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銀行辦理儲蓄業務常見問題的法律對策

時間:2022-04-14 0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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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銀行辦理儲蓄業務常見問題的法律對策

儲蓄業務是金融機構的重要基礎業務之一。近幾年金融系統存款糾紛案件屢屢發生,狀告儲蓄機構賠償糾紛案屢見不鮮,由此,金融機構吃盡了苦頭。本文就如何規避銀行存款業務風險相關問題提幾點看法。

儲戶本人申請存單(折)掛失時銀行應哪注意兩大要件?

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第31條、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37條規定,存款人辦理掛失手續時需要向儲蓄機構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供存款資料,包括姓名、存款時間、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據此,對個人儲蓄存單辦理掛失應當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掛失申請人須持本人身份證件,二是應當提供存款的有關情況。

首先,應當審查掛失申請人是否為其本人的身份證件,該身份證件是否真實,它和存款憑條所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至于辦理掛失應提交身份證件的范圍,應按照《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34條規定的要求進行審驗。

作為身份證件,應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真實性的特點,但是,目前不論是居民身份證還是戶口簿、軍人證,亦或是護照、居住證,均不完全具備以上特點。就以常用的居民身份證為例,居民身份證本應最具權威性,但由于防假措施不夠,易被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一般為10年或20年,照片往往與本人相貌存在一定或較大的差異,難以辨認;在辦理身份證的環節,因種種原因存在一人不僅有多張身份證,且有多個號碼的問題。再如戶口簿,因其沒有粘貼照片,無法與持證人核對;戶口簿沒有防偽措施,有些公安機關的專用印章模糊、易偽造。身份證件本身所存在的這些缺陷,使其難以起到有效的證明任用,這就給銀行識別真假身份證件及識別身份證件與持有者之間的關系造成很大的困難。為了防范由于識別身份證件所形成的風險,銀行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提倡在開立存款帳戶時設定密碼,留下簽字、指紋、地址,在辦理掛失等業務時進行核對;二是要求存款人同時提多種身份證明,以相互印證。三是將身份證件復印由儲戶簽字后留存入檔銀行用作證明。四是銀行應當盡快與公安機關建立身份證明查詢系統。

其次,應當審查掛失申請人是否能夠提供存款的全部情況,所提供的內容與銀行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存單遺失后,并不是所有的存款人均能非常完全地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各類、金額、帳號及住址,有的甚至連存單是誰的名義開立都回憶不起來。有的儲蓄操作人員因存款人提供掛失的要素不全,擔心日后發生糾紛由銀行承擔責任,不愿辦理掛失手續。如果存單確屬掛失申請人所,因其提供掛失的要素不全拒絕辦理掛失,一旦存款被他人冒領,銀行可能會因此承擔賠償責任。這使得銀行處于兩難。我們認為《儲蓄管理條例》列舉存款時間、帳號等項目,僅是列舉說明所需提供的存款資料,為儲蓄機構查找存款人有關存款、辦理掛失止付提供的檢索,并不是要求一定提供所有的存款資料,所以,只要提供的存款資料能夠確定需要掛失止付的存款即可,并無必須地要求提供全部存款資料。法律要求提供存款情況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他人通過掛失冒領存款,在實行實名制之后,通過核對掛失申請人與存款人的身份證號即可判別掛失申請人是否為存款人本人,如果確認為是其本人,就應當予以辦理掛失。所以,前提還是身份證件必須真實。

掛失提前支取是否應有存款人的書面委托?

關于掛失提前支取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問題。《儲蓄管理條例》和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中都沒有要求辦理提前支取掛失,必須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手續。但是從法律原理和防范風險的角度來看,辦理他人提前支取、掛失業務應要求人出具委托書。

掛失,提前支取人的權利來源于被人的授權委托,只有存款人對人有明確的授權,人才有資格向儲蓄機構辦理掛失手續,儲蓄機構若為人辦理提前支取、掛失,必須首先審查人的提前支取或申請掛失資格,而這種資格的證明就是存款人對提前支取人或掛失人的授權委托書以及雙方的身份證件。為此,存款人對掛失人的授權委托書應有必要以某種書面形式存在,儲蓄機構才能進行審查。若僅是口頭委托,掛失人無法舉證其經過授權,儲蓄機構無法審查提前支取人、掛失人是否有授權。同時,存款人出具授權委托書,儲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授權委托書的字跡,與留存在銀行的筆跡作比較,有利于識別提前支取或掛失的真偽。

現行儲蓄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提前支取、掛失沒明文要求出具存款人的書面委托書,可能是出于減少業務環節或減輕銀行業務方面的因素考慮的。但鑒于目前身份證管理手段落后,使用混亂,存款人冒領案件頻頻發生的實際狀況,一方面銀行應提倡對提前支取、掛失業務要求存款出具書面委托;另一方面在今后對現行儲蓄行政法規、規章中對此予以修訂完善。對大額現金支取和持卡人在儲蓄網點支取現金是否審驗其身份證件。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款業務管理的通知》,“辦理個人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對一日一次性從儲蓄帳戶提取現金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上的,儲蓄機構柜臺人員必須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并經儲蓄機構負責人審核后予以支付。”這是目前對大額現金提取審驗身份證的權威性規定。

在此規定中,對取款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存款人的、或是支取的代人的并沒作規定,對于何種身份證件此處也無下文。我們認為,從字面上看,身份證件應是提取現金者的身份證,所謂有效的身份證件應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證、外籍儲戶的身份證件應是護照、居住證。

關于信用卡在儲蓄網點支取現金時,銀行是否應審驗持卡人的身份證件,目前尚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不盡協調。《支付結算辦法》第151條規定:“個人卡持人在銀行支取現金時,應將信用卡和身份證件一并交發卡銀行或銀行可免驗身份證件”,“IC卡、照片卡以及憑密碼在POS上支取現金的……”據此,持卡人在銀行營業網點電腦終端上取現不屬于免驗身份證件的規定情形之列。《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對持卡人在營業網點電腦終端上取現應否出示身份證的問題未明確規定,可見,中國人民銀行的這兩部行政規章在持卡取現的規定是不一致的。由此使銀行無所適從。從防范風險角度,對持卡人在銀行網點上取現審驗身份證并非多此一舉。但從法律利害關系上講,銀行對持卡人取現未驗身份證也不為過。因為《支付結算辦法》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均屬中國人民銀行的規章,二者法律效力處于同等地位。當二者規定不一致時,按照國家《立法法》第83條之規定,以適用新的規定為準。這兩個規章實施時間前后相差12年,因而,應適用《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既然該辦法沒有要求銀行對持卡人取現審驗身份證,表明其并沒給銀行設定此項義務。所以,持卡人取現銀行未審驗身份證而出現糾紛,不能因銀行未審驗身份證而承擔責任。

另外,持卡人在申請辦卡時,一般填寫有《信用卡章程》,它是發卡銀行和發卡人協議共同遵守的。若此章程中約定持卡人憑身份證支取現金,那么銀行應按此約定對持卡人取現審驗證。否則,一旦出現糾紛,銀行會因未盡審驗身份證而承擔責任。

如何辦理自動轉存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18條規定:“儲蓄機構在為儲戶開定定期存款帳戶時,可根據儲戶意愿,辦理定期存款到期約定或自動轉存業務。”所謂約定轉存是在存款到期后存款人到儲蓄機構約定存款種類、期限并辦理轉存,這種業務應當屬于一般的操作業務。自動轉存是在存款時約定當存款到期時由儲蓄機構自動辦理轉存。相對于約定轉存業務而言,自動轉存是有其特殊性的。

從《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若干規定》18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存款約定轉存和自動存款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存款人是否辦理轉存業務應依其意思表示而定。若忽視這一點,可能招致不必要的麻煩。若不論存款人是否有自動轉存的意愿,銀行對定期存款到期后將其自動為其辦理轉存,這樣,本來存款人在定期存款到期后逾期取款只需要存單即可,但被轉存為定期后則被視作提前支取,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由此可能導致糾紛。因此,在自動轉存業務時應注意如下問題:一是自動轉存應有事先的書面約定,如在辦理存款手續時,在存款憑條上設一欄“是否自動轉存”,存款人若要自動轉存,則選擇“是”;二是轉存的存款期限和轉存的次數要有明確的約定;三是對轉存存款在轉存期內辦理支取的應視為提前支取手續,存款人需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四是存款利率及利息計付,儲蓄機構在辦理轉存時,應將該存款在原存期內產生的稅后利息并入本金,作為新的本金重新開始計息,利率按照轉存日掛牌公告的相同期限的定期利率執行。

對夫妻之間相互持對方存單支取款如何處理?

夫妻之間對存單上的財產所有權有的屬于夫妻共有,有的則屬于各自私有財產。無論是何種情況,存單上載明的權利主體通常情況下為一個人,從存單表現的權利主體看只能是該存單載明的存款人。據此,對于丈夫持妻子名義存單、或者是妻子持丈夫名義存單取款的可以按如下方式處理:

1、對到期定期存單和活期存折按一般程序支取辦理。對到期定期存單和活期存折,法律沒有賦予銀行審查存款人身份的權利,因此,取款人持已到期的定期存單或活期存折支取存款,銀行沒有止付的權利。

2、對未到期的定期存單推定存單載明的存款人享有權利。按照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和《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存單載明的存款人是誰,就推定誰對存單享有所有權。存單存款人之外的任何人,不是必然的存單權利所有人,無論是何人持未到期的定期存單支取,都應按照辦理提前支取的有關規定處理業務。

對于夫妻之間相互持對方名下的存單提前支取存款,是否屬于表現行為,目前,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認識并不一致。鑒于此,為夫妻之間相互持對方名下的存單提前支取存款發生糾紛可以以表見作為抗辯理由,但在處理業務時不可想當然地認為是一種表現行為,而應當按一般的要求處理提前支取業務。

3、對存單存折遺失的掛失按照委托掛失處理。

儲戶遺失存單存折后,夫(妻)為妻(夫)名下的存單掛失,只限于辦理掛失申請手續,代為辦理者應當出具其身份證件。掛失申請手續辦理完畢后,存單存折載明的存款人必須親自到儲蓄機構辦理被領新存單(折)或支取存款手續。

4、對密碼的掛失只能由存款人辦理。密碼本身是存款人身份識別的重要而又有效的手段,由于目前沒有規范性文件對密碼掛失進行規范,但同時又存在若不對密碼遺忘采取補救措施。存款人的存款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的實際情況,一是密碼掛失只能由存款人辦理,夫妻之間其他方不能代為辦理;二是掛失申請人必須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參照掛失的有效證件范圍);三是確認掛失申請人即是存款人本人時才能予以辦理掛失手續;四是將掛失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簽字指紋留存入檔,以備查用。

為什么對于解聘的代辦站干要進行公示?

由于歷史原因,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及郵政儲蓄在廠礦、農村均設有辦理代辦儲蓄業務的代辦站。隨著金融業的規范,這些代辦站在陸續進行清理撤并,為了防止撤并代辦站后儲蓄代辦員繼續利用原有的身份進行不法活動,有必要對解聘的代辦站進行公示。

眾所周知,代辦員均為儲蓄機構聘用的人員,其與儲蓄機構是一種委托關系,如果代辦員利用漏洞采用吸收存款不入帳、多存少入等方式貪污挪用存款,就不可避免造成損失,由此使儲蓄機構承擔風險,并使榮譽受損。在代辦站被撤銷后,代辦員也理應隨之被解聘,從而解除關系。在解除關系后,代辦員是無權再代辦吸收存款業務手續的。但是,如果儲蓄機構撤銷代辦站后,沒有進行公示,使原來曾在代辦站辦理過存款業務的儲戶對儲蓄機構與代辦員終止關系處于不知曉的狀態,這些儲戶誤以為代辦員仍具有權。此種情況下,如果代辦員以身試法,鋌而走險,繼續以原委人的名義、或利用手中留存的印鑒、憑證吸收存款自行支配,那么代辦員的這種行為便構成表見,其行為后果就由原委托人承擔人責任。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出現,儲蓄機構就應在解聘代辦員之后向代辦員活動范圍的人們告知解聘的事實。其告知的方式一般是公示,在代辦員活動范圍區域張貼公告,并請公證人員對公告內容、地點、時間進行公證。同時,在當地具廣泛傳播性的媒體上公告,要對公告的有關資料存檔。

在公示之后,表明儲蓄機構已盡到提示代辦員無權的義務,在此之后,若存款人再到代辦員那里存款,其存款行為則屬于存款從與代辦員個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儲蓄機構可對代辦員的行為免于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