沒有什么新意,其實僅靠法律規定甚至政策性舉措就可以解決相關的事宜,不必寫進憲法文本當中。何況中國的最大問題是現有的憲法條文未能充分落實,在形式上不斷修憲非但于事無補,甚至可能敗壞憲法的信譽和權威。因此,與其隨便改憲,不如做好憲法解釋。(3)不否認憲法有修正的必要性,關鍵是改什么、怎么改,如果采取“抓芝麻、丟西瓜”的做法回避實質性改憲要求,或者片面強調意識形態甚至宣傳口號在修正案中的象征性意義就會偏離憲政的軌道。我認為這些主張都很可貴,是值得有關部門認真聽取和考慮的。
以上意見雖然不同,卻有一個最大公約數,這就是必須堅決維護憲法的威信,明確劃定國家權力的底線或界限,防止立法機關的任意性。我們不妨以這個共識――至少是法學界的共識――為前提來探討改憲的有關問題。首先分析主張(2)提出的以憲法解釋來取代憲法修訂的可能性。在法治發達國家,人權和公民基本權利方面的進展的確主要是通過憲法解釋(包括判例宗旨的闡述評論在內)的變化來實現的,只有在不得不突破條文的時候才采取制定修正案的方式。因此,從憲法解釋的角度來看,憲政是生生不息的;從憲法修正的角度來看,正如主張(1)所說的那樣,憲法是應該更具有穩定性、恒久性的。但中國面臨的問題是∶根據現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級人民法院均無權解釋憲法,唯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才享有憲法的解釋權;立法機關當然只好采取補充或改變憲法文本的方式來行使憲法解釋權。所以我們不得不承認,在中國現行制度下區分憲法修改和憲法解釋基本上是沒有意義的,至少很難在兩者當中劃出明確的界線。
既然憲法的發展實際上只剩下修改憲法這一條獨木橋,那么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難免會在文本僵硬與修正案頻仍之間進退失據,于是修憲成習而流于輕率的現象也就帶有一定的必然性。由此可見,即使僅僅為了滿足具體落實憲法內容的要求,也有必要承認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解釋憲法、運用憲法的權力,進而可以推論司法審查制度的重要意義。如果缺乏某種可操作性的司法審查制度,憲法的穩定性、恒久性以及相應的權威性是根本無從保障的――這就涉及主張(3)的思路,如何適當確定這次改憲的內容。
顯然,綜合上述三種主張的內在涵義,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無論是強調憲法穩定或者憲法解釋,還是考慮憲法修正案的內容,都應該首先建立切實可行的違憲審查制度。何況在孫志剛冤案被揭露之后,已經有三位公民按照法律程序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收容遣送的有關法規和規章進行違憲審查,在國內外引起了強烈反響,為當局的舉措提供了良好契機、營造了有利的氛圍。通過第四次憲法修正案建立具有某種司法性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此其時也。
其次,讓我們進一步分析這次改憲有可能包括的其他內容。
作為根本規范的憲法本身也需要修正,這個事實不斷向人們提出以下問題∶憲法最高效力的基礎究竟何在?改憲的根據和條件又是什么?眾所周知,歐美各國的現代法治秩序均以自然法以及個人的自然權為價值根源,構成從國家之外檢驗國家行為是否符合正義的尺度。稍加比較就可以發現,中國的傳統恰恰相反。作為正當性判斷標準的“道”不是國家法之外的超越性力量,而是體現為其內部的循環運動――“反者道之動”這一句話就把道與自然法之間的本質差異表述得淋漓盡致。在《老子》的思想中,道意味著“上德”、“無為”,往往表現為以個別承認和社會輿論的方式對國家的強制力進行限制。
然而,非典型肺炎和孫志剛冤案對現行制度和秩序所提出的追問,卻鬼使神差地把東西方的正義觀以及法律正當性的外部標準(例如“天堂沒有暫住證”的表述)和內部標準(例如“網上登聞鼓”的隱喻)統一起來了。兩大事件都涉及生存權和自由權――人身自由、遷徙自由、知情自由、新聞自由――之間的關系,都把人權的超驗之維與輿論的共感世界結合成為一個整體。在這個意義上,第四次改憲有機會按照人民的意志來鞏固和發展憲法的價值基礎,為今后的違憲審查提供更能體現政治文明的判斷標準。換句話說,在經歷了天災、人禍以及民憤輿論的沖擊之后,應該把承認知情權和遷徙自由作為憲法修正案的重要條款,作為落實兩個人權國際公約的具體標志,否則現代憲法秩序的建構就無從談起,改憲的成果也很難得到社會的廣泛承認。這是除建立違憲審查制之外的改憲內容的第一層意思。
但是,在強調自由權的同時,也應該明確拒絕以自由至上論(libertarianism)和自生秩序觀作為憲法的潛在意識形態。鑒于中國社會具有顯著的網絡結構特征,很容易導致資源分布的不均衡,而現實生活中的貧富懸殊已經超過警戒線,必須堅持國家有權對市場進行適度的干預的原則,以抑制社會性權力的任意擴張和跋扈,保障十三億人在有限的土地上都能獲得公平適度的生存空間。否則,少數巨富與大多數新貧民相對峙的兩極分化勢必在自由、平等以及民主等基本價值之間造成不可逾越的鴻溝并可能誘發統治危機。從這樣的視角來看,如果要在新的憲法修正案中把私有財產作為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而重新定義,那就必須同時對弱勢群體進行適當的扶持和提供充分的基本保障,包括承認工人、農民組織利益團體進行共同交涉和采取共同行動的權利(即憲法學上的“勞動基本權”),進一步完善征收租稅和審查財政預算的各種制度(即憲法學上的“稅收法定原則”和“財政的議會中心原則”)。這是關于第四次憲法修正案的實質性內容的第二層意思。
在這里,最關鍵的問題倒不是國家要不要對競爭結果的過度偏頗進行干預,而是采取怎樣的方式進行干預,干預的前提條件和限度是什么。為此,必須按照憲政體制的分權制衡和程序公正的原則加強對國家權力的各種制度性限制,其中最關鍵的是確保司法獨立,加強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使之具有約束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力量。為了達到這個目標,必須容許法院解釋憲法并引進違憲審查制度,于是我們又回到最初那個基本結論的立場上去了。這是就限制國家權力的憲政要求而考慮改憲內容的第三層意思。
總而言之,對于制定新的修正案而言,最大任務是建立真正意義上的違憲審查制。如果現在不確立這樣的支點,自由競選、人民代表職業化、開放政策性討論和審議等一系列政治改革就很難順利進行,甚至很容易陷于無法作出合理決定的困境,更不能使國家權力結構(特別是應付緊急
事態的系統)盡早合理化以防止憲法危機的爆發。另一項非常迫切需要訂立的內容是明確規定知情權,為促進政府行為透明化、公開化的改革、切實保障言論自由、完善民主審議的前提條件以及制定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提供必要的憲法性根據。如果除卻違憲審查和知情權,那么這次改憲對政治文明和法治秩序的發展就不會有任何深遠的影響,甚至反倒有可能在有意無意之間變成對漸進式體制轉型以及憲政設計的一次最后的嘲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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