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執行的原則
時間:2022-04-11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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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原則是指對執行活動起指導作用的準則,是在整個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當事人、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活動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執行原則體現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它不僅決定于民事執行的性質,同時也反映了民事執行的精神實質。根據民事訴訟法和適用意見的有關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的經驗,一般認為,執行應當遵循以下五項原則:
一、執行合法原則
執行合法原則,是指執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民事執行作為人民法院的職權行為和權利人借以實現其民事權利、義務人被強制履行其義務的活動,必須依法進行。這一原則的基本要求:
(1)執行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根據,沒有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執行程序不能開始和進行。
(2)執行必須以法定方式開始。人民法院除依職權主動執行的情況外,其他案件均須依申請開始,而且權利人申請必須符合執行的全部條件。
(3)執行必須以法定程序和步驟進行。對于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步驟,在執行中應當嚴格遵守,人民法院所實施的執行措施必須是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措施,而且適用執行措施的方式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不得濫用和設置與法律基本精神相悖的執行措施,如果遇有法定阻卻情形,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或終結。
二、執行標的有限原則
執行標的,亦稱執行對象,就是民事執行活動所指向的客體。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包括如下內容:
(1)執行標的限于財產或行為,義務人的人身不能作為執行對象。財產或行為作為執行標的是由懷中權利義務法律關系所決定的,因為懷中權利義務法律關系多是財產權益財產關系,對財產和行為的執行,才能有效地實現權利人的權益。人身不能作為民事執行的對象,是指能以羈押義務人來迫使其履行義務。而以義務人的人身作為執行對象,是違反法律和侵犯人權的。當然在執行過程中,有時可能發生義務人被拘留的情況,但這不是把義務人的人身作為執行對象,而是因為被執行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之所采取的強制措施,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財產執行范圍的限制。這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執行公民財物時,要兼顧被執行人的利益,保留本人和所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生活用品。這一內容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在民事執行中的反映。二是執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應當兼顧被執行人的生產和經營。人民法院執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時,一般應先執行其一定的資金,被執行人無一定的資金或者其一定資金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才可執行其他財產。非到必要時,不得執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設備和廠房等。
三、執行當事人不平等原則
執行當事人不平等原則是指執行債權人和債務人地位不平等,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差別。審判程序中,為了保證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采用當事人平等原則;但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業已確定,民事執行的目的是為了迅速實現債權人的權利,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不適宜也無法使債務人與兩床以人權利、義務相同,地位平等。
四、全面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全面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要求民事執行不僅要全部實現債權人的權利,同時也應當照顧執行義務人的實際需要。該原則包括以下幾個具體要求:首先,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要保護,但不得超出執行依據所確定的范圍。其次,在采取執行措施時,要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用品,體現對被執行人的人權保障。再次,在采取查封、扣押、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等強制措施時,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以免損害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最后,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時,要依法進行,不能賤價出售。
五、執行及時原則
執行及時原則體現了民事執行程序的基本價值要求。民事執行是一種與司法行為有密切聯系的司法強制行為,追求效率是民事執行的最高追求。因此,民事執行程序要盡量縮短辦案周期,在執行實踐中要盡可能迅速地滿足債權人的利益。執行及時原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具體表現是:
首先,法院執行機構對執行債權人的執行申請或審判人員移送執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審查,符合有關規定的及時立案,開始執行。其次,法院在執行程序的各個階段,各項執行行為要在法定的期間內進行和完成,不能久拖不執。花前月下執行行為應當連續、不間斷地進行。最后,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否則受訴法院不予強制執行。
六、執行窮盡原則
所謂“執行窮盡”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請求,為了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窮盡各種執行方法、措施和途徑,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審計,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執行行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滿足債權人權利的,法院才能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執行窮盡原則可以增強當事人在經濟交往中的風險意識,有利于司法資源的合理運用,減輕法院面臨的輿論壓力,督促法院執行人員盡職盡責地開展執行活動,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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