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無權中追認制度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15 0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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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無權中追認制度分析論文

一、民法上關于追認制度的規(guī)定

在傳統民法領域,從廣義上講,無權包括純粹的無權、越權和表見三種形式。從法律效力上看,無權屬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緣于此,無權發(fā)生后,“筆者”通過追認制度,行使追認權,確認該無權行為有效。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guī)定:“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人的追認,被人才承擔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知道他人以筆者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定的,視為同意。”由于追認制度能滿足當事人的合理期待,極具實用性,我國和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民法普遍承認此項制度。

二、關于我國《票據法》是否承認追認制度的爭論

(一)我國《票據法》關于無權制度的具體規(guī)定

既然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無權中的追認制度,那么,其是否適用于票據法呢?我國《票據法》關于票據無權制度的規(guī)定僅有第5條第2款的規(guī)定,其內容如下:“沒有權而以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人超越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可見,我國《票據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票據無權中的追認權制度。

(二)關于我國《票據法》是否承認追認制度的兩種觀點

正是由于我國《票據法》對于票據無權中追認制度的未知可否,對于我國法律上是否承認該制度,學者們爭論激烈,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

肯定說主張,我國法律承認票據無權中的追認制度。其理由有三:第一,在私法領域,西方有句法諺:法無禁止即自由。雖然我國沒有西方公法、私法的明確劃分,但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是沿襲大陸法系而來,自然應該遵循大陸法系的相關法理。票據法屬于典型的私法。故我國《票據法》未明確禁止追認制度,即為承認。第二,我國的現行法律制度中,實行的是民商合一制。《票據法》屬于民法——這一法律部門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其子法。因此,在沒有例外情形下,關于民法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均適用于票據法領域。故民法中的追認權制度同樣毋庸置疑地適用于票據無權。第三,在現代社會,追求經濟,講究效率成為立法技術的內在要求。既然追認制度在民法上已經做出了立法規(guī)制,在沒有特別情況下,基于立法經濟性的要求和立法技術性的安排,就沒有必要在票據法領域架床疊屋,再行規(guī)定該制度。

否定說主張,我國法律不承認票據無權中的追認制度。其理由有二:第一,西方法諺云:凡是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都是有意放棄的。我國《民法通則》明確承認無權中的追認制度,而《票據法》卻未規(guī)定該制度,應當理解為追認制度不適用于票據的無權領域。第二,認可追認制度適用于票據無權領域,存在弊端。承認追認制,會致使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不明確,與票據法助長流通的基本原則和保護持票人的根本宗旨不符。目前,否定說觀點成為我國票據學術界主流觀點。

(三)筆者關于我國《票據法》是否已規(guī)制追認制度的觀點

筆者比較贊同否定說觀點。第一,對是否承認票據法上的追認制度問題,世界兩大法系國家票據法采取了兩種截然不同的做法。日內瓦票據法系國家從保護持票人利益立場出發(fā),普遍否定追認制度;而英美票據法系國家基于實用主義理論基石,一概承認追認制度。我國立法受日內瓦票據法系影響頗深,票據法方面的規(guī)定與日內瓦票據法系國家的作法基本上一脈相承。因此,我國《票據法》關于追認制度問題采取了不予承認的作法。第二,將《票據法》未禁止追認制度等同于承認的作法,太過武斷,其法律邏輯很有問題。因此,筆者以為,我國《票據法》不存在票據無權中的追認制度。

三、關于我國《票據法》是否應當規(guī)制追認制度的探討

(一)關于我國《票據法》是否應當承認追認的兩種觀點

我國《票據法》雖未設計追認制度,但基于追認制度的諸多合理之處,票據法學界對其能否適用于票據的無權則存在爭論。

有學者認為,票據法不應當允許筆者對無權行為行使追認權。理由是:第一,否認追認權,當事人法律關系變得穩(wěn)定。如果承認追認,將承擔責任的主動權交于筆者,筆者在權衡利益時可能會觀察時日而導致當事人權利義務不確定,妨害第三人利益。第二,否定追認權,當事人法律關系變得簡單。在票據無權行為中,無權人為責任主體,負票據責任,“筆者”沒有任何責任,持票人行使權利只須向無權人請求履行票據義務即可。如此以來,可以保障票據流通和交易安全。

與此相反,另外一些學者則持肯定的觀點。他們認為,應該對于相對人而講,相對人可能正期望筆者的追認。當然,對于無權人來講,更是有益無害。第二,追認會保障票據安全,助長票據流通,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效率等等。

(二)關于兩種觀點的評析

筆者以為,追認制度在票據法上的適用問題是個兩難問題,兩派學者的觀點都有合理之處,亦有不妥的地方。第一種觀點否定追認制度,簡化和明確了票據無權關系,無權人直接承擔票據責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持票人的利益,但否認筆者的追認權,客觀上也削弱了票據的清償能力,因為無權人的清償能力通常不及筆者。從實質上講,這點違背了票據法保護持票人利益的宗旨。第二種觀點主張票據法規(guī)定追認制度,“有助于彌補人權限上的微小瑕疵,把細枝末節(jié)上的糾纏減少到最低限度,預防不必要的訴訟”,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流轉效率”。但承認追認制度在增強票據債務償還能力安全的同時會造成票據行為效力不定,又消弱了票據流通安全。因此,筆者以為,立法上是否承認票據的追認制度,是個兩難問題,無兩全其美之策,究竟如何規(guī)定,是一個立法技術問題。

(三)關于我國《票據法》是否承認追認制度的觀點及其分析

筆者以為,無論是否承認追認制度,都有利弊,但筆者主張我國《票據法》應借鑒英美票據法系的作法,規(guī)定追認制度。除了前述的追認制度的優(yōu)點外,筆者以為,還有以下理由:第一,保持法律內部的協調統一性。我國民法上規(guī)定了追認制度,如果票據法上也規(guī)定了此制度,有助于法律內在的一致性,更好地發(fā)揮法律效力。第二,英美票據法系國家票據法普遍承認票據追認制度,其票據制度運行多年且表現良好,表明追認可以適用于票據的無權中。我國現行《票據法》中就有對英美票據法系國家票據法的借鑒之處,當然可以學習其規(guī)定追認制度的作法。第三,票據法作為私法,極具國際性。世界兩大票據法系的融合正在不斷進行中。《聯合國統一匯票本票法》已經采用英美票據法系國家的做法,將追認制度納入票據法中。我國票據法立法應該緊跟票據法國際統一化趨勢,在積極構建富有我國特色的票據法體系的同時,立法方面也要注意與世界接軌,以便統一法律標準,方便經濟來往。

摘要:追認制系無權理論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常見諸法律實務中,但追認制度在我國票據法的存續(xù)和適用問題,由于現行《票據法》規(guī)定的缺失,在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論。

關鍵詞:票據法;無權;追認制度