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構建必要性分析論文
時間:2022-03-01 05:32:00
導語:小額訴訟程序構建必要性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小額訴訟程序是指基層法院的小額訴訟法庭或專門的小額法院審理數額甚小的案件所適用的一種比普通簡易程序更加簡易化的訴訟程序。與普通的簡易程序相比,它具有以下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種比傳統的簡易程序更加簡便的訴訟程序。就性質上而言,它仍然屬于法院的一種民事訴訟程序。但對其當事人來說,也許簡易程序的時間和費用仍然是他所遠遠不能夠承受的。因此當今許多國家在司法改革中所確立的新理念基礎上的小額訴訟程序正是適應了這一需要。其程序的簡易體現在訴訟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如文書多采用表格的形式,開庭時間可以是休息日,判決結果通常只做說明而不說明理由等。不僅分流的民事案件,減輕了法院的負擔,更重要的是實現了司法的大眾化。“通過簡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國民能夠得到具體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務,使當事者和國家完全能夠消化提起訴訟和進行審判的成本。”
其次,審理形式的非正式化。如在審理中可以不適用嚴格的證據制度,法官可以更為主動的介入訴訟,使當事人雙方的對抗受到一定的限制,旨在通過法官職權指揮和職權裁量來縮短訴訟周期以促進做成簡速裁判,以節省時間、費用和人力。
再次,支持當事人本人訴訟以及注重調解。小額訴訟程序一般對當事人聘請律師持消極態度,由于審判多是以普通民眾可以接受的簡便方式進行,當事人不依靠律師同意可以進行。其一般采取調解與審判一體化,在審判中通過談話方式使原被告直接對話,法官積極規勸促成當事人和解。
二、建立小額訴訟程序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依法治國方略的逐步貫徹,社會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日益復雜化和多元化,民事糾紛尤其是小額糾紛迅速增加,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漸凸顯。我國當前有限的司法資源和訴訟程序機制已越來越不能滿足人們對司法的期待。怎樣才能在完善訴訟程序的同時兼顧公正與效率,從而在現有的司法資源條件下,保障每一個普通公民都能夠通過訴訟實現自己的權利,成為當前司法改革的一個努力的方向。可以說,建立小額訴訟程序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正在逐步形成共識,科學地建立我國的小額訴訟制度非常的有必要。
公正與效率是現代司法活動應遵循的基本理念,也是民事訴訟的兩大基本的價值。公正的實現要有嚴格詳密的程序保障,這可能使訴訟的效率受到一定的損害,而效率價值要求訴訟程序簡易、迅速和靈活,這可能影響到訴訟的公正。小額糾紛因為爭議金額小,所以當事人通常期待國家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訴訟程序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否則他們會認為得不償失而放棄司法救濟。正如棚瀨孝雄所指出的,“在討論審判應有的作用時不能無視成本問題。因為無論審判能夠怎樣完美地實現正義,如果付出的代價過于昂貴,則人們往往只能放棄通過審判來實現正義的希望。”[2]首先,小額訴訟是國家提供的一種廉價司法救濟的途徑。它的設立,一方面為普通人接近和使用訴訟制度提供了機會,減少了人民尋求司法解救的困難,使得他們不至于因花費過大而不得不放棄訴訟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國家的司法資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不致因訴訟的過多而導致大量司法資源的消耗。其次,小額訴訟程序的建立,是提高人們法律意識乃至整個國家的法制水平的重要途徑。檢視審判實踐我國鮮有幾元、十幾元、數十元、上百元、數百元的糾紛涉訟,事實上這類微型糾紛遍布各個時空和領域,難以數計,當事人卻很少慮及利用法律手段維權,固然與傳統文化積淀中的厭訟心理有關,恐怕更多的是與我國虧欠一種適合微小糾紛口味的程序解決機制有關。如果不能合理有效的解決,想使法制在一個社會中生根是非常困難的,因為人們難以將訴訟制度、司法制度當成生活的一部分,即小額事件的解決直接決定人們信任司法與否的關鍵。這種現象在無形中對人們的守法觀念和法律意識的健全造成了負面的影響。很多人在權利受到侵害后難以利用現有的訴訟制度,所謂的“贏了官司賠了錢”的事情也屢屢發生。權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救濟,人們的法律意識會由此變得更加的淡薄。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變這種狀況,使得人們自覺的運用法律規范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并約束自己的行為。
三、小額訴訟程序的構建
首先,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什么事件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這是設計該制度首先必須考慮的問題。一般來說,既然是適用的小額訴訟程序,其訴訟標的應該是很小的,但具體小到什么程度,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考慮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發展不平衡,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適用范圍金額標準決不能搞“一刀切”,因此,將小額訴訟程序所適用的標的金額確定為5000元以下是適宜的。具體額度由各高院自行確定。為了避免小額訴訟程序為一些公司、企業濫用,失去其親、近民眾的目的,應限制當事人在一定時期內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次數。
其次,關于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1)為了加快小額程序的簡速,也為了方便當事人的運用,將訴狀表格化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預先擬定訴狀的例稿,供當事人在起訴的時候填寫。
(2)可以適當的放寬開庭的時間。因為很多的民眾的日間時間一般都是上班時間,如果法院限于在日間或非休息日開庭的話,當事人則沒辦法按時到法院為訴訟行為,這也與小額訴訟程序設立的初衷相違背。
(3)可以講調查證據的程序省略。在通常的訴訟程序中,訴訟之所以曠日持久的很大的一個原因就在于調查證據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影響了當事人的訴訟利益。為了節省法院和當事人的時間及費用,很多國家都不同程度的規定了證據調查程序的省略。如我國的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小額程序中,“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的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的請求顯不相當者。”這一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隨著小額訴訟程序理論的不斷完善以及實踐中事實上出現的小額訴訟的嘗試,我國的小額訴訟程序的建立也指日可待,其在成本效率方面顯而易見的優點,必將使其在我國小額民事糾紛的解決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常怡.民事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458.
[2]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M]
摘要:小額訴訟程序是在發達的法治國家發展很快的一種訴訟制度,而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卻未有相關的規定,但理論和實務界已經形成共識:為實現“公正與效率”永恒主題的客觀要求,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制度的權利,實時建立我國的小額訴訟制度,相信只是時間的問題。
關鍵詞:小額訴訟程序必要性構建
- 上一篇:胎兒民事權利能力分析論文
- 下一篇:縣委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工作會議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